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制心理健康教育文稿《爱祖国 学法律 创和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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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心理健康教育文稿《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
学法律助成长创和谐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很高兴今天能利用下午的时间和大家坐在一起探讨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
希望大家在今天我们的交流中有所收获。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交流的题目是《学法律助成长创和谐》【切换】
我们国家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的国家,当今社会处处有法律,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对我们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我们的权利具有保护作用,同时,法律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否则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你能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吗?
【切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切换】
非常好,同学们都知道这些法律的名称,但是里面的具体内容有很多可能同学们就不是能很好的了解了,那么今天我想从三个方面和大家交流:
一、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二、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刑法的相关常识!
三、从心理学的角度告诉大家如何控制和调整自己的情绪,远离违法犯罪
一、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切换】
1、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切换】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六章,119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
2、为什么要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切换】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老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实行了近19年,为什么要改呢?
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由于我国现代经济形势的发展,治安方面面临着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如流动人口问题,在一些大中城市,流动人口实施违法犯罪占到50%以上。
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恶意干扰无线台站的无线电信号。
在计算机方面恶意地制造病毒攻击计算机系统。
还有在乞讨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2)新出现的一些问题,老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一些手段和措施已经不能适应现在面临的治安管理的形势。
老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有三种处罚手段:
警告、罚款和拘留。
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四类。
其中第四类是: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而对于违反我国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随着大型活动越来越多,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对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安全预案没有准备到位,很可能发生一些群死群伤的事件,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这些新的行为,规定了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强制带离现场这些措施。
(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的加强,法制越来越完善,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公安干警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次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几年法制建设非常快,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
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作为、乱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控告、检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了1986年以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根据新的形势,制定并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3、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在内容上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切换】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次把综合治理作为治安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针。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发生在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损害他人财物的轻微的治安案件,首先不是处罚,可以进行一些调解,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协议的,就可以不处罚。
这是因为,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这一类案件,有的是当事人相当熟悉,由于一时的矛盾,一时的情绪冲动打起架来了,或者损害了他人的财物,过后自己又十分后悔,通过人民警察的调解后,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甘心情愿地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补偿,同时通过做受害者一方的工作,对违法行为人的这些过急、冲动的做法,又给予一定的谅解。
这样可以达到一种对于所产生的矛盾,彻底解决这样一个好的效果,比单纯的处罚效果要好得多。
(2)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许多的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老条例总则、分则一共只有四十五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共有一百一十九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了增加。
如足球流氓问题,有一些所谓的球迷,利用人多看球赛的时候,故意闹事,制造事端,破坏体育场馆的秩序,对这一类的足球流氓,相关的处罚当中,明确规定,如果是有这一类的行为,并且受到过治安拘留处罚以后,就可以责令他12个月,不能再进体育场馆观看同类的比赛。
有些人跑到山顶上,切入到了航空管制塔台,对正在飞行当中的航班进行控制,恶意进行引导,这样的例子是已经有了的。
还有就是有些人恶意制造病毒,非法侵入、攻击计算机,使计算机陷入瘫痪。
如乞讨的问题,有些人就瞄准了这一类乞讨的人群,他用欺骗、引诱、胁迫和利用他们去乞讨,他在幕后不劳而获,从中进行剥削。
有些乞讨的人他并不是文明地乞讨,采用抱腿、扯衣服,拦着你不让你走路这种滋扰他人的方式。
有的把路边的井盖偷走了,拿到废品站去卖铁,结果造成车翻人伤的这种事故。
还有对某个人有恨就恶意的给你发上一些信息,侮辱、威胁、恐吓他人,还有一些淫秽的信息,发在人家的手机上,干扰人家的正常生活。
有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我们说隐私是什么呢?
就是说不愿意让人家知道的个人的一些事物,比如说两性的关系,生育,家里的一些不愿意让人家知道的一些情况,有的人他就千方百计去打探人家的隐私,买个照相机,到人家的卧室和浴室里进行偷拍,还有进行偷看,还有的买了一些窃听的设备,窃听人家的谈话,然后加以去散布。
这就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的权益。
对于这一类的行为老条例没有规定,新法做了规定。
还有一些行为,也是反映比较强烈的噪音扰民的问题,夜里睡觉了,在这里把喇叭开得很响,震天动地的,或者说人家在休息的时间,在那里装修,搞的声音非常之大,扰得四邻五舍的就没法休息,也干扰了人家的正常生活。
如养狗,养宠物在人家休息的时间,狗叫的叫人没法休息,这样就干扰了人家的正常生活。
另外,随着我们流动人口的增加,我们对旅馆业、房屋出租、典当业,废旧物品的收购也出现了一些治安方面的问题。
如对于旅馆业,旅客应该按照规定,登记他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现在有些就不登记,很多的案件就是因为没有登记住宿旅客的身份证号码,使公安机关通缉的一些人就在出租屋里头隐藏了下来。
还有就是典当业,对收购的物品,应当登记,对于有些明知是赃物的,也不向公安机关登记,这也会引起一些治安问题。
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老条例相比所增加的一些新的内容。
(3)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
老条例对于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是200元以下,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提高到1000元,并且分了几个档次,低的是200元以下,再往上是500元,再往上是1000元。
原来老条例当中,规定的对于黄、赌、毒的罚款,规定3000元到5000元,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这个数额没再作提高。
(4)在拘留时间方面有了一些限制。
老的条例规定治安拘留时间,大多数的条文都规定15日以下拘留,15日以下这个裁量权比较大,考虑到治安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留15日以下治安拘留的同时,根据行为、危害性、情节的不同,对15日进行了分档,如5日以下、5日到10日、10日到15日三个档次。
这样处罚更有针对性,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程序上的规定
(1)、传唤。
传唤要由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要使用传唤证才能传唤。
考虑到有的时候人民警察在出现场时,接到公民的报案在现场就发现了违法行为人,这时也可以当场口头进行传唤,但是要在笔录当中进行明确的记载。
另外,由于传唤也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传唤的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一般的案件,八小时,这个八小时不是说一直要问八小时,还要让人有休息、吃饭、喝水的时间,不能车轮战,疲劳战。
被传唤人一旦到了公安机关后,就要立即地进行询问、查证,不能放在那儿不问。
有一些案件由于人数比较多,如流动人口,或者说作案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八小时之内很难结束,很难查证完毕,一旦有这样的特殊的情况,这个人又可能被处于拘留处罚的,传唤查证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检查,这也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办案一敲门进去,就开始满房找东西,要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才能进行检查。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检查不能一个人,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人员才能进行,不但要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还要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来证明他的身份。
(3)、扣押,扣押财物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最好还要有被扣押财物的人,如被扣押财物的人在场,还要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扣押财物的人,这样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执法监督,法律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严厉禁止以刑讯逼供、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或者其他的非法方法来搜集证据。
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不能作用处罚的依据。
法律还明确规定不得因违法行为人陈述或者申辩就加重处罚。
违法行为人,如果给处以拘留处罚,有权申请暂缓执行。
如果交了保证金以后,最后也没有避免处罚的执行,保证金予以退还,如果是逃避处罚的,保证金是要没收的。
还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收受人家的财物,徇私舞弊,该查的不查,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接到公民的报警以后,不及时出警的。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监督一章,一共列了11比较突出的行为,都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地规定有这行为之一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有这些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失的,还要进行赔偿。
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当中,对查获的违禁品以及查获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和其他的非法财物怎么处理。
查处治安案件时,有时会涉及到违禁品。
什么是违禁品呢?
如毒品、淫秽物品,一律要收缴。
实施违法行为所用的如赌资、赌具,吸食注射毒品用的用具,都要一律收缴。
难以掌握的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行为的所有的工具。
如,一个人拉了一车人去赌博,公安机关查获后,要不要没收他这个车子?
有的说,有的说要没收,联系用的手机也要没收,还有的说用于赌博的房子也应该没收。
这个车子是不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呢?
不是,因为这个车对于实施赌博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必不可少是什么?
是赌具、麻将牌,房子也不是必不可少,不一定要在房子里打麻将,在露天也可以打。
车子不是必须的,手机也不是实施赌博必不可少的,房子更不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法律做这样的规定,只有直接用于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还是本人所有的,才可以没收、收缴,否则不能收缴。
如偷来的财物,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能有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
查不清被害人的,应该登记注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处理,所得的款项一律上交国库。
好,我简单的介绍了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内容,以后我们有时间再进一步学习。
从现实社会发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当今未成年人法制意识的淡薄,违法现象的增多,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
如果再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一批一批年轻的法盲将涌向社会,将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越来越多,且越来越低龄化。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
一般有一个从劣迹→违纪→违法→犯罪的变化过程。
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矫治,很容易从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我们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未成年人容易出现的不良行为可归纳为以下九种———【切换】
二、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刑罚相关常识
1、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切换】
为什么很多问题少年要偷窃和故意毁坏财物呢?
那是因为他们在偷窃和故意毁坏财物之前,很多都沾染吸烟、去网吧、早恋等恶习,所以同学们在警惕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之前,一定要反思自己有没有上面的三种恶习,如果沾染了,一定要克服,因为:
一是由于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为了达到吸烟等恶习的目的,他们会想方设法弄钱。
从司法实践来看,少年因吸烟等恶习而诱发的盗窃、抢劫犯罪屡有发生;二是吸烟等恶习容易诱发不良交友,从目前少年犯罪的特点来看,95%以上为共同犯罪,他们结伙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吸烟等恶习远离了正常群体的交往,而在这里找到了适度的心理平衡和共同的兴趣。
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恰恰是从吸第一支烟开始的,第一次去网吧、第一次交女朋友开始的。
工读学生高某和李某的案例。
2、旷课、夜不归宿———易受外界侵害【切换】
旷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学习,而且在旷课的时间里很可能会因得不到有效地监护而沾染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擅自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监护,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而导致违法甚至犯罪。
这是今年五月五日发生的一个案例。
高某,12岁。
有学不上,夜不归宿。
经常跟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鬼混。
没有钱了,就呆着高某,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专门去偷药店、超市,高某望风,其他人在里面实施盗窃。
最后几个人同时落网,其他嫌疑人因为年龄已经尝过16周岁,依法被判刑。
而高某因为年龄小,被送入工读学校。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易产生违法行为【切换】
有一些性格好斗、脾气暴躁的孩子,这样的同学一定要注意调整自己的情绪,坚决不能懈怠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合,以防遇到不顺心的事,持刀害人。
工读生王某,凌海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在学校占山为王,打架斗殴,欺负同学。
老师批评,居然顶撞辱骂老师,老师买办法,把他送到了校长室,校长批评他,他居然把校长室的玻璃全部砸碎,最后,被送入工读学校。
工读生李某入校时16岁,因为搞对象和另一个男孩大打出手。
李某上去就给那个孩子一个眼炮,将那个男孩鼻梁子打成骨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向他人索要财物———发展成抢劫【切换】
目前,很多学校个别学生拉帮结伙,以大欺小,在学校里向其他同学借钱,实际上就是变相抢钱。
最近某学校一个13岁的男同学,在校外跳楼身亡。
事件还在调查中。
据记者暗访,目击者看到事发前,就有两名学生在后面追这个跳楼的孩子。
因此,这样做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一旦这些同学触犯法律,悔之晚矣!
还有的同学养成一种不良习惯,想要什么就非得到不可。
如果家长不答应,他可能不择手段去索取,父母往往还蒙在鼓里,直到孩子触犯法律。
有这样一件少年刑事案。
姚某,踹某。
5、携带管制刀具———导致严重违法犯罪【切换】
什么是管制刀具?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规定》,对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刀具,只有法律规定的人员如解放军、武警战士、专业狩猎人员才能持有、携带上述刀具。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要么可能伤害别人,要么可能被他人伤害,导致严重违法犯罪后果的发生。
工读生金某。
不良行为还有: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切换】
观看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切换】
进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黑网吧等场所。
【切换】
最后,提醒同学们:
与品行不良的人交朋友是走向犯罪的开始。
【切换】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团伙化趋向,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比例高达90%。
如:
工读学生万某,初中二年级学生,在原学校学习期间,厌恶学习,学习成绩很差,经常旷课,在校外结交了一伙朋友,他就和这些朋友拜把子,依仗这伙朋友,长期向学校的学生受保护费,累计人民币5000多元,后来被强行收保护费的学生终于不堪重负,向家长说明了情况,家长到派出所报案,最后这个万某被送入工读学校学习。
这里我要提醒所有的同学们,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同学们一定要向家长、学校反映这个情况,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千万不要逆来顺受,他们要多少给多少,如果这样的话,你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也助长了这些问题学生的嚣张气焰。
在这里,我奉劝那些屡次违反校规的同学,不要把不守纪律看成是个简单的小事,违纪、违法、犯罪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如果这样下去的话将你必将走向犯罪的道路。
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下面我给大家讲2个这样的案例:
1、抢劫1.5元钱沦为抢劫犯——【切换】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③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蓝极速惨案!
【切换】
2002年6月16日,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日子了,然而这一天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却令人刻骨铭心。
这天凌晨2点40分左右,位于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一幢小楼2层的招牌为“蓝极速网络”的网吧突然起火。
顿时,烈焰腾腾、势不可挡,大火还引起电器设备和显示器屏幕玻壳爆炸。
由于网吧只有一个门,着火时还锁着,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住,网吧里的人无路逃生。
经市民帮助撬开个别护栏和及时赶到的消防队采取紧急措施后,部分被火围困的网民从窗户跳出或被救出。
待9部消防车将过火面积达100平方米的大火扑灭,火灾当场烧死20人,17名伤者送医院抢救,后受伤者中又有5人死亡。
这场火灾造成的群死群伤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伤亡最多的,而纵火者是几名十四、五岁的中学生,因和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后起意报复,故意纵火将网吧点燃。
北京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认为这几名中学生小刘、小宋、小张(女),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三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判处小刘、小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小张(女)有期徒刑12年,参与纵火的还有小张(男)因不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人们之所以对此案无比震惊,不仅是因为这场火灾造成北京市伤亡之最,更主要的是对几名中学生的罪行竟如此恶性,如此危害社会和他人而触目惊心。
实际,问题的严重性远不止于此,类似“蓝极速”纵火案这样的青少年犯罪并非独一无二。
今天,人们不得不面对严峻的现实,这就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近年来的增长。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
犯罪缘由发人深省【切换】
当我们与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接触过程中,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庞、一行行因悔恨流下的泪水,还有那仍未泯灭的对未来的向往,让人一时无法将他们与“罪犯”这个名称联系起来。
当问及“导致你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时,“受社会上的坏人引诱”、“不想回家”和“自己不学好”的回答占绝大部分。
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如何一步步迷失自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呢?
当然这里不乏家庭、学校、社会对他们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你比如说现在离婚率上升,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社会不良风气等等地影响)而就青少年本身来说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薄弱及行为缺乏自制力,不善于调整自己的情绪等等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所以说,最主要的是我们的内因,因为很少有人强迫另一个人犯罪,不去就杀死这个人,他们大多数都是自觉自愿的。
所以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自己的主观因素还是占主导地位的。
不能因为自己犯罪,而把这个责任都推给家长,学校和社会。
其实,最主要的是我们自己内因在起作用。
未成年人触犯了刑法承担什么责任?
【切换】
未成年人一般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这是一个年龄跨度非常广的概念,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其智力状况、认识水平、责任能力是大不相同的。
相应的,当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也是大不相同的。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这样的界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切换】可见,14周岁是一个法定界限。
不满14周岁的儿童,处于年幼时期,由于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能力有限,所以一般而言。
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他们如果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幼稚无知和是非观念不清造成的。
对此,我们应加强教育,正面引导,而不能作为犯罪加以惩罚。
虽然这个年龄段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一旦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惩罚的,包括道义上的和心灵上的,这样的污点很难完全洗刷,同时你的监护人还要为你付出巨额的赔偿金!
因此,奉劝这个年龄段的同学,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少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切换】这些犯罪包括: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这是相对刑事责任时期。
这个年龄段的少年,一般来说,已经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能够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刑法》要求他们对少数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过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除此以外的其他犯罪,他们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
【切换】这是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6周岁的人,虽然尚未成年,但其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生理和心理也已相当成熟,他们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已经有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我希望大家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违法行为的定义。
(哪位同学能说说)
违法行为【切换】,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那么大家想想,比较一下这四种行为算不算违法行为:
【切换】
1.小明偷了20斤铁卖点上网钱。
(偷窃)500-2000
2.小明拿把刀上街就砍人,把卖菜的砍死了。
(故意杀人)
3.小明闯了红灯。
(违反交通法规)
4.小明贩卖摇头丸。
(贩卖毒品)
四种都是违法行为,只不过第一种和第三种比较轻,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第二种和第四种属于犯罪行为,是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有的同学会想:
只要不犯罪,小偷小摸肯定没事,赚点上网钱就行呗!
这里我想奉劝大家:
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
【切换】
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般都是先沾染上一些不良行为(小偷小摸,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等)有了不良行为又不加以改正,就会发展为违法犯罪。
在我看来,之所以有些同学最后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不注意自我修养、不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对自己要求不严格,不善于调整自己的情绪,不善于给自己积极向上的力量,而总是看到事物的消极一面,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和学校同学、老师的关系紧张,脱离家庭和学校,进入到一些危险的小团体,最后诱发犯罪。
所以,我们一定要善于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让自己的内心始终充满积极、向上的力量,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
那么你一定会远离违法和犯罪。
究竟方面会影响我们的情绪呢?
就是那些事情让我们不高兴,不快乐,让我们痛苦,悲伤,而失去上进的信心?
从而脱离正常的积极向上的群体或者拒绝与别人交流或者融入危害社会的小团体呢?
3、从心理学的角度告诉大家如何控制和调整自己的情绪,远离违法犯罪
究竟有哪些因素让我们不开心呢?
如果挨个问,这一天都说不完,所以我给大家概括一下,一共有四个,也就是四个影响情绪的因素,都能塞进去,不信我们就试试。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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