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docx
- 文档编号:18489057
- 上传时间:2023-08-18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699.82KB
岩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docx
《岩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岩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岩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第一章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5.1岩溶
5.2滑坡
5.3危岩和崩塌
5.4泥石流
5.5采空区
5.6地面沉降
5.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8活动断裂
第二章5.1岩溶
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1.2岩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2.初步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
3.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4.施工勘察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专门问题进行补充勘察。
当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桩基勘察。
5.1.3岩溶场地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
2.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
3.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
4.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系;
5.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
6.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7.当地治理岩溶、土洞和塌陷的经验。
5.1.4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综合物探为主,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岩溶发育地段应予加密。
测绘和物探发现的异常地段,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验证性钻孔。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
5.1.5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线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条件复杂时每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点;
2.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不符合本节第5.1.10条第1款的条件时,应有部分或全部勘探孔钻入基岩;
3.当预定深度内有洞体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应钻入洞底基岩面下不少于2m,必要时应圈定洞体范围;
4.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柱布置勘探孔;
5.在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详细查明其分布;
6.当需查明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形态、塌陷等情况时,应布置适当的探槽或探井;
7.物探应根据物性条件采用有效方法,对异常点应采用钻探验证,当发现或可能存在危害工程的洞体时,应加密勘探点;
8.凡人员可以进入的洞体,均应入洞勘查,人员不能进入的洞体,宜用井下电视等手段探测。
5.1.6施工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布置。
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钎探。
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测。
对大直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应不小于底面以下桩径的3倍并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
5.1.7岩溶发育地区的下列部位宜查明土洞和土洞群的位置:
1.土层较薄、土中裂隙及其下岩体洞隙发育部位;
2.岩面张开裂隙发育,石芽或外露的岩体与土体交接部位;
3.两组构造裂隙交汇处和宽大裂隙带;
4.隐伏溶沟、溶槽、漏斗等,其上有软弱土分布的负岩面地段;
5.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段和大幅度人工降水地段;
6.低洼地段和地表水体近旁。
5.1.8岩溶勘察的测试和观测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可进行连通试验;
2.评价洞隙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作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载荷试验;
3.当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时,可进行湿化、胀缩、可溶性和剪切试验;
4.当需查明地下水动力条件、潜蚀作用,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预测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发展时,可进行流速、流向测定和水位、水质的长期观测。
5.1.9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
1.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2.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
3.工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
4.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
5.1.10当地基属下列条件之一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考虑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1.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
2.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岩土厚度虽小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洞隙或岩溶漏斗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
2)洞体为基本质量等级为Ⅰ级或Ⅱ级岩体,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
3)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4)宽度或直径小于1.0m的竖向洞隙、落水洞近旁地段。
5.1.11当不符合本规范第5.1.10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地基稳定性分析,并符合下列规定:
1.顶板不稳定,但洞内为密实堆积物充填且无流水活动时,可认为堆填物受力,按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
2.当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洞体顶板视为结构自承重体系进行力学分析;
3.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
4.在基础近旁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面滑移的可能;
5.当地基为石膏、岩盐等易溶岩时,应考虑溶蚀继续作用的不利影响;
6.对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可建议采用地基处理或桩基础。
5.1.12岩溶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洞隙、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
3.岩溶稳定性分析;
4.岩溶治理和监测的建议。
条文说明
5.1岩溶
5.1.1岩溶在我国是一种相当普遍的不良地质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工程安全。
特别在大量抽吸地下水,使水位急剧下降,引发土洞的发展和地面塌陷的发生,我国已有很多实例。
故本条强调“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1.2本条规定了岩溶的勘察阶段划分及其相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1.强调可行性研究或选址勘察的重要性。
在岩溶区进行工程建设,会带来严重的工程稳定性问题;故在场址比选中,应加深研究,预测其危害,做出正确抉择;
2.强调施工阶段补充勘察的必要性;岩溶土洞是一种形态奇特、分布复杂的自然现象,宏观上虽有发育规律,但在具体场地上,其分布和形态则是无常的;因此,进行施工勘察非常必要。
岩溶勘察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强调下列各点:
1.重视工程地质研究,在工作程序上必须坚持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先导;
2.岩溶规律研究和勘探应遵循从面到点、先地表后地下、先定性后定量、先控制后一般以及先疏后密的工作准则;
3.应有针对性地选择勘探手段,如为查明浅层岩溶,可采用槽探,为查明浅层土洞可用钎探,为查明深埋土洞可用静力触探等;
4.采用综合物探,用多种方法相互印证,但不宜以未经验证的物探成果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地基处理的依据。
岩溶地区有大片非可溶性岩石存在时,勘察工作应与岩溶区段有所区别,可按一般岩质地基进行勘察。
5.1.3本条规定了岩溶场地工程地质测绘应着重查明的内容,共7款,都与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密切有关。
岩溶洞隙、土洞和塌陷的形成和发展,与岩性、构造、土质、地下水等条件有密切关系。
因此,在工程地质测绘时,不仅要查明形态和分布,更要注意研究机制和规律。
只有做好了工程地质测绘,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勘探测试,为分析评价打下基础。
土洞的发展和塌陷的发生,往往与人工抽吸地下水有关。
抽吸地下水造成大面积成片塌陷的例子屡见不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时应特别注意。
5.1.4岩溶地区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的目的,是查明拟建场地岩溶发育规律和岩溶形态的分布规律,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判释。
勘探点间距宜适当加密;勘探孔深度揭穿对工程有影响的表层发育带即可。
5.1.5详勘阶段,勘探点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
对地质条件复杂或荷载较大的独立基础应布置一定深度的钻孔。
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应一柱一孔予以控制。
当基底以下土层厚度不符合第5.1.10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根据荷载情况,将部分或全部钻孔钻入基岩;当在预定深度内遇见洞体时,应将部分钻孔钻入洞底以下。
对荷载大或一柱多桩时,即使一柱一孔,有时还难以完全控制,有些问题可留到施工勘察去解决。
5.1.6施工勘察阶段,应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轻型动力触探、钎探或静力触探,判断土洞的存在,桂林等地经验证明,坚持这样做十分必要。
5.1.7土洞与塌陷对工程的危害远大于岩体中的洞隙,查明其分布尤为重要。
但是,对单个土洞一一查明,难度及工作量都较大。
土洞和塌陷的形成和发展,是有规律的。
本条根据实践经验,提出在岩溶发育区中,土洞可能密集分布的地段,在这些地段上重点勘探,使勘察工作有的放矢。
5.1.8工程需要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进行一些洞体顶板试验,积累资料。
目前实测资料很少,岩溶定量评价缺少经验,铁道部第二设计院曾在高速行车的条件下,在路基浅层洞体内进行顶板应力量测,贵州省建筑设计院曾在白云岩的天然洞体上进行两组载荷试验,所得结果都说明天然岩溶洞体对外荷载具有相当的承受能力,据此可以认为,现行评价洞体稳定性的方法是有较大安全储备的。
5.1.9当前岩溶评价仍处于经验多于理论、宏观多于微观、定性多于定量阶段。
本条根据已有经验,提出几种对工程不利的情况。
当遇所列情况时,宜建议绕避或舍弃,否则将会增大处理的工程量,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
5.1.10第5.1.9条从不利和否定角度,归纳出了一些条件,本条从有利和肯定的角度提出当符合所列条件时,可不考虑岩溶稳定影响的几种情况。
综合两者,力图从两个相反的侧面,在稳定性评价中,从定性上划出去了一大块,而余下的就只能留给定量评价去解决了。
本条所列内容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有关部分一致。
5.1.11本条提出了如不符合第5.1.10条规定的条件需定量评价稳定性时,需考虑的因素和方法。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关键在于查明岩溶的形态和计算参数的确定。
当岩溶体隐伏于地下,无法量测时,只能在施工开挖时,边揭露边处理。
第三章5.2滑坡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2.2滑坡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滑坡及其邻近地段。
比例尺可选用1:
200—1:
1000。
用于整治设计时,比例尺应选用1:
200—1:
500。
5.2.3滑坡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搜集地质、水文、气象、地震和人类活动等相关资料;
2.滑坡的形态要素和演化过程,圈定滑坡周界;
3.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等的分布;
4.树木的异态、工程设施的变形等;
5.当地治理滑坡的经验。
对滑坡的重点部位应摄影或录像。
5.2.4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和滑坡形态确定。
除沿主滑方向应布置勘探线外,在其两侧滑坡体外也应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线。
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40m,在滑坡体转折处和预计采取工程措施的地段,也应布置勘探点。
勘探方法除钻探和触探外,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5.2.5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最下一层滑面,进入稳定地层,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地层一定深度,满足滑坡治理需要。
5.2.6滑坡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各层滑坡面(带)的位置;
2.查明各层地下水的位置、流向和性质;
3.在滑坡体、滑坡面(带)和稳定地层中采取土试样进行试验。
5.2.7滑坡勘察时,土的强度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室内、野外滑面重合剪,滑带宜作重塑土或原状土多次剪试验,并求出多次剪和残余剪的抗剪强度;
2.采用与滑动受力条件相似的方法;
3.采用反分析方法检验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5.2.8滑坡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有代表性的分析断面,正确划分牵引段、主滑段和抗滑段;
2.正确选用强度指标,宜根据测试成果、反分析和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3.有地下水时,应计入浮托力和水压力;
4.根据滑面(滑带)条件,按平面、圆弧或折线,选用正确的计算模型;
5.当有局部滑动可能时,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尚应验算局部稳定;
6.当有地震、冲刷、人类活动等影响因素时,应计及这些因素对稳定的影响。
5.2.9滑坡稳定性的综合评价,应根据滑坡的规模、主导因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稳定性验算结果进行,并应分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5.2.10滑坡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滑坡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滑坡的形态要素、性质和演化;
3.提供滑坡的平面图、剖面图和岩土工程特性指标;
4.滑坡稳定分析;
5.滑坡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条文说明
5.2滑坡
5.2.1拟建工程场地存在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滑坡勘察;拟建工程场地附近存在滑坡或有滑坡可能,如危及工程安全,也应进行滑坡勘察。
这是因为,滑坡是一种对工程安全有严重威胁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产生严重后果。
考虑到滑坡勘察的特点,故本条指出,“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滑坡勘察阶段的划分,应根据滑坡的规模、性质和对拟建工程的可能危害确定。
例如,有的滑坡规模大,对拟建工程影响严重,即使为初步设计阶段,对滑坡也要进行详细勘察,以免等到施工图设计阶段再由于滑坡问题否定场址,造成浪费。
5.2.3有些滑坡勘察对地下水问题重视不足,如含水层层数、位置、水量、水压、补给来源等未搞清楚,给整治工作造成困难甚至失败。
5.2.4滑坡勘察的工作量,由于滑坡的规模不同,滑动面的形状不同,很难做出统一的具体规定。
因此,应由勘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条只规定了勘探点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对规模小的滑坡,勘探点的间距应慎重考虑,以查清滑坡为原则。
滑坡勘察,布置适量的探井以直接观察滑动面,并采取包括滑面的土样,是非常必要的。
动力触探、静力触探常有助于发现和寻找滑动面,适当布置动力触探、静力触探孔对搞清滑坡是有益的。
5.2.7本条规定采用室内或野外滑面重合剪,或取滑带土作重塑土或原状土多次重复剪,求取抗剪强度。
试验宜采用与滑动条件相类似的方法,如快剪、饱和快剪等。
当用反分析方法检验时,应采用滑动后实测主断面计算。
对正在滑动的滑坡,稳定系数Fs可取0.95—1.00,对处在暂时稳定的滑坡,稳定系数Fa可取1.00—1.05。
可根据经验,给定c、φ中的一个值,反求另一值。
5.2.8应按本条规定考虑诸多影响因素。
当滑动面为折线形时,滑坡稳定性分析,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稳定安全系数:
当滑坡体内地下水已形成统一水面时,应计入浮托力和动水压力。
图5.1 滑坡稳定系数计算
滑坡推力的计算,是滑坡治理成败以及是否经济合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滑坡的定量评价。
因此,计算方法和计算参数的选取都应十分慎重。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0)采用的滑坡推力计算公式,是切合实际的。
本条还建议采用室内外试验反分析方法验证滑面或滑带上土的抗剪强度。
5.2.9由于影响滑坡稳定的因素十分复杂,计算参数难以选定,故不宜单纯依靠计算,应综合评价。
第四章危岩和崩塌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3.2危岩和崩塌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产生崩塌的条件及其规模、类型、范围,并对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3.3危岩和崩塌地区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
500~1:
1000;崩塌方向主剖面的比例尺宜采用1:
200。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2.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岩性特征和风化程度;
3.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
4.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
5.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
6.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5.3.4当需判定危岩的稳定性时,宜对张裂缝进行监测。
对有较大危害的大型危岩,应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滚落方向、途径、危害范围等作出预报。
5.3.5各类危岩和崩塌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模大,破坏后果很严重,难于治理的,不宜作为工程场地,线路应绕避;
2.规模较大,破坏后果严重的,应对可能产生崩塌的危岩进行加固处理,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
3.规模小,破坏后果不严重的,可作为工程场地,但应对不稳定危岩采取治理措施。
5.3.6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阐明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类型,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条文说明
5.3危岩和崩塌
5.3.1、5.3.2在山区选择场址和考虑总平面布置时,应判定山体的稳定性,查明是否存在危岩和崩塌。
实践证明,这些问题如不在选择场址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及早发现和解决,会给工程建设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本条规定危岩和崩塌勘察应在选择场址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
危岩和崩塌的涵义有所区别,前者是指岩体被结构面切割,在外力作用下产生松动和塌落,后者是指危岩的塌落过程及其产物。
5.3.3危岩和崩塌勘察的主要方法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着重分析研究形成崩塌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地形条件:
斜坡高陡是形成崩塌的必要条件,规模较大的崩塌,一般产生在高度大于30m,坡度大于45°的陡峻斜坡上;而斜坡的外部形状,对崩塌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在上陡下缓的凸坡和凹凸不平的陡坡上易发生崩塌;
2.岩性条件:
坚硬岩石具有较大的抗剪强度和抗风化能力,能形成陡峻的斜坡,当岩层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时易产生崩塌;软硬岩石互层,由于风化差异,形成锯齿状坡面,当岩层上硬下软时,上陡下缓或上凸下凹的坡面亦易产生崩塌;
3.构造条件:
岩层的各种结构面,包括层面、裂隙面、断层面等都是抗剪性较低的、对边坡稳定不利的软弱结构面。
当这些不利结构面倾向临空面时,被切割的不稳定岩块易沿结构面发生崩塌;
4.其他条件:
如昼夜温差变化、暴雨、地震、不合理的采矿或开挖边坡,都能促使岩体产生崩塌。
危岩和崩塌勘察的任务就是要从上述形成崩塌的基本条件着手,分析产生崩塌的可能性及其类型、规模、范围,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预测发展趋势,为评价场地的适宜性提供依据。
5.3.4危岩的观测可通过下列步骤实施:
1.对危岩及裂隙进行详细编录;
2.在岩体裂隙主要部位要设置伸缩仪,记录其水平位移量和垂直位移量;
3.绘制时间与水平位移、时间与垂直位移的关系曲线;
4.根据位移随时间的变化曲线,求得移动速度。
必要时可在伸缩仪上联接警报器,当位移量达到一定值或位移突然增大时,即可发出警报。
5.3.5《94规范》有崩塌分类的条文。
由于城市和乡村,建筑物与线路,崩塌造成的后果对不同工程很不一致,难以用落石方量作为标准来分类,故本次修订时删去。
5.3.6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在查明形成崩塌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圈出可能产生崩塌的范围和危险区,评价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方案的建议。
第五章5.4泥石流
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5.4.2泥石流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泥石流的形成条件和泥石流的类型、规模、发育阶段、活动规律,并对工程场地作出适宜性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4.3泥石流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
测绘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
测绘比例尺,对全流域宜采用1:
50000;对中下游可采用1:
2000-1:
10000。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等情况;
2.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
3.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和风化程度;查明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
4.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查明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
5.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和最大粒径;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6.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
7.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和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
8.当地防治泥石流的经验。
5.4.4当需要对泥石流采取防治措施时,应进行勘探测试,进一步查明泥石流堆积物的性质、结构、厚度,固体物质含量、最大粒径,流速、流量,冲出量和淤积量。
5.4.5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宜遵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4.6泥石流地区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Ⅰ1类和Ⅱ1类泥石流沟谷不应作为工程场地,各类线路宜避开;
2.Ⅰ2类和Ⅱ2类泥石流沟谷不宜作为工程场地,当必须利用时应采取治理措施;线路应避免直穿堆积扇,可在沟口设桥(墩)通过;
3.Ⅰ3类和Ⅱ3类泥石流沟谷可利用其堆积区作为工程场地,但应避开沟口;线路可在堆积扇通过,可分段设桥和采取排洪、导流措施,不宜改沟、并沟;
4.当上游大量弃渣或进行工程建设,改变了原有供排平衡条件时,应重新判定产生新的泥石流的可能性。
5.4.7泥石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泥石流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分布和特征,绘制专门工程地质图;
3.划分泥石流类型,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适宜性;
4.泥石流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条文说明
5.4泥石流
5.4.1、5.4.2泥石流对工程威胁很大。
泥石流问题若不在前期发现和解决,会给以后工作造成被动或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故本条规定泥石流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完成。
泥石流虽然有其危害性,但并不是所有泥石流沟谷都不能作为工程场地,而决定于泥石流的类型、规模,目前所处的发育阶段,暴发的频繁程度和破坏程度等,因而勘察的任务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做出确切的评价,正确判定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和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4.3泥石流勘察在一般情况下,不进行勘探或测试,重点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沟口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即包括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
现将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泥石流沟谷在地形地貌和流域形态上往往有其独特反映,典型的泥石流沟谷,形成区多为高山环抱的山间盆地;流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岩溶 不良 地质 作用 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