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障者阅读障碍者限制与例外国际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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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障者阅读障碍者限制与例外国际文书
视障者/阅读障碍者限制与例外国际文书
经修订的工作文件
序 言
(SCCR/23/7中提出)
(第一段)
回顾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宣告的不歧视、机会均等、无障碍以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的原则,
(第二段)
注意到不利于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全面发展的种种挑战致使其利用信息与通信以及受教育和做研究的权利因此而受到限制,
(第三段)
强调版权保护在激励文学和艺术创作,以及增加机会,让人人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方面的重要性,
(第四段)
强调版权保护在激励文学和艺术创作,以及增加机会,让所有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方面的重要性和灵活性,
(第五段)
承认无障碍环境对实现社会各方面机会平等的重要性以及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重要性,
(第六段)
意识到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或在获取已出版作品方面有其他障碍者在利用信息与通信中遇到的诸多障碍,
(第七段)
还意识到多数视障者/阅读障碍者生活在发展中国家,
(第八段)
出于为视障者/阅读障碍者充分和平等地获取信息、文化与通信提供途径的愿望,并为此目的,考虑到有必要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数量以及改善获取这些作品的机会,
(第九段)
承认包括跨国界出版和通信技术平台在内的信息与通信新技术的发展为视障者/阅读障碍者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第十段)
还承认需要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
(第十一段)
意识到国家版权立法具有地域性,而且在跨司法管辖区开展活动的情况下,如果难以确定活动的合法性,将对有可能改善视障者/阅读障碍者生活的新技术和服务的发展和利用造成损害,
(第十二段)
承认许多成员为此目的已在其国内版权法中为视障者/阅读障碍者规定了例外与限制,但适合这一群体使用的可接受格式作品仍然匮乏,
(第十三段)
承认权利人最好在作品出版时即做到对残疾人无障碍,并承认如果市场无法为视障者/阅读障碍者获得作品提供适当机会,有必要规定适当的版权例外和限制以改善这种机会,
(第十四段)
还承认有必要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与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之间的平衡,而且这种平衡必须有利于视障者/阅读障碍者有效、及时地获得作品,
(第十五段)
强调《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
(2)款及其他国际文书中规定的限制与例外三步检验法的重要性和灵活性,
(第十六段)
出于为落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议程有关建议做出贡献的需要,
(第十七段)
鉴于成员国取得重要的一致意见,承诺为全世界视障者/阅读障碍者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数量和扩大这种作品的范围,并在版权法中为确保视障者或阅读障碍者能充分和平等地利用信息与通信规定必要的最低限度灵活性,以支持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并确保有机会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并为充实社会,发展和利用他们的创造、艺术和智力潜力,
备选案文
(第一段)巴西提出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宣告的不歧视、机会均等、无障碍以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的原则,
(第二段)美利坚合众国提出
注意到不利于视障者/阅读障碍者全面发展的种种挑战限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包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其中包括通过他们自行选择的一切交流形式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也限制了他们享受受教育的权利,
印度和秘鲁建议在“受教育”后增加:
“和做研究”
非洲集团和巴基斯坦建议在“受教育的权利”后增加:
“和做研究的机会”
(第三段)墨西哥提出
强调版权保护激励文学和艺术创作的重要性,以及增加机会,让人人,包括视障者/阅读障碍者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利益的重要性,
(第四段)(合并SCCR/23/7第五段、第六段和第八段)澳大利亚提出
意识到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在获取已出版作品中遇到的障碍和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数量并改善此类作品传播的必要性,
伊朗建议在“获取已出版作品”前增加:
“为实现社会各方面机会平等而”
(第五段)非洲集团提出
鉴于多数视障者/阅读障碍者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第六段)(合并SCCR/23/7第九段、第十段和第十一段)美利坚合众国提出
承认尽管各国版权法存在不同,但新的信息与通信新技术对视障者/阅读障碍者的生活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可以通过在国际一级加强法律框架而得到扩大,
(第七段)欧洲联盟提出
承认许多成员国已在本国版权法中为视障者/阅读障碍者规定了例外与限制,但适合视障者/阅读障碍者的无障碍格式作品仍然匮乏,
瑞士建议在最后增加:
“各国制作视障者/阅读障碍者无障碍作品的努力需要大量资源,而无障碍格式不能跨境交换,使这些努力出现了本可避免的重复,”
(第八段)巴西提出
备选项A
承认最好由权利人使他们的作品对视障者/阅读障碍者无障碍,并且在市场无法以这种方式实现无障碍时,有必要规定适当的版权例外和限制,
(第八段)(SCCR/23/7第十三段)智利提出
备选项B
承认权利人在使他们的作品对视障者/阅读障碍者无障碍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有必要规定适当的版权例外和限制,包括在市场无法这样实现无障碍时规定适当的版权例外和限制,
(第八段)(SCCR/23/7第十三段)哥伦比亚提出
备选项C
承认理想的情况是权利人在出版时做到作品对残疾人无障碍,但承认如果市场无法为视障者/阅读障碍者获得作品提供适当机会,有必要规定适当的版权例外和限制以改善这种机会,
(第九段)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提出
还承认有必要在作者权利的有效保护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与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之间保持平衡,而且这种平衡必须有利于视障者/阅读障碍者有效、及时地获得作品,
(第十段)墨西哥提出
重申成员国根据现有版权保护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以及《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
(2)款及其他国际文书中规定的限制与例外三步检验法的重要性和灵活性,
(第十一段)巴西提出
备选项A
寻求为落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议程的有关建议做出贡献,
(第十一段)(SCCR/23/7第十六段)秘鲁和印度提出
备选项B
回顾《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大会2007年所通过的旨在确保发展方面的考虑构成本组织工作组成部分的发展议程各项建议的重要性,
(第十二段)非洲集团提出
出于根据《伯尔尼公约》建立灵活的国际框架,对有关这种限制与例外的国家法律进行协调和加强,为视障者/阅读障碍者获取版权保护作品提供便利的愿望。
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建议在“《伯尔尼公约》”后增加“和其他国际公约”。
A 条
定 义
在本规定中
“作品”
是指《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款所指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形式为文字、符号和/或图示],不论是已出版的作品,还是以其他方式[通过任何媒介]公开提供的作品。
“无障碍格式版”
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便于受益人使用作品,包括让受益人可以与无视障者/阅读障碍者一样切实可行、舒适地使用作品的作品版本。
无障碍格式版为受益人专用,必须尊重原作的完整性,适当考虑将作品制成替代性无障碍格式所需要的修改和受益人的无障碍需求。
“发达国家的合理价格”(SCCR/23/7中提出)
是指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在该市场中能以类似于或低于向无阅读障碍者销售该作品的价格获得。
“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价格”(SCCR/23/7中提出)
是指考虑到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的需求和收入差距,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在该市场中能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
备选项A
两个定义均删除
备选项B
两个定义均保留
备选项B1
“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价格”是指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可以以反映国家经济现实的价格获得的价格。
备选项B2
“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价格”是指考虑到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的需求和收入差距,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可以以反映国家经济现实的价格获得的价格。
[凡提及“版权”,既包括版权,也包括成员国/缔约方根据国内法承认的任何与版权相关的权利。
]
“被授权实体”:
[被授权实体是指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的实体,也包括其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务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
[制定并遵守][可以设有]自己的规则和程序
(i)以规定其服务的人为受益人;
(ii)将无障碍格式版的发行和提供限于受益人和/或被授权实体;
(iii)阻止复制、发行和提供未授权的版本[,包括通知被授权实体和受益人,任何滥用行为将导致无障碍格式版供应的终止];以及
(iv)对作品版本的管理保持合理注意并设置记录,同时根据H条尊重受益人的隐私;被授权实体服务于农村人口或小型人口,不发行电子格式的无障碍格式版,保持记录将构成过度负担的,这种记录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v)执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被授权实体制定并遵守规则和程序,以提供与这种交换有关的匿名综合数据用于适当时对这种交换的数量和周期进行评价。
][本规定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也不适用于政府性被授权实体、图书馆或教育机构。
]]
被授权实体仅从事[C][C和E]条规定的活动的,[对于实物版本]第iii项至第v项?
第iv项至第v项?
可酌处决定。
B 条
受益人
受益人为
(a)盲人;
(b)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无法改善到基本达到无此类缺陷或障碍者的视觉功能,因而无法像无缺陷或无障碍者一样以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或者
(c)在其他方面因身体伤残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
不论有无任何其他障碍。
B条之二
义务的性质与范围
[1.成员国/缔约各方应/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落实本国际法律文书/联合建议/条约的规定。
2.成员国/缔约各方应/应当以透明的方式执行本国际法律文书/联合建议/条约,兼顾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事项和特别需求以及成员国/缔约各方的不同发展水平。
3.成员国/缔约各方应/应当确保本国际法律文书/联合建议/条约的实施可以允许及时、有效地采取本国际法律文书/联合建议/条约所规定的各种行为,包括公平公正的快速程序。
]
[巴西、欧盟、印度、尼日利亚和美国将在SCCR前提出措辞。
]
C 条
关于无障碍格式版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
1.成员国/缔约方应/应当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对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翻译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界定的向公众传播权的例外或限制,以便利向本文书所界定的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
国内法规定的限制或例外应当允许进行将作品制成替代性无障碍格式所需要的修改。
2.成员国/缔约方为了对C条第1款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该款的规定,可以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例外或限制,以便:
(A)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时,允许被授权实体在未经版权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从另一被授权实体获得无障碍格式的作品,以任何方式,包括以非商业性出借或者以有线或无线电子传播的方式将这些无障碍格式版提供给受益人,以及为实现这些目的采取任何中间步骤:
1.希望进行上述活动的被授权实体系合法获得作品或作品版本;
2.作品被转换为无障碍格式版,其中可以包括浏览无障碍格式的信息所需要的任何手段,但除了使作品对受益人无障碍所需要的修改之外,不进行其他修改;
3.提供的作品无障碍格式版供受益人专用;并且
4.进行的活动属于非营利性;而且
(B)受益人系合法获得作品或作品版本的,受益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包括主要看护人或照顾者,可以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供受益人个人使用,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帮助受益人制作和使用无障碍格式版。
3.备选项A:
成员国/缔约方为履行C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任何其他例外或限制,但这些例外或限制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备选项B:
[成员国/缔约方为履行C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根据E条之二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任何其他例外或限制。
]
4.成员国/缔约方可以将上述例外或限制限于无法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价格获得适用的特殊格式的已出版作品。
[成员国/缔约方可以将本条规定的限制或例外限于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获得特定无障碍格式的已出版作品,前述条件包括价格考虑该市场中受益人的需求和收入。
]
5.本条所述的例外或限制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由国内法决定。
D 条
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1.成员国/缔约方应/应当规定,如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系根据例外或限制或者依法制作的,该无障碍格式版可以由被授权实体向另一成员国/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条件是该另一成员国/缔约方允许该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制作或进口该无障碍格式版]。
2.成员国/缔约方为履行D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例外或限制,以便:
(A)允许被授权实体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另一个成员国/缔约方[具有被授权实体资格]/[属于被授权实体]的实体或组织发行或提供受益人专用的无障碍格式版。
[(B)允许被授权实体根据A条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另一个成员国/缔约方的受益人发行或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
[条件是在提供或发行之前,发起的被授权实体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无障碍格式版将被用于受益人以外的目的。
]
3.备选项A:
[成员国/缔约方可以将上述发行或提供限于在进口国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价格获得适用的无障碍格式的已出版作品。
]
备选项B:
[出口方的被授权实体在上述提供或发行已出版作品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采用该特定无障碍格式的版本可以通过受益人惯常的发行渠道,[以合理条件,包括]以考虑到进口国受益人需求和收入[以及作品制作和发行费用]的价格]获得的,成员国/缔约方应当/应[/可以]禁止上述发行或提供。
]
4.备选项A:
成员国/缔约方为履行D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任何其他例外或限制,但这些例外或限制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备选项B:
成员国/缔约方为履行D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根据E条之二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任何其他例外或限制。
E 条
无障碍格式版的进口
只要成员国/缔约方的国内法允许受益人、代表受益人行事的人或被授权实体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该成员国/缔约方的国内法亦应/应当准许[其/被授权实体]不经权利人授权为受益人的利益进口无障碍格式版。
E条之二
备选项A
[本文书规定的[所有]例外与限制[在各国的所有落实,]应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
备选项B
[缔约各方/成员国应/应当在国内[法/立法]中[仅]为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规定[符合/根据]本条约/文书[B条之二]的[额外的/任何]限制或例外。
]
F 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1.成员国/缔约各方应当/应确保C条所规定的例外的受益人,在作品采用了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情况下,能够不受阻碍地享受该例外。
2.备选项A
[尤其是,][在权利人没有采取自愿措施的情况下,只要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无法以合理价格从商业渠道获得或者通过被授权实体获得,]成员国/缔约各方应/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C条所规定的例外的受益人,在作品采用了技术保护措施时,拥有能受益于该例外的手段,但应以其能受益于该例外为限。
2.备选项B
成员国/缔约方为履行F条第1款,可以在其国内版权法中允许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以受益于C条例外,但应以能受益于该例外为限。
[成员国/缔约方应/应当采取有效而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当作品已采用技术措施而受益人有权合法使用该作品时,例如在权利人未对某一具体作品采取能让受益人享受成员国/缔约方国内法所规定的例外与限制的适当和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受益人能享受该缔约方国内法中根据C条作出的例外或限制规定。
]
G 条
与合同的关系
[本文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成员国/缔约各方对合同法与受益人的法定例外与限制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
]
备选项A
[约定不执行本文书各项规定的合同无效。
]
备选项B
[本条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成员国/缔约各方将根据本条约为受益人规定的限制或例外视为不受私人合同的约束,违反本条约的规定签订的私人合同无效。
]
H 条
尊重隐私
在落实这些限制与例外时,成员国/缔约各方应/应当努力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护受益人的隐私。
I条
三步检验法的解释
[对三步检验法的解释,应当尊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包括
(a)由人权和基本自由衍生出的利益;
(b)竞争利益,特别是在二级市场竞争的利益;以及
(c)其他公共利益,特别是在科学进步和文化、社会或经济发展方面的公共利益。
]
J 条
被授权机构登记簿
[成员国/缔约各方应/应当设立被授权机构自愿登记簿,可由被授权机构为D条的目的用于互相确认。
]
[文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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