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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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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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第二卷合同条款
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安盟公司
卖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定义
为本合同双方共同理解之目的,双方同意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合同:
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关于供应“合同货物”的文件及其全部附件。
2、买方: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安盟公司,包括其法人,改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3、卖方:
(***)及其法人、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4、合同货物:
本合同项下由卖方供应的包括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设备及技术资料。
5、技术资料:
全部的技术文件。
6、技术服务:
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在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阶段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及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7、现场:
合同货物的安装所在地。
8、安装:
指按照合同的内容进行联接就位的安装工作。
9、试运行:
指对合同工程安装调试后进入商业运行前的运行。
10、日月年:
指公历的日_月_年;“天”是指24小时:
“周”是指7天。
11、运保费:
指合同货物从卖方到买方施工现场(车下)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1章合同标的
本合同货物为:
***办公软件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数量:
见附件一(技术协议)
1.1、本合同所采购的设备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安盟公司办公软件采购项目,包括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合同货物”)。
该工程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设计性能应符合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并包括为保证合同货物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商业运行、维修所需要的技术服务(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技术服务”)。
卖方提供的供货范围、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按本合同有关要求执行。
1.2、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见技术规范。
1.3、卖方负责本合同货物相应的设计服务及技术资料,其费用包括在合同设备价格内。
第2章价格
合同总价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2.1、合同第一章中规定的由卖方供应的设备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合同单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
2.2、上述第2.1条的工程设备价格是合同货物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价格,包括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卖方需回收的包装物除外),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的一切费用。
2.3、买方根据工程要求提前半个月向卖方下订货单,卖方必须根据买方的订单数量随时供货。
卖方所供工程设备必须在满足订单的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结算,结算金额以买方订单数量为结算依据(若实际供货数量小雨订单数量,以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第3章付款
3.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3.2、付款方式:
付款形式及方式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3.3、合同款的支付方式:
合同中约定,质保期为设备投运后2年(质保金在设备投运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
卖方必须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符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买方核实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相应的合同款。
3.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0.14款计算迟交违约金。
3.5、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3.5.1如果发生卖方履行合同违约,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向买方支付,属于制造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先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如卖方发生违约,质保金和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卖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5.2、如果发生买方履行合同违约,相关条款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3.6、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4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4.1、卖方应按合同货物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车下交货,在买方向卖方下达的订货单之日起的15天内,卖方应将货物全部运至安装现场并交予买方。
4.2、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并由买方现场代表签发收货证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本合同7.8条计算清偿迟交货物损失的根据。
4.3、在货物起运前5天内,卖方应以传真通知买方:
货特备妥待运日期,货物清单、货物重量、货物体积、包装数量和预期运抵现场的时间。
4.4、全部技术资料有卖方负责交给买方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其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资料内容和交付计划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
4.5、技术资料交给买方的日期即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为按合同第七章计算任何延期罚款的收据。
4.6、为实现对合同货物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
卖方应在货物交运时随货提供装箱单明细,并附有对应的计算机软盘。
第5章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合同货物应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多次搬运/装卸/存储的坚固包装,并加以防潮、防霉、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无损的运抵合同货物的施工现场,包装的标准与形式见合同附件一。
5.2、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物的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注明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收货人名称;
4)工程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就在包装物的侧面表明重量,以便装卸搬运。
5.3、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货运中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规定负责更换或赔偿。
第6章标准与检验
6.1、如买方认为必要,卖方应提供经卖方确认的合同货物所用的材料、制造和检验标准、设计和制造标准的文本。
6.2、由卖方供应的所有货物,应由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作为交货质量的证明文件。
如果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的检验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见证并会签。
6.3、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制造和质量检验报告。
6.4、货物运到现场交付买方后,买方应尽快安排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外观,如发现有任何短缺、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卖方。
6.5、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件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交双方或买主单方面(如果卖方代表未能参加)的代表签字,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更换索赔的有效证据。
6.6、买方将工程设备送国家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复检,如检验不合格,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时的证据。
6.7、卖方接到卖方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尽快自费换货。
由此产生的制造、运保费及支付的复检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6.8、卖方对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一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
6.9、卖方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原则。
6.10、买方在现场进行到货检验,不论有否卖方人员参加或买方的索赔或复检机构的决定所产生的责任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6.11、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派遣代表,负责联系工程设备催交以及检验等事宜。
第7章保证、索赔
7.1、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符合安全可靠。
合同货物的保证期应为该设备投运后起二年止。
7.2、在本合同签字后,卖方应提供有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货物总额的10%,是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其格式按合同附件三,该履约保函由卖方在本合同签字后的14天内出具,其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合同货物抵运现场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为止。
7.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工程设备有缺陷和不能满足设计参数,造成工程返工,卖方应赔偿买方所蒙受的损失。
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拆卸、再安装、调试费用等)。
换货时间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7.4、在保证期满30天内,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7.5、在保证期后,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工程设备有缺陷损坏,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要求更换。
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配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主承担。
7.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工程设备尔市合同货物的建设和运行被延迟或中断,则保证期应按实际被误或中断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7、在卖方履约保函保证期满后三十天之内,如果发现工程设备缺陷,此时,卖方出具的索赔证书任然有效。
7.8、如果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交货时(人力不可抗拒时间除外),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每迟交一周收取违约款:
迟交货无金额的1%;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违约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4周时,卖方应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利,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7.9、如果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的换货的是合同货物的起动延误时,则卖方虽已承担了换货的义务,但还应按第7.8条的规定支付工程设备迟交违约款,时间从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工程设备更换后的日期为止。
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一周违约款5000元人民币,不足一周不计。
累计迟交资料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第8章保险
8.1、卖方需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该合同货物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括卸货)后止。
8.2、如果发生卖方未对合同货物的运输进行投保,买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合同货物的运杂费中扣除。
而且,与其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8.3、卖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合同货物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如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买方将认为卖方未对合同货物进行投保,并按8.3款处理。
8.4、如果交付的合同货物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卖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索赔。
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
第9章不可抗力
9.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火灾和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9.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用快递服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交给另一方面阅确定,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9.3、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延续至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问题)。
第10章税费
10.1、与本合同有关的电缆或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购买、生产增值及技术服务人员的所有税务支出,均应由卖方承担。
10.2、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承担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10.3、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卖方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保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第11章争议解决
11.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2、在进行法院诉讼期间,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12章合同生效、变更、暂停、终止及其它
12.1、本合同在买卖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正本二分,副本八分;买卖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分。
二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3、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副本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或要领模糊时,以合同条款为主。
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12.4、双方举行的联络会议或者其他会谈所做的纪要,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12.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12.6、本合同项下双方互相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未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露给与合同货物无关的第三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12.7、买卖双方将各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货物的技术和商务问题,授权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将由双方于合同生效后同时通知对方。
12.8、卖方不得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做任何更改,但买方可以在征得卖方同意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
12.9、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加以纠正。
卖方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对该项违反做出修正。
如果得不到修正,卖方有权宣布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
12.10、如由于买方的原因,卖方执行合同被阻碍连续一个月以上,双方将互相协商,如有必要,买方可以暂停本合同,并应承担双方同意的暂停期间卖方所损失的费用。
12.11、只有买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以书面通知卖方,说明终止的内容和有效日期,这时,买方应与卖方谈判经协商后承付下列费用(但由于卖方的违约或破产引起的终止除外);
(1)终止日期前卖方一致性的全部或一部分合同价款和有关费用;
(2)卖方为执行合同而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费,这些材料及设备在买方付款后应成为买方的财产。
12.12、如果买方为执行合同而向卖方已支付的金额(包括预付款)大于根据上述条款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买方有权收回其余额及利息。
12.13、在发生合同终止的情况下:
(1)卖方应负责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尚未支付给买方的文件、资料的存放。
(2)买房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一部分或全部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3)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不受影响。
12.14、在执行合同中,卖方(包括其指定或指派的任何人)应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承包商而不是买方的代理人或雇员。
12.15、合同各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各方均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2.16、卖方由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0%。
第十三项履约保函
13.1、卖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先买方提交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一直持续到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30天为止。
13.2、卖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格式出具保证函,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追索。
第14章其他
14.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
14.2、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充和补救条款。
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充和补救。
14.3、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与“合同货物”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4.4、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货物、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
14.5、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天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14.6、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受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4.7、本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为中文,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通知、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以中文形式编写。
第15章法定地址
买方:
卖方: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账号: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签字:
签字:
买方:
买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字日期:
第三卷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安盟公司办公软件采购项目
编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Office2013中文标准版
套
55
2
WindowsServer2012简体中文标准版
套
6
3
SQLSERVER2012简体中文标准版
套
5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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