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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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Documentnumber:
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福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福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3
编制目的3
工作原则3
编制依据3
适用范围3
2启动条件3
3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4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4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5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5
4应急准备8
资金准备8
物资准备8
通信和信息准备9
救灾装备准备9
人力资源准备10
社会动员准备10
宣传、培训和演习10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11
灾害预警预报11
灾害信息共享12
灾情信息管理12
6应急响应14
I级响应14
II级响应16
III级响应17
IV级响应19
信息发布20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1
灾后救助21
恢复重建21
8附则23
名词术语解释23
奖励与责任23
预案管理与更新24
预案实施时间24
1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编制依据
依据《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台风、暴雨、干旱、冰雹、暴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发生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凡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或局部自然灾害,以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为主抓好救灾工作,并根据受灾情况必要时提请市政府批准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
3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对应灾害种类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民政局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各类灾害的救助、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
(1)做好非常态下自然灾害的救助、救济综合协调工作。
(2)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听取灾区救灾工作汇报。
(4)收集、汇总、报告、评估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灾情。
(5)协助、指导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民政局: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备灾救灾和灾后救助救济、恢复重建、社会捐助等工作。
市发改局:
协调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帮助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
市经贸局:
指导灾后电力供应恢复工作;组织跨镇(街)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市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市教育局: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
市科技局:
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市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规划局:
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交通局:
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公路和水路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市水利局: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
负责监测、指导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灾后自救。
市卫生局:
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市林业局:
负责协调、指导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市广电局: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统计局:
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市物价局:
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和灾害损失的价格鉴定评估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灾区粮食、食用油供应。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指导、督促沿海镇(街)做好渔业船只、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协调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市地震办:
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震情分析会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后房屋安全性鉴定、灾害评估和地震紧急救援。
市委宣传部:
协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新闻发布工作;对新闻媒体采访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
指导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及理赔工作。
福清人武部、支前办:
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组织协调驻地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等任务。
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福清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通信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武警大队、消防大队、边防大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科协:
协调有关学会救灾研究工作。
市红十字会:
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工作。
4应急准备
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根据市年度财政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镇(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镇(街)财政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市级财政将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列入年初预算,镇(街)财政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各镇(街)要按照标准建立和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救灾工作要求。
灾害多发镇(街)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4.2.2及时调拨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3市直各部门和各镇(街)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各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4.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和应急采购、调拨制度。
4.2.5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全市的救灾通讯网络。
4.3.2依托“福清市政务网”,建立部门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救灾装备准备
4.4.1市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市民政局及灾害频发镇(街)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气象、地震、海事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7.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镇(街)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各镇(街)负责组织村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4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灾害预警预报
5.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5.1.2市民政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市政府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通报。
5.1.3市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灾害信息共享
市民政局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向有关单位和地方通报;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市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福州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街)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每日8:
30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向福州市民政局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镇(街)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市政府报告。
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福州市民政局报告。
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5.3.3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各镇(街)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启动响应等级建议和终止建议,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民政局负责提出,报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
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I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响应工作
(1)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4)市民政局动员全局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报告;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II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响应工作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灾区形势分析会,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会事务办与镇(街)财税办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财政局要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市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时与镇(街)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及
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和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III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千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响应工作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救助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会事务办与镇(街)财税办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3)每2小时与灾区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市政府,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商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4)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IV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镇(街)发生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倒塌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响应工作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与灾区社会事务办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领导,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信息发布
6.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5.2重大灾情信息由市广电局协同对应灾害种类市级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5.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
7.1.1市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市民政局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福州市民政局。
7.1.2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临时救济工作方案。
7.1.3根据各镇(街)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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