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人员暂时管理方法(记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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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暂时管理方法(记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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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行为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项目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有效地遏制挂靠、出卖证照现象的发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国有或集体投资造价在3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是指施工、监理单位委派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管理班子。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主要成员是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下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岗位人员。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主要成员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职责: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施工。
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审核设计文件,编制重大施工方案,负责向各专业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交底,检查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安全员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质检员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施工员应协助项目负责人组织、参与工程施工及管理;资料员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工程施工的各项资料。
监理单位总监以及监理人员职责:
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的日常工作,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及施工单位资质、人员到位情况,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和事故调查。
总监代表负责总监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按总监的授权,行使总监的部分职责和权力;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指导下,组织施工巡查,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涉及专业的各项方案,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安排旁站监理,纠正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排下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严禁指定、提供工程材料,介绍或指定工程施工承包单位。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制度,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必须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和结构、执业资格等级、到岗时间、人员变更以及违约经济处罚等有明确规定。
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建立工程建设监督、考勤制度,并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
建立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对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报告。
第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响应建设单位的工程招标文件要求,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管理班子,并在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承诺。
按照投标承诺派遣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工期以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等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以及挂靠。
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到位;上岗必须佩戴岗位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对监理单位派遣的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派遣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确保中标人投标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管理班子等技术管理人员到岗到位。
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每天对监理单位的总监以及监理人员进行考勤、记录;总监、总监代表或其委托人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管理班子成员进行考勤、记录。
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如有事不能到岗的,必须分别向建设、监理单位请假,否则视作缺勤。
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缺勤、擅自更换、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有关规定给予违约处罚。
建立工程管理人员考勤记录以及违约处罚档案,并每月底前向区建设局上报。
第八条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时,必须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在合同签订后,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把合同以及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名单一同向区建设局备案。
市外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必须交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保管。
第九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特殊情况在项目部任职期间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区建设局批准予以更换:
1、因疾病、学习三个月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因违法、违规被建设行政部门停止执业资格或责令更换,因犯罪被公安部门羁押的;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迟开工或停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原则是更换人员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作业绩和诚信记录等主要条件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
符合变更条件需要变更的,由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审批。
批准后,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区建设局以及相关职能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考勤制度执行以及违约处罚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到岗到位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和建筑市场行为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的行为,责令责任人整改,并督促建设单位给予违约处罚。
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更换、脱岗、失职等违约行为应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及时进行处理,并向违规单位出具由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往来款票据。
违约金直接从施工、监理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不足时可以直接从工程款或监理费中扣除,再不足时可向责任单位索赔。
及时做好工程违约金汇总结算工作,并列入竣工财务决算范围。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必须提供考勤记录和违规处罚的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在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必须载明以下内容,要求遵守和执行:
(一)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到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项目负责人、资料员、合同管理员每天到岗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工地上午或下午上班起始时间进行考勤;其它人员到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在工地上午上班起始时间进行考勤。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无故缺勤,项目管理班子到岗率一般不少于70%(四舍五入,下同)。
如项目管理人员月到岗时间少于18天(身体健康或学习原因应按规定请假)或无故缺勤发生三次及以上的,视作不到位履行职责;项目负责人不到位履行职责或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到岗率低于50%的,视作挂靠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全部不到位的,视作违法转包。
(二)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每月签到时间少于22日的,项目负责人处以每日不少于1000元的违约金,管理班子成员处以每日不少于600元的违约金。
此项累计处罚金额,施工单位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监理单位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的20%。
(三)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履行监管责任或因监管失职等原因被责令更换的、人员擅自变更或变更人员条件低于投标承诺的,视作合同履行违约。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处以合同价的0.5%且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对施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处以合同价的0.2%且不低于2万元的违约金。
对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处以合同价的20%且不低于3万元的违约金;对监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处以合同价的10%且不低于1万元的违约金。
(四)施工、监理单位被认定挂靠施工的,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的1.5%且不低于15万元的违约金;监理单位处以合同价的30%且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
被认定违法转包的,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的8%且不低于30万元的违约金;监理单位处以合同价的60%且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
如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清退中标人。
(五)总监、总监代表或其委托人未执行考勤、请假制度,未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管理班子每天进行考勤记录或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处以违约金1至3万元。
(六)在施工检查中,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无故缺勤以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到岗率在50%至70%之间的,第一次处以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处以违约金一万元;累计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按本条第三款的违约处罚标准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工程项目存在不按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按本条第三款的违约处罚标准对责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中未按本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管理班子成员岗位职责、到岗到位要求设置要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在施工中未建立考勤、请假制度,考勤记录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对违约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未建立工程考勤及违约处罚档案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降低质量标准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以及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在诚信档案中记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二年;管理人员指定、介绍工程材料和业务的,在诚信档案中记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为1至2年。
(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管理班子成员监管失职,导致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存在问题,责令整改,情节较轻的,第一次违规予以警告;第二次违规在诚信档案中记入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期为3个月至2年;第三次及以上违规的在诚信档案中记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为3个月至2年。
情节较重的,发现一次在诚信档案中记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为1至2年,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予以清退处理。
(三)、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无故缺勤的,责令整改,并在诚信档案中第一次记入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期为6个月;第二次记入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期为1至2年;累计三次及以上、月到岗时间少于18天的,在诚信档案中计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为2年。
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到岗率在50%至70%之间的,责令整改,并在诚信档案中第一次对项目负责人记入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期为6个月;第二次记入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期为1至2年;累计三次及以上的,在诚信档案中计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为2年。
(四)、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责令改正,并在诚信档案中记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为1至2年。
(五)、市外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执业资格证书未交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保管的,不予办理工程项目进区登记备案手续,责令整改,并在诚信档案中记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为1至2年。
(六)、总监、总监代表或其委托人未执行考勤、请假制度,未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管理班子每天进行考勤记录或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并在诚信档案中记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为6个月至2年。
如发现累计三次及以上,对总监及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七)、施工、监理单位存在挂靠施工或转包现象的,责令整改,对施工、监理单位在诚信档案中记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二年,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0.5%--1%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的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执业行为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信的形式向区建设局建管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相关执业从业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不属于本办法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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