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辅导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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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辅导要点》
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辅导要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一年六月
目录
一、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辅导要点1
(一)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含义1
(二)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企业范围1
(三)关联关系的确定标准1
(四)关联交易主要类型2
(五)填报重点和难点2
(六)风险提示5
二、同期资料准备的辅导要点6
(一)同期资料的含义6
(二)同期资料准备或报送的企业范围及时间要求6
(三)同期资料准备与报送的重点7
(四)风险提示9
附件一:
相关法律依据11
附件二: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16
附件三:
特别纳税调整有关表证单书31
一、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辅导要点
(一)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含义
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是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九张附表。
(二)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企业范围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三)关联关系的确定标准
按照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持股比例】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借贷比例】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高管委派】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高管兼职】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特许生产】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购销控制】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劳务控制】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利益关联】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关联交易主要类型
1.【有形资产】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五)填报重点和难点
1.《关联关系表》(表一):
(1)填报本表时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判断并确定其关联方;
(2)“关联关系类型”:
按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2.《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部分,主要反映企业在同期资料准备、成本分摊协议方面的情况;
(2)第二部分汇总反映纳税人与关联各方发生的购销业务、劳务、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等关联业务的交易情况。
3.《购销表》(表三):
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存货”、“营业收入”填报。
其中“来料加工”:
填报年度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4.《劳务表》(表四):
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以及相关费用类科目填报。
5.《无形资产表》(表五):
(1)发生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
(2)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填报。
6.《固定资产表》(表六):
(1)发生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
(2)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填报。
7.《融通资金表》(表七):
(1)本表仅填报关联融资情况(非关联融资不需填报)。
融资包括本年新增融入、融出资金,也包括存续融入、融出资金,即发生在以前所属申报年度但存续到当前所属申报年度的融资项目;
(2)一般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财务费用”填报;金融企业根据“拆放同业”、“贷款及应收款”、“发行存款证及同业拆入”、“发行债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填报;
(3)“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
是指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金额,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4)对于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填该关联方;对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与担保方名称均填报该关联方。
8.《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1)无论有无关联交易,在所属申报年度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均需填报此表(外国企业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
(2)一般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填报;金融企业根据“投资子公司”、“投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填报。
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1)发生向境外支付各项费用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
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相关科目填列;
(2)“股息、红利”:
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包括被投资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股息、红利。
10.需注意的表间关系:
(1)《购销表》、《劳务表》、《融通资金表》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关联关系表》;
(2)《关联交易汇总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六)风险提示
1.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接受其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
5.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对于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企业,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二、同期资料准备的辅导要点
(一)同期资料的含义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证明文件,是指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关联交易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所谓同期是指发生关联交易的当年度。
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二)同期资料准备或报送的企业范围及时间要求
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的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20日内提供;对已结案进入跟踪管理年度、单一功能并亏损或已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于次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范围的企业;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2.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不管其是否符合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都应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
(1)曾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
(2)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并且出现年度亏损的企业;
(3)当年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
(4)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且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
按照《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第45号公告)的要求,若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也应一并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等义务。
(三)同期资料准备与报送的重点
1.一般情形下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
●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包括企业的海外投资公司、境内分公司、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亲戚关系的公司的组织结构与股权结构信息等。
●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股权变更信息;关联方的新设、合并、分立、注销等。
●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2)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3)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4)可比性分析
●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可比交易的说明,如:
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2.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内容: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3.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期资料内容:
●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四)风险提示
1.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5.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接受其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
6.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对于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企业,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附件一: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5.《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6.《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7.《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8.《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9.《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10.《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
1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
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企业可以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
1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规定: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二、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规定:
“一、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15.《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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