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单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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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单作业
制单作业
一、进(出)口口岸
(一)填制规范
1.含义
报关单中的“进(出)口口岸”特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应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关区代码表”由3部分组成,包括关区代码、关区名称和关区简称。
关区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直属关区关别代码,后两位为隶属海关或海关监管场所的代码;关区名称指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或海关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关区简称指关区(海关)的中文简称,一般为4个汉字。
例如,货物由天津新港口岸进境,“进口口岸”栏不能填报为“天津关区”+“0202”,亦不能填报为“天津海关”+“0201”,而应填报为“新港海关”+“0202”。
2.特殊填报要求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不同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互相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3.限定口岸要求
国家对汽车整车、药品等货物限定口岸进口;对稀土、甘草、锑及锑制品等货物限定口岸出口;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按证件核准口岸限定进出口。
相关商品应严格在规定的口岸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加工贸易进出境货物,应填报主管海关备案时所限定或指定货物进出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
(二)信息来源
“进(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属于与海关管理相关的信息。
作为物权凭证,提单或运单中注明了运输工具进出境口岸,报关人根据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境口岸填报本栏目。
如:
进口提单或运单中的“PortofDestinationXingangChina”,根据“关区代码表”,填报为“新港海关”+“0202”。
二、备案号
(一)填制规范
1.含义
“备案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时应递交的海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如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编号、征免性质税证明编号、实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编号、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编号等。
2.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2)备案号的首位标记应与报关单“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性质”、“用途”及“项号”等栏目内容相对应。
报关单“贸易方式”栏为表4—2—1中的监管方式时,“备案号”栏应填报与其相应的编号,不得为空。
报关单“征免性质”栏为表4—2—2中的征免性质时,“备案号”栏应填相应的编号,不得为空。
(3)加工贸易项下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后续退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外的货物,本栏应填写加工贸易手册或账册编号,不得为空。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性质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报征免性质税证明编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征免性质税证明编号。
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栏目填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4)进出口减免税审批货物填报征免性质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正在办理减免税申请,而货物已进境,经海关核准凭担保先予以放行的,报关单“备案号”栏可免于填报,同时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的“备注”项中注明“后补征免性质税证明”。
事后根据所申请的减免税实际结果,删除或更正原报关单的相关栏目。
(5)进口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CEPA、澳门CEPA项下进口货物,本栏目填报“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如“Y3M03A000001”;未实行原产地联网管理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不在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
(6)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在“备案号”栏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的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在“备案号”栏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编号第6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二)信息来源
备案号属于与海关管理相关的信息,反映了进出口货物适用的通关制度,需要报关人与收发货人确认。
同时,备案号的填报,与报关单“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性质”、“用途”及“项号”等栏目内容相对应。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适用于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备案号填报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电子账册编号或电子化手册编号。
2.外商投资设备/物品,适用于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备案号填报减免税证明编号。
3.进口实行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项下商品,填报“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4.一般进出口货物,备案号为空。
三、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略。
四、申报日期
略。
五、经营单位
(一)填制规范
1.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缺一不可。
(1)海关注册编码。
海关注册编码适用于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跨关区(或关区内)分支机构、临时注册登记单位、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行政管理相对人。
海关注册编码共10位,由数字和24个英文大写字母(1、0除外)组成。
其结构为:
①第1至第4位为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2位表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如北京市为11,江苏省为32;第3、4位表示省所直辖的市、地区、自治州、盟或其他省直辖的县级行政区划,如北京西城区1102,广州市4401。
②第5位为企业注册地经济区划代码,分别如下。
“1”:
经济特区;
“2”:
经济技术开发区;
“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
保税区;
“5”:
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
“6”: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7”:
保税物流园区;
“9”:
其他;
“w”:
保税物流中心。
例如,珠海市为4404,包括珠海特区44041,珠海保税区44044,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404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44045,珠海市其他地区44049。
③第6位为企业经济类型代码,分别如下。
“1”:
国有企业;
“2”:
中外合作企业;
“3”:
中外合资企业;
“4”:
外商独资企业;
“5”:
集体企业;
“6”:
民营企业;
“7”:
个体工商户;
“8”:
报关企业;
“9”:
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临时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
“A”:
国营对外加工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
“B”:
集体对外加工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
“C”:
私营对外加工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
④第7位为企业注册用海关经营类别代码,表示海关行政相对人的类别。
如数字0~9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英文大写字母D—I为各类保税仓库,L为临时注册登记单位,Z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J为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P为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
⑤第8~10位企业注册流水账号。
2.填报要求
(1)存在代理进出口关系的,“经营单位”栏应填报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企业,即代理方的中文名称及编码。
但属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监管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外资设备物品2225),“经营单位”栏仍填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公司进口”。
(2)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3)援助、赠送、捐赠的进口货物,“经营单位”栏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
(4)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数为“8”的单位是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为经营单位填报。
(二)信息来源
经营单位属于与货物成交相关的信息,填报时需要与委托单位进行确认。
同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辅助查询:
1.QP录入系统查询。
经营单位的填写由经营单位中文全称和10位编码组成。
报关人只有单位中文全称或10位编码单方面信息时,可以在报关单录人系统输入经营单位中文全称或10位编码,查询到经营单位中文全称及10位编码全部内容。
2.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报关人也可以在海关总署官网查询系统中,输入经营单位中文全称,查询10位编码等信息,如图4—2—3所示。
六、运输方式
(一)填制规范
1.含义
报关单中的“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运输方式”栏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名称或代码。
2.填报要求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要求:
(1)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运输方式具体包括水路运输,代码为2;铁路运输,代码为3;公路运输,代码为4;航空运输,代码为5;邮件运输,代码为6;其他运输,代码为9。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非邮件方式进出口的快件,按实际出境运输方式填报。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填报。
(5)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为9。
(二)信息来源
运输方式属于与运输相关的信息,由货物使用的进境运输工具决定。
报关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填报:
1.提运单。
如海运提单,运输方式填报“水路运输”,代码为2;空运运单,运输方式填报航空运输,代码为5;铁路运单,运输方式填报“铁路运输”,代码为3等。
2.非实际进出境货物“运输方式”,如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为9。
七、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
(一)填制规范
1.含义
“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航次号”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与航次号的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在纸质报关单上,运输工具名称与航次号合并填报在“运输工具名称”一个栏目。
2.运输工具名称的填报要求
实际进出境,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填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4个汉字)。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驼畜等。
3.航次号的填报要求
实际进出境,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
(2位)、日(2位)]。
(3)铁路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于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
(6)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于填报。
4.纸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报格式
实际进出境,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纸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报格式为: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英文名称或船舶编号+“/”+航次号。
(2)公路运输,填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件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二)信息来源
运输工具名称属于与运输相关的信息,其信息来源和查询方式为:
1.提运单信息
报关人按照提运单上的船舶或航班信息,填报运输工具名称。
例如,海运提单船舶信息为“WANHAl235/V.N226”,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应填报“WANHAl235/N226”。
填制时需要注意“/”前信息为船舶信息,“/”后为航次号,“V.”不要录入。
2.使用仓单系统查询
报关单的“运输工具名称”,需要与仓单系统中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信息一致。
报关单电子数据发送后,如本栏目填制信息错误,海关系统会自动退回,报关人需要与口岸海关的舱单系统数据修改一致后,重新发送。
八、提运单号
(一)填制规范
1.含义
“提运单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报关单“提运单号”栏所填报的运输单证编号,主要包括海运提单号、海运单号、铁路运单号、航空运单号。
提运单号必须与舱单数据一致。
2.填报要求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实际进出境,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
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术”+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一”+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件包裹单号。
(二)信息来源
提运单号属于与运输相关的信息,其信息来源和查询方式为:
1.提运单信息
报关人按照提运单上的提单号或运单号,填报提运单号。
注意数字“0”与字母“O”的区别。
2.使用仓单系统查询
提运单号的填报,需要与口岸海关的舱单系统数据一致。
报关单电子数据发送后,如填制信息错误,海关系统会自动退回,报关人需要与口岸海关的舱单系统数据修改一致后,重新发送。
例如,海运进口提单号为‘‘HASLO2MEDlEAR55”,舱单数据显示提单号为“ASL02MEDlEAR55”,本栏目应填报“ASL02MEDlEAR55”。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填制规范
1.含义
“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等。
“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等。
2.填报要求
(1)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填报“NO”。
(2)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
(3)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性质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4)进口货物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应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为准填报;出口货物的生产或销售单位难以确定的,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为准填报。
(二)信息来源
收发货单位属于与货物成交相关的信息,报关人需要与委托单位确认收、发货单位的全称。
当经营单位与收、发货单位不同时,收货单位为进口货物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为出口货物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本栏目的填报需要做到信息准确,包括每个字录入准确。
十、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一)填制规范
1.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的“贸易方式”,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代码为4位数字。
前两位按照海关监管业务分类,例如02~08、44、46表示加工贸易货物,11~12表示保税仓储、转口货物,20~22表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45表示退运货物,50~53表示特殊区域货物。
后两位以海关统计方式为基础分类,其中10~39表示列入海关贸易统计,41~66表示列入单项统计;00表示不列入海关贸易统计和单项统计。
2.填报要求
常见贸易方式的名称、代码、适用范围及主要填报要求如下。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适用范围包括:
①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②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
③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④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
⑤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
⑥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
⑦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进出口的设备、物资;
⑧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
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购入的藏品。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①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214”,简称“来料加工”,主要适用于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
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或电子账册编号。
出口成品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应填报“全免”,应征出口税的,应填报“照章征税”。
②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方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15”,简称“进料对口”,主要适用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以及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主、辅料和零部件。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或电子账册编号,成品出口货物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应填报“全免”,应征出口税的,应填报“照章征税”。
(3)加工贸易项下其他货物。
①结转。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所加工的产品在境内结转给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用于再加工后复出口的,转入、转出的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深加工”(0225)或“进料深加工”(0654)。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所加工的产品在境内结转给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用于在加工后复出口的,转入、转出的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余料结转”(0258)或“进料余料结转”(0657)。
②内销。
A.料件内销。
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产生的剩余料件、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的,以及海关事后发现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补税手续的加工贸易项下货物,应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进料料件内销”(0644)。
B.边角料内销。
加工贸易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边角料,以及加工副产品,有商业价值且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应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或“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
C.成品转减免税。
加工贸易项下制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性质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成品减免”(0345)或“进料成品减免”(0744)。
③退运(复出)。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境,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0265)、“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进料料件复出”(0664)、“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④退换。
A.料件退换。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更换料件后复进口的,退运出境报关单和复运进境报关单的监管方式应填报“来料料件退换”(0300)或“进料料件退换”(0700)。
B.成品退换。
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的,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的监管方式应填报“来料成品退换”(4400)或“进料成品退换”(4600)。
⑤销毁。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作销毁处置且未因处置获得收入的料件、残次品,其中残次品应按单耗折成料件,应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料件销毁”(0200),全称“加工贸易料件、残次品(折料)销毁”。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作销毁处置且未因处置获得收入的边角料、副产品,应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监管方式代码“0400”,简称“边角料销毁”,全称“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按状态)销毁”。
加工贸易项下各类货物报关单填制的常见内容及栏目对应关系参见本篇第三单元对应表格内容。
(4)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①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贸易设备,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作价提供、不扣减企业投资总额的进口设备,以及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420”,对应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101)或“加工设备”(501)。
②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来料、进料业务,外、商免费向境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提供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境内经营单位不需支付外汇、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对应征免性质为“加工设备”(501)。
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核发加工贸易手册,手册编号第一位标记为“D”。
进口《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15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外的不作价设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
与加工贸易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相关的监管方式有:
A.加工设备内销,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售给境内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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