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课程71 法学通论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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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课程71法学通论电子教案
《法学通论》电子教案
第一章法是什么
第一节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法的定义
法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与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
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是管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
2、法与政策的区别:
制定机关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3、法与政策的联系:
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是贯彻政策的重要工具;法对政策有制约作用。
第二节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揭示和概括: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节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法的形式
1、含义。
所谓法的形式,又称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指法律规范效力的来源,是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或者地位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法的类别。
2、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⑤国际条约。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2、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刑事法律部门、民事法律部门、诉讼法律部门等。
三、法的效力
1、含义。
广义的法律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何人、何事、在何地、何时适用。
2、法律效力层次。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等。
3、法的效力范围。
①法的对象效力。
②法的空间效力。
③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法有多广
第一节法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和不成文法
二、公法和私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六、国内法和国际法
第二节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含义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组成成分或因素。
一般有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三要素。
二、法律规则
1、定义。
即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
指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
2、结构
假定。
行为模式(处理)。
法律后果。
3、分类
①依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③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弱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④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
三、法律原则
1、定义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2、与规则的关系
(1)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法律规则不得与法律原则相冲突。
(2)法律规则是在“全部或者没有”的形式下适用的,它要么被遵守,要么被违反,而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
3、分类
(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部门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四、法律概念
1、定义: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所涉及的事物、行为、状态进行概括性描述所形成的术语。
2、分类:
一般按法律概念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如公民、法人、当事人、代理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涉事概念,如选举权、纳税义务,民事责任等。
涉物概念,如动产、不动产、专利、商标等。
第三章法从何来
第一节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法的产生
1、原始社会及其社会规范。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2、原始社会的崩溃与法的产生。
(1)原因。
(2)法产生的标志。
①国家的产生。
②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③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二、法产生的规律。
1、从形式来看,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的过程;2、从调整方式来看,法的产生经历了对人们行为进行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3、由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步分化为自身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三、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和现实存在的各种法律制度,根据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本质所作的基本分类。
(二)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生更替。
(三)各种历史类型的法概览
1、奴隶制法。
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法。
4、社会主义法。
四、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和划分。
就当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而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可以说是最大的,也是一般不会有疑问的。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二节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与特点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是指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二、法的创制体制
我国实行的法的创制体制是一元立法体制。
三、法的创制过程与程序
(一)法的创制过程
1.立法准备阶段;2.立法确立阶段;3.立法完善阶段。
(二)法的创制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第四章法何以立
第一节法的功能与作用
一、法的功能
(一)指引功能
(二)预测功能
(三)评价功能
(四)强制功能
(五)教育功能
二、法的作用
(一)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二)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三)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第二节法的边界
一、“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二、法的局限性
第五章法何以行
第一节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效益原则
第二节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法官的条件和等级
三、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3、检察官的条件和等级
四、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包括公安部、公安厅(局)、公安处(局)和公安分局。
五、监狱的设置
1、监狱
2、未成年犯管教所
六、律师
1、资格条件
2、律师执业证书
七、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八、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包括执政党的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如何解纷
第一节民事法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一、民事法律纠纷的含义
民事法律纠纷,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生关系的民事纠纷。
二、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1、民事诉讼的定义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具有以下特征:
(1)规范性;
(2)主从性;(3)阶段性和连续性。
2、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主管和管辖
1、人民法院的主管
2、民事案件的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可分为: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原告和被告
(2)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
(4)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负担的一般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
民事诉讼法又确立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主张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就其否认负举证责任。
五、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干扰,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拘传、训诫、罚款、拘留、责令退出法庭。
六、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这个问题分四个层次: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其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七章宪法、行政法和刑法
第一节宪法
一、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宪法是什么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体现,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三)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三、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制度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机构
(四)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成文法性;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数量多。
(2)内容上的特点:
行政主体优越性;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性;内容的极为广泛性;较为明显的易变性;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
3、行政法的任务
实现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
(一)《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界定
2、行政许可事项
3、违法责任
(二)《行政处罚法》
1、处罚法定
2、正当程序
3、监督和制约
(三)《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
1、归责原则
2、赔偿范围
3、赔偿标准
4、赔偿程序。
第三节刑法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主义)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以法律规定为限,即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无法无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无法无刑)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或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
(2)禁止类推;(3)禁止溯及既往;(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刑法的明确性;(6)实体的适当性。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对行为人一律平等,禁止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是指对罪犯适用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犯罪的危害程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的原则。
具体要求是:
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涉及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具体可以包括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时间效力范围,是指对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体。
(即犯罪成立的规格或标准)是决定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标准,具有决定性,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规范化,具有依赖性。
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1)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条件:
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③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④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的目的应当合法;
⑤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防卫不过当。
2、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从而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①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②必须有危险发生并需要避免;
③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
④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避险手段;
⑤针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避险;
⑥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1、犯罪的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的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类型: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2、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大类:
(1)主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对主犯从重处罚。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教唆犯,一般情况下按照他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但是,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属于教唆未遂,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刑罚
(一)刑罚概述
1、刑罚的特征
(1)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2)只对犯罪人适用
(3)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2、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二)刑罚种类
1、管制
(1)管制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罪犯适用的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人身自由,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2)特点:
①不予关押;②限制一定人身自由;③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役
(1)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适用的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2)特点:
①短期剥夺人身自由;②就近执行刑罚。
3、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适用的剥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点:
①剥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②实行教育改造;③适用范围最广泛。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适用的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即生命刑,它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适用的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
(2)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3)死刑适用的限制:
①适用范围的限制;②适用对象的限制;③从核准程序上限制;④从执行制度上限制。
死缓:
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刑法制度。
6、罚金
(1)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罪犯适用的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特点:
①它是一种刑罚方法,因而与罚款不同;②它是剥夺罪犯财产权益的刑罚方法,不同于自由刑和资格刑;③它是强制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不同于没收财产;④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不同于主刑。
7、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人民法院对犯罪适用的,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适用的剥夺参加国家管理和从事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
①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9、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强迫离开中国国境的一种特殊刑罚方法。
只能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
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2、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自首。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前者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后者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立功。
犯罪分子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以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是立功。
5、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个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情况下,采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如果在判决宣告前已经发现数罪的,按照综合原则处理;如果刑罚执行完毕以及发现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综合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罚以内,即通常所说的“先并后减”;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了判决,把前罪没有招待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综合原则处理,即通常所说的“先减后并”。
6、缓刑、减刑和假释
(1)缓刑。
缓刑不是刑种,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个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虑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2)减刑。
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制度。
(3)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四)追诉时效
1、追诉时效的概念。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2、不再追诉的法定时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的.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的。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的。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的。
第八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可见,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其二,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
(五)维护社会公益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
(2)基本特征:
①平等性;②不可转让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自然人自出生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是公民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事实。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将来民事权益的提前保护,对死者人身权的保护(如名誉),实质上是维护与死者公民有关的其他公民(近亲属)和社会的人身利益。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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