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审计程序.docx
- 文档编号:18473702
- 上传时间:2023-08-18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8.69KB
具体审计程序.docx
《具体审计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具体审计程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具体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错误及舞弊具体审计程序
一、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财;
4、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7、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二、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本组织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1、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6、偷逃税款;
7、其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三、舞弊的预防
1、舞弊的预防是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舞弊的发生,或在舞弊行为发生时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内。
2、建立、健全组织的内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的主要途径。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以下主要内容以协助组织预防舞弊:
1)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2)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3)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5)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6)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4、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
四、舞弊的检查
1、舞弊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2、舞弊的检查通常由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的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实施。
3、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舞弊检查:
1)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2)对参与舞弊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3)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4)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适当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5)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4、在舞弊检查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评价查明的事实,以满足下列要求:
1)确定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
2)设计适当程序,对组织未来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
3)使内部审计人员了解、熟悉相关的舞弊迹象特征。
五、舞弊的报告
1、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适当管理层报告舞弊预防、检查的情况及结果。
2、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1)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2)舞弊行为已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3)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3、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1)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2)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较轻且金额较小时,可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3)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严重或金额较大,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存货监盘具体审计程序
一、存货监盘计划
1、审计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2、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应当:
1)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2)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
3)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及重要性;
4)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5)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6)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
7)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3、在复核或与储运部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1)盘点的时间安排;
2)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3)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4)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5)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
6)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
7)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8)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9)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10)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11)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12)盘点结果的汇总及盘盈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4、审计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审计人员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5、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2)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3)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4)抽查的范围。
二、存货监盘程序
1、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审计人员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审计人员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2、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3、审计人员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4、审计人员应当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5、在抽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审计人员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6、如果抽查时发现差异,审计人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
如果差异较大,审计人员应当扩大抽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7、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8、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9、审计人员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10、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审计人员应当:
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11、审计人员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12、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审计人员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记录。
13、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适当的调整。
14、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审计人员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3)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2、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审计人员应当评估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存货进行适当抽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审计人员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
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审计人员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
4、当审计人员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查阅前任审计人员工作底稿;
2)审阅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3)抽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4)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具体审计程序
一、对固定资产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内容:
1、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是否建立购入、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制度;
2、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登记、检查、鉴定、核算、使用及效率、盘点与清理等内部制度;
3、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二、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内容:
1、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3、购置和捐赠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帐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三、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内容:
1、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如实入帐;
2、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3、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是否合理,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对实行企业性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合规;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3、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帐、卡、物是否相符;
2、验证固定资产所有权;
3、核实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二十五条物资采购具体审计程序
一、物资采购前期审计。
1、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
内部审计人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种因素:
1)重要性。
选择采购数量较大、采购次数频繁、采购价格较高、采购价格变化频繁、质量问题突出、长期积压或短缺、在ABC分类管理法下的A类和B类物资、群众反映普遍、领导关注、内部控制薄弱和出现错弊概率较高的部门、环节或物资类别等。
2)物资采购方案、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内部审计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适时审查新的物资采购方案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其列入审计计划。
3)改进空间。
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工作改进空间较大、在增值性方面有潜力的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类别确定为审计项目。
4)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可能来自组织内部或外部。
组织规模、经济业务性质、账户余额大小、出现错弊概率、物价变动幅度、技术变化速度、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业务量大小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
一般而言,风险大的项目应优先作出审计安排。
2、获取与研究相关资料,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相关资料包括:
1)物资采购目标和计划;
2)前期物资采购审计工作底稿;
3)组织资料,例如组织结构图和工作说明、政策和程序手册以及重大的组织系统变化等;
4)财务会计资料;
5)相关制度规定,例如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制度、授权审批制度、供货商管理制度、财产接触制度、合同或协议签定制度、凭证管理制度和定价策略等;
6)外部信息资料,例如同行业相关资料、物价水平和变化幅度、技术变化程度和供货商资料等;
7)法律性文件。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审阅资料、咨询技术专家、进行分析性复核、现场观察物资采购流程、询问等方法,研究相关背景资料,初步评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进而制定适合本组织实际情况的物资采购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
经适当管理层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物资采购审计通知书。
3、审查、评价内部控制。
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五个要素。
1)采购控制环境。
采购控制环境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成员的知识和经验丰富程度、独立性地位、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情况;管理者对待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采取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企业文化所塑造的员工基本信念、价值观念、思维和行为方式;组织结构的适当性、权责划分的明确性、奖惩的分明性、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素质的适当性;组织人力资源政策的适当性等。
2)采购风险管理。
采购风险管理包括物资采购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策略。
风险识别包括检查外部因素(如竞争、技术和经济变化等)和内部因素(如员工素质、组织活动性质、信息系统处理特点等);风险评估包括估计风险的严重程度、评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应对策略包括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作出的回避、接受、降低或分担等风险应对措施等。
3)采购控制活动。
物资采购控制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业务授权、职责分离、质量验收控制、物资采购招标控制、凭证和记录控制、资产接触和记录使用控制、独立检查、物价信息控制。
4)采购信息与沟通。
物资采购相关信息除了涉及财务信息外,还涉及非财务信息,如物价变动信息、市场需求信息、经济政策信息、技术信息、供应渠道变化信息、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等。
信息沟通方式包括政策手册、财务报告手册、备查簿、口头交流、例外情况报告和管理事例等。
5)采购监督。
采取的方式包括物资采购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内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例外情况报告、操作人员反馈以及顾客投诉等。
6)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审计可通过设置采购内部控制调查表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和测试,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二、物资采购过程审计
1、采购计划审计。
采购计划审计是对采购计划中所列物资价格、数量、质量、采购方式和供货商选择等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2、审计内容
1)采购计划编制依据的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依据经过批准的物资采购申请单,在MRP环境下,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依据主生产计划、主产品结构文件、库存文件和各种零部件的生产时间或订货时间精确计算;采购计划是否与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物资库存控制计划和资金供应计划等相协调;是否符合组织的存货政策、采购政策和资金管理政策。
2)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审查各物资使用部门是否根据本期生产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确定物资实际需要量,据以填具物资采购申请单;物资管理部门是否每月根据物资实际库存和储备需要填具物资储备定额补库计划表,提交补库申请单;各部门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对提交的采购申请单进行分类初审、对口把关;计划部门有无会同物资管理部门核实物资库存;最终下达的《月份物资采购计划》有无报经组织分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有无要求请购部门或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特别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对生产急需和突发性的紧急物资采购,是否以适当形式事先通知价格信息部门,并于规定时日内补齐办妥有关手续。
在过程参与式物资采购审计模式下,采购计划在报经组织分管领导审批前,可首先提交内部审计人员审核。
3)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
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则以上次成交价格为依据,将高出确定标准的计划价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如价格已发生变化,应掌握最新市场公允价作为审计标准。
审计物资采购计划价格时,应将新购物资作为审计的重点。
当产品降价时,基于价值链管理的思想,应考虑供货商有无对供应物资协同降价的可能。
在过程参与式物资采购审计模式下,经内部审计人员审核后的物资采购计划价格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只作为编制采购计划和内部经济核算的价格依据,而不作为实际采购时的价格控制标准,实际采购之前采购部门需重新报送《价格申报单》;另一种是在编制采购计划之前,采购部门需事先提报《价格申报单》,经审查后作为编制采购计划的依据,并同时作为实际采购时的价格控制标准。
4)采购计划所列物资数量的合理性。
审查计划部门对申请单是否做了最有效的归类;物资采购数量是否考虑了经济批量;是否与生产计划和物资库存相适应。
5)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
物资的取得方式有定点进货和非定点进货,具体包括市场选购、电子商务采购、招标采购、委托加工、互惠购买、融资租赁和企业自制等方式。
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
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物资的重要性程度、资金的贴现幅度、供货商的信誉和各种价格构成要素等。
采用招标方式,应具体审查如下内容:
a)监督招标过程和招标标准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的原则,确定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私自与供货商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等情况。
b)审查有关招标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c)监督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查对外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发布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采用邀请招标的,审查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邀请至少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采用议标采购方式的,审查所采购的物资是否确实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各组织紧急需要、不能预先计算出价格等,参加议标的单位是否在两家以上。
d)审查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
复验标底价格,对编制标底的工作底稿所载明的物资数量、价格、人工耗费、各项其他费用及税金等进行复核、验算;审查最高采购限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对于不能编制标底的招标物资或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可根据市场行情对标的进行合理的价位判断。
6)供货商选择的合理性。
根据供货商与组织的业务稳定性,供货商区分为定点供货商和非定点供货商。
内部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组织对定点供货商选择的合理性,包括供货商选择评价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明确的供货商选择目标和评价标准;有无建立供货商评价小组,小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有无完整、真实的供货商资料;供货商资料筛选、排序和审批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经集体决策进行供货商优选并形成供货商名单;是否根据供货商和本组织的实际情况采用实地考察、书面调查、样品检验或试用的方式确定供货商;有无过度依赖特定供货商,是否设立了备选供货商团队;有无对供货商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合格供货方目录》,定期组织对供货商调查和复审;修改供货商档案是否经过特定授权并进行有效信息沟通等。
3、审计方法。
采购计划审计主要采用分析法、复算法、复核法、检查法、源头审计法、全面审计法、简单审计法和重点审计法等方法。
源头审计法是始终把握问题的根源而不被表象所左右。
如一般物资采购的公允价格信息源是市场,在招标采购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审查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招标程序,还应关注招标与市场价的差异,关注结算价与中标价之间的差异,关注中标人的实质性运作。
全面审计法是对物资采购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资料和资料的每一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计的一种方法。
优点是细致、审核质量高,缺点是效率低、成本高。
简单审计法是在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有特殊要求时,仅针对物资采购价格或者物资采购的其他某一方面实施审计的方法。
重点审计法是针对重点物资(如采购数量大、单价高)、敏感性物资、问题较多物资的采购进行重点审查。
4、采购申报价格审计。
采购申报价格审计是对采购价格申报内容的完整性、价格标准确定的合理性和申报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所进行的审计。
1)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包括组织的物资价格制定政策、物资采购价格申报单、价格标准、物价变动信息、市场需求信息、经济政策信息、技术信息、供应渠道变化信息和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等。
2)应关注的风险领域。
包括价格标准失控、价格信息系统无效和低效、采购效率降低、价格审查形式化、价格组成内容单一化和串通作弊风险等。
3)审计内容
a)《价格申报单》填列的完整性。
采购部门应在比质比价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物资采购意向,填制《价格申报单》,经采购部门负责人签章后,送交价格信息部门进行价格核定。
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价格申报单》是否包括物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使用部门、技术要求、供货单位、货比三家情况等栏目。
b)价格标准确定的合理性。
主要内容包括:
审查价格信息收集渠道的广泛性和使用的有效性。
可供采用的价格收集渠道有网络、报刊、杂志、电视、广播、行业公报、供货商提供和竞争对手披露等。
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部门和价格信息部门是否充分利用了各种价格来源渠道,建立起容量丰富的价格信息资料库;对于获取的各种信息源,是否按照本组织的物资种类进行了适当分类以提高检索能力,发挥信息使用效率;是否在各部门之间进行了信息共享。
c)审查价格信息资料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审查价格来源渠道是否正规,是否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地更换价格信息,能否综合各种信息源较准确地预测未来的价格变化趋势,为组织实施战略物资管理提供价格导向。
d)审查价格标准确定方法的适当性和计算结果的正确性。
物资采购价格标准的确定方法有:
分别询价法、交叉询价法、调查法、信息资料查询法、历史资料评价法、测算法、专家评估辅助法、集中询价法、公开招标法、提供佐证法、限价法。
e)审查价格标准构成内容的全面性。
物资采购价格包括采购物资的买价、运杂费、保险费、途中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采购资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买价和运费是物资采购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
4)采购申报价的合理性。
主要内容包括:
a)审查是否根据不同的物资采购方式确定申报价;
b)审查申报单中所列物资品种是否在采购计划范围内,是否列入采购预算;
c)审查采购申报价有无高估虚报问题;
d)审查采购申报价的构成是否齐全,是否进行了综合比价;
e)审查采购部门有无随意压价而忽视物资质量的现象;
f)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审查申报价是否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有无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g)审查采购部门是否进行比质比价。
5)申报价格核定程序的规范性。
审查价格信息部门是否根据确定的价格标准,在测算评估、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采购部门报价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并提出核定意见。
对违反规定或报价不合理的,价格信息部门具有否决权,提出重新询价的建议或者核定一个最高控制价格。
采购部门应参照核定意见,在核定的价格控制标准范围内进行采购。
5、采购申报价格审计主要采用价格比较法、复算法、复核法、检查法、源头审计法、重点审计法和简单审计法等方法。
6、采购合同审计是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计。
1)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包括合同法、组织内部有关合同制度、合同正文和副本以及供货商资料等。
2)应关注的风险领域。
包括盲目签定采购合同风险、合同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具体 审计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