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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摘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
对于房屋建筑部分,2000年4月和2002年8月分别发布了二版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守的。
按照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除责令整改外,还要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但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量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现将常见的事例收集整理,对照条文进行剖析,指出条文的真实内涵,关注重点要点,用以警示执行者,也作为条文修订者参考。
序号
项目
违反现象
1
低窗台防护
a.防护高度不够;b.防护设施可攀;c.可踏面当作防护;d.开启扇不防护;e.固定扇不防护;f.采用普通玻璃;g.以采用安全玻璃为由不防护;h.可踏面高度不清楚;i.防护目的不清楚;j.防护设施不清楚,达不到防护效果。
2
栏杆问题
a.栏杆高度不够;b.垂直杆件间距大于0.11m;c.栏杆底部留空,无坎;d.采用水平栏杆,可攀爬;e.栏杆承载力或刚度不够;f.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g.玻璃栏板未采用厚度大于12mm的安全玻璃;h.距地面高度大于5m时未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3
框架结构钢筋抗震要求
a.强屈比不满足要求;b.超强比不满足要求;c.框支剪力墙中的框支结构钢筋不符合要求。
4
厕浴间防水及坎台
a.不留坎台;b.坎台高度不够;c.坎台砼质量差;d.用红砖代替砼坎台;e.防水未翻边,或翻边高度不够;f.未作蓄水试验。
5
结构构件凿槽埋管
a.凿槽减少构件截面尺寸;b.凿槽未经结构工程师认可;c.凿槽后无加强措施。
6
门洞过梁
a.过梁钢筋没有锚入砼结构支座;b.过梁钢筋锚入砌体长度不够;c.过梁钢筋直径或数量不够;d.钢筋置于砂浆层厚度不够。
7
室内环境检测
a.指标测不全;b.检测数量不够;c.没有根据检测结果对整个工程进行评价。
8
桩位偏差
每根桩位偏差都必须在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超偏差即违反强制性条文,必须处理。
9
桩身砼试块
a.小直径灌注桩没有做到一桩一试块;b.大直径桩没有按规范留置多组试块。
10
结构实体检验
a.验收时结构实体没有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或检验数量不够;b.检验结果没有评定;c.检测单位无资质;d.非正式检测报告,没有归档。
11
外门窗气密性
a.设计没有给定指标,或给定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b.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c.检测用样品不具代表性;d.试验时间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e.不合格处理方法不科学。
1、低窗台防护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9.1条规定“外窗窗台距地面、楼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执行本条时,可作如下理解:
a.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b.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c.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
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0.45m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为0.45m以上,凸窗台是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d.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e.开启扇必须防护,且不易攀爬。
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执行。
JGJ113-2003第6.3.1条、第6.3.2条都是强制性条文: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
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这二条运用于低窗台防护时可作如下理解:
a.“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是指无意识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
无意识碰撞的主体应包括仅具初等思维的婴幼儿和淘气的儿童。
凸窗台上的玻璃具备低等级的易于碰撞的特征。
b.保护措施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
c.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即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d.窗中的铝型材、塑钢型材可视为保护措施的一部分。
e.护栏的做法有多种,如玻璃护栏、钢铝型材护栏、钢丝护栏等,主要从美观和安全角度考虑。
f.顺着墙面做护栏,把凸窗台挡在外面,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
设置假护栏,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g.在满足抗风压和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认定。
2、栏杆的设计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7.2条、第3.7.3条、第4.1.3条、第4.2.1条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2.4条皆涉及到栏杆问题,可总结归纳如下:
a.规定的对象是临空处的栏杆,如阳台、外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栏杆。
b.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不得采用可踏步的水平栏杆。
c.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按照人体学原理可防止儿童钻出。
d.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主要为防止水和杂物直接从杆件离地面的空隙盲目排泄和坠落,影响下层或地面的安全和环境。
e.栏杆设计应经过计算,能够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取0.5kN/m;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g.栏杆的高度,对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楼梯除外)。
这主要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栏杆高度随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
栏杆的高度应以净高计算,即从可登踏面算起。
3、钢筋的强屈比和超强比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2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9.2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本条应用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a.高层住宅中常用的框支剪力墙结构,其框支柱和框支梁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b.强屈比不应小于1.25主要是为了保证纵向钢筋具有一定的延性,当构件某个部位出现塑性铰后,塑性铰处有足够的转动能力和耗能能力。
c.超强比不应大于1.3主要为实现框架结构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
钢筋屈服强度过高,梁的抗弯承载力过高,设计原则规定的内力调整将难以奏效。
d.对一、二级框架结构中使用钢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核查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时应计算实测强屈比和实测超强比,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场或另作它用。
4、厕浴间防水和周边素混凝土坎台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4.10.8条规定,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120mm。
a.某些开发商为节省成本,毛坯房交楼时厕浴间未做防水隔离层,招致业主投诉。
防水工程作为地面子分部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监理公司应对其作专项验收,未进行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更不得进入竣工验收。
b.实际工程中,厕浴间周边混凝土坎台经常被替代,如红砖、灰砂砖或其它小型砌块,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工程中亦有用混凝土和砂浆碎渣加水泥经二次拌和浇灌坎台,这种做法亦应禁止。
规范没有对混凝土坎台质量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应按普通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普通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c.铺涂防水材料时,应向墙面翻边,高出地面层200~300mm,决不能因为已做了防水翻边而不做素混凝土坎。
d.厕浴间地面施工完毕,应作蓄水试验,蓄水深度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
5、剪力墙和楼板凿槽埋管
结构构件施工完毕,因设计原因或房屋功能变更,在剪力墙上或楼板上凿槽埋置给水管或电管。
剪力墙厚度一般200mm,楼板厚度一般100mm左右,凿槽深度一般20mm。
凿槽对结构损伤严重,建设各方对此未予重视。
虽尚未发生结构倒塌或构件破坏的重大质量事故,但构件在损伤处出现裂缝已属常见。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3.4条和第3.1.5条规定,严禁擅自改动主体承重结构,当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动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对于墙板凿槽埋管问题,按照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应作如下处理:
a.凿槽的位置、深度、宽度应由设计院负责该项目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确定。
b.板面开槽不宜在支座附近且平行于支座。
c.剪力墙上不宜开水平槽。
d.埋管后填堵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如覆盖钢丝网后用高强砂浆填密实。
6、门洞上过梁施工及拆除
某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业主委托进行二次装修时,拆除门框,上部约300mm高的钢筋砖过梁突然掉落,砸死一人。
过梁掉落后悬挂于墙体一端,说明过梁钢筋一端具有足够的锚固长度,另一端与墙体没有连接。
过梁掉落砸死人虽是特例,但钢筋砖过梁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却常见,特别是钢筋与端部墙柱支座的锚固。
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6.2.4条规定,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5mm,间距不大于120mm,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小于240mm,砂浆层的厚度不小于30mm。
本条规定的钢筋伸入支座是指两边支座,应包括非砌体类支座。
上述事故尚涉及装修时的拆除问题。
非承重构件原则上是可以拆除的,但必须有安全的切实可靠的施工方案。
由此可以类推至整幢房屋的拆除,房屋拆除时伤人或死人事故经常发生,但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房屋拆除技术规范。
城市改造中涉及大量房屋的拆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与建造相对应的一系列涉及各种结构的房屋拆除规范。
7、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数量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关于民用建筑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三条强制性条文。
第6.0.4条规定验收时必须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第6.0.18条规定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可(注意:
这里用的是“可”字!
)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第6.0.20条规定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综合分析这三条强制性条文,“可”产生如下联想:
a.规范对检测数量的规定亦有三条,即第6.0.11条、第6.0.12条和第6.0.13条,皆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严格程度不及强制性条文。
b.第6.0.18条规定了工程合格标准,从字面理解,本条的含义是:
⑴所有规定的指标应进行检测;⑵检测的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如果本条所指包括检测数量,则应该把第6.0.11条~第6.0.13条都列为强制性条文。
c.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非全数检验,而是抽样检验。
本规范没有根据抽样理论分析计算在第6.0.11条~第6.0.13条规定的检测数量下进行合格判定时产生的可靠度。
因为吃不准,才用“可”字,殊不知在强制性条文中用“可”字是很不严肃的。
从本条亦可看出,合格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但是,与其矛盾的是,第6.0.20条规定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时,严禁投入使用。
d.当检测数量不满足第6.0.11条~第6.0.13条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亦可判定不合格,“可”由各有关验收人员研究商定?
当验收不能判定为不合格时,是否“可”投入使用?
8、桩位偏差及其它
桩基施工完毕,验收之前,必须对桩位偏差进行测量。
测量结果总是能够发现部分桩的位置偏差超过允许偏差。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3条和第5.1.4条对各种预制桩和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垂直度偏差和桩径偏差作出规定,要求每根桩的施工偏差都在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之内。
规范将允许偏差作为强制性条文,是比较少见的。
当偏差超规范时,往往将实测偏差数据提交给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复核或通过或采用补救措施,尚未发现因桩位超偏差而对该工程处以造价2%~4%的罚款。
对第5.1.3条打(压)入桩的允许偏差提出二点疑问:
a.总体来讲,承台下桩数越多,单桩桩位允许偏差越大。
如桩数为1~3根的单桩允许偏差为100mm,桩数为4~16根的单桩允许偏差为1/2桩径或边长。
但是对于桩数大于16根的单桩允许偏差,外边桩为1/3桩径或边长,中间桩为1/2桩径或边长。
只有桩数大于16根才区分外边桩和中间桩,且对外边桩的规定比桩数小于16根的更加严格。
条文说明没有解释原因。
b.基础梁下的桩位允许偏差考虑了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距离的影响,其它承台下的桩未考虑此影响。
9、桩混凝土试块数量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4条规定,灌注桩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执行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a.直径较小的沉管灌注桩亦必须每桩做1组试件。
b.对大直径桩,下列桩长范围内可仅制作1组试件(未计扩大头):
桩径
(m)
1.4
1.5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桩长
(m)
32
28
25
20
16
13
11
9
8
7
c.桩基的实体检验采用静载荷试验,钻芯、超声波或高低应变检测,故不需要做同条件养护试件。
10、实体检验
十五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出台后,验收工作的重大变化是验收前应对工程实体进行检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3条第8款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第5.0.4条第3款规定,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实体检验的项目很多,验收规范都已经列出,但有些是强制性条文,如地基处理、复合地基、桩基础的检测等,规定了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有些没有作为强制性条文,如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防水性能检测等。
对于没有列入强制性条文的实体检验,检查验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检测项目应齐全,不能不测。
b.检测的方法和数量首先应满足规范要求;如规范无要求,按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按各方协商的原则确定。
c.承担实体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d.实体检验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档案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11、外窗的气密性
根据《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第4.0.11条,居住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要求如下:
10层及10层以上,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
即在10Pa压力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3。
9层及9层以下,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3级。
即在10Pa压力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7.5m3。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指标可通过检测确定,检测方法及对检测结果的评价可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2002。
验收时发现,建筑外窗气密性检测数量、样品采集和对检测结果的处理存在一些问题。
因规范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可通过分析门窗类产品的特点形成一个共识。
一方面,门窗是典型的工厂化生产的建筑产品,各部件在车间批量加工制作,在工地现场安装施工。
工厂化生产的特点是产品质量具有稳定性,包括气密性指标。
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建筑,窗的长度和宽度、扇的分隔、开启方式、玻璃种类和厚度、型材截面尺寸及密封胶所起的作用程度不同。
根据以上特点,气密性指标检测可考虑按如下原则进行:
a.一般情况下,每项建筑都应对外窗的气密性进行检测。
但是,当同一厂家同时向多个建筑工地供货,各工地建筑外窗的品种、规格、尺寸和安装工艺基本相同,可将不同建筑工地的外窗作同一检验批处理。
b.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采集检验样品,原则上取最不利的规格。
当不能判断最不利规格时,应采集不同规格样品进行检测。
c.建筑外窗应在安装之前检测。
当检测结果不合格,应找出问题所在,对整个检验批的外窗产品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次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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