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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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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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一、目的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满足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
2、公司与外单位联合投标项目的分包管理;
3、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
三、职责
1、公司成立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分包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公司经理任组长,书记及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有关领导及科室负责人组成。
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工作。
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具有工程分包的决策权,分包项目的审批权,分包队伍监督权、考评权,分包队伍等级评定权等。
未经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批准,项目部均不得擅自分包工程。
2、公司相关科室按专业对口管理的原则,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对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生产、建筑队伍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项目部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推荐及在公司合格分包方中通过招标和议标选择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方和其所分包的工程在工程进度、安全、技术、质量、预(结)算、材料、设备、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合格分包方管理
一、选用原则
1、选用的合格分包方必须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避免短期行为。
选择分包队伍一定要保持相对稳定。
2、重点选择一批实力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佳、资信好,且愿与我公司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分包方,提高公司的整体施工能力及水平。
3、根据分包方履行合同情况,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分包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考评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更新。
4、分包方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4.1、严禁使用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4.2、严禁使用被停止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等情况的企业。
4.3、严禁使用建筑业信用警戒提示企业名单、个人名单内的劳务企业及施工队长。
4.4、严禁使用未经建委备案的施工企业及施工队长,更不得向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发包劳务作业,禁止招用零散工。
4.5、严禁选用有过劳务纠纷、群众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的施工企业及队伍。
4.6、严禁使用上一年度年底评价不合格劳务企业及施工队长。
4.7、严禁使用现场管理班组人员不齐备,施工水平差,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不配合项目部管理的企业及队伍。
4.8、分包方的施工能力要适应工程要求,要有类似工程业绩。
4.9、严禁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二、合格分包方等级
1、公司年度合格分包方分为“A、B、C”三个等级。
2、“A”级合格分包方为公司工程分包施工的主力队伍,是公司工程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在公司工程分包中享有优先权和相关优惠政策。
在公司施工任务充足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保证每家“A”级合格分包方一定数量施工任务;在工程分包中可直接邀其进行议标;在工程分包招标评标时应加3-5分;分包合同价格与分包方管理水平和提供的管理深度相适应;工程款付款比例方面也享有一定优惠;分包工程结算优先、及时审批。
3、“B”级合格分包方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施工能力,为公司工程分包施工的中坚力量。
B级合格分包方须通过招标方式承接我公司的分包工程任务。
4、“C”级合格分包方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能力,为公司工程分包施工的补充力量。
三、“A”级合格分包方规模
公司年度“A”级合格分包方规模初定为:
结构专业4家;装修专业2家;钢结构及幕墙专业2家;电气水暖专业2家;防水专业2家。
四、合格分包方评审标准
4.1、“A”级合格分包方
a、与我公司合作有二项分包工程以上,施工良好业绩,施工进度快、质量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守合同、重信用;
b、项目经理施工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业绩佳;
c、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力量较强,具有独立组织工程施工能力;
d、专业技术工人水平高,工种比例适当,管理人员、持证人员数量满足施工要求;
e、持有相应工程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证书;
f、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4.2、“B”级合格分包方
a、与我公司合作有一项分包工程以上,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和信誉;
b、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c、具有与其企业资质相适应的机具、装备及各类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相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d、具有独立施工能力,能保证施工进度、质量、安全。
4.3“C”级合格分包方
a、无不良记录,能够履行合同;
b、具有专业承包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c、具有与其企业资质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及各类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d、具有一定的专业施工能力。
五、合格分包方评审
5.1、分包方由公司管理部门、项目部推荐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a、施工管理科根据推荐(项目及公司有关部门)向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提供分包方的基本情况表。
b、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对推荐的分包方进行全面考察,收集相关材料。
c、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按合格分包方评审标准对分包方进行评级,经公司领导审批。
5.2、考核的主要内容
a、分包方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施工许可证原件和施工业绩。
b、分包方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其他管理人员、班组长以及队伍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c、分包方的技术装备状况。
d、分包方以往履约情况。
e、分包方财务状况。
5.3、对分包方的考核采取提供资料审查、在我公司施工业绩审查或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查三种方式。
5.4、经公司评审合格,列入年度合格分包方名单并发文,有效期为两年,到期之后按本规定重新评审。
5.5、合格分包方三个等级采取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其参与我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竣工评价情况实行升、降级制度。
施工业绩好的单位升级,施工业绩差的单位降级,当年未承建我公司工程分包项目施工的单位不调级。
第三章工程分包运作程序
一、工程分包方运作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预算合同科应在5天内组织合同交底,承包该工程项目的项目部应在5天内完成图纸会审,在对施工任务进行详细的分解、分析基础上,确定需要分包工程项目,在分包工程开工15天前向施工管理科上报《分包工程计划表》及分包策划预案,在此期间内未报的分包工程项目,原则上公司不予审批。
2、施工管理科处根据在(待)建工程进展情况统一平衡,在5天内对项目部报送的《分包工程计划表》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任务平衡,确认公司自身已无力量施工时,将《分包工程计划表》送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3、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经讨论后确定需对外分包的工程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项目部选用分包需遵循以下原则:
3.1、必须优先在公司合格分包方“A”级分包方中选择,确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
3.2、对“A”级分包方确无施工力量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须选择“B、C”级分包方时,必须说明原因,按分包招标管理手续上报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再实施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3.3、特殊情况下需邀请合格分包方之外的分包单位参加时,项目经营部门必须在发招标邀请函前负责严格按公司《分包方评审程序》认真审查分包方资质证书原件及业绩证明等材料,审查合格、并经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该分包单位才能参加项目组织的工程分包投标。
二、工程分包方确定形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分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方:
1.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包项目。
1.2、投资人(单位)或业主有明确要求的分包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分包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分包方:
2.1、对方意向协商的工程分包价格高于公司工程分包指导价格的项目;
2.2、工程分包产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2.3、采用高新技术、高新材料、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分包工程。
3、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分包项目采用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3.1、选用公司“A”级合格分包方、且与对方意向协商的工程分包价格满足公司工程分包指导价格水平的项目;
3.2、工程分包产值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且与对方意向协商的工程分包价格不高于公司工程分包指导价格水平的项目。
3.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分包工程。
4、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分包方时,投标单位不能少于3家,招投标过程需在公司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
5、项目部不得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一个单位工程的一项专业工程原则上只能分包给一个专业承包企业,群体工程应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第四章 合同管理
一、公司对外发包合统一使用公司“发包合同专用章”,并由预算合同科保管、使用。
使用其它合同章或基层单位(项目部)行政章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公司各级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由此引起的责任及后果由合同签订者自行承担。
二、分包合同签订实行集中管理。
公司对外分包工程合同一律由预算合同科统一组织签章。
项目部负责拟订合同初稿,并完善在本单位内部合同会签、审批手续后,送预算合同科审核及加盖公司“发包合同专用章”。
三、签订分包合同的条件:
1、该分包项目己经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价格不高于公司工程分包指导价格;特殊情况下应办理完公司主管部门及领导单项价格审批手续;
3、项目部办理完公司分包有关审批手续后10天内与分包方签订合同;预算合同科收到项目部送审的、且手续完备的合同书后,在24小时内审核盖章。
四、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A”级合格分包方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80%以内;
2、公司“B”级合格分包方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75%以内;
3、公司“C”级合格分包方及单项注册分包方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70%以内;
五、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需支付对方预付款,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公司“A”级合格分包方工程预付款比例不超过10%,可不要求对方提供银行预付款保函;
六、必要时,根据总包合同的要求、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工程难度等方面情况可要求对方提供5%至10%的银行履约保函;公司“A”级合格分包方是否需要其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部决定。
七、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与总承包合同有抵触。
八、分包工程合同应采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标准合同文本制订的公司《工程分包标准合同文本》及《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九、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肃、规范。
公司标准合同文本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并做到字迹工整,用语规范。
十、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委托施工的详细内容,如一次不能全部明确的,分包实施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以外以“分包工程委托单”的形式补充明确。
分包工程委托单作为合同附件,必须经有关责任部门人员及该分包合同的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分包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每份分包合同的合同附件要依次编号后按原合同发放范围进行发放。
分包工程委托单增补的分包内容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额的20%。
超出部分按合同变更处理,另行办理分包审批手续并补签合同。
十一、分包合同的签字者,必须持有公司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并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签约,严禁无证签约或越权签约,否则所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公司不予承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签字者本人自负。
同时,发包合同的签字者负责核查承包方签约者的资格,避免无效合同。
十二、对于计算工程量和选用定额子目时有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应在分包合同中加以明确。
十三、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材料管理等责任,满足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要求。
十四、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经营部门负责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并由其签收。
十五、项目部送审的合同稿如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形式,须先将单价或总价的计算依据,报送公司预算合同科和审计科,经审核认可后才能签订合同。
第五章 预(结)算管理
一、预(结)算管理程序
1、分包工程开工30天内,分包单位要按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项目、内容、范围编制预算送交项目部经营部门初审,审核后的预算书作为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2、分包工程竣工30天内,分包方应将符合手续的分包工程预算书送项目部经营部门初审,初审工作在60天内完成;经初审后的分包工程预算书由项目部经营部门送公司预算合同科,预算合同科、审计科负责在60天内终审完。
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本条规定的审批时间完成审核工作,其责任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及处理建议,并书面报告公司总经济师批示后执行。
3、分包工程预算须由持预算证的专职预算员编制、答辩,必要时应查验其有关证件。
分包单位的送审的结算书应规范整洁,书写清晰。
结算书封面上必须标明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内容、结算值、分包合同编号等,并加盖编制人预算章和分包单位公章。
结算书须附有编制说明,内容包括所执行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主材单价、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的结算书应附有以下附件:
3.1、施工图纸;
3.2、各类签证单;
3.3、分包工程委托单;
3.4、工程量计算表;
3.5、影响造价的有关施工方案;
3.6、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验收单等。
4、公司对分包工程结算审核实行三级审核制,并在分包合同条款中写明。
即项目部经营部门初审,公司预算合同科复审,公司审计科终审。
符合手续的分包工程预结算书由主管该项目的预算员进行全面审核后签字确认,再由经营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复审签字,加盖预算专用章后连同有关附件一并送交公司预算合同科处复审。
经营计划处复审完签字盖章后送交审计科终审。
未经三级审核程序,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付结算尾款。
5、分包结算审核前,供应部门须向经营部门提供分包单位主要材料领用数量一览表,各级经营部门对分包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时,要同供应部门核对分包单位在我方的领料情况,并依据13条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6、分包结算资料必须项目部有关部门资料人员亲自送交或寄送至预算合同科,其他人员送交的分包工程结算资料,预算合同科一律拒收。
7、经过某一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的分包结算,在未完成完整的三级审核程序前,严禁交给分包单位带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8、分包结算审核完毕后,返回分包单位一份,项目部经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公司预算合同科、审计科留存一份。
9、分包工程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方估价表或地方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取费标准,当我公司的总承包合同价低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地方建筑预算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正常取费标准时,分包单位也须作相应让利。
分包工程的结算应严格执行定额规定,无定额可套的子目,必须进行定额测定,测定依据须经预算合同科、审计科审批后,留存备查。
分包工程一律不得执行行业定额。
10、分包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含现场签证)、取费及定额外费用均不得超过公司向总承包方或业主结算的口径及水平。
结算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分包合同和委托单所列的施工范围之内,超出范围的结算内容,不予承认。
分包合同形式应尽量与我公司承包合同形式保持一致,必须保证分包合同包干范围大于我公司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包干范围。
11、分包工程一律不计取调遣费、预算外包干费及风险费等费用。
12、水电费的计算,土建工程按直接费(含主材)的1%扣除,安装工程按直接费(含主材)的2%扣除。
当地建筑市场管理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等收费按工程所在地有关文件规定在结算时扣除。
13、分包工程主材数量按理论计算量×(1+预算规定损耗率)计入结算,主材单价按合同规定执行。
财务结算时按同样单价扣回分包单位从我公司领用的材料款。
如分包单位从我公司领用的材料超出结算量,超出部分按超出数量×[市场价×(1+采保费率)]收取材料费;分包单位领用的材料如少于结算量,则扣回结算中全部主材费用;并且,如分包单位不能提供令审核人员满意的书面依据时,审核人员有权认为分包单位的实际工作量仅限于分包单位从我方实际领用的材料所形成的工作量,并以此为基础对结算进行调整。
分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如无我方供应部门出具的委托单并对其采购单价予以书面认可者,结算审核时一律不予认可。
14、分包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结算书,送审的结算值与三审后的终审值相比,误差不得超过20%,如果超出上述比例,则按超出部分的5%对该施工单位予以罚款,此项罚款由审计科直接从分包单位的结算值中扣除。
第六章 现场签证管理
一、管理职责
技术质量科、工程管理科、物资设备科负责对本系统分包工程签证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帮助其开展工作,预算合同科对以上工作予以协助实施。
项目部经营部门应在现场对分包工程签证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使分包工程签证管理的各项规定能在本单位认真地得以实施。
审计科负责审查分包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及费用结算的合理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包签证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过失或查实有违纪行为的签证人员,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分包工程签证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签证,对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负责将办理完的签证送交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在完成全部程序后送交技术部门资料室。
二、签证程序
1、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证,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核。
2、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字。
3、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内容,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4、审核、会签过程中,如对签证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去现场核实清楚,存在问题的签证单退回经办人员重新办理。
三、签证要求
1、分包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不全的均为无效签证。
2、现场签证只对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方法进行确认,包括增加内容和减少内容。
因分包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得予以签证。
除现场单独使用人工、机械外,均不得签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
3、签证中不得出现与施工图内容相重复的工程量,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变更,须注明施工图号及变更部位、变更前工程内容或工程量以及变更后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4、现场单独使用的人工、机械,只对实际发生的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数量予以确认,时间以小时为单位,签证中无权确定单价及费用。
5、甲方对我方的签证不能当作分包签证使用,分包签证应在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实际工程变更量后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
对于因我方原因而导致的分包单位确已施工而甲方不予认可的工程量,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说明。
除这种情况外,分包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大于相应项目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工程量。
6、分包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三日内办理完,不得采取事后回忆的方式。
7、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书写时应注意字迹清楚,表达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签证中涉及到的数据均应大写;签证事项要说明发生原因;签证单中间不要留有空行,尾部如有空行时,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注“以下空白”字样;签证单必须要注明签证日期,并由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签证单在办理及传递等过程中严禁由分包方人员转送。
8、所有涉及到费用下调的签证,如工程量下调、分包方租(借)用我方的人员、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分包范围内分包方未施工的工作内容等,必须要让分包方现场代表及时签字认可。
9、委托分包方采购的主材或小型设备,应在采购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注明采购数量和限价,采购时不得突破。
10、所有办理完的签证单均交由技术部门资料室统一编号发放,其中发给经营部门及施工单位用于结算的签证单必须是编号连续的原件,复印件无效。
资料室应另保留一份原件存档备查。
11、所有签证单上应有分包单位的公章和分包单位人员的签字。
12、签证必须要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技术、施工生产及供应部门人员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
必须严格限定签证办理人员的范围,并按程序进行会签。
办好的签证要由资料室统一编号发放,结算用的签证以资料室发放的原件为准。
项目部要设有经营经理或总经济师,分包签证须经经营经理或总经济师签字认可。
因签证失误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员全额赔偿,并对项目部领导处以10%处罚。
第七章 财务管理
一、台帐管理:
1、具体负责核算的财务部门应设专人统一保管工程分包合同,将合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登记台帐,杜绝分包合同的丢失、损毁现象,同时将分包合同复印件上报财务处一份。
2、具体负责核算的财务部门建立分包工程往来台帐,将各分包单位的资金往来序时登记。
二、统计管理:
1、分包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经生产部门和经营部门审核无误的本月施工统计报表报具体负责核算的财务部门。
三、资金管理:
1、为补偿分包单位在承建工程上发生的人工、设备等费用,可按其工程进度情况适度拨付工程进度款,但必须具有如下付款依据:
1.1、按公司规定签订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
1.2、经我方初审的分包单位施工图预算书;
1.3、单位生产部门和经营部门确认的分包单位施工统计报表;
1.4、批就的“分包工程付款单”;
1.5、分包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
1.6、分包单位支付其民工工资情况表,必须包括每名民工工资应付、实付、欠付金额。
上述付款依据不全者,不支付任何款项。
满足以上付款依据的分包工程付款业务的付款限额如下:
1.7、属于土建包工包料工程,一次付款上限为分包统计工作量的80%(含材料款、租赁费、水电费及其他已付或代垫款),但累计付款进度应小于等于甲方的累计收款进度,累计进度款支付额不得超过预算初审值的80%。
1.8、属于安装包工包料工程,一次付款上限为分包统计工作量的80%(含材料款、租赁费、水电费及其他已付或代垫款),“A”级合格分包方累计进度款支付额不得超过预算初审值的85%,其他分包方累计进度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预算初审值的80%,累计支付的除主材外的工程款不得超过预算初审值中净费用的75%,且累计付款进度应小于等于甲方的累计收款进度,
1.9、属于劳务用工按月预借生活费,人均月付款限额小于500元,按月结算、手续完备后付清余款。
1.10、属于包清工形式的分包,按月预借生活费,人均月付款限额小于500元,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累计付款进度应小于甲方的收款进度,工程完工后付款上限为初审预结算额的80%,待与甲方结算完、手续完备后付清余款。
1.11、以分包单位为主施工的分包工程,按从甲方收款额减应收管理费用、税金和代垫费用(保函占用资金分次扣减,比率由大到小)后全额支付。
如上述分包工程存在预付款,则应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步扣回。
2、为缩短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时间,公司规定办理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手续由相关专业公司、项目部生产调度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各审批会签部门应在24小时内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在此项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主管领导决定。
3、分包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每月将主材领用计划报预算部门,经审批后报供应部门作为领用材料的依据,按合同规定价款拨付;对于辅助材料和消耗性材料及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超限额领用主材部分,一律按市场价并加8%的管理费以销售形式结算。
4、分包单位领用材料均在其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5、其他应扣款项:
具体负责核算的财务部门应按分包合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种罚款及水电费、设备使用费等款项的收取工作。
四、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1、分包单位应及时将经审核的有关结算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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