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街道湖头陈东湘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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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街道湖头陈东湘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城街〔2011〕11号
城厢街道湖头陈、东湘、杜湖社区居委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湖头陈、东湘、杜湖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和街道党工委《关于认真做好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精神。
结合街道实际,现就2011年城厢街道湖头陈、东湘、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探索创新、扩大基层民主,坚持公平公正、选强班子。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充满活力的居民群众自治机制,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市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基本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体社区居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区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严格依法办事。
换届选举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严肃而又规范的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
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违背民意、违反程序和不依法、不按章办事等问题的发生。
(三)充分发扬民主。
要充分保障选民在换届选举中的合法民主权利,引导选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强化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选举时间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于2011年3月初开始,4月初结束。
4月1日为选举日。
四、方法步骤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部署,在街道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先推选社区居民(社员)代表,再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最后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顺序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3月1日-3月4日)
1、调查调研,做好准备
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求,全面摸清本社区的底数,分类排队、深入分析影响换届选举的主要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本社区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2、宣传发动,周密部署
根据街道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运用会议、广播、黑板报、标语、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精神,讲清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特别要对群众关心的“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等问题进行重点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选举的重要意义、法律依据、方法步骤,不断激发和调动居民参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干部群众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选举实施阶段(3月5日-4月1日)
1、推选居民(社员)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组建新一届社区居民(社员)代表会议。
居民(社员)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社员)代表组成,讨论决定社区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居民(社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
社区居民(社员)代表的名额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根据社区人口规模,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拟定湖头陈、东湘、杜湖社区居民(社员)代表分别为51、51、39名,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分配到各居民小组,倡导由各居民小组中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居民(社员)代表的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居民小组长以各小组居民(社员)代表中得票最高者当选。
居民(社员)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社员)代表应当占居民(社员)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在居民(社员)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引导党员依法推选为居民(社员)代表。
非居民(社员)代表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待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增补。
妇女居民(社员)代表应占居民(社员)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可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推选产生;具有本社区户籍,非居民(社员)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居民(社员)代表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居民(社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社区居民;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及相关制度;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居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居民服务;
(4)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文化水平,在讨论问题时,能畅所欲言,独立发表自己的见解;
(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
(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居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居民(社员)代表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居民(社员)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居民(社员)代表资格。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召集推选单位居民或户代表进行表决。
表决时,应当有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居民(社员)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严重违反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居民(社员)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居民(社员)代表资格。
居民(社员)代表因故出缺的,视情况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补选。
居民(社员)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向居民发布公告。
在推选居民(社员)代表的同时,做好社区居民(社员)会议向居民(社员)代表会议授权工作。
2、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3-9人组成,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民(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应经推选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告知本社区全体居民,并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职位竞选的或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应当自动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因退出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调查核实,报经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重新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到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居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5)审查、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处理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6)组织选民自荐报名,审查自荐人和其他参选人资格,公布自荐人名单;
(7)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公开承诺、发表竞职演说,审查其承诺、演说内容;
(8)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9)负责选票的印刷、保管工作;
(10)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11)审核和宣布选举结果;
(12)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3)主持新老社区居民委员会交接工作;
(14)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制定社区选举办法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严格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社区选举办法应明确选举日、选民资格、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自荐人任职资格条件、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等内容。
确定好选举工作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做好培训指导工作,使选举工作人员熟悉选举工作操作程序,掌握选举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到依法办事。
社区选举办法经居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告,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4、搞好选民登记
年满18周岁的居民,包括户籍在本社区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
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各社区选民年龄计算为1993年4月1日零时前出生。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2)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
(3)因工作需要街道下派到社区任职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取得不在户籍地选举的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经社区居民(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社区或者居住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4)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并颁发选民证。
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利终止;选民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户籍的居民,不新增为选民。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居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5、确定选举方式
本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用“自荐直选”的选举方式。
“自荐直选”是指具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有志于社区管理、为居民服务的选民,向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选民可以选“自荐人”,也可以选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其他选民。
必须明确“自荐人”不是候选人。
“自荐人”必须具备社区选举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自荐的选民应在选举日十日前亲自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报名,并提交和签订竞职承诺书、创业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
自荐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竞职承诺书、创业承诺书、辞职承诺书内容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初审,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
承诺书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和合法财产权力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不得对社区资产的处分进行承诺。
要防止出现个人捐助社区公益事业财物与选举挂钩的现象。
对捐助人承诺捐助社区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捐助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审核同意的在选举日三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承诺书,并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各社区可在选举日前视情况组织自荐人进行竞职演说。
凡不提交和签订承诺书者或承诺书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又拒不改正的,视作退出自荐报名。
6、规范竞选行为
自荐人产生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对自荐人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竞选规则,宣布竞选纪律,提出明确的竞选要求。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对自荐人开展一对一谈话活动,面对面地进行沟通,掌握自荐人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做好引导工作,保证做到依法竞选,有序竞选。
同时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规范竞争、正当竞争、有序竞争的良好局面。
7、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社区的规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3人组成,具体职数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社区选举办法明确。
引导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其他社区组织成员交叉兼职,倡导和支持党员特别是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切实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中党员的比例,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社区居民委员会妇女委员采用专职专选,在选票设计上单独设立妇女委员自荐人一栏,与主任、副主任、委员自荐人并列。
另行选举时,已选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还没有妇女委员的,继续实行专职专选。
自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精神以及社区班子集体决议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并组织实施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社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共同致富能力;统筹协调社区间各种关系能力;
(4)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5)公道正派,品行良好,清正廉洁,作风民主,群众公认,接受居民监督;
(6)年富力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是现任三委干部的,年龄一般要求:
正职男在55周岁以下,女在50周岁以下,其他成员男在52周岁以下,女在47周岁以下。
自荐人非现任三委干部的,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体职数和条件,张榜公告。
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
(1)丧失行为能力的;
(2)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3)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5)因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自荐人的任职资格必须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初审,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并报区级有关部门联审。
经审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不能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
经选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1)出现不符合社区选举办法规定的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
(2)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或未参加自荐而选出的人员,经联审不符合社区选举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
(4)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当选无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根据需要,由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8、规范投票方式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应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投票起止时间、地点向居民公告。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设立选举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严禁使用流动票箱。
投票站现场布置要规范,具体流程如下:
入口→验证(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发票→写票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出口(领取误工费处)。
选民应遵守选举现场秩序,当场领票,当场投票,投票结束即时离场,执勤人员要在适当位置,确保投票现场顺畅有序。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原则上应由本人参加投票,如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自荐人以外的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审核并公告后发给委托投票证。
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不得超过三人。
受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人不得再行接受他人代为投票。
具体情形由社区选举办法作出规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员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
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都应从本社区的选民中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
本届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荐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9、公布选举结果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在投票结束后,要按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将分站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后再一起计票。
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所有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视情经资格审核后于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告,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可予以公布。
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街道办事处。
10、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按第一次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
未实行资格审查的,应该在确定候选人前立即进行三级联审。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一般在选举投票日次日举行。
经另行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
主任仍未选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居民(社员)代表会议在已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11、严肃选举纪律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居民有权向街道或区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举报。
居民实施选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时,经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调查核实,取消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
确有需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按规定重新产生新的成员,替补其空缺的名额。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健全组织,修订完善制度阶段(4月2日—4月6日)
1、做好总结上报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交接工作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做好选举工作的总结上报和选举档案的整理工作,在十日内主持召开交接会议,办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手续,原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2、明确任期目标职责,完善制度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完善三年任期目标,落实工作措施。
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如社区居民(社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财务公开制度、居民公约等制度,交社区居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3、组织培训,提高素质
组织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社员)代表进行上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法规政策水平,尽快适岗适位,进入角色。
六、组织领导
1、以选举工作为契机,推进社区自治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是社区自治的基础,各社区要通过选举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2、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选举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街道成立社区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各社区的选举工作。
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方案,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上下配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选举工作。
附:
湖头陈、东湘、杜湖社区居民代表名额及居委会职数表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
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街道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班子成员、调研员,相关社区换届选举工作联络员。
湖头陈、东湘、杜湖社区居民代表名额及居委会职数表
社区
代表名额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
总数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湖头陈
51
3
1
1
1
东湘
51
3
1
0
2
杜湖
39
3
1
0
2
合计
141
9
3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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