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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笔记
左宁刑诉166题听课笔记
管辖、辩护、证据、强制措施是总则重点
第一节课
第1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1BCD
刑诉中的人权:
①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人权②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③保障人权的对象不包括公检法人员
1.2ABC
刑诉基本理念: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体现保障人权,丝毫不体现实体公正,甚至阻碍实体公正的实现,只体现程序公正②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老刑诉法是3年以下的案件),有利于提高效率、保障人权③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只有在冲突必须取舍的时候,才保障人权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更加注重程序公正
1.3ABCD
刑诉法的目的:
①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②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1.4ABD
刑诉渊源:
①刑诉渊源是指刑诉规范的表现形式②渊源有,宪法、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其他存在“相通之处”的文件③判断渊源,看“内容是否相通”,就是看文件里有没有和刑诉法中相关内容、相同之处④法的渊源里没有司法解释,但刑诉中司法解释是渊源,
1.5AC
刑法与刑诉关系:
①刑诉保障刑法实施,具有工具价值②刑诉法还有独立价值“程序正义”③两者都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但刑法侧重惩罚,刑诉侧重保障
1.6A
法制相关:
①法治与宪政本质一样②法治是多数人之治,人治是个别人之治即专治③刑诉法与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含义不同,刑诉法通过保护“身份”(如犯罪嫌疑人、证人)来保障人权
第2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1ABD
其他:
①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讯问、发布文书②少数民族人可以说少数民族语,办案人员可以使用汉语,无法沟通,提供翻译即可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处罚”、“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现有证据能证明无罪的,可宣告无罪),其他可以中止审理
2.2A
基本原则:
①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经申请同意后)、未成年人(审判时不满18)②判断原则,贯穿刑诉的主要阶段③辩护原则是基本原则,但辩论不是④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不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而是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2.3A
各机关职权:
①公安只有“逮捕”说的不算,其他都可决定与执行②法院执行的刑罚: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③监狱执行的刑罚:
死缓、无期、有期(有期余刑在3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④社区矫正机构:
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⑤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是,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检察院不能定罪⑥法院不能“搜查”,搜查只能侦查机关执行
2.4ABCD
①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未成年;精神病人等特定人②禁止双重危险:
即一事不再理③无罪推定精神:
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无罪推定不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第3章刑诉中的关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3.1B
①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②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③见证人: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时④有专门知识的人
3.2ABCD
①鉴定人,是侦查机关中专门的公务人员,但无立场,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②书记员,没有独立立场,但有立场,要么是检察机关的要么是法院的,属于公务人员③区分当事人与讼诉参与人的分类依据是,主要看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无直接的利害关系④证人、鉴定人都只能是自然人⑤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不是鉴定人,做出的意见也不是证据,适用鉴定人的相关规则
第4章管辖
4.1B
①新类型、普遍指导意义、重大复杂,下级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②上级检机关可以指定下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③下级法院层报高院:
上级法院不能无故下放案件
4.2ABC
并案处理的情况:
①数罪(并罚的案件),共同(犯罪)、其他(共犯还有其他罪行)、关联(上下游关系),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并案②可并可不并,不是必须
4.3C
①案件管辖的移送以检察院为媒介②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多只能发回一次,但有别的原因的(如违反程序),没有限制次数③
第二节课
4.4A
①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
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非法搜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破坏选举(老百姓做的公安管)、虐待被监管人员)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与人民法院受理(公诉+自诉)不同
4.5ACD
①虐待案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公诉②自诉案件:
自诉人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③诽谤案,严重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是公诉④公诉转自诉:
不予追究的证明(不立案、不起诉的书面决定)
4.6A
①自诉与公诉可互转②自诉转公诉:
第二类自诉案件,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但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被告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公诉转自诉:
被害人自认为应当是公诉(无论认为对错),但公、检不管④第二类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受理⑤第二类自诉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去公安,或者直接移送公安立案侦查⑥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如果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不管,法院要求补充,说服撤诉,裁定驳回
4.7AB
中院管辖的案件:
①国安、恐怖、无期、死刑、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没收违法所得②罪名本身虽有无期、死刑设置,但具体犯罪不一定判处的,不是中院管辖③泄漏国家秘密的不一定危害国家安全
4.8ABD
特殊管辖:
①国际列车上犯罪:
看协定,无协定的最初停靠目的地②在中国以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
最初停泊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③中国领域外中国航空器:
在中国最初降落地④外国人犯罪:
一般基层院管辖,但涉及国安、恐怖、无期、死刑的中院管辖
4.9B
服刑期间的人有漏罪时的管辖:
①原审地法院、服刑地法院、犯罪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5章回避
5.1BCD
①可申请回避和复议的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②庭前会议:
可开会情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多、重大疑难复杂、影响大)③当事人申请的回避不是法定理由的,当庭驳回并不允许复议
5.2ACD
①书记员是回避对象②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回避对象,法院的司法警察不是回避对象
5.3CD
①因身份申请回避不需要证明材料②因违法操作的(如吃拿要),需要证明材料
第6章辩护与代理
6.1B
①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和许可的: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②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三种情形,50万以上并恶劣;社会重大影响;国家重大利益
6.2C
①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辩护人②法律援助:
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
6.3ABCD
①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②会见三证:
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没有身份证)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时绝对不受监听
④监视居住的会见情况也适用于逮捕的情况,如果涉及侦查机关许可类案件的,也得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6.4略
6.5A
律师查阅案卷:
①律师复印,只收工本费②法援律师复印,可以减免③律师不能查看全部案卷材料(不能查看的如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④律师不能借阅案卷材料
6.6ABC
律师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
①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遭恶意拒绝的,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②律师直接申请法院,向证人调查取证的,法院审查必要性、及是否不宜或不能律师直接调取,同时满足的应当同意③法院调查取证,可以通知律师到场也可以不通知④调查取证权,可分为调查取证权(律师辩护人)和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⑤律师调查取证,可以分为向控方人员调查取证(经检察院或法院签发准许调查许可书,同时经相关证人、被害人同意才能取证),和像其他人员调查取证(不需要许可)⑥申请调查取证,发现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未提供的证据,申请检察院调取,发现检察院应当提供未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⑦律师调查取证失败,申请法院调取的,法院审查是否必要,如必要就应当同意⑧律师直接请求法院帮助调取证据的,法院审查是否必要和是否不宜或不能律师直接调查取证,如果是则应当同意⑨无论何种情况,只要法院、检察院同意调取证据的,只能由法院、检察院直接调取证据,不能给律师签发准许调查许可书,让律师跑腿
6.7BCD
①辩护人权利:
侦查阶段了解案件情况,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保密权、申诉、控告权②辩护人的申诉控告权:
如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接受申诉或控告的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处理完③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不同
第3节课
6.8CD
辩护人的法定告知义务:
①不在场;不够大(14周岁以下);不正常,的情况需要告知,并不是得到了所有无罪的情况都需要告知。
②辩护人刑诉过程中出现妨害诉讼活动的犯罪,应当由律师承办案件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管辖③代理过程中知悉委托人、其他人,预谋或正在实施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
6.9D
①被告人当庭拒绝律师辩护的,应当同意,第二次拒绝的,要区分被告人,对于应当法律援助的被告:
不予准许,由律师强行辩护,但因律师原因导致无法辩护的除外;对于其他被告人:
可以准许,准许后只能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②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况:
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公检法有义务保证请法援律师为其辩护)经济困难(被告自己向法援机构申请,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精神病强制医疗(法院有义务为其请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但不是辩护人身份,是诉讼代理人身份)
6.10C
辩护人的范围:
①同一个律师不能为同案两个被告辩护,也不能为关联犯罪的两个被告辩护②缓刑的人不能做辩护人③四类人不能做辩护人:
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有利害关系;老外(但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做辩护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受被告人委托、人民法院许可)④近亲属:
刑诉与民诉范围不同,刑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民诉包括表姐等
6.11ABCD
①法院离职两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当辩护人,在任职的法院终身不得当辩护人,除非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
②辩护人独立辩护,不是被告人的发言人③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做辩护人
6.12CD
①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和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②接受委托后要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侦查机关③“指定辩护”这个词已经改为“法律援助”,现在只有法律援助机构才有指定的权力④未成年不能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受审,法定代理人同意亦无效
6.13D
法律援助:
①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况:
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公检法有义务保证请法援律师为其辩护)经济困难(被告自己向法援机构申请,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精神病强制医疗(法院有义务为其请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但不是辩护人身份,是诉讼代理人身份)②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况:
别人有;影响大;检抗诉;不构罪(以上,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6.14AC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受限制的权利:
不能核实证据,不能阅卷(审查起诉后可以)
6.15A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的贿赂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重大毒品
律师会见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证人保护只在这几个案件保护
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必须是这三类嫌犯,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或公安的批准
技术侦查措施,在这几个犯罪中公安机关经过批准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注意,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而不是”贪污“
6.16略
6.17ACD
①律师申请调证据:
申请检察院调公安的,申请法院调检察院的②检察院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在场③目击证人,有可能是控方的(律师取证时应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也有可能是辩方的(律师可以自行取证)③律师申请法院向被害人调取证据的,法院同意的,签发准许调查取证决定书,而非亲自调取
第7章刑事证据
7.1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
①能够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②申请人应提供线索或者材料,注意不提供”证据“③庭审中证明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不承担
7.2AD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关:
①法院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可以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也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
检察院提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出庭;侦查人员主动要求出庭③对侦查人员不能强制出庭,侦查人员只是出庭说明情况,但不是证人地位
7.3ABCD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①供述(只排除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述,但通过供述得到的物证等不排除,毒树之果合法),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是非法方法,但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②搜查原则上要有证,但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到紧急情况的可以无证搜查③瑕疵证据可以通过补正和做合理解释,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④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
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供述;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和解释的书证、物证
7.4ABD
①公检法都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排除非法证据,公安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在审判阶段有权排除②原则上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先审查,决定是否调查③决定调查的,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前一并处理④以同样理由再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法院不予审查
7.5CD
①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方式,法院依职权;当事人申请②庭审前不提非法证据排除,故意到庭审中提的,法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审查下就可以了,可以不调查③“情况说明”的证明只能做参考,不能单独作为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7.6ABCD(选错题)
①定罪量刑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有证据、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注意不是排除一切怀疑)②声称自首的被告,证明责任并非由其承担,而由相关侦查机关查实③我国定罪与量刑的证据标准没有区别
7.7D
证人相关:
①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3%,并非证人不出庭证言就作废②书面的证人证言只要能够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③国恐黑毒犯罪应当保护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但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④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说事实不能提意见,证人提出的证言中既包括事实又包括意见部分的,采纳事实部分即可
7.8BD
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应用①笔录上没有办案人员签名是瑕疵证据可以补正解释,但被询问人签名,即未让证人核对,不可补正,需要重做②物证、书证作废情形:
没有笔录和清单,不能证明来源③证人可以提出取证的场所
7.9BCD(按三大本观点)
证据相关①新刑诉法规定证明责任由检察院、自诉人承担,但老刑诉理论认为(三大本),一般情况下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检察院承担,但非法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也得承担证明责任②证明责任只可能存在于控辩双方之间,而不可能由法官承担,即使是法官调取的证据,也只是经过控辩双方质证而已③证明对象,即有哪些事需要证明,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而非所有事实④法庭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选择:
当事人申请后进行;或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7.10ABD
证据的种类:
①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播,即使打印在纸上也还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属性以其最初的表现形式为准②录像的讯问供述,属于言词证据
7.11D
证据相关:
①非法证据是证据,而非定案的根据而已②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的意见,与案件事实无关,不是证据③证据只能是材料不能是事实④同一证据,可以同时作为物证和书证使用,走私贩卖淫秽书籍中,书籍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第四节课
7.12BD
证据种类相关:
①无论真实与否,只要能描述完整的事实就是直接证据②证人证言并不需要亲自目睹和感知,只要了解案情即可③证据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13D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不同,传来是实物证据,传闻是言辞证据
7.14ABCD
举证责任相关:
①根据通说理论,辩护方也要承担一些举证责任,主要在非法持有型犯罪②法官调取的证据,谁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只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7.15ABCD
①证据的搜集:
公安检察院既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又要收集有利的证据②行政证据可以转刑事证据,一般只转实物证据,言辞证据只转鉴定意见③讯问笔录属于言辞证据,不能转化只能重新收集④只有言辞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孤证不能定案
7.16ABCD
我国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可以心证确认即内心确认
7.17AB
非法证据排除相关:
①检察院不仅负有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还应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处理②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排除非法证据③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会在判决书中说理,不会单独做出裁定。
第8章强制措施
8.1ABC
强制措施相关:
①由轻到重: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②不得与特定人通信,是被监视居住的人必须遵守的,取保候审的人根据侦查机关要求做即可不是必须遵守③被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人,发生新犯罪、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打击报复的,应当逮捕
8.2B
被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8.3A
①监视居住,原则上在嫌犯住所执行,但存在两个例外,可以指定:
没有家;国恐重大贿赂的案件,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并经上一级公安或检察院批准的②刑期折抵:
监视居住,在住所的不折抵③对被监视居住的人采取监控措施的,必须告知
8.4ABC
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留仅限于:
自杀、逃跑、在逃、毁灭、伪造、串供②拘留人大代表的,现行犯是报告,非现行犯是报请③决定拘留的检察院同级别的公安执行④决定拘留的机关通知和讯问
8.5ABCD
刑事拘留相关:
①法院不能决定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不需检察院批准②检察院定期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③流窜、多次、结伙是延长拘留到30天的理由④扭送只适用于现行犯、在逃犯,拘留的范围更广
8.6D
逮捕相关:
①应当逮捕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②批准逮捕的期限,可长短,取决于嫌犯是否已经被拘留,拘留的7天,未拘留的15天、20天皆可③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院每2个月对必要性进行审查④侦查机关不能在羁押期限内办结案件的,应当立即释放嫌犯或变更强制措施
8.7BCD
8.8D
①讯问嫌犯/被告与听取辩护意见的总结:
阶段
嫌犯/被告
辩护人意见
特殊情形
审查逮捕
可以讯问
可以听取
①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②应当讯问嫌犯的情形: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嫌犯主动要求向检查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行为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嫌犯是未成年、盲聋哑、精神病
审查起诉
应当讯问
应当听取
二审不开庭
应当讯问
应当听取
死刑复核
应当讯问
可以听取
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
未成年案
应当讯问
应当听取
②拘留、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家属,但有例外:
拘留通知家属的例外
逮捕通知家属的例外
无法通知
无法通知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③逮捕的条件:
应当逮捕
可以逮捕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自杀、逃跑、毁灭、伪造)
违反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情节比较严重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十年以上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
8.9BC
①扭送,不是强制措施②扭送,给公检法都可以③扭送,只能针对现行犯和在逃犯,不能怀疑犯罪就扭送
8.10ACD
①诉讼中只对人民陪审员要求品行端正②过失犯罪不影响做律师③
8.11ABCD
①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不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只有国恐重大贿赂
8.12AC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可以在释放嫌犯后,申请复议
第9章附带民事诉讼
9.1ABCD
①刑事附带民诉案件,可以一并审或先刑后民,一并审理时做一个判决书,分开审理时做两个独立的判决书②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法庭应当同意③刑事附带民诉,不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
9.2ABCD
①刑事附带民诉,限于人身损害,物质损失,不包括民主权利②附带民事诉讼,涉及财产的,必须是财产毁坏,若仅仅是被非法占有或处分,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只能追缴或者退赔的方式得到补偿③因职务行为(如刑讯逼供)遭受的损失,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申请国家赔偿④审前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不得在提出附带民诉。
9.3ABCD
①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前提是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②不提出附带民诉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③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时法庭应审查是否自愿性
9.4C
①刑事附带民诉,民诉部分可以调解,但非必须②检察院可以撤诉,撤诉后意味着刑事部分已经不存在,因此所附带的民事部分已经失去基础,这时附带民诉部分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10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10.1ABCD
①刑诉中期间的计算单位包括时、日、月(注意没有年)②刑诉中一个月不等于30天(正确是,从当月某天算到下月某天),半个月等于15天③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因不可抗力或有正当理由④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异地委托当地机关)、转交送达(部队、监狱)、邮寄送达。
第11章立案
11.1C(肖某改黄某)
①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前两个是宏观立案条件);符合管辖范围(具体立案条件)②报案、控告、自首等公检法无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但司法局等其他部门无此义务③法律规定,对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应当保护④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要报上级备案,但初查不需备案
11.2
①立案监督主体:
只有检察院,被害人等属于引起立案监督的主体②立案监督的对象:
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③检察院监督:
对公安的监督:
检察院发现公安违法立案的,先要求公安说理,公安在7日内说理,说理被接受的立案不变,说理不被接受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要求立案的公安应在15日内立案,如果要求撤销案件,公安没有异议的,应立即撤销,公安机关如在15天内不立案,也不复议复核、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受作罢,若不接受,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对检察院的监督:
发现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只能先建议立案或撤销,侦查部门同意则作罢,如果不听话,报检察长决定。
11.3AD
①报案(任何人,说出事了即可)、控告(被害人,说什么人做了什么事)、举报(除被害人以外的人,说清楚什么人干了什么事),口头书面皆可②被害人可以就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请复议③公安接到报案后,应当先受理再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再立案。
11.4A
①检察院初查的决定主体:
检察长或检查委员会(而非侦查部门负责人)②检察院立案的决定主体:
检察长②在初查阶段只能采取任意性措施(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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