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docx
- 文档编号:18391746
- 上传时间:2023-08-16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275.51KB
镇规划标准.docx
《镇规划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镇规划标准.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镇规划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条文说明
前言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经建设部2007年1月16日以第55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第一版《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的主编单位是:
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参编单位是: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会、陕西省村镇建设研究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镇规划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标准条文和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
100044)。
1总则
1.0.1系统制订和不断完善有关镇规划的标准,是加强镇规划建设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次修订是在总结《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颁布十多年来我国村镇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特别是镇的数量迅速增加和建设质量不断提高,镇的发展变化对于改变农村面貌和推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加速我国城镇化的进程,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而进行修编的。
规划是建设的先导,提高镇的规划水平,目的是为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
为此,这次修订,除完善了已有的规划标准外,同时增补了有关内容,从而为规划编制和组织管理工作提供更为全面和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0.2为适应镇的建设发展形势,本标准的名称改为镇规划标准,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的规划,乡的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由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与其他镇虽同为镇建制,但两者从其管辖的地域规模、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和发展前景来看却截然不同,两者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
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是由于我国的镇与乡同为我国基层政权机构,且都实行以镇(乡)管村的行政体制,随着我国乡村城镇化的进展、体制的改革,使编制的规划得以延续,避免因行政建制的变更而重新进行规划。
1.0.3本标准是一项综合性的通用标准,内容涉及多种专业,这些专业都颁布了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规范。
因此,编制镇规划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镇的发展建设与其周围地域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以下简称县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必须依据县域范围的城镇体系规划,对其性质职能及发展规模合理进行定位与定量,划分为中心镇和一般镇。
3.1.2镇村体系是县域以下一定地域内相互联系和协调发展的聚居点群体。
这些聚居点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是相互联系和彼此依托的群体网络系统。
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文化的提高,镇与村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将会日益增强。
部分公共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环境建设等也将做到城乡统筹、共建共享,以取得更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本条规定了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综合各地有关镇域镇村体系层次的划分情况,自上而下依次可分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等四个层次。
1镇与村在体系中的职能,既有行政职能,也有经济与社会职能。
2就一个县域的范围而言,上述镇村的四个层次,一般是齐全的。
在一个镇所辖地域范围内,一般只有一个中心镇或一个一般镇,即两者不同
时存在;中心村和基层村也有类似的情况,例如在北方平原地区,村庄人口聚集的规模较大,每个村庄都设有中心村级的基本生活设施,全
部划定为中心村,而可以没有基层村这一层次。
在规划中各地要根据镇与村的职能和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地划分层次。
3.1.3在镇、村层次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按人口规模进行分级,为镇、村规划中确定各类建筑和设施的配置、建设的规模和标准,规划的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等提供依据。
表3.1.3所列镇区和村庄人口规模分级的要点是:
1根据镇村体系中的居民点类别,对镇区、村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别按其规划人口的规模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以便确定其各
项规划指标、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的配置等。
2为统一计算口径,表中的人口规模均以每个镇区或村庄的规划范围内的规划期末常住人口数为准,而非其所辖地域范围内所有居民点的人口
总和。
由于行政区划调整、镇乡合并等情况,根据规划的要求,如镇区采取组团式布局时,其镇区人口规模应为各组团的人口之和。
3依据全国人口的统计资料和规划发展前景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镇区和村庄人口规模分级情况,通过对不同的分级方案进行比较,确定
了常住人口规模分级的定量数值。
人口规模分级采用1、3、5和2、6、10的等差级数,数字系列简明,镇区规模符合全国各地的规划情况,村
庄规模的现状平均值位于中型的中位值附近。
考虑到我国的地域差异,镇区规模不再区分中心镇与一般镇,村庄规模不再区分中心村与基层
村。
同时,规定了小型的镇区和村庄的人口规模不封底,特大型的镇区和村庄的人口规模不封顶,以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的镇区和村庄人口规
模相差悬殊和发展不平衡的特点。
3.2规划人口预测
3.2.1规划期间人口规模的发展预测,主要是依据发展前景的需要,分析建设条件的可能,考虑人口的自然增长、机械增长和富余劳动力等情况,对到达规划期末的人口进行测算。
规划人口规模预测的内容,包括对镇域总人口、镇区和各个村庄人口规模进行预测,目的是为确定建设用地、设施配置等各项规划内容提供依据。
镇域总人口是指该镇所辖地域范围内所有常住人口的总和,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寄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
本标准提出的采用综合分析法作为人口发展预测的方法,是目前各地进行镇和村规划普遍采用的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计算方法。
其特点是,在计算人口时,将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两部分叠加。
采取这种方法预测人口规模,符合我国镇和村人口的实际情况。
计算公式中的自然增长率K和机械增长数P可以是负值,即负增长。
关于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取值,不仅要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规划指标,还要考虑用当地人口年龄与性别的构成情况加以校核,以使预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关于人口机械增长的数值,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在自然资源、地理位置、建设条件等具有较大优势、经济发展较快的镇,有可能接纳外地人员进入本镇工作;对于靠近城市、工矿区、耕地较少的镇,则可能有部分劳动力进入城市或转人工矿区,甚至部分转至外地工作。
3.2.2规定了镇区人口规模要依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预测的数值,结合镇区情况加以核定。
村庄人口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预测。
3.2.3不同类型的人口,对各类用地和设施有着不同的需求和影响。
为了反映镇村人口类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中进行现状人口统计和规划人口预测时,本条规定了镇区人口按其居住的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计算。
根据镇区人口的特点,常住人口都是居住的主体。
其中包括本镇区户籍的居民和寄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以及寄宿学生。
参与镇区内社会生活的还有定时进入镇区的通勤工人、学生,差旅和探亲的流动人口,以及数量可观的赶集人员。
为了统一概念,便于统计,镇区人口分为常住人口、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三类。
1常住人口是指户籍人口、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和寄宿学生。
常住人口是镇区人口的主体。
常住人口的数量决定了居住用地面积,也是
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基础设施配置的主要依据。
2通勤人口是指劳动、学习在镇区规划范围内,而户籍和居住在镇区外的职工和学生。
这部分人对镇区内的部分公共建筑、基础设施以及生产
设施的规模有较大的影响。
3流动人口是指出差、旅游、探亲和赶集等临时参与镇区社会活动的人员。
这部分人对一些公共设施、集贸市场、道路交通都有影响。
为使镇区人口规模的预测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了按人口类别分别计算其自然增长、机械增长和估算发展变化,以利于进一步分别计算各类用地规模。
表3.2.3提出了各类人口预测的计算内容:
1人口自然增长的计算,包括规划范围内的户籍人口,不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
2人口机械增长的计算,包括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通勤人口,但由于其情况的不同可分别计算。
3流动人口的发展变化要分别进行计算或估算。
虽然不作为人口规模的基数,由于影响用地的规模和设施的配置,也是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的因素。
3.2.4关于镇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预测,总结各地的经验,本标准提出了根据劳力转化、环境容量、职工带眷或平均增长等因素进行预测,各地在进行村镇规划时,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其中环境容量因素,需要充分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并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包括用地、供水、能源等)以及生态环境状况等客观制约条件,预测远景的合理发展规模,以避免造成建设的“超载”现象。
4用地分类和计算
4.1用地分类
4.1.1针对各地在编制镇规划时,用地的分类和名称不一,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数据与指标可比性差,不利于规范规划和管理工作,本标准统一了用地的分类和名称,共分9大类、30小类,这一分类具有以下特点:
1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
2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
3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
4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
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1 土地使用性质单一时,可明确归类。
2一个单位的用地内,兼有两种以上性质的建筑和用地时,要分清主从关系,按其主要使用性能归类。
如工厂内附属的办公、招待所等,则
划为工业用地;如中学运动场,晚间、假日为居民使用,仍划为中学用地;又如镇属体育场兼为中小学使用,则划为文体科技用地小类。
3一幢建筑内具有多种功能,该建筑用地具有多种使用性质时,要按其主要功能的性质归类。
4一个单位或一幢建筑具有两种使用性质,而不分主次,如在平面上可划分地段界线时分别归类;若在平面上相互重叠,不能划分界线时,要
按地面层的主要使用性能,作为用地分类的依据。
为适应镇区规划深度的要求,规定了将9大类用地按项目的功能再划分为30小类。
4.1.2关于用地的分类代号的使用规定。
类别代号中的大类以英文同(近)义词的字头表示,小类则在字头右边附加阿拉伯数字表示,供绘制图纸和编制文件时使用,也便于国际交流。
4.1.3表4.1.3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对各类用地的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
现就有关用地分类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 关于居住用地
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居住用地标准,有利于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本次修订根据近年来的实践进行了局部调整,将居住用地划分为一类居
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小类。
2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
鉴于各地对公共设施的小类划分差别较大,现统一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小类。
由于教育机构在公共建筑用地中占的比例较大,且与人口年龄构成以及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因而单独设小类。
集贸市场虽属商业性
质,但与一般商业机构有较大不同,在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等方面具有不同要求,其用地规模与常住人口规模无直接关系,并在不同镇
区的集贸市场的经营内容与方式,占地数量与选址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单独设小类。
医疗保健的内容包括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
等机构用地。
公用事业中的变电所、电信局(所)、公共厕所、垃圾站、消防站等设施均划人工程设施用地大类之中,不作为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也
不在公共建筑中设小类,而是将其归人工程设施用地。
考虑到民族习俗和国际惯例,将宗教用地划人公共设施用地中的文体科技小类。
位于大型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同风景名胜区一起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大类。
3 生产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与污染程度分为三小类,以利于规划中的用地布局,并单设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小类。
包括镇区中的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如各类农产品加工包装厂、农机站、兽医站等,而不包括农业中直接进行生产的用地,如育秧房、打谷场、各类种植
和养殖厂(场)等,将其归入农林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
4 关于仓储用地
将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和危险品仓储用地两小类。
5关于对外交通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分为公路交通用地和其他交通用地两小类。
6 关于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和广场用地两小类。
为兼顾镇区内不同的道路情况和规划深度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对于路面宽度等于和
大于6m的道路,均计人道路用地,路面宽度小于6m的小路,不计人道路用地,而计人该小路所服务的用地之中,以利于用地布局中各类用
地面积的计算。
对于兼有公路和镇区道路双重功能时,可将其用地面积的各半,分别计人对外交通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
7工程设施用地.根据其功能不同划分为公用工程、环卫设施和防灾设施三小类用地。
其中公用工程用地中的殡仪设施,包括殡仪馆、火化
场、骨灰堂,不包括墓地。
8绿地
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两类,而不包括苗木、花圃等,因其属于农林生产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考虑到镇与村中称公共绿地
更为贴切,本次修订中未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采用“公园绿地”一词。
9 水域和其他用地
包括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和养殖用地、各类保护区、墓地、未利用地、特殊用地共7小类。
4.2用地计算
4.2.1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规定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汁,以利于分析比较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变化,既增强了用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又便于比较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变化,也便于规划方案的比较和选定。
应该说明,以往在统计用地时,现状用地多按建成区范围统计,而规划用地则按规划范围统计。
两者统计范围不一致,只能了解两者的不同数值,而不知新增建设用地的原来使用功能的变化情况。
在规划图中,将规划范围明确用一条封闭的点画线表示出来,这个范围既是统计范围,也是用地规划的工作范围。
4.2.2规定了规划用地范围是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4.2.3规定了分片布置的镇区用地的计算方法。
4.2.4规定了镇区用地面积的计算要求和计量单位,要按平面图进行量算。
山丘、斜坡均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而不按表面面积计算。
4.2.5规定了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统计的精确度。
4.2.6规定了镇区用地计算的统一表式,以利于不同镇用地间的对比分析。
由于该表包括了建设用地平衡和规划范围统计两部分内容,因此表名定为用地计算表。
5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1一般规定
5.1.1镇建设用地是指参与建设用地平衡和指标计算的用地,即镇用地分类表4.1.3中前八大类用地之和。
第九大类“水域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和指标的计算。
5.1.2为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节约投资、优化环境,对规划建设用地制订了严格的控制标准。
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分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项。
5.1.3规定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的人口数量以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准。
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与用地统计范围一致。
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和寄住两种人口的人数。
需要说明,镇区的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虽然对建设用地规模和构成有影响,但同常住人口相比,对建设用地的影响仍然是局部的、暂时的。
为简化计算起见,对于这部分流动性强、变化幅度大的人数,要根据实际情况,除对某些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用地予以考虑外,可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的指标级别的幅度中,适当提高取值或调整用地比例予以解决。
5.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1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生产条件、风俗习惯多样,致使现状人均用地水平差异很大,难于在规划期内合理调整到位,这就决定了在规划中,需要制订不同的用地标准。
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之间1991年的镇区现状人均用地幅度相差约10倍(64~647m2/人),2001年人均用地幅度减少到约6倍(84~509m2/人),2005年则减少到5倍多(72.4~387m2,人)。
这一情况表明,镇区人均建设用地偏小的省人均用地有所增加,用地偏大的省人均用地则在减少,其发展趋势是合理的。
其中。
全国约70%的省的镇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为80~160m2/人。
再从开展镇规划的情况看,全国大多数省制订的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实例都能控制在80~120m2/人之间。
基于这一情况,本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这次修订将原标准规定的用地指标总区间值50~150m2/人内划分的五个级别,取消了其中的50~60m2/人和大于150m2/人的指标。
将标准的总区间调整为60~140m2/人内,划分为四个级别。
5.2.2由于大型工程项目等的兴建,需要选址新建的镇区,在条件许可时,本着既合理又节约的原则进行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在表5.2.1中第二级(80~100m2/人)的范围内确定。
在纬度偏北的Ⅰ、Ⅶ建筑气候区,建筑日照要求建筑间距大,用地标准可按第三级(100~120m2/人)范围内确定。
在各建筑气
候分区内,新建镇区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附“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摘自《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
5.2.3考虑到在10~20年的规划期限内,各地镇区的发展建设主要是在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的。
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为基础,通过调整逐步达到合理。
为严格控制用地,按表5.2.3及本条的规定,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时,该指标要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的两项规定要求。
关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原则如下:
①对于现状用地偏紧、小于60m2/人的应增加;②对于现状用地在60~80m2/人区间的,各地根据土地的状况,可适当增加;③对于现状用地在80~100m2/人区间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④对于现状用地在100~140m2/人区间的,可适当压缩;⑤对于现状用地大于140m2/人的,要压缩到140m2/人以内。
第四级用地指标,只能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有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及其可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相应地允许现状调整幅度,均在表5.2.3中作了规定。
总的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一15~+15m2/人范围内,主要是考虑到在10~20年规划期间,一般建设用地指标不可能大幅度增减,而是根据本镇区的具体条件,逐步调整达到合理。
5.2.4考虑到边远地区地多人少的镇区用地现状,不做出具体规定,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标准确定。
5.3建设用地比例
5.3.1建设用地比例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辅助指标,是反映规划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数量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
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调整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使其用地达到合理。
表5.3.1中确定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是总结多年来进行镇区规划建设的一些实例,并参照各地制订的用地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
通过对镇用地资料的分析表明,上述四类用地所占的比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规定的幅度基本上可以达到用地结构的合理,而其他类的用地比例,由于不同类型的镇区的生产设施、对外交通等用地的情况相差极为悬殊,其建设条件差异又较大,可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加以确定,本标准不作规定。
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的镇区,其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表5.3.1规定了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总和在建设用地中的适宜比例。
需要说明,规划四类用地的比例要结合实际加以确定,不能同时都取上限或下限。
5.3.2本条是对某些具有特殊建设要求的镇区,在选用表5.3.1中的建设用地比例时,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
5.4 建设用地选择
本节提出了选择建设用地要遵守的规定。
其中5.4.4所述的生态敏感的地段是指生态敏感与脆弱的地区,如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5.4.5所指的不良地质地带是指对建设项目具有直接危害和潜在威胁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的发育地段等。
6居住用地规划
6.0.1为适应我国各地镇区居住建筑差别的特点,居民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应在符合本标准5.3建设用地比例的规定范围内。
6.0.2~6.0.4关于居住用地的选址和规划布置中要遵守的规定。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辖区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住户制定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指标、朝向、间距等标准结合本镇区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6.0.5本次修订提出了“居住组群”规划的要求,是针对镇区居住用地规模与城市居住区相比要小得多,一次性建设开发的规模相对也小。
“居住组群”是为了适应镇区发展建设要求,按不同居住人口规模而建设的居住建筑群体,其规模及组织形式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
在居住用地规划中,根据方便居民使用、优化
居住环境、集约利用资源、住宅类型多样、体现地方特色等原则,结合不同的地区、周围环境和建设条件,组织住宅空间,配置服务设施,以及布置绿地、道路交通和管线等,以提高居住用地的规划水平。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镇区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主要依据镇的层次和类型,并充分发挥其地位职能的作用而定。
本标准按照分级配置的原则,在综合各地规划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参照近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镇公建项目配置的有关规定,调整制定了表7.0.1的项目内容。
表中按镇的层次,提出了配置的项目,按其
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六类,共39个项目。
考虑到镇区的地位、层次的不同,规定了应设置和可设置的项目,供各地在规划时选定。
7.0.2镇区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在符合本标准5.3建设用地比例的规定范围内,考虑到各地建设情况的差异,在保证配置基本设施的前提下,逐步加以完善。
7.0.3~7.0.6对各类公共设施用地的选址和规划的基本要求。
其中7.0.6有关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市场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的有关规定。
8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对工业生产用地的选址和布置的要求。
按照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对无污染、轻度污染和严重
污染三类情况,规定了选址要求。
根据工业应逐步向镇区工业用地集中的原则,对现有工业布局应进行必要的调整,规定了新建和扩建的二、三类工业应按规划的要求向工业用地集中。
对已造成污染的工厂规定了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等的要求。
8.0.2对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和技术要求。
包括:
集约布置、节约和合理用地,一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环境绿化,以及预留发展用地等。
8.0.3对一些农业生产和服务设施用地的选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规划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