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工作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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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工作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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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工作简介,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成立依据:
2011年11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乌政办2011465号)2012年5月30日挂牌,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辞退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实施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贯彻执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编制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五)贯彻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及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和推荐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
市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
领导职数2名(副县级1名、正科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内设机构三个:
综合处、录用与职位管理处、考核奖励与培训处。
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综合处职责分工: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公务员管理相关政策调研;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
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录用与职位管理处职责分工:
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有关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日常登记管理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工作。
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考核奖励与培训处职责分工:
负责公务员考核和政策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事宜;组织实施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编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提升公务员能力素质基础理论研究,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公务员宣誓制度。
第一部分市公务员局工作职责,其他事项:
市公务员局的党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后勤管理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务员法系统总结了我们党和国家几十年来干部人事工作的经验,特别是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参考借鉴了国外人事管理中可以为我所用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是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既为依法管理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公务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框架下得到保障。
一个人从进入公务员队伍之日起再到退休,几十年的漫长岁月,会经历很多风风雨雨,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又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各种合法权益。
因此,每个公务员必须认真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公务员法,使之成为公务员的行动准则、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第十章培训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义务与权利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四章录用第十四章退休第五章考核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六章职务任免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奖励第十八章附则第九章惩戒,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近年来相继共制定公务员配套法规18个: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多年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已制定了18个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各个方面。
同时,各地各部门也相应制定了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
“公务员法是母法,很多内容有待于相关的配套法规作具体规定。
”中组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表示,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制度体系,提高了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公务员管理由此真正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概述:
公务员法共分18章107条,对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全面具体的规定,这对规范公务员管理非常必要。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一、公务员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一)公务员的定义及条件公务员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它包含着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依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履行公职是指依据职责从事公务活动。
在我国,依法履行公职的人不仅包括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等。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使用的编制,而是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
在同一机关中,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
如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机关中不驻会的人员则不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和福利等保障。
财政供养的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公务员,如公立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一、公务员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二)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我国取得国籍的方式有二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具备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基本条件。
2、年满十八周岁。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倘若公民未满十八周岁,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因此不具备公务员的条件。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拥护宪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公务员拥护国家宪法要做到:
一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二是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4、具有良好的品行。
2002年2月21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公务员品行端正,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模范遵守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格通用标准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在不同情况下要求有所区别,录用公务员和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一般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情况下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放宽。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的法律规定了担任某些职位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应当注意的是:
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
一个公民要成为公务员,除符合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必须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或者选举、调任等法定程序。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关于条件中的年龄无上限、学历无下限的问题。
有人提出,在公务员条件中的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而没有明确学历要求。
公务员法是总章程,不便于一一具体规定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学历要求。
公务员有综合管理类,还有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里既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也有辅助性职位人员,他们在学历要求上不会完全一样;就机关层次来说,省级以上要求高一些,乡镇要求就低一些。
最低学历条件的要求,在未出台新规定前,仍执行现行规定,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再比如,录用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的单位和专业对学历要求得更高一些,而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报考者,有的经批准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
关于年龄,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年满18周岁,无上限规定,是不是不要上限?
对在通过录用渠道进入机关的人员而言,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仍按现行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周岁。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由于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各不相同,所以,不可能对每一个职位的资格条件都作出统一规定,通常先规定一般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学历、专业、政治条件等),再规定一些职位类别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如警察的体能要求、翻译的外语水平要求等),但不能规定家庭出身等歧视性条件。
案例应考大学生刺杀招考人说明了什么?
在2002年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嘉兴市秀洲区的浙江大学农学专业2003届毕业生周一超,由于扎实的基础和出色的准备,成绩排在全区的第五名,而秀洲区一共招收9名公务员,按理说,他应该在被录取之列。
但是,在2003年4月1日体检时,他被检查出肝功能有问题,诊断结论为:
乙肝病毒携带者,即常说的“小三阳”。
按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规定,其体检不合格,自然也就不能被录取为公务员。
听到这一消息,周一超感到非常悲观和失望。
于是,一气之下,他就在4月3日下午三点,窜到秀洲区人民政府大楼的511房间,用刀将具体负责公务员招考工作的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干部张文伟(女)杀死、干根华杀伤。
从而也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尽管全国有400多人为他向法庭求情,要求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条生路。
但是,2003年9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审判处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卫生部和人事部主持制定的、并于2005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还特别明确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
(2).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
(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
(二)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三)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和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与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与建议;6、提出申诉与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的顺序不一样的问题。
应当说义务和权利,谁前谁后并不改变本质。
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醒公务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与中共党章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一致。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三、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与职务设置序列
(一)公务员职位类别。
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综合管理类:
指除专业技术、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职位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执法类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一类;2、专业技术类:
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这种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行业特有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档案局档案管理还有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3、行政执法类:
指公安、工商、税务、质检、药监、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
目前公务员队伍中除了上述三类职位外,还有检察官与法官职位。
这两官纳入了公务员管理范围,未将他们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一起分类,自然形成了一个独立分类。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三、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与职务设置序列
(二)公务员职务序列设置。
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1、领导职务层次(十级):
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副职,厅局级正职、副职,县处级正职、副职,乡科级正职、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八级):
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目前实践中有的名称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名称不尽一致,公务员法实施后,职务名称也应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一致起来。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四、公务员录用公务员的录用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活动,也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即“凡进必考”。
公务员法在总结我国实施考试录用公务员制度成功基础上,明确规定“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领导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领导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采取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也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解决。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四、公务员录用一是“凡进必考”。
二是考录前提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三是审批权限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四、公务员录用录用公务员的程序为:
(一)发布招考公告。
在报纸、电台、网站等大众媒体上广而告之,这个公告要说明的事项:
1、招考的职位、名额;2、报考资格条件;3、报名的方式、时限等;4、考试内容和科目、时间、地点和区域分布;5、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单位证书、英语、计算等级证书、司法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6、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四、公务员录用录用公务员的程序为:
(二)资格审查。
(三)笔试与面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
(六)审批。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一年后转正。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四、公务员录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这是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出发,作出的特殊规定。
究竟如何照顾,须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从总体上讲,无非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招考;二是降低录用合格分数线。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录用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即由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一条规定: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比如说,安全部门的一些涉密职位,招考时可以不面向社会公告,拟录用公务员也不进行公示;再如,招考高级翻译职位人员时,还要对报考人员的外语口语、听力等方面的能力进行专门的测评。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四、公务员录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近几年由于国内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公务员报考越来越热。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国举行的各级公务员考试超百次,参加中央机关和省地两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人数达400万以上。
以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为例,2000年以前的考试规模在3万人以内,2005年发展到25万人左右,近几年则均在100万人左右。
庞大的参考规模和公务员令人艳羡的社会地位使公务员考试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国考”,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以2012年度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考笔试已顺利结束,96万人参加考试,其中仅有1.8万人可招录充实到中央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可谓百里挑一,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五、奖励与惩戒
(一)公务员的奖励。
是指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和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
本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分别对公务员奖励原则、条件、种类、机构、权限、程序以及撤销等内容作了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进入有法可依的崭新阶段。
这里需要把握几个要点: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1、奖励原则。
一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奖励条件。
一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了显著成绩或贡献。
二是在突发事件、为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了贡献。
3、奖励种类及标准。
公务员奖励分为五类:
即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奖励的标准是:
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4、奖励权限。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五、奖励与惩戒
(二)公务员的惩戒。
对公务员处分应具备一定条件。
首先,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纪律的规定;其次,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不具备免责条件。
1、公务员纪律的概念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国家机关有秩序、高效率地工作所制定的,要求公务员共同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公务员纪律具有自身特点:
一是实施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实施的客体是公务员;二是必须依法进行,给予公务员纪律处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种类、程序进行;三是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2、公务员的处分。
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五、奖励与惩戒
(二)公务员的惩戒。
处分的种类及影响: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的法律后果,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关于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问题“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9项基本义务,其中第五款规定,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否则,就是一种违纪行为,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但在现实当中,有时候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存在着错误,甚至是违法的,作为公务员怎么执行?
要不要执行?
执行时要不要承担责任?
即公务员可以对上级领导的决定和命令说“不”吗?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公务员对上级作出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拥有有限对抗的权力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和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和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究竟什么是“明显违法”?
在实践中如何界定?
如何证明是上级命令下级做的?
证据呢?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六、培训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行政职位的要求,以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和训练。
参加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培训分四种类型:
1、初任培训。
2、任职培训。
3、专门业务培训。
4、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七、辞职、辞退与退休
(一)辞职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前者称为公务员辞去公职,其直接结果是丧失公务员身份;后者称为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其直接结果是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职务关系变更,但没有失去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是三十日,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是九十日。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简介,
(二)辞退公务员的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
辞退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
两者的区别:
辞职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本人,是公务员本人要求终止的;辞退的主体是机关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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