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检查常用标准速查手册 89页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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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检查常用标准速查手册89页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检查
常用标准速查手册
1、安全评价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国务院第591号令
第二十二条
2、安全通道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应设计安全通道和出口,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下列情况应设置防火墙:
1.建筑物内部进行防火分区分割时设计的防火墙;2.建筑物内防火要求不同或灭火方法不同的部位之间;3.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生产车间与附属的变配电、更衣、生产管理房之间,且同时满足防爆隔离的要求
HG20571-2014
4.1.12
2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GB50016-2014(2018年版)
3.7.1
3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GB50016-2014(2018年版)
3.7.5
4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GB50016-2014(2018年版)
3.8.2
5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用门应采用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GB50016-2014(2018年版)
6.4.11
6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GB50160-2018
5.2.25
7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联合平台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下列情况可设1个通往地面的梯子:
1.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构架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8米;
2.乙类气体或乙B、丙类液体设备构架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15米;
3.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联合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15米;
4.乙类气体或乙B、丙类液体设备联合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25米;
2)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GB50160-2018
5.2.26
3、安全阀、爆破片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温度、液位等测量仪表。
TSG21-2016
1.6.2
2
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
HG20571-2014
4.1.10
3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TSG21-2016
无相关条款
4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
采用组合结构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TSG21-2016
无相关条款
5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
Pz≤P Pt>Pw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TSG21-2016
无相关条款
6
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即:
PB≤P PBmin≥1.05Pw
TSG21-2016
无相关条款
7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TSG21-2016
无相关条款
8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
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
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过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
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TSG21-2016
无相关条款
9
定期检查:
爆破片装置定期检查周期可以根据使用单位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定期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爆破片更换:
爆破片更换周期应当根据使用条件,介质性质等具体影响因素,或是设计使用年限具体确定。
一般情况下爆破片装置更换周期为2-3年。
对于腐蚀性、毒性介质以及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当缩短周期。
TSGZF003-2011
附件B6.2
B6.3.1
10
安全阀检查内容和要求:
1.选型是否正确;
2.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3.杠杆式安全阀的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弹簧式安全阀的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静重式安全阀的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
4.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设置了截止阀,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及铅封是否完好;
5.安全阀是否有泄漏;
6.放空管是否通畅,防雨帽是否完好;
TSG21-2016
7.2.3.1
11
爆破片检查内容和要求:
1.爆破片是否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
2.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产品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3.爆破片装置有无渗漏;
4.爆破片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超压未爆破的情况;
5.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是否通畅,放空管内是否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
6.爆破片和压力容器之间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
7.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
8.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
TSG21-2016
7.2.3.2
12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GB50160-2018
5.5.1
4、安全色、识别色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HG20571-2014
6.1.2
2
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应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
HG20571-2014
6.1.3
3
基本识别色:
水——艳绿;水蒸气——大红;空气——淡灰;气体——中黄;酸或碱——紫;可燃液体——棕;其他液体——黑;氧气——兰。
注:
关于识别色有4个标准进行了规范,因此对厂家不做强求,只要符合任何一个规范,都算合格。
GB7231-2003
4.1
4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GB7231-2003
4.24.5
5
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GB7231-2003
5
5、安全净空高度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石化】
GB50160-2018
4.3.4不适用
2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GB50016-2014(2018年版)
7.1.8第1条
3
平台地面至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0mm。
GB4053.3-2009
6.2.1
4
对于单人偶尔通使用的平台,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900mm。
GB4053.3-2009
6.2.2
6、安全净空高度—管路下净空高度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管廊下方考虑人员通行时,管道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米;
管廊下方作为消防通道时,管道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SH3012-2011
3.2.4(b)
3.2.5(a)
2
沿地面敷设的管道应满足阀门和管件等的安装高度要求,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15米,并应考虑管道放净、过滤器滤网抽取等的要求。
SH3012-2011
3.2.8
7、报警、连锁、自控装置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SH3047-93
2.2.9
2
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SH3047-932.7.18
3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
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
GB5083-1999
5.5.2d
4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GB5083-19995.6.1.3
5
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
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GB5083-1999
5.6.1.5
6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GB5083-1999
5.6.3.2
7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1(其中一项)
8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GB5083-1999
6.4.3
9
10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
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
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GB5083-1999
6.7.2
11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置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报警、联锁及紧急停车系统。
HG20571-2014
3.3.4
12
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设备,应按冗余原则设计能自动转换的备用设备和备用系统。
HG20571-2014
3.3.5
13
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
劳部发[1995]56号第12条
8、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493的规定执行,对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应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
HG20571-2014
4.1.5
2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GB50160-2018
5.1.3
3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
3.0.1
4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GB/T50493-2019
3.0.3
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验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GB/T50493-2019
3.0.5
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GB/T50493-2019
4.1.1
7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米,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米;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米,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米;
GB/T50493-2019
4.2.1/4.2.2
8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
3.0.6
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GB/T50493-2019
3.0.8
10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置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米,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米;
GB/T50493-2019
4.3.1
9、标识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
2
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商品性状、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由存货方负责检验
GB17915-2013
5.1.1.1
3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HG20571-2014
6.2.2
4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HG20571-2014
6.2.3
5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包装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的规定执行;
危险货物包装标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执行;
HG20571-2014
6.2.5/6.2.6
6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SH3047-93
2.6.1
7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志。
SH3047-93
2.6.3
8
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SH3047-93
2.6.4
9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GB5083-997.1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
第三十二条
10、泵房、压缩机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石化】
GB50160-2018
5.3.3(3)
11、玻璃设备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作业应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得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的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HG20571-2014
5.6.2
12、除尘、排毒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应参照GB/T1675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扇形排风装置。
GBZ1-2010
6.1.5.1(h)
13、储罐、气柜、罐区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液化烃、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区内
SH3047-938.1.3
2
可燃液体储罐量油孔内严禁安装与量油无关的配件。
SH3047-938.1.8
3
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甲乙类液体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防火间距、道路和安全疏散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HG20571-2014
3.2.9
4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石化】
GB50160-2018
6.2.19
5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石化】
GB50160-2018
6.2.22
6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石化】
GB50160-2018
6.2.23
7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石化】
GB50160-2018
6.2.24
8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石化】
GB50160-2018
6.2.25
9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GB50160-2018
6.3.9
10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
2.管壁高于17米的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立方的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立方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4.储罐固定式冷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5.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
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GB50160-2018
8.4.5
11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GB50160-2018
8.4.6
14、储存——一般要求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水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GB50016-2014(2018年版)
3.6.12
2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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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检查常用标准速查手册 89页版 危险 化学品 从业 单位 现场 检查 常用 标准 手册 89 页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