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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
当前,国内许多学者使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研究企业理论问题,并将其作为研究企业、特别是研究国有企业的重要分析手段。
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在理论和现实解释能力方面的理由,并为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从整个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历程和前进方向来看,随着产权结构日益复杂化和人类合作不断深化,委托代理理论存在的不足也越来越明显。
1.委托代理理论
早期的代理人理论强调委托人在签订合同以前就拥有对代理人的完全信息,这意味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及利润的分配结构,因为代理所产生的问题在事先都被资产所有者认识到了,且可以被写到事前的契约里。
针对这些苛刻的假设,后期的委托代理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则强调合同签订以前的激励的重要性。
面对更为复杂的代理关系,他们的解决方案就是在签约前设计最优的激励契约以达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最优激励。
(1)在激励理论方面
伦德纳(Radner,1981)和罗宾斯泰英(Rubbin-stein,1979)建立了动态博弈模型,强调了委托人和代理人只要有足够的耐心就能保持他们的长期契约关系,以此解决代理问题。
魏茨曼(1980)的棘轮效应模型和莱瑟尔(Lazear,1979)的“强制退休”(mandatoryretirement)的模型都在解释委托人约束代理人的有效性。
(2)在信号传递理论方面
70年代末,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期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使激励机制理论再也无法以原有的逻辑表述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复杂的模型。
法玛(Fama,1980)明确提出了声誉问题,经理只有通过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
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模型简化了法玛的思想,建立了代理人声誉模型;克瑞普斯等人(Kreps,1982)提出的声誉模型,将模型扩展到多重博弈,参与人因为长期利益而需要建立并维护自己的声誉,使长期间的合作得以实现。
至此,委托代理理论基于契约的完全性的假设建构了许多复杂的形式化模型以保护股东的权利。
他们应付了来自融资方式多元化、参与人关系复杂化的挑战,为经济学寻找标准化答案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2.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
代理理论(agencytheory)最初是由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
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contractingcosttheory)。
契约成本理论假定。
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
代理理论主要涉及企业资源的提供者与资源的使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按照代理理论,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是委托人:
负责使用以及控制这些资源的经理人员是代理人。
代理理论认为,当经理人员本身就是企业资源的所有者时,他们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经理人员会努力地为他为自己而工作,这种环境下,就不存在什么代理问题。
但是,当管理人员通过发行股票方式,从外部吸取新的经济资源,管理人员就有一种动机去提高在职消费,自我放松并降低工作强度。
显然,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是一个理性经济人。
他的行为与原先自己拥有企业全部股权时将有显著的差别。
如果企业不是通过发行股票、而是通过举债方式取得资本,也同样存在代理问题,只不过表现形式略有不同。
这就形成了简森和梅克林所说的代理问题。
简森和梅克林将代理成本区分为监督成本、守约成本和剩余损失。
其中。
监督成本是指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或自我放松(磨洋工)而耗费的支出;代理人为了取得外部股东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支出(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经营情况、聘请外部独立审计等),称为守约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其它损失,就是剩余损失。
代理理论还认为,代理人拥有的信息比委托人多,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逆向影响委托人有效地监控代理人是否适当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
它还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将利用签订代理契约的过程,最大化各自的财富。
而代理人出于自我寻利的动机,将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增加自己的财富。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损害到所有者的利益。
例如,为自己修建豪华办公室、购置高级轿车,去著名旅游区做与企业经营联系不大的商务旅行等。
当在委托人(业主)和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契约关系中,没有一方能以损害他人的财富为代价来增加自己的财富,即达到“帕雷托最优化”状态。
或者说,在有效的市场环境中,那些被市场证明采用机会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人或集团,最终要承担其行为的后果。
比如,一个信用等级不高的借款者将难以借到款项或必须以更高的成本取得借款;一个声望不佳的经理。
将很难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取得一个好的职位;在会计服务市场上,一家被中注协或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很短的时间内会丢失大量客户。
为了保证在契约程序上最大化各自的利益,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会发生契约成本。
为了降低代理人“磨洋工”的风险。
委托人将支付监督费用,如财务报表经过外部审计的成本。
另一方面,代理人也会发生守约成本。
例如,为了向委托人(业主)证明他们有效、诚实地履行了代理职责。
经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相应地就会发生内部审计费用。
设置内部审计部门,让股东充分了解经理人员的行为,使股东对经理人员更加倍任,这可以帮助经理巩固他们在公司中的位置,从而维持他们现有的工资水平。
西方的一些实证研究文献表明(转引自Adams,1991),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费用,体现在代理人所取得的工资薪水中。
这些研究还表明,代理人出于自利的考虑,需要设置诸如内部审计之类的监督服务,让委托人充分了解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以降低委托人对管理报酬作出逆向调整的风险。
3.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一,这个理论是一个“不定性”的理论。
所谓不定性,即是这个理论提出了两个观点,这两个观点是刚刚相反矛盾的,但理论并没有说明这两个观点,哪一个观点应该被接受,应该是正确,而另一个观点应该被拒绝,应该是不正确。
这个理论只提出,这两个观点同时存在。
至于哪一个观点你认为值得接受,全要看你个人自己的感受,每一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结论,但仍然都是在这两个观点之中,取舍其一。
第二,这个理论所研究的,就是看作为企业的领导人,应该是持有企业比例上较多的股份更好,还是应该持有企业较少股份为佳?
哪一类人,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会更加为企业着想,更愿意为企业效命,使企业创出更好的业绩?
即是说,看领导人持有股份的数目.和他们是否全心令意为合、企业效命.为企业做到最好的相互关系。
而这里就产生出两个不同的观点。
代理理论只是提出了这两个观点,却没有下一个确切的结论。
至于所谓“代理”,就即是企业的领导人,他们是代表企业的人物,是企业的管理人,所以就称为代理agents,而这个理论就称为“代理理论”AgencyTheory。
第三,代理理论将企业的领导人分为“局内人”insider和“局外人”outsider。
所谓“局内人”,即是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士,身在领导层,也是该公司的股东。
持有该公司股票量越多的,就越是局内人。
如果身在某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但却没持有该公司任何股票,只是受薪的管理层,就是“局外人”。
这个理论就研究,是局外人还是局内人,身在企业的领导层,会对企业更为有利?
第四,理论的第一个观点,认为企业的领导层,最好是局外人,即是没有持有该公司的股票。
因为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士,如果进入管理阶层,他就会有角色上的冲突。
首先,他会为个人的利益着想。
另外,他也要为企业的利益着想。
但个人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有时是会起冲突的。
譬如个人希望得到很多的董事酬金,这是个人利益,但如果企业支很高的董事酬金,即是代表企业的开支大了,对企业则形成不利。
但企业如果最大的股东进入了董事局,他因为持有股票最多,可以投票自己收取很高的董事酬金,使公司蒙受损失。
当然,他亦有权支取很低的董事酬金,为企业的利益着想。
这完全看企业领导人的个人取态。
第五,局外人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利益上的冲突,所以在决策之时,就会较为中肯客观,这样的话,对企业无疑是更为有利的。
决策越是客观,越是看得请看得远,正确的机会也越高,也更容易使企业在商场上生存,打败竞争对手,和不断增长。
第六,但另一个观点却否定以上的说法。
另一个观点认为,如果身为企业的代理人,却并没有持有股票,他们可能对企业的成败漠不关心。
他们只是关心自己身在这个职位能够安安稳稳而已,但求无过,不求有功。
这样的话,企业又怎可能会顺利发展,遇到机会之时,又怎可能把握机会,由小企业变为大企业,由大企业变为跨国的巨大企业?
没有股份的企业管理人,可能还更有其它公司的职位,或有自己的事业,他们可能只是“挂名”在这一家公司做事,虚衔的领导人,实际上并没有全心全意的去领导和管理这家公司。
第七,相反,如果拥有这一家公司的股票,尤其是股份越多,对公司的成败就越是关注。
公司一举一动,都对他们有直接的影响。
如果他们身在企业的领导层,他们一般都会全情投入,全心全意的为企业工作,为企业筹谋,使企业得到应有的发展,和运作时会更加顺利。
3.委托代理理论的贡献
(1)委托代理理论的理论地位—开创对企业内权力结构的标准化分析
在GHM模型之前,企业的契约理论沿着两条路径发展。
第一条路径由科斯(1937)开创,他最先提出并回答“为什么市场中存在企业”的问题,他把交易费用和契约分析引入了分析框架,认为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制度(契约组合)选择将不是一个问题。
科斯的企业理论着重对企业的性质和边界问题进行了分析,把企业的内部组织仅仅简单地表述为权威关系,却没有解释这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威或权力结构。
我们把这种理论路径称之为“交易成本理论”,它侧重于研究现代企业理论的第一大问题—企业的性质问题。
其主旨认为企业是节约交易成本的契约的集合。
他的追随者致力于用不同的方法来解释企业契约本身的性质,以发现这种契约能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因。
其中,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1980)提供了更为精确的定义,为解决一体化问题提供了分析方法。
克莱因等(Kleinetal.1978)把产生机会主义的原因归结为契约的不完全性而不是信息不对称性;张五常(Cheung,1974、1983)认为企业与市场并非两种完全不同的契约形式,而是程度不同的同一种契约。
交易费用理论把企业内部的关系简单地用“权威”描述,而“权威”在企业内的结构是怎么样的呢?
交易费用理论受其分析框架的约束而没有给予回答。
而在企业的契约理论的另一条理论路径上,委托代理理论针对交易成本理论没有重视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缺陷,沿着科斯1937年的“雇员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这一初始问题,开始研究雇佣权威的来源问题,并将企业内部权力结构问题形式化、模型化。
因此,委托代理理论的理论地位在于,弥补了交易费用理论对企业内部权力分析的不足,另辟蹊径,着力研究现代企业理论的两大问题—企业的内部组织问题,开创了对企业内权力结构的标准化分析。
在解释企业内部组织问题时,合理的规定并分析了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关系,这是它之前的所有理论所没有能够做到的。
(2)建立标准化模型
在经济学领域,是否能将提出的理论数学化是判断一个理论是否成功的重要依据,如阿罗和狄布鲁(Arrow&Debreu,1954)的贡献。
委托代理理论(我们把在GHM模型之前的产权理论称之为传统产权理论)建立在完全契约和不完全信息的假设的基础之上,它利用六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重要经济学工具—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行了区分,提供了将内部组织形式化的许多模型,如以上所提到的信号模型、信贷配给模型、动态博弈模型、棘轮效应模型、“强制退休”模型、声誉模型等等。
这些模型界定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制约机制,通过对假设逐步地放松,委托代理理论不断地改进、深入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的模型用以刻画了企业内部权力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
委托代理理论的标准化模型,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重要工具,这意味着它为新制度经济学融入主流经济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3)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强化
在委托代理理论之前,伯利和米恩斯(Berle&Means,1932)所开创的两权分离理论将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开来,尽管它为当时变化了企业形态提供了初步的分析工具,但这并不是企业之所以有效率的真正原因。
随着企业管理的复杂化,企业家必须通过社会合作解决不同的权力所有者之间的合作问题,不仅需要对参与者的职能进行区分,还更应当对参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合理解释。
基于此,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则弥补了两权分离理论的不足,并逐步成为了对现实解释能力极强且运用极为广泛的分析方法。
它不仅区分了企业内的“委托人”和“代理人”,而且还说明了他们之间的权力和激励关系。
这样,许多的现实问题都可以被纳入到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中,各种参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
如国有企业中的国家与国企经理、国企经理与雇员、公司股东与经理,人民与政府,医生与病人,买者与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可以被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
在经济学之外,法学、政治学也都已经接受了委托代理理论并解决其各自学科的理论或实际问题。
因此,它为寻求对激励的影响因素,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这无疑也证明了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方法已经影响到了理论和现实的方方面面。
4.委托代理理论的局限
尽管后期的委托代理理论相对于早期的代理人理论来说有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它的基本假设的局限而制约了其理论的进一步展。
(1)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契约具有完全性,主张用事前讨价还价的方式来解决签订契约前所遇到的困难。
事实上,契约理论的发展让我们看到事前讨价还价的无效。
首先由于事先我们根本无法预见到事后的各种状态,即是奈特所提出的不确定性问题;其次由于私人信息的存在,参与人没有任何动力将所有的信息都公布于众,因为这些私人信息可能是极为有价值的;再次,即使所有参与者都把私人信息公布,也不可能解决由于契约不完全所遇到的困难,因为有许多私人信息是不可能编码化的,而仅仅是能被当事人本人运用的默认知识。
因此,当私人信息(或者称为知识)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越来越重要时,事前的讨价还价再也不能适用于现实中的企业。
(2)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第三方监督实施契约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只要激励机制设计得完美,那股东的权益就能依靠法律得以保障,代理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这种苛刻的假设虽然使模型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简化,但也为理论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在理论上,卡尔.卢埃林(1933)很早就反对合同法原理只强调法律原则的作法,开创了研究“私下解决”的先河;此后的哈里.舒尔曼(1955)、阿希伯.德考克斯(1958)、萨莫斯(1969)进一步地否定了法律的绝对作用。
第三方裁决的失效首先在于契约不可能完全,所有参与者都无法将所有细节的状态完美地描述,更何况作为裁判的第三方呢?
其次,第三方作为裁判者和监督者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存在着成本,成本的存在妨碍了第三方对契约的实施。
(3)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企业的权力结构方面,资本家占有了控制权和索取权,管理者只是被资本雇佣而已,它意味着资本是唯一稀缺的要素。
这种假设自从人力资本概念被提出以后而被逐步否定,这种假设只在业主企业(即投资者与管理者是同一人的企业)内才能够成立,而在更为复杂的以管理者为主企业中,委托代理理论无法真正解释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
80年代急剧增长的股东诉讼案,意味着当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其他要素结构越来越复杂时,即当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多时,委托代理理论已经难以应付如此之复杂的产权关系了。
5.委托代理理论评析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假设前提、分析逻辑和基本结论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评论的意见。
(1)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是典型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发展模型。
第一,从理论本身的构建来看,委托代理理论先通过利益冲突与信息不对称两个假设,构造出所要研究的问题—代理问题;通过分析解决该问题所面临的环境,找出解决问题的约束条件——参与约束条件、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最后,在约束条件下,求解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解,解出委托人所设计的契约应具备特征,得出问题的答案——结论。
尤其是这一过程借用数学模型,确保分析的逻辑一致性。
委托代理理论这一构建过程,是典型的西方经济学理论的构建模式。
第二,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演化也充分反映了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路径。
委托代理理论从传统的最简单最理想的形式,通过扩展委托人数,发展出共同代理理论;扩展代理人人数,发展出多代理人理论;扩展代理人完成的事项数,发展出了多任务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就是这样通过逐步放松理想模式的条件,发展出许多新的理论而一步一步接近现实,从而成为解释现实的有力工具的。
西方经济学的许多理论体系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如资本结构理论就是在最简单的MM定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第三,在具体分析过程,委托代理理论也是遵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
双边委托代理理论是先分析信息对称情况,再分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共同代理理论则是先分析完全信息,再分析不完全信息;多任务代理理论是先分析任务对称的情况,再分析任务不对称的情况;多代理人理论是先分析代理人不能结盟,再分析代理人可以结盟的情况。
这一分析的过程不仅思路清晰,而且特殊情况的分析为对所要研究的状态的分析提供了基准。
因此,学习经济学和从事经济学研究,委托代理理论都是很好的典范。
(2)委托代理理论,经过30余年,形成了理论体系,尤其是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已相对成熟,但该理论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严重影响了其对现实的解释力。
第一,双边委托代理理论的扩展形式仍主要是扩展其某个条件,而对委托人、代理人及代理事项综合性拓展的理论还没有形成,比如多委托人多代理人、多委托人多代理事项、多代理人多代理事项、多委托人多代理人多代理事项的委托代理理论都没有发展起来,而这种代理关系在现实中很普遍。
因此,委托代理理论所研究的对象仍过于抽象,过于理想化(Holmstrom和Mi-lgrom,1991;Bernheim和Whinston,1986),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仍有待于发展。
第二,委托代理理论两个假设条件,尤其是信息不对称假设,仍有待于完善。
委托代理理论探讨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指契约形成以后的信息不对称,重点是道德风险问题。
而实际情况是,在契约履行之前就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即存在逆向选择问题。
此外,该理论还隐含地假设了委托人对产出没有影响,但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普遍。
第三,委托代理理论得出结论不够明确,即使是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也没有得出明确的一般性结论,而共同代理理论、多任务代理理论和多代理人理论也都没有得出十分明确结论。
如Holmstrom和Milgrom(1991)、Dixit(1997)就指出,在共同代理中,一个代理人必须在多个任务之间分配他的不可观测的努力,而多个委托人对究竟什么是最优的努力分配又会持不同看法,代理人只重视那些看起来相对比较容易评估的任务,而忽略其他的任务,因此委托人的报酬激励将是低效率的。
第四,忽视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委托代理理论隐含地假定没有或很少有谈判、制定、实施合同的交易成本,而这并不现实。
第五,研究的方法是单向式的,即委托人主动设计提供最优契约,契约条款不经双方讨价还价,惟一展示给代理人的选择是接受或拒绝,代理人在最优契约框架下进行行动(Holmstrom,1979)。
但是,如果代理人与委托人换了角色或进行讨价还价情况又会如何呢?
委托代理理论没有考虑。
(3)委托代理理论作为西方经济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丰富了现代经济理论,为我们分析现实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框架,被广泛运用于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对许多现实问题也作出了很有说明力的解释。
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经济社会问题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得到很好的解释。
但我们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时,必须充分注意委托代理理论的前提假设,及其所适用的条件。
比如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上市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时,由于上市国有控股公司的特殊性。
其委托代理关系既不是双边委托代理,也不是简单的多委托人、多代理人或多任务代理。
而是多委托人、多代理人和多任务的综合代理。
因此。
在实践中,我们就不能简单地用现有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去分析,更不能直接套用委托代理理论的结论,而应该是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问题的思路与方法,开发出的相应研究模型,对中国现实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结论,以更好地解决我国现实问题。
5.结论
首先,国内外的许多学者仍习惯于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企业问题,但GHM模型的发展表明委托代理框架已不能成为分析企业的最优框架,而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分析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关系将成为企业理论的主流问题,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应当成为研究企业最优化的基准。
其次,目前中国的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仍以保护股东利益为第一目标,是否应当以股东利益为目标并非法律所能规定的。
投资者之所以对企业重要,是因为资本是稀缺的要素,但从历史的角度看,资本毕竟不是唯一稀缺的要素,如何保护其他要素(如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也是法律应当规定的。
周其仁(2000)的“法权与事实产权不相一致”的理论框架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目前存在的中小股东及国有股东受损的现象,并不是因为对股东保护不利的结果,而是由于对股东保护的外部环境不够健全、市场还很不完善,以至于在事实上无法有效地实施现代的企业制度。
再次,把产权明晰规定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已不再是一个精确的概念。
不完全契约理论表明,企业存在的意义在于它的产权不能通过完全的契约来界定,如果产权能够明晰,那企业的存在也没有了意义。
既然企业的产权难以明晰,那国有企业的产权在事实上则更难以明晰,因为国有企业的最终委托人都难以确定,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在企业制度上很健全而在操作上不理想的原因。
以“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为效率标准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更符合理论与现实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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