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国内的相应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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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内的相应法规
国际、国内的相应法规
主讲:
彭宏恺
第一章 国内管理规定
第一节船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海商法》赋予船长的权利和义务
船长的指挥和管理职能是指船长作为船上最高行政管理人员,法律赋予其对船上的行政和航行事务行使管辖、指挥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船长在管理船舶方面的职权包括:
船员管理、船舶管理和货物管理
二、船长在应变中的职能
应变职能:
指船长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船舶、船上人员、所载货物的安全和防止污染而采取非常措施以应付突然事变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长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编制事故报告书,载明事故详细经过情况,报送事故发生后最初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港务监督。
若事故发生在国外,应当报送就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但事后仍须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递交海上事故报告书。
海损事故报告书,应当附有事故发生时的两名以上在船船员或知情旅客的书面证明。
三、船舶应持有的证书和法定记录
1.船舶应具有的法定记录
参照我国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及其他主管机关的规定,我国船舶必须持有下列法定记录:
1)航海日志
2)轮机日志
3)电台日志
4)车钟记录簿
5)船舶垃圾记录簿
6)油类记录簿
7)夜航命令簿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航行签证簿。
船长必须审阅和签署航海日志;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船长有责任监督正确记载轮机、电台、电气等日志。
2.我国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按要求应持有的证书和文件。
1)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2)船舶检验证书簿
在船舶检验证书簿内应包括各类船舶相关的船舶主要项目及法定证书
(1)船舶主要项目:
船体部分、设备部分、轮机部分、电力设备、无线电设备等;
(2)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3)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4)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
(5)乘客定额证书;
(6)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7)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8)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9)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10)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11)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12)危险品适装证书;
(13)高速船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1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15)完整稳性手册;
(16)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3)起货设备检验簿
4)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等
四、船舶证书管理注意事项
1.船长负责确保船舶具有航次所需要的所有船舶证书,并保证其有效性。
2.船长负责保管船舶证书及各类文件、单证等,应制作船舶证书一览表,将各种证书及其附件按顺序存放在证书簿内,妥善保管。
3.检查并保持各项证书的有效期,如需换新或进行规定的检验,应在抵港前或开航前及早电告公司安排,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4.除办理进出港手续、船舶检验、安全检查等需出示证书的情况外,不得将证书或公司文件供其他外人翻阅。
5.船舶代理或有关港口当局因工作需要借用船舶证书时,应令其开具借据,列出所借证书清单,返还时逐项清点。
五、油类记录簿的记录与管理
油类记录簿是船舶的重要法定文书之—。
凡经船长证明的任何记录事项的正确副本,均可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所述事实的证据。
1.管理注意事项
1)应使用船旗国官方文字记录,对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还应用英文或法文记录,遇有争议时,应以船旗国官方文字为准。
2)记录簿的第I部分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作业,由轮机长负责记录与保管。
第Ⅱ部分适用于油船货油和压载的作业,由大副负责保管,存放在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
3)每项作业完成后由负责的驾驶员或有关作业的负责人记录,每记完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
记录簿用完后留船保存3年。
2.油类记录簿的记录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中有关油类记录簿记载细目一览表的要求,船舶每当进行下列任何一项作业时,均应按规定记人油类记录簿:
1)第Ⅰ部分(PARTA)——记录机器处所的作业情况(适用所有船舶)
(1)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情况;
(2)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情况;
(3)残油(油泥)的处理情况;
(4)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的排放或处理情况
(5)排油监控系统的情况;
(6)加装燃油情况。
2)第Ⅱ部分(PARTB)——油船货油/压载作业(适用于油船)
(1)货油的装载;
(2)航行中货油的内部转驳;
(3)货油的卸载;
(4)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
(5)货油舱的清洗(包括原油洗舱);
(6)污压载水的排放(从专用压载舱排放的除外);
(7)污油水舱水的排放;
(8)污油水舱水排放后,阀门的关闭;
(9)污油水舱水排放后,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关闭;
(10)残油的处理;
(11)排油监控系统的情况。
五、港内值班安排与护船要求
1.港内值班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规定,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应始终做到
1)确保人命、船舶、货物、港口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
2)遵守国际的、船旗国的及港口国的规定;
3)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2.护船要求
根据有关船员值班制度和我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要求:
1)正常情况下在港内系泊或锚泊的所有船上必须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推进系统以及装载有危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易燃物品的船舶还应按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2)停泊值班人员应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至少一名水手,驾驶员由大副、二副、三副轮值昼夜班;经船长同意,可由驾驶助理代替大副值班,但大副仍应在船上负责;未配备驾驶助理的船上,大副值白天班,二、三副轮值夜班,每班不超过12h,水手每班不超过6h;
3)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
4)锚泊或装卸重大件、加补淡水、排注压载水时,木匠和水手长不能同时离船;
5)在港内停泊时,护船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少于全船各部门各级人员的1/3;在封闭式锚地和开敞式锚地锚泊时,留船人数应分别不少于全船各部门各级人员的1/2和2/3;
6)对于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即使当船舶安全地系泊或锚泊,甲板部和轮机部也各应由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若干名普通船员组成安全值班小组;
7)特种船和定员少的船舶,船长有权视具体情况临时规定护船人数;
8)因故不能参加值班时,一般船员经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三副、三管轮以上船员必须经船长同意;
9)开航前,全体船员必须按船长规定的时间返船,通常应提前2h回船做开航准备。
六、船员日常防火防爆
船员日常防火防爆重点应严防烟火、明火、电火、摩擦火以及化学能源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1.禁止在机舱、货舱、物料间、储藏室内吸烟。
装卸货物时和加装燃油时,禁止在甲板上吸烟。
油船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吸烟。
不允许躺着吸烟,尤其是酒后。
吸烟时,烟头、火柴杆必须随手弄灭,放入注了水的烟灰缸内,不能随地和向舷外乱丢,点燃的香烟不能乱放。
2.在油船上,不得随身携带火种或易燃物品,不在油船甲板上使用老花眼镜,不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对讲机,不穿底有铁钉的鞋靴。
3.垃圾桶必须清洁,桶内注水并应勤倒。
4.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集中保管,不准私自存放。
禁止在船上任意烧纸,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弹。
5.离开房间应随手关灯,靠近窗口的台灯尤应注意关闭。
风雨天气应检查舷窗是否关闭紧密,航行中不能锁门睡觉。
6.禁止私自使用移动式明火电炉,使用电热器具、工具时,必须有人看管,谁使用谁负责,离开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
7.不准任意接拆电器线路,不得擅自拉线装灯或乱拉收音机天线,不准用纸或布遮盖电灯,不准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等。
8.废弃的棉纱头、破布必须放在指定的金属容器里,不得乱丢乱放,潮湿或油污的棉毛织品应及时处理,不能堆放在闷热的地方,防止自燃。
9.严格遵守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进行明火作业前,应经船长同意,并派专人备妥消防器材,在旁监护。
港内明火作业还应按规定向港监申报,作业完毕后,仔细检查有无残留火种。
10.提高警惕,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领导,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七、运输船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5年5月1日以“公安交发[1995]37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共计五章37条。
本规定是为了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而制定的。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船。
2.监督机关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此规定的实施。
3.火灾预防的规定
1)船舶设计、制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和检验。
2)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3)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4)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
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5)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或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发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护。
6)船舶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1)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2)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3)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4)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持完好。
7)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1)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2)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人卧具间。
8)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1)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2)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3)上船车辆要保持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4)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规定措施;
(5)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舱内禁止吸烟。
9)船舶载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不得载运易发生自燃的货物。
10)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
必须使用的,须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11)船舶明火作业,要符合以下规定:
(1)船舶明火作业要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2)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
(4)明火作业完毕,专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12)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13)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
14)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
(2)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4)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制定船舶明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做好记录;
(6)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5)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1-3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
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4.火灾扑救的规定:
1)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
2)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3)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报告,保持通信畅通
4)船员在火灾报警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2min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5min内启动消防泵;
5)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
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6)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7)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
在消防队到达前应积极自救。
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协助灭火;
8)船舶应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将给予处罚:
1)擅离职守、违章作业造成火灾的;
2)故意隐匿火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3)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拄电线、电插头(座)的;
4)违章进行明火作业、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
5)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药剂过期不及时更换的;
6)未经消防监督机关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八、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一,由交通部标准计量委员会提出,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不可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可燃气体浓度的测试、风向风速的测定等。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不包括厂修)情况下的海洋运输船舶,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船及散装化学品船:
2.可以进行明火作业的技术条件
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l%,相对风速小于13.8m/s;
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定符合了环境考察条件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3)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4)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5)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卸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达到规定的标准,或采取充满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6)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必须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的含氧量达到18%以上;
7)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并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8)油船货油舱在充满惰性气体情况下,环境条件符合要求时,其危险区域以外的尾部甲板可以进行明火作业,其开敞甲板可以进行火种作业,但应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和作业风向、风速变化;
9)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进行明火作业或火种作业前,必须封闭与其相连的所有管系、阀门,并经洗舱除气、铲除硫化铁锈皮、油泥,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10)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要在4h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
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的浓度;
11)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我国部级以上的产品技术标准。
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12)焊工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证书;
13)明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
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3.不可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
1)对作业环境条件无法进行考察或不符合进行明火作业的技术条件要求的;
2)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3)盛有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和管道,未经卸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4)船舶正在装卸易燃易爆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
5)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时;
6)航行中的油船,禁止在货油舱和货油管上明火作业和火种作业。
4.测试可燃气体浓度的安全措施:
1)凡进人油舱测试,舱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得大于爆炸下限的5%;
2)测量时必须两人协同工作,舱口应有专人监护;
3)测试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劳保护具,并备妥必要的安全用具;
4)舱内严禁拆装仪器和更换电池,所有照明设备必须是安全防爆型的,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
5)进入曾充注惰性气体或长期封闭的舱室前,应检测含氧量不低于18%。
九、进入密闭舱室作业注意事项
根据《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进入密闭舱室作业应注意:
1.舱室作业前,应对舱、室进行通风和监测;
2.作业环境的氧气含量应不低于18%,二氧化碳含量不高于2%;
3.进行舱室监测时,入舱、室采样的监测人员必须配戴隔绝式呼吸器;
4.隔绝式呼吸器必须置于应急使用位置,以保证在一旦发生人员窒息的情况下,能迅速从舱、室内救出窒息人员。
严禁不配戴隔绝式呼吸器盲目进入舱、室救人;
5.在舱室作业环境中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6.作业时,舱室外应留人观察,否则不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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