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学电子教案6.ppt
- 文档编号:18507644
- 上传时间:2023-08-18
- 格式:PPT
- 页数:27
- 大小:778.50KB
司法文书学电子教案6.ppt
《司法文书学电子教案6.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文书学电子教案6.ppt(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四章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检察文书
(二),二、公诉意见书:
(一)概念:
(以前称公诉词),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支持公诉意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作用:
是公诉人集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行和适用法律等重要问题的进一步阐发和论证;也是法庭听取国家公诉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及如何定罪量刑的结论性意见的重要形式;同时,对旁听群众也起着一种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三)格式:
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案由起诉书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当(从轻、从重、加重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四)实例:
公诉词审判长、陪审员:
今天,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公开审判被告人郭卫星采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依法支持公诉。
在以上庭审调查中,通过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医院诊断证明,已清楚地证明我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
下面,我仅就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及其危害后果,发表以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郭卫星的犯罪动机极为恶劣。
被告人郭卫星自称:
他于今年十月八日上午,在北京被人骗走了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由此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同时决定在自杀前要制造事端,“扩大影响”。
十月九日下午一时许,被告人郭卫星来到我市地铁前门车站,选择了这里作为他的作案地点,因为他认为地铁前门站人多,又处于市中心,制造事端肯定影响大。
被告人郭卫星决定利用地铁列车进站之机,把人推下站台让列车轧死。
当列车将要进站时,郭卫星看到站台上候车的乘客不多,达不到往下多推几个人的目的,便准备等人多了再作案。
正在此时,我市崇文区紫竹林小学的二百多名师生来到地铁前门站,准备乘车到军事博物馆参观朱德等五大元帅英雄事迹展览,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在学校教师的组织下,小学生们很快排好了整齐的队伍,秩序井然地等候就要进站的列车。
被告人郭卫星见此情景,即决定把小学生们作为其侵害的目标。
他认为小学生们人小,身子轻,能往站台下多推几个。
紧接着,他就按照预谋开始了他罪恶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郭卫星为了要扩大所谓的影响,采用了向社会报复的手段,用极其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他不仅选择了前门地铁车站这样的我市交通枢纽做犯罪地点,而且要把无辜的群众,特别是少年儿童作为残害对象。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郭卫星的主观动机是极其恶劣的,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
(二)被告人郭卫星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当日下午一点四十分许,当由北京站开往苹果园方向的一四一次地铁列车发出了进站信号时,被告人郭卫星马上窜到了紫竹林小学五年级三班部分同学组成的纵队后面。
当郭卫星看到进站的列车时,就平展着双手从学生队伍后面向前猛烈冲撞学生队伍,致使多名学生被推倒在站台上,其中李小同学上半身悬空倒在站台边,幸好被后边的同学拽住,才免遭地铁列车的碰撞。
陆小同学被推下了站台,在这个紧急关头,地铁前门站派出所的值勤女民警周怡同志,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上前抢救陆。
正当周怡伸手往上拽陆的时候,被告人郭卫星又穷凶极恶地用力把周怡推下站台。
随后,被告人郭卫星自己也跳下了站台。
被推倒在轨道上的周怡同志眼看列车快到跟前,立即从站台下奋力将陆托起,在站台上群众的帮助下,陆得救了。
周怡同志却被列车撞轧造成重伤。
被告人郭卫星供认,他曾看到地铁的墙上写有“危险、有电、严禁跳下”的字样,认为把人推下去可以使人电死,列车进站时往下推人,被推下的人不是被电死,就是被车轧死。
而他的目的,正是“要把人弄死”。
对他两次往下推人的行为,郭卫星供述:
“因为我头一次用力不够,就掉下一个,其他人都跌倒了。
这时一个女工作人员正伸手拉掉下去的那个小孩,我就猛的一推女工作人员的腰部,把她推下去了”。
郭卫星还供认:
“我把民警和小孩推下去,是想把影响造的大一点,死的人多,影响就大。
”由此可见,被告人郭卫星采用这一系列的做法完全是有选择、有意识的。
被告人郭卫星是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人,其犯罪手段的凶狠、残忍是显而易见的。
(三)被告人郭卫星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首先,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系列残忍手段的目的就是企图多杀死几个小学生。
他曾供认他向学生队伍猛冲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推下几个人。
当时,在场的许多小学生被推倒了,李小同学的上半身完全掉出了站台,幸被后面的同学拽住,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陆小同学因为个子矮,排在队伍的最前面,被推下了站台。
现场勘查笔录说明,站台与轨道的深度是米一五,陆的身高不到一米四,单凭他自己的力量,在列车即将驶来的一瞬间是不可能爬上站台的。
陆小同学能幸免于死完全是周怡同志舍身抢救和站台上其他群众救护的结果。
周怡同志奋力救起了陆,她自己却破挤压在仅有四十八厘米宽的、带有八百五十伏高压电的轨道防护板与邻近的轨道之间,被列车撞推出七米五的距离,造成了重伤。
她的腰部第脊椎骨压缩性骨折、胸部骨折。
医生认为,周怡的,伤势很严重,是很少见的。
目前由于切除了骨折处的椎板,施行钢板固定手术,周怡只有在医护人员的帮助下,才能翻身。
现在她仍然感觉胸部疼痛,双脚麻痛,特别是左腿经常发麻,疼的厉害。
医生估计,即使对周怡的治疗达到最好效果,将来她也不能再恢复从事体力劳动的能力。
另外,崇文区紫竹林小学五年级三班的班主任徐老师,当时因积极地参加抢救陆,受到郭卫星暴徒罪行的惊吓,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至今不能工作。
其次,由于被告人郭卫星的犯罪行为,致使当日下午地铁列车正常运行的秩序被破坏,五列列车晚点,六列列车始发晚点,变更交路两列,同时由于紧急刹车,列车设备也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还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部分群众不敢去乘坐地铁,引起他们对乘坐地铁的不安全感。
被告人郭卫星的行为造成了很坏的政治影响,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审判长、陪审员,被告人郭卫星在公共场所制造杀害群众事件,性质十分恶劣,罪行十分严重,已构成采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采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它的性质在于这种行为危害的不是个别人,而是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
由于这种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刑法中规定,它是普通刑事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特别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人郭卫星把少年儿童作为,残害的对象。
少年儿童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党和人民在他们身上寄予无限的希望。
保护儿童是我们社会的共同任务,也是我们公民应尽的义务。
去年,中共中央书记处还发出了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指示。
在社会上,也出现了许多为保护少年儿童而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烈士和象周怡同志那样置个人生死于不顾,奋力抢救儿童的英雄。
但是,被告人郭卫星却丧心病狂地采用极为罕见的残忍手段企图杀害无辜的少年儿童。
当报刊和广播、电视公布了本案的消息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极大愤慨,各地群众纷纷投书新闻机构和公检法机关,强烈要求严惩被告人郭卫星。
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郭卫星,必须依法给予从严从重的制裁。
这是维护首都治安的需要,是维护安定团结社会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的考虑。
检察长:
年月日,被告人姚锦云驾车故意撞死无辜群众5人;撞伤19人,其中重伤11人。
死者张亚丽,女,现年26岁,家住新疆石河子垦区,19年进山东曲阜师范学院学习。
今年刚大学毕业。
这次随同未婚夫一同从山东途经北京返回新疆,准备置办结婚的物品,拟在五一”节前办喜事。
当这对恋人高高兴兴在天安门广场照相留影的时候,突然间,张亚丽被姚锦云驾车撞死。
一个很好地即将走上四化建设岗位的大学毕业生,还没有来得及为祖国出力,就惨死在被告人姚锦云的车轮之下。
张亚丽的未婚夫万卫平虽幸免一死,但也被撞伤。
张亚丽的惨死使其父母及未婚夫遭受到了巨大的不幸和打击,他们悲痛欲绝。
被撞死的北京卫戍区某部战士张德明,今年刚18岁,在部队里他积极要求进步、学习努力,是班里的骨干,曾两次受到部队的嘉奖。
10号这天,他随同部队战友到天安门照相留影,被姚锦云开车撞出近10米远,当即死亡。
噩耗传来,张德明的父母心情十分悲痛、痛不欲生。
他们含着眼泪、满怀悲愤地说:
“如果德明为保卫祖国而牺牲,我们是光荣的,可是他却无缘无故地死在一个亡命徒手里,真叫人痛心!
”,三、不起诉决定书:
(一)、概念:
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以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文书。
(二)、功能: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三)格式: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刑不诉号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如果被不起诉人为单位,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和通信地址。
案由和案件来源。
根据不同情况撰写: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明“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明“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
另外,在此部分,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应当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当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根据。
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
以“本院认为”开头,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情况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
其中,对相对不起诉,即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被不起诉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然后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另外,在具体撰写时,要注意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情形分别叙述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应当写明“对不起诉”),使三者相一致。
告知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的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权利分别写明相关权利。
检察长(印章)年月日(院印),(四)实例:
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刑不诉73号被不起诉人李,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系市工厂工人,住市厂家属院号楼单元1层2号。
1998年2月11日因盗窃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不起诉人李盗窃一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认定:
一、1997年5月的一天深夜,被不起诉人李携带螺丝刀翻窗窜人本厂家属院号楼单元4层姜家,盗窃现金4190元。
二、1997年8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携带作案工具翻窗窜人本厂家属院吕家,盗窃现金1982元。
次日失主吕察觉找其谈话;被不起诉人李退回现金1500元。
三、1997年9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携带作案工具翻窗窜人本厂号家属楼社家,盗窃现金2900元;金项链1条,价值480元;珍珠项链1条,,价值800元;仿珍珠项链1条,价值20元,活期存折1本。
破案后追回3条项链及存折,已发还失主。
四、1998年2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携带作案工具窜人本厂车间,撬开3个工具柜,盗窃现金1400元;套铜板一套,价值52元;试电笔一把,价值28元。
破案后,追回赃款赃物,发还失主。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被不起诉人亦供认。
本案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1998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因急性肝病医治无效死亡(有医院病历,死亡证明,法医检查结论)。
被不起诉人李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应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不起诉人李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李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年月日(院印),四、刑事抗诉书:
(一)概念: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文书。
(二)功能:
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
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
(三)格式: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刑抗号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
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一一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
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
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
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
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
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
层次是:
一、“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
二、再明确指出原判(裁定)错误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
三、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
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概括抗诉理由和目的),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年月日(院印)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2证据目录;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四)实例:
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刑抗1992号原审被告人石,男,34岁,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省县村人,农民,住县镇村。
1996年7月26日被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2月24日被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1997年5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被告人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依法审查,本案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3月16日下午18时许,县乡村村民钟和郝到本县村找石讨还其做买卖时所欠钟的钱款,3人在石家喝酒时,郝提出要钱一事,石说没有钱。
晚21时许,郝、钟离开,被告人石妻子李花将其二人送出院门,并已从里边将门锁住,此时,钟骑自行车离去,郝在门外骂石。
石从院内拿着锄头翻墙跳出院外,用锄头、铁锤打击郝的头部,致郝当场死亡。
后将其尸体拖到邻居李虎家厕所内,并用玉米秆点燃焚烧,后畏罪潜逃。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石无视国法,持械故意杀人,焚尸逃跑,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显属处刑不当。
其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有拖拽调戏被告人石妻子李花的情节,与卷内证据和当庭质证不相吻合。
本案中的在场证人钟当庭证实没有见过被害人郝有此行为。
因被告人石在潜逃期间与,李花同居5个月之久,所以,仅凭被告人及其妻李花的辩解,又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一审判决对于这种查证不实的辩解予以采纳,并由此认定被告人石是基于义愤杀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二、从重情节应予考虑。
被告人石杀人后又焚尸,潜逃3年之久,实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审理改判。
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员李王一九九年月日(院印),小结:
本章讲解的是检察文书。
学习重点是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公诉意见书、刑事抗诉书等,要求熟练掌握,并能达到会用、会写的水平。
思考题:
抗诉理由的角度有哪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 文书 电子 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