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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
毕业论文2-13
(二)刑事诉讼冤错案形成原因3
(三)近年来几例典型的刑事诉讼冤错案件5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7
(三)设置跨行政区域法院10
参考文献13
诚信承诺书
本人作为《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
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
胡晶荧
2017
年
5
月
27
日
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
[摘要]刑事诉讼冤错案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目前我国刑事冤错案还仅在纠错阶段,事后纠错虽然维护了司法公正,但是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却难以弥补。
刑事冤错案应当更注重防范,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不仅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公正,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权。
追究刑事诉讼冤错案发生的根源,还在于我国不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于从源头上遏制冤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冤错案;审判中心;刑事诉讼改革
[Abstract]Thecriminalinjusticemisjudgedthedestructionofthesocialorder,affectthecourseofjustice.Atpresentourcountry'scriminalinjusticemisjudgedstillonlyinthecorrectionphase,aftercorrectioninwhilemaintainingthejudicialjustice,butthedamageisirreparable.Criminalinjusticemisjudgedshouldfocusmoreonprevention,preventionofmisjudgedcasesnotonlyfundamentallymaintainsocialjust,moreimportantistoprotecthumanrights.Andfindthecausesofcriminalprocedureinjusticemisjudgedoccurred,butalsoinourcountryisnotperfectthecriminallitigationsystem,promotethereformofthetrialcenteredcriminalproceduresystem,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occurrenceoftherootcausesofinjusticemisjudgedcases.
[Keywords]Criminalproceedings;Miscarriageofjustice;Trialcenter;Reformofcriminalprocedure
一、刑事诉讼冤错案的成因
(一)刑事诉讼冤错案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诉讼冤错案概念
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收集或认定证据错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追诉被告人错误,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错误。
刑事冤案是指被告人没有为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却受到了刑罚处罚。
总之,刑事冤错案是指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者承担了与其罪责不相适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冤错案件的发生使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大大下降,在笔者看来,冤错案件的防范要比纠正更加重要,从源头遏制冤错案的发生,才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2.刑事诉讼冤错案的特征
(1)刑事冤错案的主体往往是相较于公检法机关的弱势群体,且冤错案的受害人大多遭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2)刑事冤错案必须是侦查错误,起诉错误或裁判错误,错误存在于多个环节或一个环节。
(3)刑事冤错案常常是起点错导致结果错,检察院法院都不能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
(4)冤错案件的被告人通常得不到有效辩护。
实践中大多被告人缺少法律知识,不知道维权方式,公检法机关很少能主动告知被告人权利,因此不能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律师援助,或者虽然获得律师辩护,但大多是没有经验的年轻律师或律师辩护态度消极,仅仅完成程序上的辩护,使辩护流于形式。
(二)刑事诉讼冤错案形成原因
1.错误的刑事诉讼理念
(1)轻易采信刑讯逼供获取的有罪供述
无论是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案还是河南赵作海案,这些冤案的形成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当事人在狱中多次写申冤材料描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却都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反而侦查机关获得的有罪供述却最终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轻易采信口供,不能仅凭口供定案,但现实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得到贯彻执行尤为难得。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可以增强法院及其法官的独立性,在法庭证据认定的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告人的发言,确定是经非法方法获取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要严格排除其在认定案件性质中的适用,不轻易采信公诉人提供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对防范冤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2)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
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中央集权国家,在封建时期行政机关的长官一直兼任司法机关的长官。
[1]长期以来的封建专制导致政府对公民的人权不够重视,对待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宁愿杀错,不能放过”的思想。
这是我国冤错案形成的观念起点,也是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在对案件事实查证属实之前,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从而导致尚未对关键物证进行认真调查复核或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就轻易认定案件事实,冤错案发生也在所难免”。
[2]改革首先要在思想上变革,其次才能到制度上的变革,最后才是实践上的落实。
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提出强烈质疑,我们应当首先在思想上改变这种情况。
(3)实践中的控辩失衡
侦查中心主义诉讼制度为冤错案件的滋生提供了生存土壤。
一方面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主导庭审的全过程。
被告人的律师和检察机关不能进行充分的辩论,辩论权对法官裁判权的行使没有丝毫制衡作用。
[3]另一方面在大多数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处于优势地位的。
采用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导致侦查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占主要地位,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围绕侦查展开活动,那么检察机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侦查机关的起诉代言人,法庭审判很难起到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效果。
(4)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
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网络媒体发达。
一些国家机关总是以稳定为借口,将原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装扮到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环境中,让司法机关在很多案件的审理中不能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在政治体制上,法院系统本来就受到行政机关人财物的管理,又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大格局在,法院审判很难做到不受影响。
并不是说法院审判不应当考虑社会影响,而是要求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不应当被“和谐稳定”牵着鼻子走,而应当依法办案,特别是不能拿表面上“网民”的意见,“网民”公民权来侵犯真正的公民权。
2.不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
(1)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不可能事先规定每个案件的方方面面,法官必须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庭审证据质证过程中,有关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需要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判断。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律师的辩护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到制约裁判权的作用。
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很容易形成个人的看法,造成偏听偏信的现象。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缺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我国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4]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但是实践中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以致非法证据的发现和排除存在不少困难。
虽然法律规定要求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在24小时内送往看守所,这是由于看守所内人多,设施齐全,侦查机关不易搞小动作,但是这也不能完全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情况的发生。
在看守所内甚至也发生一些匪夷所思的死亡情况,比如在湖北荆州发生的薛某在看守所内离奇死亡,公安局对外宣称薛某系洗脸时溺亡。
还有云南李乔明在看守所内因为和狱友玩“躲猫猫”时头部撞墙而死。
更有甚者在看守所内喝凉水,喝多了导致意外身亡。
我们不能否定这些离奇的看守所死亡案件无一不是对刑讯逼供的掩盖。
所以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应当从法院开始,而应该从侦查开始,只有从源头梳理,才能真正做到保障人权。
(三)近年来几例典型的刑事冤错案件
1.亡者归来型
2005年,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归来后,检察机关最后一次找佘祥林调查案件情况时,佘祥林依旧不敢承认自己没有杀害张在玉,甚至觉得是检察院在给他“下套”。
直到法院重审宣判无罪,佘祥林才敢相信这一切都是真的。
佘祥林在近八年的狱中生活经历了什么可想而知,同年4月1日,佘祥林才得以走出监狱的大门。
无独有偶,2010年已经“被害”的赵振响回到赵楼村,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定是赵振响无疑,赵作海杀人案才被依法重审,此后虽然该案的负责人受到严厉追究,赵作海也依法获得国家赔偿,但是这么大的冤案对法律尊严的摧毁,对当事人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
2.真凶再现型
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已于2013年依法进行再审,浙江省高院经过再审程序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张高平、张辉无罪释放,入狱十年的张氏叔侄终于得以沉冤昭雪。
司法纠错程序最终还是还给社会一个正义,但这个正义却迟来了十年。
3.司法纠错沉冤昭雪型
杨德武在2000年被判杀害其岳母,2016年才经过重审被叛无罪释放,在十五年的冤狱中写了五千多封申述信,日记本中记载两百多个单位联系方式。
十五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五分之一,冤错案件对当事人的伤害触目惊心。
英国有句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在实体公正方面,司法裁判的结果必须公正且及时,否则虽然结果公正但是依旧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在程序方面维护社会公正是司法裁判的目的。
公正的判决结果必须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而符合法定程序首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近年来,我国除了冤错案件外还存在很多超期羁押的的情况,笔者认为这也属于冤错案件的范围,因为它和冤错案一样都非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侵犯了法律的尊严。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属性,[5]任何案件都应当及时侦查,及时起诉,及时判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结果。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迟来的正义会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冤错案件屡禁不止,不仅给无辜的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精神和身体上的损害,而且给社会正义带来不利影响,更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
刑事诉讼冤错案不能仅仅止步于纠错,更应当关注防范。
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冤错案产生的一大制度缺口,加快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弥补制度的缺口,对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诉讼冤错案的防范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各种冤错案件不断被发现。
法院系统行政化,司法机关过度依赖行政机关等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首要原因。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防范冤错案件发生,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审理,维护被告人权益,提高司法权威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
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有关案件的一切程序,包括侦查程序,起诉程序的全部内容都围绕案件的审判程序展开,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
第一,在侦查和起诉上,要提高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
在审判上,法院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主体,只有法院才能裁判其是否触犯刑事法律并依法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第二,在证据的认定上,得到法庭认可的证据不仅证据本身要合法,证据收集主体要合法,而且证据的收集程序也要合法,属于非法证据的必须依法排除适用;第三,在辩护制度上,要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切实保障有效辩护……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诉讼大多是以侦查为中心,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法庭的审判仅浮于程序,这不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件,不利于人权保护。
上文说到,我国近年来的冤错案件往往是起点错,错到底,这就意味着法庭审判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证案件正确处理,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作用。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于保障人权尤为迫切,是防范冤错案的重要途径,应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侦查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使得刑事案件全程都存在有罪推定倾向,冤错案才得以生根发芽。
因此,要着力推进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冤错案发生。
近日,“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把规范侦查权的合法行使放在主要位置”。
[6]审判中心要求侦查主体在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时,应当全面收集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同时严格规范口供印证方法的使用,而且要坚持程序合法,主动创新收集认定证据的机制,保障侦查主体合法行使侦查权。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增加了公检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展现的是公安机关侦查完案件就基本定案了,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更像毫无意义的复核程序,公检法之间的制约丝毫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据调查,冤假错案往往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相伴而生,然而检察院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很少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审判中也没有发挥其制约作用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
因此,只有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才能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审判,从而防范冤假错案。
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对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是我国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法院审判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崇高地位。
“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是将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而看待的,据此,法院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他诉讼主体尊重并服从法官的裁决”。
[7]法院可以发挥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作用。
过去侦查中心主义使公众往往只知公安而无视法院,法院司法权威被忽视。
审判中心诉讼制度使司法权威得到提高,在一定意义上又促进了司法公正,从而对保障人权产生积极作用。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能仅仅依靠法院的一己之力,这是一项关乎社会方方面面的工程,只有公检法机关相互合作才能完成。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检法机关都有要求,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合法行使侦查权,按照庭审证据要求收集证据。
其次,要求检察院按照庭审证据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
“最后,要求法院依法认定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合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审判中心强调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对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
[8]
对中外冤错案件进行研究,不难发现,冤错案件的发生通常从侦查阶段就开始出现错误,检察院和法院很少能纠正错误。
所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能仅依靠法院,要从侦查阶段开始,无论是审查批捕、提起公诉还是庭前会议、法庭调查都应当围绕审判活动展开,依法按照庭审要求改革刑事诉讼制度,审判中心改革不仅是法院的责任,更是公检法三方面的责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法院事后倒逼,而是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每个阶段都适用统一的证据证明标准。
另一方面,法院要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加强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对于可以或应该受到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依法指定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保证被告人得到有效辩护,可以适当延长法庭审理时间,切实保障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公正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追求效率。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防范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方式,审判中心诉讼制度要求每起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
而不再像侦查中心一样,侦查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在检察院法院没有发挥制约作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冤错案件。
统一证明标准提高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证明力的要求,提高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的要求,对于防范冤错案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对任何犯罪嫌疑人确定其有罪都应当经过法院的依法审判,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既是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关系,也是一个案件从开始到结束,三个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和依次推进的关系。
只有制度改革了,弥补了程序上的漏洞,才能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三、防范刑事诉讼冤错案的路径
(一)刑事证据审查方面的改革
1.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在实践中,这项原则很难发挥作用。
疑罪从轻的审判思想是造成我国大量冤错案件的又一重要原因。
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重要法律原则,不能让任何一个无罪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理想基石。
追求破案和审判效率的前提是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在河南赵作海杀妻案中,其实对于认定赵作海有罪的证据并不充分,赵作海于1999年就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逮捕,一直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直至2002年全国清理超期羁押期间才又被提起公诉,而法院却没有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判赵作海无罪释放。
这就是典型的因为没有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而产生的冤错案件。
2.加强实物证据审查
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的“王牌证据”,其他实物证据大多是依据口供转化而来,冤错案件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模式要求在案件侦查到审判的每个阶段都不能仅依赖口供,应主要根据实物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加强实物证据的审查有两个要求,在技术方面,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要更注重偏远地区侦查技术的更新,确保侦查水平全国范围内不会有太多差异。
在侦查模式上,要转变传统的思路,开拓侦查案件的新方法,强化技术手段在侦查实物证据中的运用。
3.严格规范“口供印证主义”证明模式
长期以来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导致我国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迷信口供,形成口供印证主义证明模式。
口供印证主义是指在侦查案件中侦查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再以该供述为中心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使用,但是根据口供侦查得来的证据属于合法证据,“口供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充分满足了公安司法机关对目的追求和对成本的控制”。
[9]所以侦查机关采用口供印证主义有不少便利。
这其实也是助长冤错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侦查机关可以在审讯的过程中不断地“提醒”犯罪嫌疑人“在哪里、什么时间、做了什么样的违法行为”。
比如在杨志杰冤案中,他曾在侦查机关的讯问中六次补正口供,最终使证据达到了证明杨志杰就是罪犯的证明程度。
由此可见,在口供印证主义模式下,侦查机关很容易隐藏自己的小动作。
4.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两方面要求:
首先是技术的改进,我国地区发展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偏远山区录音录像的设备和资金不到位,应当加大对这些地方的资金投入,这也是保障地区之间审判公平的应有之义。
其次是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如果制度没跟上,录音录像也只是个摆设,制度的设置可以保障录音录像工作不流于形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的录音录像工作做定期的和不定期的检查,法院在庭审中要加强对证据特别是口供录音录像的审查,也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录音录像设备的检查和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实现保障人权等预期效果。
5.强化非法证据排除
在侦查中心的诉讼制度下,非法证据是构成刑事诉讼冤错案的主要推手,但无论是律师,还是法院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时都面临重重阻碍。
特别是我国法律没有赋予被告人提请侦查人员到庭说明的权力,却要求被告人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提供证明证据非法性的线索。
推进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可以弥补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漏洞,防范冤错案的发生。
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首先要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现在我们国家基本技术手段已经完善,但是在实务中的运用却让人大失所望,主要因为制度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步伐。
审判中心就是要求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能得到证明,录音录像是证明证据合法性最有效的手段,应当规定讯问笔录记载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时,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其次在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时的规定,应当排除用说明材料的方式代替本人出庭。
只有面对面才能保障律师的质证,保障被告人的有效辩护。
凡是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都应当排除适用。
(二)设置巡回法庭
几千年以来的封建特权思想、集权思想、官本位思想,还依然存在于我国的行政司法机关。
[10]目前,我国地方法院受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过多。
中央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巡回法庭,探索法院系统独立统一管理自己的人财物,以此来摆脱地方行政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的制约。
大多数的当事人认为,由于“主客场”跟“人情官司”的存在,打官司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跨行政区域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很介意案件是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进行管辖,因为这些法院可能对地方进行保护从而导致审案不公。
设立巡回法庭,会使得绝大多数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交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加强司法公正。
现如今,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从而导致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专业水平相差较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审判专业性不高,司法人员缺乏审判经验。
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审判提供科学指导,地方的一些疑难案件无需经过复杂的程序就能通过巡回法院进行审判,在提高了疑难案件审理公正性的同时,也减轻了最高法办案压力,使最高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司法公正的能动作用。
巡回法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因此他代表着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效力一样,都属于终审判决,中间没有上诉的环节,设立巡回法庭会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公正,更加精确无误,能够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三)设置跨行政区域法院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可以促进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是法院不再受行政机关干涉,独立管理自己的人力资源、物资和经费。
第二是探索设置不同于按照行政区划法院的管辖制度。
以往,基层公安机关、司法机构等在人、财、物等方面较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很难顶住外来压力,[11]法院行使审判权很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
在我国有个明显的现象是行政权远大于司法权,“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早就不是个别现象了。
而且目前我国地方法院在管辖跨行政区划的案件时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难免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做出有利于该行政区划的判决。
跨区域行政法院设置使得法院不再受到行政机关人、财、物的管理限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巡回法庭毕竟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无论是受理案件的数量还是受案范围都不可避免的存在限制,司法体制的改革也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事情,所以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可以和巡回法庭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保障人权,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我国东部和西部地区,沿海和内陆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司法资源分配不能完全吻合一个地方的司法需要,出现很多有案无人和有人无案的尴尬情况。
尝试和行政区划相对分离的法院系统无疑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也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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