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义务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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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义务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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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义务告知书
企业环境保护法律义务
告知书
2018年1月
为引导和规范园区企业的自主环保管理,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环境违法风险,引导企业知法、懂法和守法,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共建良性健康发展的产业园区,根据现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梳理如下几条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好的法律义务,供各企业学习:
一、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评”义务。
新、改、扩建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开工前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除外),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建设。
相关法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义务。
新、改、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包括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相关法律摘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自觉履行持证排污义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实现持证排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相关法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义务。
(一)水污染防治
1、企业应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防止污水、雨水混流,确保生产、生活污水全部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有行业标准应达行业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使用或生产化学品的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含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防渗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实施台帐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最大限度地做到水资源的重复循环利用,减少排放;
5、按环保要求,定期组织水污染物的自行监测,全面了解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相关法律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二)废气污染防治
1、强化工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确保废气实现有组织达标排放;
2、选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加强废气处理设施(含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实施台帐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相关法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三)噪声污染防治
企业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相关法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五、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规范处置义务。
一是危险废物须按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二是收集、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三是加强对收集、贮存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四是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相关法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税缴纳义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具体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七、做好企业环境风险源的排查管理,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具体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八、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具体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
九、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限产减排及清洁生产工作;
具体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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