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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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委、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组织有关人员依法编制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贯彻、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
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调查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依法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
负责全省城乡地籍和地政统一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依法负责管理全省矿业审批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组织管理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使用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工作及对外的合作与交流。
归口管理全省地勘、测绘行业业务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实施国家、省颁布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9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处罚权2个方面(土地、矿产),全部为职权执法主体,执法内容51个,负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等行政执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厅(委、局)对本单位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60条规定的51个方面的内容细化、分解为157档,统一编制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73条
第38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非法转让一般耕地5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一般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74条
第40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破坏一般耕地面积10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面积20亩以上或者破坏基本农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75条
第41条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应复垦土地面积10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2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第42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占用一般耕地5亩以下,或非耕地10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一般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非耕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或非耕地20亩以上的
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80条
第43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占地面积5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占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81条
第39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非法转让耕地5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或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8条
第44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耕地面积5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
处以耕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耕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以耕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耕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处以耕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8
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
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轻微的
罚款额为1000元以下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较轻的
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较重的
处以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严重或损毁的
处以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9
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
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
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0亩以上的
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9条第1款
第66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0%以下(比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非法转让土地的罚则制定)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上,6670平方米以下的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的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0条第1款
第67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0%以下(比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非法转让土地的罚则制定)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上,6670平方米以下的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的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2
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47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非法转让土地3330平方米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上,666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6660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3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较轻的
罚款额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程度较重的
处以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程度严重或损毁的
处以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未按期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0亩以上的
处以3万元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42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但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下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42条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获利在2万元以下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获利在2万元以上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在半年时间以下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在半年时间以上的。
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印证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获利在10万元以下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印证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获利在10万元以上的。
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5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9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不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较小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不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投入数额差距较小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投入数额差距较大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不开工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1年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1年,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不开工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18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19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恢复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进行恢复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进行恢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20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印证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获利10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印证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获利10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14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下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15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受让方采矿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受让方采矿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14条第2款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所超过期限在半年以内的;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5倍以下的罚款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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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国土资源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