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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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绪论
为了懂得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懂得它曾经是什么和将要是什么。
——OliverWendellHolmes
法律史可以为我们提供若干对于法律哲学来说至为根本的一般性概括。
通过比较研究,我们能够建构起一种普遍的法律史,进而还能够揭示出下述问题:
“法律在与文明理念相关的——历史进程中是如何发展起来的;一个民族的文明中哪些结果是与法律紧密相关的;一个民族的文明是如何受到法律限制的;以及法律是如何推进文明进步的。
”
——RoscoePound
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体系安排
(一)研究对象:
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1、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
2、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3、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对经济、政治的反作用。
4、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制约和联系中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体系安排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一、楔形文字法
二、古印度法
三、古希腊法
四、罗马法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一、日耳曼法
二、教会法
三、城市法与商法
四、罗马法的复兴
第三编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史
二、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三、法国法
四、德国法
第四编普通法系
一、普通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史
二、普通法系的基本特点
三、英国法
四、美国法
三、外国法制史的主要线索
(一)古代法(约公元前4000年——公元476年)
——东西方法律的起源问题
东方:
氏族——宗族(家族)——国家(义务本位等级制度君主制)
西方:
氏族——个人——————国家(权利本位平等主义共和制)
古代东西方法律的主要区别
(1)古代东方,由于长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法律发展十分迅速,并达到比较完善的水平。
(2)古代东方,法律主要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而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了民主共和国或贵族共和国的形式,特别是雅典,其民主政治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3)古代东方法律宗教色彩比较浓厚,特别是在古代印度和希伯来,其法律与宗教合为一体。
而在西方,古代希腊和罗马后期的法律,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
它们不承认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以为法必须符全自然理性。
(4)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
而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如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法律渊源中既有元老院的决议、法学家的著作,又有执政官的告示、民众大会的法律等。
古代东西方法律的共同点:
(1)从法的渊源和表现形式看,都产生于习惯法,都带有神授色彩。
都历经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时期。
(2)从法律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内容看,都是从不同角度维护奴隶制,强调人与人的不平等,并带有一些原始社会的特点(如同态复仇)。
(3)从法律部门的分类看,都没有明确的划分,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刑法规范多于民法规范。
(4)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看,大都不是由专门机关来实行,而是行政和司法混杂在一起,立法、司法、行政不分。
(二)中世纪法律制度
1、东方:
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的过渡,总体特征大致不变。
2、西方:
多元化的特征凸显。
世俗法(原始社会习惯、罗马法)
教会法
东西方封建法制的主要区别:
(1)东方封建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国家法律总的来说比较集中统一;西方法律渊源则比较分教,不仅有教会法和世俗法之分,世俗法中也有习惯法、领主法、王室法、罗马法、商法、城市法等区分。
(2)中世纪东方刑法较发达,而西方私法较发达。
(3)中世纪东方,法律或与道德规范、或与宗教相重合;而在西方,法律与宗教是并列的,虽然在内容上互相影响,却彼此独立,形成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的状态。
(4)中世纪东方一直未能产生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体系,西方则从11世纪开始,逐步形成与商品经济关系密切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古代东西方法律的相同点:
(1)公开的不平等与等级性。
(2)与封建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相联系,法律关注的重点都集中在土地等不动产方面。
(3)习惯法地位比较重要。
(4)严格规定男尊女卑。
(5)具有家族本位特点。
(三)近代时期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两大法系的差异:
(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
(2)两者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
(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
(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5)英美法系一般较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大陆法系较注重法律的理论概括,讲究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
两大法系的相同之处:
(1)阶级属性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
(2)历史渊源接近,都是在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律的指导思想一样,都受近代资本阶级启蒙思想的影响。
(4)法律背后的经济基础,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大致一样。
两大法系的融合
进入20世纪以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两者之间的差异日益缩小,互相靠近,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数量日增,成文法比例不断扩大,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比重上升,出现不少例法汇编,这都表明现代时期法律的统一和国际化的趋势在逐步加强。
(四)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1、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出现。
2、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发生巨大变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开展法律革新运动,许多新的法律部门形成,两大法系相互渗透和融洽的趋势日益显著。
法的民主化、社会化倾向明显。
3、新兴民族独立国家法律的振兴。
总的来说,大部分仍未摆脱原属法系的影响,但已形成一定的民族特色。
思考题:
比较东西方法律发展各个阶段的不同特征,你是否认同相对于东方法律,西方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治传统,其形成轨迹是怎样的?
三、外国法制史的学习与研究方法
1、注释式:
述而不作
2、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人类学方法
5、实证主义方法
思考题:
比较东西方法律发展各个阶段的不同特征,你是否认同相对于东方法律,西方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治传统,其形成轨迹是怎样的?
古代东方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传统部落习惯时期
(二)成文法时期
1、《乌尔纳姆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
约公元前22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
《乌尔纳姆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29条条文,其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反映出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维护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标志着古代东方法已进入成文化阶段。
对以后两河流域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公元前1894年,“古巴比伦王国”建立,第六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经过30年征战基本完成两河流域的统一,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并于前18世纪主持编纂《汉穆拉比法典》。
是为迄今为止人类所知的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王死后,巴比伦帝国由盛而衰,不断遭到外族进犯。
约公元前2000年末期,居于底格里斯河上游的亚述王国兴起,吞并了巴比伦。
至此,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律和法典包括:
1、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
2、伊新城市国家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3、拉尔萨城市国家的《苏美尔法典》
4、埃什努纳城市国家的《俾拉拉马法典》
5、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
6、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
7、亚述王国的《亚述法典》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它的制定是集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
法典制定的主要原因
(一)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二)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
(三)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汉穆拉比统治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状况
1、政治上两河流域完成了统一
2、经济上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
3、社会结构上属于人类奴隶制早期
法典内容的产生——成文法从何而来
一天清晨,事务官上报来一件十分棘手的案件,说是主审法官也不知道怎么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
巴比伦城里有一个叫贾巴拉的商人,做生意赚了些钱,就想把自家的房子重新修建一下。
他找到了城里有名的工匠恩利勒,恩利勒也很能干,把房子造得非常漂亮。
可是没有想到的是,贾巴拉一家欢天喜地地搬进新家住了没有多久,一天晚上新房子的一面墙突然倒塌了,把贾巴拉熟睡的儿子砸死了。
贾巴拉一家痛不欲生,他去找工匠恩利勒算账,可工匠说:
“对你儿子的不幸我也很难过,可我有什么法子呢?
要不我再赔你一座房子?
”
可是心爱的儿子死了,要房子有什么用呢?
于是贾巴拉就把工匠思利勒告到了法官那里。
法官审理了这个案子,确定房子的倒塌是因为工匠恩利勒在造房子时只考虑外观的漂亮,设计上出了差错所造成的。
可是,该如何处罚工匠呢,是罚他再为贾巴拉盖一座房子,还是杀了他抵命?
主审的法官也拿不定主意,只能把案子上报给国王汉谟拉比。
汉谟拉比听事务官讲完事情的经过,想了一想,就说:
“应该让工匠的儿子去抵命!
由于工匠的过失,贾巴拉的儿子死了,他失去儿子的痛苦是由工匠造成的,那么就应该让工匠也尝一尝失去儿子的痛苦,杀了他的儿子!
我治理国家的法则就是: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你是怎样伤害别人的,给别人造成多大的痛苦,你也要受到同样的惩罚。
”
后来,汉谟拉比为了让老百姓都知道他所制定的法律,就令人把这些法律进行整理和改进,刻在一个高大的石柱上,他要让老百姓知道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样,老百姓就不敢做违法的事情了。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
(一)结构体系——由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
1、序言部分:
汉穆拉比的自我颂扬并阐明制定法典的目的。
(1)“我,常胜之王”“我,合法之王”“我,四方的庇护者”“我,众王之统治者”“我,众王之神”“我,明哲之君主”“我,荣耀的君主”等。
共25个排比句以充分颂扬自我。
(2)君权神授,为公正、正义而立法
“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
”
2、正文部分
共计282条,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其内容之丰富、体系之庞大,在人类早期法中实属罕见。
同时也体现了古代东方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
3、结语部分
汉穆拉比反复告诫人们必须遵守法典,不得变更和废除,并诅咒那些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的惩罚。
“此为确立真正福祉及仁政于国内的常胜之王汉穆拉比所制定的公正法律。
”
“为使国内法庭便于审讯,为使国中审判便于决定,为使受害之人得伸正义,我以我的金玉良言铭刻于我的石柱之上。
”
“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
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以大段的言词对将来不遵守法典的人进行诅咒“使其后继无人”“使其关节发生重病,恶疾与痛苦万状的痈疽,医生不知其病源,绷带不能平息其痛楚”。
“以可怖之咒语,诅咒其本人,诅咒其子孙,诅咒其国家,诅咒其战士,诅咒其人民及其军队;愿恩利尔以其金口玉言,大声诅咒之,并使诅咒降临其身。
”
(二)基本内容
1、君主专制制度
2、财产法
3、社会经济立法
4、债权法
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6、刑法
7、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三、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
(一)维护奴隶制度和君主专制
(二)带有公社残余,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四)法典以宗教为外衣,而内容体现了世俗精神
第三节楔形文字法系及其历史地位
一、楔形文字法系
(一)结构与形式上的共同特征
1、完整性
2、法律全书式
3、法律技术缺乏
4、以楔形文字镌刻于石碑并昭然全境
(二)内容与性质上的共同特征
1、宣扬法来自神意、以公正、正义为法律基本原则。
2、严格维护奴隶主私有制。
3、刑罚上的野蛮性。
4、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采取积极干预原则。
二、楔形文字法系的历史地位
1、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标志着古代东方法由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
2、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法律特征鲜明,条文规定缜密,文字表述准确。
3、楔形文字法中所创立的一些法律原则对后世立法有重大影响。
4、楔形文字法代表了古老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波斯帝国的法律、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发生影响。
一、填空题
1.楔形文字法律在古代法律史上存在很长时期,大约有()年左右的历史。
2.公元前1世纪左右,伴随()灭亡,楔形文字法律归于消失。
3.《汉穆拉比法典》将自由民分为()和()两类:
。
4.《汉穆拉比法典》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实行()制。
5.()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不定项选择题
1.目前所知的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A.《苏美尔亲属法》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乌尔纳姆法典》
2.迄今为止世界上保存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
A.《乌尔纳姆法典》
B.《汉穆拉比法典》
C.《苏美尔法典》
D.《俾拉拉马法典》
3.《汉穆拉比法典》将奴隶视为()。
A.权利主体
B.权利客体
C.权利内容
D.权利
4.从法典内容上看,《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
A.习惯的汇编
B.立法文件
C.司法判决的汇编
D.传统观念的汇编
5.《汉穆拉比法典》在结构上分为()。
A.序言
B.本文
C.结语
D.附录
第二章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是个有着不同涵义的概念。
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不同理解:
(1)传统印度法
英国建立殖民地前的法律,包括产生于印度的宗教法及强行传入印度的伊斯兰法等。
(2)印度教法
近代印度法律改革前适用于印度教徒的宗教属人法。
(3)印度奴隶制法
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
(4)婆罗门教法
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属人法。
第一节古印度法概述
一、古代印度历史地理概况
整个南亚次大陆泛称“印度”,“身毒”——《史记》,“天竺”——《汉书》,“印度”——《大唐西域记》,“哈拉帕文化”,达罗毗荼人,南亚因喜马拉雅山脉、苏莱曼山脉等高大山体而与亚洲其他地区隔开,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
因为它的面积小于大陆,所以被称为南亚次大陆。
又因为印度和巴基斯坦是南亚的主要大国,也有人称南亚为印巴次大陆或印度次大陆。
二、古印度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萌芽时期(早期吠陀时代)——雅利安人入侵(前1500—前900年)
1、吠陀:
吠陀原意是“侍奉神祇的知识”;《吠陀》是婆罗门教的圣书;吠陀时代指前1500—前600年的印度,因为四部吠陀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的状况。
2、雅利安人,原意是“出身高贵的人”、“名门望族的人”,他们将印度土著人称为“达萨”,即“敌人”。
雅利安人属高加索人种(白色人种),该人种身材较大,皮肤浅白,面长多毛,鼻骨高,瞳孔颜色浅,发色多变。
原居于今天俄罗斯南部乌拉尔山脉附近的古代部落,使用印欧语系的语言,被认为印欧语系民族的共同祖先。
(除了印欧语系民族外,世界上其他民族俱是黑发及深棕色的眼睛,而这民族除了入侵印度的一些部落,曾自称作雅利安人外,并没有留下任何名称,而古印度传说中,那些雅利安人正是金发、蓝眼,所以普遍认为雅利安人是印欧语系民族的共同祖先。
)
3、战争促进社会分化和种姓制度(瓦尔那)的产生。
当诸神分割一个原始巨人普鲁沙,作创业的牺牲时,其身体的不同部分转化为四个不同的瓦尔那。
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他的双臂变成了刹帝利,他的双腿变成吠舍,他的双脚变成首陀罗。
——《梨俱吠陀》
(二)法的形成时期(后期吠陀时代)——雅利安人国家产生(前900—前600年)
1、四部吠陀的后三部:
《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的状况。
2、种姓制度成为一种固定而严格的等级制度。
3、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步演变为婆罗门教。
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是:
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
其一,吠陀天启:
婆罗门教认为,《吠陀》是由古代圣人受神的启示而诵出,是神圣的知识。
吠陀文献只有“再生族”才有资格阅读,“一生族”无权问津。
“天启”原意为“听”,引申为“神的启示”。
其二,祭祀万能:
婆罗门教认为,祭祀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祭司是人与神之间的中介,通过祭祀活动,既代表人向神献祭,又代表神向人传谕。
祭祀活动乃是人类早期精神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祭司充当着人与神之间的沟通者。
其三,婆罗门至上:
婆罗门意思是“清净”, 他们是一切知识的垄断者,《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有六法:
学习《吠陀》,教授《吠陀》,为自己祭祀,为他人祭祀,布施,受施。
(三)法经编纂时期——列国时代(前6世纪——前4世纪)
1、时代特征:
列国争霸,刹帝利地位上升
2、佛教产生
3、婆罗门教的法经编纂
(四)法论编纂时期——孔雀王朝、贵霜王朝(公元前4世纪——公元4世纪)
1、大乘佛教的产生
2、婆罗门教法论的编纂
二、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一)吠陀
(二)法经
(三)法典(法论)
(四)三藏
(五)诏令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
《梨俱吠陀》(赞颂明论)
《娑摩吠陀》(歌曲明论)
《耶柔吠陀》(祭祀明论)
《阿闼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法经是对吠陀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
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法典”是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包含有较多的纯粹法律规范。
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三藏是佛教经典的总称,包括经藏、论藏、律藏。
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经藏,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教义;
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
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戒杀生、戒盗、戒淫、戒妄语、戒酒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一、种姓制度
二、财产权
三、债法
四、婚姻家庭法
五、继承法
六、刑法
七、诉讼制度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
以血统、职业世袭、内部通婚,不准外人参加为特征的社会等级集团。
四大原始种姓:
再生人:
婆罗门-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刹帝利-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吠舍-—平民种姓,从事商业或农业
非再生人:
首陀罗-多为奴隶,从事低贱职业
各种姓之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
高等级种性享有宗教、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特权。
杂种种姓
“再生族和低自己一种姓的妇女结婚所生的儿子,虽被立法家宣称类如父亲,但非同一种姓,并由于他们的母亲出生低微,因而被轻视。
”
婆罗门男子与刹帝利妇女所生之子——牟多毗质柯多(职业是教人训侍大象、御马、驾车、使用兵器)
刹帝利男子与吠舍妇女所生之子——摩致耶(职业是教人歌舞和天文)
吠舍男子与首陀罗妇女所生之子——迦罗奈
(职业是教人侍奉王侯)
土地制度
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有限的土地买卖和土地私有制已出现
其他财产制度
私人财产所有权受到保护,不同种姓的财产权有分别,契约关系较为简单,种类较少,契约形式主义,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法律注意规定契约的法律效果,对不同种姓的债权给予保护的力度不同。
八种独特的婚姻形式,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夫权制,童婚制,“顺婚”与“逆婚”,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
但种姓间的通婚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婚姻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但低等种姓男子与高等种姓女子的婚姻则被视为“逆婚”,因而是禁止的。
最为法律所不容的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之间的婚姻,其后代被称为“旃陀罗”,属于不可接触的“贱民”。
他们被排除在种姓之外,不许与种姓人往来,必须住在村外,从事低贱的职业。
长子优先原则,其他诸子依赖长子,父债子偿。
与种姓直接挂勾,高种姓妻子所生之子得到的财产多。
遗嘱继承制度不发达。
宗教观念的影响,存在许多宗教性质的罪名,刑罚方式也带有宗教色彩,受种姓制度影响,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古代印度的诉讼制度不太发达,许多规定较为简单、原始。
其基本特点是:
1.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到重大案件时,则由国王任命一个博学的婆罗门审理。
大多数纠纷由村内长老解决。
2.诉讼程序充满宗教色彩——证言主要通过令证人宣誓和神明裁判的方法来获得。
第三节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基本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1、法律渊源附属于各大宗教
2、法律内容和体例都深受宗教教义的影响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三)宗教、法律、伦理等各种规范混合
二、历史地位
(一)对印度法制史的影响
(二)印度法系
印度法系
公元1世纪至15世纪,东南亚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
印度的宗教文化对东南亚产生很大影响,许多国家如缅甸、泰国、斯里兰卡、越南等都摹仿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但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它被认定为“死法系”。
一、填空题
1.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
2.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
3.大约在公元前1500年前后,()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当地的土著居民。
4.婆罗门教法以吠陀、()和()为其表现形式。
5.作为佛教渊源之一的三藏包括()、()和()。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婆罗门教法的最高典籍是()。
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2.根据《摩奴法典》所确定的种姓制度,四大原始种姓中社会地位最低的是()。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3.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 )。
A.印度教法
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雅利安教法
4.在古印度,有权参与宗教活动的人是()。
A.公民
B.非公民
C.再生人
D.非再生人
5.佛教法的渊源是()。
A.四行期
B.三藏
C.《摩奴法典》
D.国王敕令
第一节古希腊的历史文化概况
一、古希腊的地理环境特征
多山环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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