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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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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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版
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
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
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
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
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
孕产妇。
服务内容:
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4次健康指导和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开展1次血清学检查和1次彩超筛查,为筛查出的符合条件且自愿接受产前诊断的高风险孕妇(胎儿)免费提供1次产前诊断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
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
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妇联。
(3)婚前保健。
服务对象:
符合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南省,并在我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
服务内容:
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免费婚前保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妇社〔2011〕7号)执行。
支出责任: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
(4)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
育龄夫妻。
服务内容:
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
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
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
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
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财政、医保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
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
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5)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
按照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
省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6)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
0—6岁儿童。
服务内容:
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
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
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7)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0—6岁儿童。
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1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
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饮食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
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
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3.儿童关爱服务
(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
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执行。
省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支出责任: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
(9)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执行。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
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
省、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
(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
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2号)执行。
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
省、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
发放生活补助,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
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在此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保教费。
支出责任:
生活补助费资金由市县统筹解决,保教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市县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5.义务教育服务
(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
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省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元;统一城乡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每生每年补助30元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专门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支出责任:
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9〕8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
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
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14元。
省规定课程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教科书免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元。
市县制定免费提供本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支出责任:
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定课程由省财政负担,市县自定课程由市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支出责任:
中央与我省按5∶5的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9〕8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15)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
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
基础标准每生每天4元。
支出责任:
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负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生均予以定额奖补,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9〕8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
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
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
我省负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确定,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市县学校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9〕8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17)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
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
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在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除学杂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
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西部大开发政策县由中央、省按8∶2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由中央、省按6∶4共同承担;非建档立卡其他3类学生西部大开发政策县由中央、市县按8∶2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由中央、市县按6∶4比例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
中央与我省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中央确定第一档省份(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8∶2的比例分担。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确定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负担,市县学校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9〕8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服务内容:
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
按照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支出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所需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中央确定第一档省份的,按8∶2的比例分担。
我省负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担,其中:
省属学校由省级承担,市县学校由省与市县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9〕80号)分档按比例分担。
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以外的地方扩面所需资金由我省自行分担,具体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20)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
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
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
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
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
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
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
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209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由各级政府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按照要求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
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3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
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
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
中央与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省财政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7)“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
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
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
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8)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
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
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
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
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
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市、县级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0)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
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由省级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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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基本 公共 服务 实施 标准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