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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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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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合同
基金销售合同
篇一:
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发》(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委托
甲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乙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甲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3)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
足额取得代理销售费用。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式,保证基金代理销售交易的正常、高效进行,并负责由甲方认购、参与、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工作。
接受乙方对甲方的代理销售业务情况进行合理监督。
(3)甲方应该严格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约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乙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8)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甲方认购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提供持续服务。
(9)在签订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
(10)对因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甲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
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基金的销售机构,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代理关系。
甲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独立承担销售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基金投资者、委托理财或乙方损失时,甲方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基金销售机构而免除。
乙方不对甲方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甲方办理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制度。
(3)要求甲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
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甲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经行监督。
对因甲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甲方意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及时向甲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利益。
2、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点等。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甲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甲方在业务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甲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乙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的约定通过甲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说、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甲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甲方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乙方可以协助甲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内容,甲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乙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
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5、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基金宣传材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经行的客户推荐时向客户提供。
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的一致性。
6、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5)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乙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甲方负责合同/合伙协议的发放、签署及回收。
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等资料提供给乙方并留存一份备查。
2、资金交收
(1)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乙方基金产品募集专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2)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等,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皆通过此账户办理。
如甲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乙方出具正式盖章案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客户服务
(1)甲乙双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根据乙方及时提供的准确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基金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准确的获取相关信息。
(三)业务资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
篇二:
基金代销主协议(上传版)
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
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及时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点等。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
议中的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销售基金产品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
(6)对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负责经由乙方认购、参与、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工作。
接
受甲方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情况进行的合理监督。
(3)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约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8)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提供持续服务。
(9)在签订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
(10)对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基金的销售机构,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代理关系。
乙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独立承担销售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基金投资者、委托财产或甲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地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基金销售机构而免除。
甲方不对乙方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
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5、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基金宣传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
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6、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基金合同/合伙
篇三:
基金代销协议(通用版)1000w以上销售额度使用版本
有限公司
与
深圳市中金信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之合作协议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深圳市中金信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资金、客户、网络、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拟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募集、投资项目推荐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范围
(一)推荐基金客户
甲方应根据乙方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与特点,结合自身客户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的前提下,仅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客户提供基金背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乙方制订合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材料和募集方案;2、协助乙方筛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进行投资者培
训教育;
3、协调合格投资者与乙方之间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等事宜进
行沟通互动;
4、向乙方提供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路演推介平台;
5、在法律法规许可时可在甲方平台发行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6、为乙方提供本阶段相配套的税收、财务、金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甲方在此承诺:
为乙方推荐潜在的基金投资者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亦不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承销的基金产品
1.产品名称:
中金.广佛卫星城(以下简称广佛卫星城基金),产品规模:
18000万元人民币,
2、广佛卫星城基金期限:
6个月
投资额度50万元≤认购金额<1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11%投资额度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12%投资额度3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12.5%;投资额度认购金额<5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13%;
3、收益分配方式:
按季分配收益,到期分配本金,分配日为每季的末月20日。
二、费用额度及支付方式
(1)渠道承销佣金支付标准详见《渠道承销佣金支付比例及支付标
准》(附件2)。
(2)若销售在3,000万元以上,且事先以《基金发行渠道费用确认
表》(附件1)明确的,则渠道承销佣金支付标准应根据双方确认的《基金发行渠道费用确认表》(附件1)中约定的各项费用比例来计算。
(3)渠道承销佣金结算时间为:
基金发行结束,且投资者认购资金
到位后,按甲方承销实际到位资金总额乘以上表对应承销佣金费率计算后,在基金发行期结束后月内支付。
三、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
三方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对双方的合作及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
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双方对于其在合作协议期间所获悉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必须绝对保密,也
应促使其雇员和代理人保密。
上述信息的保密期限自获悉之日起1年,若1年内该信息已成为公开信息,则至其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四、其他条款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原因需对本
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月,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
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深圳市中金信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
基金发行渠道费用确认表
说明:
1、渠道承销佣金结算时间为,基金发行结束,且投资者认购资金到位后,按甲方承销实际到位资金总额乘以上表对应承销佣金费率计算。
2、管理费及业绩奖励提成分享的结算时间为,乙方实际收到基金管理费及业绩奖励提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承销实际到位资金总额乘以上
表对应比例计算,支付给甲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5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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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销售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