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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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202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也按简易办法分别依照3%、4%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汗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4)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5)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折扣方式销售;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③还本销售方式销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⑤直销方式销售。
(7)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
一般情况下,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购货方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包装物,销货方再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返还。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
(8)销售退回或折让。
(9)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理应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理应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甲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l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⑧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三,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3)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②进货退出或折让。
(4)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其计算公式为:
不合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两种情况:
1.如果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五、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理应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能够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理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理应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理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理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l个月或者l个季度为l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l0曰或者15日为l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理应自海关填发进El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2.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
1.纳税人。
2.纳税人分类及认定标准。
3.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三)税目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部分现代服务业。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四)税率
1.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采取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l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率为3%。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进项税额的确定。
①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确定。
④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⑤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理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七)减免税规定
(八)征收管理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三、税目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
(2)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3)烟丝,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2.酒及酒精。
(1)白酒。
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4)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X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混合销售行为。
4.兼营行为。
5.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三、税目
1.建筑业。
2.金融保险业。
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3.电信业。
4.文化体育业。
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5.娱乐业。
6.服务业。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7.转让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誉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8.销售不动产。
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税率
1.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六、税收优惠
(一)免征营业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三)其他减免税规定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理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理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理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理应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理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理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理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理应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l个月或者l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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