汽车保险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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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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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君,汽车保险原则,目录页,ContentsPage,第一节汽车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代位原则第六节分摊原则第七节等价有偿原则,3,汽车保险原则,情景导入,某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并及时交付了保险费,取得了保险单。
保险单生效后不久,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了某工厂,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手续。
某日工厂司机驾驶该车与另一辆货车相撞,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厂司机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随后,该公司和该工厂负责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辆管理所过户的证明。
保险公司以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为此引起诉讼。
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呢?
此案的焦点在哪?
正文,项目四,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
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一、基本概念,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如:
购车后上车损险、运费保险),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三、保险利益的种类,保险利益的种类:
所有权、担保物权、其他限制物权、占有权、财产上的期待利益、财产上的责任利益、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履约信用,正文,项目四,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正文,项目四,排气歧管的主要问题,五、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同一标的上,有数个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一个投保人可以基于不同的保险利益,分别订立数个不同的保险合同,或者把几种不同性质的保险种类集中到一份保险合同中。
在数个不同的保险标的上,有同一性质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可以就不同的保险标的,订立同一个保险合同。
案例4-12003年乌鲁木齐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招标案例4-2南京公务用车保险招标在同一个保险标的上,不同的人基于其享有的不同的保险利益,分别投保保险,各自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
案例4-3合资购车,单个购险,正文,排气歧管的验证试,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项目四,六、保险利益的时间以及属人效力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传统观念:
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对财产也有保险利益;现代观念:
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对财产有保险利益案例4-4、案例4-5对于受益人或者保单持有人而言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影响案例4-6有关被盗汽车的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美国司法判案),七、保险利益的转移概念:
由于保险人死亡而开始继承法律关系,或者由于保险标的物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者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破产而发生保险标的物作为待分配财产等情形,而导致的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发生的变化。
形式死亡与继承保险标的转让(案例4-7)破产,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八、保险利益原则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运用,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保险标的转让理赔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
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的,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新车主是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案例4-12003年乌鲁木齐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招标2003年9月,乌鲁木齐市采购中心组织举办“2003年乌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招标会”,中国人寿保险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乌市分公司等三家保险公司,经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顺利中标。
2002年度乌鲁木齐市各家保险公司共承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保险车辆1850辆,保险金额达700万元。
2003年乌市车辆保险招标各中标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达到了49.1%,超过去年30%的优惠率。
2003年应承保车辆将达到2200辆,保险金额900万元,节约资金预计在370万元左右。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案例4-2南京公务用车保险招标南京公务用车达3000多辆,其保险费用曾高达2000多万元。
后来,南京市政府采取公务用车保险公开招标。
在招标会上,各保险公司在服务承诺上你追我赶,竞相做出各种诱人的优惠承诺:
你的汽车在行驶途中没油了,保险公司派车给加油;你的汽车坏了,保险公司可临时给你一辆替用车;你的车脏了,可以免费洗车;你的车没空年检,保险公司帮你办;你的车出险了,七天内限时赔清通过公开招标,把过去协议多属暗箱操作的8%的手续费、10%的无赔偿返还款全部公开化,3000多辆车的保险费从2000多万元降到1500万元,仅此一项省下了500多万元,而同时,保险公司的服务项目却增加了许多。
案例分析,案例4-3合资购车,单个购险【案情介绍】孙某与朋友王某于2001年5月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
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
赵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
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费先由赵某垫付。
随后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也向孙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001年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回复,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
而王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部分价值。
王某与孙某的家人不能接受此答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思考题:
保险公司是全额赔付,还是部分赔付?
王某作为卡车财产的共有人,是否有保险金请求权?
王某作为卡车财产共有人,他如何实现自己对受损财产的补偿?
补偿额度是多少?
赵某垫付的保险费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问题:
财产共有人王某未有保单中被列明为被保险人,可否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
2.共有人对共人财产的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3.共有财产受损,共有人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中国【结论】1、未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本案中,王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被保险人,所以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王某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法院驳回其起诉。
注明:
国外保险法中有“额外保险人”之说!
案例分析,【结论】2、孙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孙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
、孙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占为已有,应与共有人王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赵某为孙某垫付的保险费,也有权要求孙某的家人及王某按财产份额合理分担。
案例分析,案例4-4未办过户却办保险如何理赔?
【案情介绍】沈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尼桑旅行车,随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在内的车辆保险,总共缴纳了5000余元的保险费。
但沈先生购置该车后一直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所以在行驶证和车管所的登记上,车主一直都记载为某文化器材供应站。
而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审查过该车的行驶证。
2003年7月,沈先生又缴纳了80余元保险费。
当月,车辆发生大火,被完全烧毁。
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回复:
沈先生并非该车车主,不能享有保险利益,且沈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如实告知车辆的过户情况,所以拒绝理赔。
案例分析,本案思考题:
1、法律上这辆二手尼桑旅行车车主是谁?
2、沈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3、沈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合法有效?
4、本案中保险公司中否应该履行理赔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问题:
传统保险利益归属于投保人的主张是否合理?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利益归属于何人?
保险利益归属何人应以何为准?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中国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国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中国保险法第22条,?
案例分析,传统保险利益归属于投保人的主张与现代保险业务在实践中产生了矛盾!
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是以谁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为准!
【法院判决】虽然该车登记记载的车主为供应站,但该站已明确表示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主张其他权利。
该车的转让虽未登记公示,但没有第三人异议,也并不影响沈先生作为实际所有人所享有的相应民事权利。
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由于保险公司在沈先生投保时核查了车辆行驶证,因此可以推定沈先生已就该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
因此,沈先生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沈先生车辆自燃损失险赔偿金14万余元。
案例分析,案例4-5保险标的转让后的理赔【案情介绍】王先生婚前购置汽车一部,两年前与李女士结婚。
每年办理车辆保险的时候,都是以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前不久,两人由于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王先生同意把这部汽车送给李女士。
离婚后,车辆过户手续才办妥,还没有来得及把这个事情向汽车保险公司说,李女士驾车就出了事故,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思考题:
1、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
理由是什么?
2、如果本案中汽车过户和事故发生在离婚前,又该如何处理?
3、你认为避免类似纠纷的最好办法是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问题:
保险标的的转让是否意味着保险利益的变更?
案例4-6二手交易未过户的保险理赔【案情介绍】贾先生想买朋友的二手车,但是双方互相信任,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贾支付车款取车后,自行购买保险,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以自己为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只看到了原车主的行驶证,既没有询问投保人,也没有审核其车辆权属情况,做出了承保决定。
此后,该车辆行驶遭意外损坏,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其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案例分析,本案思考题:
1、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看,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2、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你认为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
案例分析,?
案例4-7车辆过户未办保险变更的理赔【案情介绍】宋先生的一辆汽车准备转让给刘先生,双方商量好,办完过户手续、保险变更手续后交车,刘先生付全款。
宋先生在二手车市场上午办好过户手续,刘先生因为着急用车,就把钱交给了宋先生,开车走了。
一小时后,刘先生驾车就被一辆货车撞了。
刘先生没办法,就让宋先生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称,该车已经转让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刘先生不服气,宋先生则觉得过意不去,但是对于怎样变更保险合同,怎样才能保证得到理赔,二人都不清楚。
案例分析,本案思考题:
1、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看,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的焦点是什么?
案例分析,27,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最大诚信原则,2,一、基本概念:
诚信禁止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通过隐瞒他已知的事实,使另一方因为不知道这一事实,相信了相反的情况而达成交易(曼斯菲尔德)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特别是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的重要事情,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保险人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正文,项目四,排气管的主要作用,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告知定义: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就与保险标的相关的已知或就知的事宜互相据实申报、陈述。
告知内容:
涉及保险当事人双方。
形式:
无限告知义务主义、询问回答主义应用:
国际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宣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正文,项目四,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2、履行保证义务保证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定,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其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证的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前,要防灾防损;接受保险人提出的安全建议;不破坏保险人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保险事故发生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
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形式分:
明示保证、默示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应用:
案例4-8,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保险法中“告知义务”条款第21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37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18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4-9许先生的别克!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保险法中“保证义务”条款第36条第2款: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第36条第3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36条第4款: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保险法第106条款,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保险法第131条款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案例4-8保险公司的“诺言”!
【案情介绍】某出租汽车公司为其公司的全部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为了获得保险费优惠费率,向保险公司提出是否可以按照固定驾驶员的条件,确定优惠费率。
同时出租汽车公司也承认,自己的一部分出租汽车是固定驾驶员,部分驾驶员并不固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
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认为问题不大,为了承揽这笔生意,保险公司业务员按照全部固定驾驶员的条件确定了比较优惠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决定承保,并每车出具一份保险单。
后来,一辆出租汽车更换驾驶员不久,即出现保险事故,出租汽车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发现该车辆未遵守固定驾驶员的合同条件,遂提出拒赔。
思考题:
1、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合理?
2、本案的焦点是什么?
3、你认为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4-9许先生的别克!
【案情介绍】许先生贷款买了一辆别克轿车,按车商要求同时买了车辆贷款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
他只是按照车商的要求,填了投保单、交了保险费,车商未向他就保险事项做任何解释。
事后未见保险单,车商回答其保险单抵押给银行,并给他一个保单号码和报案电话,承诺“有何交通事故找我们好了,有事打电话”。
考虑到是贷款买车,许先生就未说什么了。
不久,许先生的朋友张先生(专职司机)借车使用,在途中与一辆帕萨特车相撞,经交管理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双方在赔偿方面未达成协议,对方起诉。
判决后,许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许先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的判决书,很快就向许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许先生擅自将车辆租借他人,改变车辆用途,使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思考题:
1、本案中许先生了解保险合同的规定吗?
2、张先生开车是否增加危险程度?
3、本案的焦点是什么?
4、你认为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谓近因:
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
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损害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单因造成:
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案例4-10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案例4-11,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近因原则,3,三、近因的认定方法:
认定近因主要是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方法有两种:
1、顺序法:
由原因按逻辑推理推断结果的方法。
从第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是什么,如此下去,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最初事件发生的原因就是最终损失的近因。
2、逆推法:
从结果推断原因的方法,与顺序法相反。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正文,项目四,催化器的组成件,01,02,03,近因原则,3,金属外壳的作用,衬垫的种类及作用,04,GBD的意义和计算,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在汽车保险实务中的运用1、保险基本原则的实用范围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既适用于人身保险也适用于财产保险近因原则近因原则2、各大原则履行的实效性最大诚信原则订立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期间应该遵循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保险理赔阶段应该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三元催化器的组成,催化器的组成元件,01,案例分析,案例4-10【案情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风险)的被保险人因车祸撞成重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感冒高烧,后有并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
【案情分析】此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与死亡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并未因肺炎疾病的发生而中断,虽然与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除外风险肺炎,但它发生在保险风险-意外伤害之后,且是意外伤害的必然结果,所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正文,项目四,三元催化器的组成,金属外壳的作用,02,案例分析,案例4-11【案情介绍】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记进食干酪。
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用药物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
【案情分析】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文,项目四,损失补偿原则,4,衬垫的种类及作用,03,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基本概念: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前提条件:
保险利益的损失适用范围:
财产保险合同及某些特定的人身保险合同意义: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人的赔偿,恰好等于保险利益的损失,能够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
补偿原则的目的: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P64)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3)人寿保险,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正文,损失补偿原则,4,衬垫的种类及作用,03,项目四,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三、保险人履行损失陪产责任的限度理论公式:
实际操作:
(三个限制条件)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状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状态,合同约定,四、损失赔偿方式(汽车修理费用的问题)理论流程:
定损理赔实际操作:
修理赔付解决方案:
“估损”协商,专门保险评估机构,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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