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教育史之学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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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教育史之学校管理
明朝教育史之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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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
明代学校管理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学校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衙门。
其中国子监、府学、州学、县学和卫学隶属于礼部;宗学隶属于各王府,而各行省提学官亦进行提督考校;武学隶属于兵部武库司;内书堂隶属于司礼监。
其中以隶属于礼部的国子监和地方儒学为主,故我们着重介绍国子监及地方儒学的管理情况,而简略地介绍其他各类学校的管理情况。
学校的管理,以人的管理为主,即以教官和生员的管理为主。
在此分别对明代学校的生员管理、教官管理略作介绍。
(一)学校生员的管理
明代国子监和府学、州学、县学、卫学生员,是一个绅士阶层,他们享有免役权;如果生员犯了法,必须在先革去他们学生名份以后,才能逮问。
明政府对他们给予较为优厚的物质待遇,但养之也厚,管理起来也很严格。
1。
监生的管理国子监是明代中央官学,国子监的管理很受重视,在洪武年间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从国子监生员的入学、分班、升级、考核,到监生的待遇、入仕的途径等,都有详细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国子监监规的制订,明政府一再修补,不厌其烦。
这些措施,固然有助于加强管理,但也形成一些弊端。
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监生入学资格在明代,凡入国子监的学生,都通称为监生。
监生的入学资格分四类,即举监、贡监、荫监和例监,此外还有外国留学生,即所谓夷生.所谓举监,即在京会试落第的举人,经翰林院考选,择其成绩好的送入国子监,使他们一面学习,一面准备参加下次会试。
由于会试落第举人,有资格被选入副榜,担任教职,所以举监生员也可以享受教谕的俸禄。
举监之例,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史籍记载很杂乱。
据《明史?
选举志》记载,始自明成祖永乐年间(1403-1424年)。
《续文献通考?
学校考》也认为:
永乐二年(1404年)六月,开始选择会试下第举人入国子监肄业,准备参加下科会试,并发给他们县学教谕同等的俸禄。
但《明会典?
国子监》却认为:
(洪武)十八年(1385年),令会试下第举人,送监卒业。
①可见,举监之例,应开始于洪武十八年,至永乐二年规定了举监生员享受教谕俸禄,作为正式的制度确定下来了。
所谓贡监,就是从全国各地府、州、县学中选择优秀的生员,送入国子监肄业。
贡监中又分为岁贡、选贡、恩贡和纳贡数种。
岁贡之例,开始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
在这以前,洪武元年(1368年),朝廷下诏从民间选取俊秀通文义的士子,送充国子学生员。
洪武二年(1369年)全国各地遍设府学、州学和县学,储有大量人才。
于是,洪武四年(1371年)诏令,从府学、州学和县学中,选拔俊秀通经的人才,送入国子监肄业。
洪武十五年(1382年)礼部因各地儒学所贡生员还没有到监,奏请朝廷令各行省按察司官员,在20岁以上的读书人中选取厚重端秀的,每年贡一人入国子监。
洪武十六年(1383年),因谏官关贤的奏请,设立定例,府学、州学、县学每年各举贡生员一人,从翰林院考试经、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一等入京师国子监(即南京国子监),二等者入中都国子监,不中式者遣还。
此后岁贡生员遂成为定例。
① 《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93页。
这样,国子监选士于地方儒学,全国各地儒学定时举贡生员于国子监,使府学、州学和县学与国子监成为在学制上互相衔接的学校体系。
民生在地方儒学接受初等的教育,选拔到国子监受高等的教育,毕业后即可以升入仕途。
岁贡生员之数,洪武十六年规定,府学、州学和县学均每年贡一人。
但岁贡之额,有明一代不时变化。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又规定,府学每年贡二人,州学每二年贡三人,县学每年贡一人。
明成祖永乐八年(1410年)
规定,州、县户不及五里(每百户称为一里)者,州学每年贡一人,县学隔一年贡一人。
永乐十九年(1421年),岁贡的数额又依照洪武二十一年的旧例。
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年)重新规定,府学每年贡一人,州学每三年贡二人,县学每二年贡一人。
弘治、嘉靖年间,逐步形成了定例,即府学每年贡二人,州学每二年贡三人,县学每年贡一人。
此后,这一制度相沿下去,直至明亡。
明代其他学校,如孔颜孟三氏学、卫学、都司儒学、土司儒学,云南、贵州、四川等边远省份的学校充贡之额,也时有变化,此不赘述了。
明代学校岁贡之额不断变化,情况较复杂,但所有这一切变化,都有规律可循:
当国子监生员缺乏时,即增加岁贡之额;监生积滞时,则减少岁贡之额。
如宣德时监生积滞较严重,正统时岁贡之额就大大地减少了。
洪武、永乐年间,岁贡多选取学行端庄,文理优长的优等生员,但以后逐渐形成了论资排辈,按入学时间的先后短长充贡了。
于是造成了岁贡的生员多年老力衰之人,缺乏可以造就的英才,因此,选贡之法出现了。
所谓选贡,即府学、州学、县学在岁贡之外,从廪膳、增广生员之中,或三年一次,或五年一次,选取优等生员,充贡国子监。
选贡之例,始于明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年)。
这年四月,南京国子监祭酒章懋奏道:
洪武、永乐年间,国子生以数千计,今南京国子监在监生员仅有六百余人。
岁贡的生员都是依次充贡的,衰老不能振作的人,占了十分之八九;举人入监,又常常拖延,以至于监生人数不足、教育也很难收到成效。
近年虽有增贡的举措,但所选拔的也是挨次而升的人。
由于论资排辈,英才多淹滞于后。
因此,请在常贡之外,令提学官实行选贡之法:
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尽力推举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的人以充贡。
这一奏章,得以批准,于是选贡之法得以在全国各地实施了。
选贡所取的生员,多为英才。
入监后,课试往往居上等;历事于诸司也能表现出很好的从政能力。
相形之下,岁贡所取之士,越来越衰老颓废,大多数人只想任教职,混些俸禄以养家糊口,而不愿进入国子监读书了。
所谓恩贡,即国家有庆典或新皇帝登基而特开的,以应充岁贡的生员充当。
所谓纳贡,即生员(府、州、县学)在捐纳一定的资财后而进入国子监。
纳贡之监生,因曾在地方学校读过诗书,有一定的文化水准,故往往比例监生好些,但终究是同一性质的人,相差不多。
纳监之例,始于景泰初年。
所谓荫监,即荫子入监。
明初,因袭前代之制,文官自一品至七品都可以荫一子入监读书。
成化三年(1467年)规定,文臣三品以上京官,才能荫一子入监。
荫监又分官生、恩生两种:
凡京官三品以上子孙请荫入监,谓之官生;凡出自皇帝的特恩,不限品官,谓之恩生。
恩生之例,始于明惠帝建文年间。
明武宗正德十六年(1521年)规定,凡文武官员死于忠谏,可以荫一子入监。
随后,守土官死节,东宫侍从年久有功等项,也可以荫子入监。
所谓例监,即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国用不足,富家巨室捐赀、纳粟、纳马于政府后,特许其子弟入监读书。
这种监生,也称为民生。
例监始于景泰元年(1450年)。
当时,正值土木之变后,明英宗朱祁镇被瓦剌俘获,明朝与瓦剌的战争不断,造成粮食、马匹缺乏。
为解燃眉之急,于是下令有愿意纳粟、纳马入监读书的,经过考试合格,即可入监,但限制在一千人以内。
这一办法,终究是衰世的征兆,不时有人反对,所以景泰四年(1453年)后即停止。
但是,此例一开,后代君主往往仿行。
此后,或因灾荒,或因边境战事,或因土木制作,不时举行。
所谓夷生,即外国留学人员。
明代外国学生来中国留学人员较多。
洪武初,高丽(今朝鲜)即遣金涛等四人入国子学读书,至洪武四年,(1371年),金涛中进士,授以县丞,因语言不通而与其他三人一起归国。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日本派遣子弟入国子监,明朝为此增修了国子监号舍。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琉球(今属日本)国王遣王子及大臣之子入监学习,明太祖朱元璋命工部为他们制衣装、铺盖。
永乐二年(1404年),琉球国王又遣从子等九人入国子监读书,明成祖为此命工部于国子监前增造号舍。
至明中后期,仍有不少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
以上是国子监入学资格的大致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四种监生的比例有一个较大的变化,即洪武初年官僚子弟(官生)比例较大,此后百姓子弟数量日益增加,占了绝大多数。
(2)监生总数明代国子监生员总数,没有明确的限额,历代变化较大。
洪武、永乐时,监生数量较大,此后,监生日渐减少。
洪武四年(1371年),国子监生员总数为2728人,洪武十五年(1382年)仅为577名,洪武十六年(1383年)为766名,较多的一年为8124名。
永乐时,监生最多的为永乐二十年(1422年),总人数达9900余人。
此后,监生总数逐渐减少,至弘治年间监生总数一年仅600余人,世宗嘉靖十年(1531年)在监生员不及400人。
国子监在监生员的多少,反映了明代国子监的兴衰。
(3)分堂、积分之法明代国子监共分六堂,即正义、崇志、广业、修道、诚心、率性。
其中正义、崇志、广业三堂为初级;修道、诚心二堂为中级;率性堂为高级。
监生入学后,要经过一次分级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分堂肄业。
凡生员仅通四书,未通五经中的一经,即进入初级的正义、崇志、广业堂;监生在这里修业一年半以上,凡文理条畅的,便升入中级的修道、诚心堂;监生在此肄业一年半以上,经史兼通,文理俱优的,便升入率性堂。
生员升入率性堂,方许用积分之法,凡岁内积满八分,即予以出身,可以做官了。
分堂肄业之例,始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
这一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明太祖选用文渊阁大学士宋讷为国子监祭酒,命令丞相韩国公李善长、礼部尚书任昂和都察院、翰林院等官员,对国子监生员进行分级考试,确定生员的文化水准,分堂肄业。
凡监生升入率性堂,才实行积分之法。
洪武十六年(1383年)规定了积分之法,孟月(即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试本经义一道,仲月(即每季度的第二个月)试论一道,诏、诰、章、表内任考一道,季月(即每季度的第三个月),试经史策一道,判语两条。
凡考试文理俱优的记一分,理优文劣的记半分,文理纰缪的无分。
一年内积满八分为及格,给以出身,可以派充官职;不及格的,仍要坐堂肄业。
积分制起源于宋,备于元,明沿宋、元之旧而稍作变通。
当时这一制度得以严格执行,天顺年间以前,监生坐监十余年,才能升入率性堂,积满八分,拨历诸司,进入仕途。
后来因监生缺乏,于是不得不减少坐监时间,以满足诸司的需要,积分之法也逐渐废弛了。
国子监的考试制度很严格,每月都要进行考试,即所谓月考。
其内容有经义一道,300字以上,《四书》义一道,200字以上,诏、诰、表、策论、判语选考二道。
对监生作文要求书旨明晰,不崇尚词藻华丽。
(4)监生的待遇明代国子监生属于绅士阶层,是不久以后的各级官员,享有很多特权。
监生除本身免除各种差役外,监生之家也享有免役二人的权力。
监生的衣食住由国家供给。
生员平日穿一种制服,叫■衫,以区别于常人。
■衫、冠履、被褥,都由国家按时发放,定量供给。
监生的膳食,洪武中规定,全校师生会食,从三月到十月,每人每日支米一升,每日三餐;从十一月到次年二月,每人每日支米八合五勺,每日两餐。
而佐餐用的鱼、肉、蔬菜、盐、醋等,也都定量供应。
监生如有妻子的,可以携来共同生活,每月可以支米六斗。
宣德三年(1428年)停止了全校会食的作法,但仍按洪武年间的规定供给监生及妻子食粮、佐料等。
此外,每逢节日,皇帝往往赐给监生衣绢、钱钞等物。
国子监生的休假也有严格的规定,除每月朔、望(即初一与十五两日)
的例假外,只有在奔丧、完婚、侍养年高父母、妻子死亡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请假休学。
洪武十六年(1383年)规定,监生坐监三年,有父母的,允许定期省亲;如果回家搬取妻子及娶亲的,都可以请假,但必须在限期以内回监,不许过限。
如果父母死亡,照官员之例丁忧二十七个月;如果一起生活的伯、叔、兄长死亡,又没有儿子奉丧的,允许立限奔丧。
洪武十八年(1385年)又规定,父母年老,无次子侍养的,许监生依亲奉养,即可以回到父母身边,以侍养父母,而不必回监了。
洪武三十年(1398年)规定了监生省亲等事在途往还期限,以每日水路行程一百里,陆路行程六十里计算,直隶限四个月,河南、山东、江西、浙江、湖广限六个月,北平、两广、福建、山西、陕西限八个月。
在家居住的期限,省亲三个月,婚娶两个月,送幼子还乡一个月,丁忧(即守父母丧)
二十七个月。
监生如违限期,凡两个月以上的,送问复监;不及一个月,又有患病证明的,送监。
四川、两广、福建籍的监生过期一年以上,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籍的监生过期半年以上,浙江、山东、河南、江西籍的监生过期五个月以上,直隶籍的监生过期三个月以上,都要罚充吏役。
这一年,即有违限监生二百一十七人,全部罚充吏役。
其后,不时有监生违限被罚充吏役的。
永乐年间迁都北京、关于监生休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宣德元年(1426年)规定,监生给假还乡,过期不回国子监,自发放行路的文引到达的那天起,云南、四川、交趾(今越南)籍的监生限十个月,浙江、江西、山东、河南籍的监生限五个月,南、北两直隶籍的监生限四个月,始限期内还不回监,则要罚充吏役。
(5)国子监监规明代国子监管理很严,洪武年间曾四次订立监规。
除部分是关于教官的内容外,大部分是针对监生的,其中主要内容有:
第一,生员在学读书,务要明礼适用,以须仕进。
各宜遵承师训,循规蹈矩。
凡出入起居,升堂会馔,毋得有犯学规,违者痛治。
第二,学校之所,礼义为先。
各堂生员,每日诵授书史,并在师前立听讲解。
其有疑问,必须跪听,毋得傲慢,有乖礼法。
第三,在学生员,当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本,必先隆师亲友,养成忠厚之心,以为他日之用。
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将犯人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
第四,开设太学,教育诸生,所以讲学性理,务在明体适用。
今后诸生止许本堂讲明肄业,专于为己,日就月将,毋得到于别堂,往来相引,议论他人长短,因而交结为非。
违者从绳愆厅究查,严加治罪。
①这些监规,严格地规定生员必须循规蹈矩,遵纪守法,并为朝廷作官,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反抗,甚至禁止监生对人、事的批评,及各堂生员之间的联系。
如果监生毁辱师长,生事告讦,则要受杖一百,发云南充军的重罚。
洪武年间监规的制订者,是国子监祭酒宋讷。
宋讷,字仲敏,在元末曾作盐山县令,后弃官家居。
洪武十三年(1380年)被明朝征召修订礼乐,后被荐授国子学助教,以讲说经书著名,后历官文渊阁大学士。
洪武十六年(1383年)他升为国子监祭酒,在祭酒任上,他揣摸皇上的用心,一任严刑峻法,办学极意严酷,经常有违犯监规的学生被强制饿死,或者自缢死,以至于国子监每月都有监生死去。
对于这些死去的监生,宋讷都一一验明正身,才许殓棺入葬。
宋讷的作法,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学录金文征就设法与同乡吏部尚书余■商量,由吏部行文令宋讷以年老退休。
宋讷在向明太祖辞行时,表示他本人并非真心要致仕,而是吏部强迫自己辞职。
这引起了朱元璋的盛怒,亲自追查此事,最后将余■,金文征等人杀了,还将他们的罪名榜示于国子监前,以儆效尤。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国子监生赵麟,贴出了大字报,抗议国子监对诸生的虐待。
这一行为,被认定为犯了毁辱师长之罪,根据监规,本应杖一百,发云南充军。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杀一儆百,法外用刑,竟将赵麟杀了,并在国子监前竖了一支长竿,枭首示众。
此后,这一长竿一直竖立在国子监前,武宗朱厚照南巡时,见了这一长竿,很觉奇怪。
等明白是挂学生脑袋用的刑具,他质问 道,学校难道是刑场吗?
再说监生们哪个敢犯法!
于是,下令把这根竖了一百二十余年的长竿撤去了。
① 《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91-1092页。
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始终主张严厉控制监生,宋讷揣摸透了朱元璋的用心,一意酷法,得到朱元璋的赞赏。
宋讷死后,朱元璋对他十分怀念,念念不忘宋讷所制订的监规。
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在奉天门前对国子监诸生训话,他说:
恁学生每(们)听着:
先前那宋讷做祭酒呵,学规好生严肃,秀才每循规蹈矩,都肯向学,所以教出来的个个中用,朝廷好生得人…… 如今著那年纪小的秀才官人每来署学事,他(指宋讷)定的学规,恁每(们)当依著行。
敢有抗拒不服,撒泼皮,违犯学规的,若祭酒来奏着恁啊,都不饶:
全家发向往烟瘴地面去,或充军,或充吏,或做首领官。
今后学规严禁,若无籍之徒,敢有似前贴没头帖子,诽谤师长的,许诸人出首,或绑缚,将来赏大银两个。
若先前贴了票子,有知道的,或出首,或绑缚,将来啊,也一般赏他大银两个。
将那犯人凌迟了,枭令在监前,全家抄没,人口发往烟瘴地面。
钦此。
①这篇训词,比以往所定的监规更为严厉。
监生违犯监规,贴匿名大字报,不但监生本人凌迟处死,枭首示众,而且抄没家产,人口发往烟瘴之地。
对监生管理,采用高压的政策,在此充分地展现出来了。
洪武以后,监规稍微宽松一些。
永乐时国子监祭酒为胡俨,担任北京国子监祭酒长达二十余年,注意对监生结以恩义,废止了某些酷法。
如当时规定,监生寻找借口回家的,一经发现,即予以充军的重罚。
胡俨奏请废止了这一严规。
正统年间,北京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在职期间也注意施恩于监生,不一任严刑峻法。
他往往节省自己的生活费用以接济那些贫困的监生。
此后的国子监祭酒,多属平常之人,国子监管理也较宽松,监规逐步废坏。
至隆庆、万历年间以后,国子监一切积弛,监规也成了一纸空文了。
(6)监生入仕明代国子监生的出路,即入仕,为朝廷作官,这在监规中有严格的决定。
明初,国家草创,百废待兴。
从中央到地方,都需要一大批官僚,因此监生被擢升为高官的人很多。
此后,国家承平日久,科举制度确立,科举制度受到重视,学校越来越被轻视,由学校出身的人,难以升至大僚。
对此,《明史?
选举志》有很好的概括:
选举之法,大略有四:
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
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明制,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
其径由学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亚也,外此则杂流也。
明初,国子监生往往由明太祖朱元璋直接提升为官僚,据《明史》、《南雍志》和《续文献通考》的记载,监生出仕的情况如下:
洪武二年(1369年),选国子生试巡行各郡,事完之日,选择其中称职的人,提升为各行省左右参政、各道按察司佥事及知府等官。
洪武五年(1372年),以国子生王铎摄行监察御史事,后擢升为浙江布政司左参政。
洪武六年(1373年),选擅长书法的国子生陈益阳等人,参与纂修日历。
该年又令吏部选择已学成的国子生,分别授以各部主事、六科给事中、都察院御史等官。
洪武九年(1376年)三月,以国子生黄义为湖广行省参政,赵信为考功监丞。
九月,遣国子生前往陕西祭祀战死的将士,这开了国子生奉命出使的先例。
① 黄佐:
《南雍志》卷十,转引吴晗《读史札记》,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32页。
洪武十年(1377年)正月,国子生在各地试用的,都改授为县丞、主簿。
十月,将在各郡县任教职的国子生召回京师,由吏部擢用。
洪武十四年(1381年),擢升国子生茹常为承敕郎。
洪武十七年(1384年),擢升国子生杨文忠等为县丞等官。
洪武十九年(1386年)四月,吏部奏准选用十四名监生为六品以下官员。
五月,命国子监祭酒、司业等选已成才的国子生一千余人,由吏部除授知州、知县等职。
洪武二十年(1387年)三月,监生古朴奏,自己家庭贫困,希望入仕,以得到俸禄侍养老母亲。
朱元璋即令吏部授以工部主事之职。
十二月,擢监生李庆署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选国子监练达政体的监生方文等六百三十九人,行使御史的职能,稽核百司案牍。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七月,擢监生师逵等为监察御史,夏原吉为户部主事。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选三十岁以上能作文章的监生三百四十一人,除授教谕等官。
以监生刘政、龙潭等六十四人为各行省布政、按察使及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职。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令吏部依次录用监生,不要使监生淹滞。
六月,令年纪大的监生,历事诸司。
永乐五年(1407年)选监生三十八人,隶翰林院四夷馆,练习翻译四夷书。
洪熙时,选拔有学行的国子生十六人,试六科给事中之职。
宣德中,因为各地教官缺乏,选国子生三百八十人,除授教职,分教天下学校。
从以上出仕的情况来看,监生入仕并没有一定的规律,官职最高的可以径授从二品的布政使,最低的仅授以没有品级的县学教谕。
每次授官的数量、时间也没有规律,大致以官职空缺的多少而定,总起来看,监生入仕,以洪武朝最多,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
①此后,国家承平日久,科举制度日渐发达,监生入仕越来越少。
王圻《续文献通考》指出:
国初,太学生皆贡自郡邑,选自乡学(指地方儒学)之秀彦者充之,其后乃有各省乡试举人。
时进士科未盛,内而台谏,外而藩臬,率以授太学生之成材者。
自制科既重,太学生成材者与天下贤士,尽入搜罗。
于是内外要重之司,皆归进士;而贡举所称监生者,则(虽)有遗贤,铨人高等不过授以省府幕僚、郡佐州正,而台谏藩臬,则必待其历官有誉而后得之,然亦千百而什一耳。
②监生入仕情况的变化,很好地说明了学校日益被轻视的现实。
(7)沙汰生员明代国子监生之滥,大概始于洪武末年。
如上文所述,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令吏部依次选用监生,毋使淹滞,即反映了这一情况。
至宣德初年,监生之滥已经很严重了,以至于宣宗皇帝同意沙汰生员的奏请。
① 《明史》卷六十九,《选举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79页。
② 《续文献通考》卷四十七,《学校志》,商务印书馆十通本,第3217页。
宣德二年(1427年)礼部尚书胡滢奏准,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堂上官、六科给事中,会同国子监监官,拣选两京国子监及历事各衙门的监生。
凡五十五岁以上及残疾鄙陋等不堪教养、任用的监生,都罢斥为民。
这一年,共有一千九百十五名生员被罢斥为民。
宣德四年(1429年),又放两京国子监生员二百五十三人为民①。
正统七年(1442年),鉴于生员已不过分淹滞,于是停止了拣选,即废除了沙汰之令。
成化二年(1466年),宪宗朱见深又下令,礼部、都察院堂上官会同国子监祭酒,每年一次考选两京国子监生,其中凡老、疾、鄙陋等不堪作养的,都给与冠带,令其原籍闲住。
这一政策实行三年后,也停止了。
此后,随着科举日重,通过学校入仕的机会越来越少,国子监不受重视,监生过滥的问题已不太严重,在弘治、嘉靖年间甚至出现了监生过少的新问题。
总之,明代国子监作为中央的重要学校,从生员的入学资格、分堂肄业,到考试、升级和毕业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和规定。
明初,监生作为士绅,享受优厚的待遇,升官的机会较多,而监规也很严格,使监生循规蹈矩,因而国子监教育很有成效。
明中叶以后,监规积弛,管理较宽松,生员入仕的机会也很少,学校教育渐为科举制度所束缚,败坏了。
2。
府、州、县学生员管理洪武初,下诏各地方政府普遍设立学校,招收生徒,讲论道德。
地方学校从诸生的入学资格,考试到充贡和黜罚,都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执行,也较为严格。
(1)入学资格与名额
明代地方学校生员的入学资格有一个大致的规定,即年龄在15岁以上,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他们一部分来自民间私塾,一部分来自社学。
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规定,社学中俊秀向学的民间子弟,可以充补儒学生员。
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了地方学校生员的名额,其中府学生员为40人,州学生员为30人,县学生员为20人。
由于生员享有很多特权,并有升官的机会,因此要求入学的人很多。
洪武二十年(1387年),又下令增广生员,规定只要民间子弟俊秀向学,就可以让他们入学,不必受数量的限制。
因而,造成了地方学校生员数量大大增加的局面,于是原先各级学校定额内的学生,称为廪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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