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新途径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精.docx
- 文档编号:18373070
- 上传时间:2023-08-16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5.95KB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新途径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精.docx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新途径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新途径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精.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新途径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精
政法行政
2008.01(下旬刊)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新途径
———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
□
摘
要
白涛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100088)
中国是一个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的国家,对于如何解决中国的区际私法问题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了一个解决途径,即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通过下文将详细介绍及论证。
该方式使每个法域的法院的法官都可以运用域内法(包括冲突法和实体法)来审理本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从而解决中国的区际私法问题。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管辖权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
目前中国大多数的国际私法学者都是首先在对各国区际私法立法模式经过比较法层面的研究之后,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适合于中国的区际私法协调模式。
并进一步提出了各种解决步骤,观点最集中最有代表性的是:
一、中国内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参照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
前两种方式都有自己的可取与不可取之处,学者论述亦多,在此不赘述。
最后一种统一实体法的模式虽然一劳永逸,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结果将不是一代人的努力可以完成的。
也有学者,认为这三种方式应该是渐进的过程,但是无论怎样都要面临同样的问题。
本文将提出一种新的中国区际私法解决途径,即将区际司法管辖权协调与法律适用相结合从而解决中国的区际私法问题。
笔者设计的区际司法管辖权协调模式可以概括为:
当一个法域的法院受理一个依域内法有管辖权的案件,依本法域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另一个法域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且这个法域存在一个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时,该法院就应该放弃管辖,由这个可替代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分析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指我国统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
律制度的各个法域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就是我国内地与港澳、
内地与台湾地区以及港澳台彼此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①
在本文中,笔者只探讨中国内地与港、澳及港、澳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
一国之内的区际私法问题可以从三个层次理解:
第一,管辖权冲突。
第二,区际法律冲突。
第三,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
而解决的方式也应该从这三个方面去思考。
(一)从区际法律冲突的角度1.不同法域的实体法有很大差别
从区际法律冲突的角度来看,中国内地、香港、澳门都拥有各自的立法权。
而且,中国内地与澳门实际上属于大陆法系而香港属于英美法系,澳门也主要以葡萄牙法律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从实体法上看三者的区别很大。
同时这也是最让三个法域的法官苦恼的问题。
以合
同法为例,就定义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与内地不同,香港没有一部成文的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体现在判例和学者的观点之中。
②
内地与香
港的合同法的渊源有很大差别,内地《合同法》
的渊源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海商法》以及内地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而香港的合同法的渊源主要来自案例。
2.法官适用外法域的法律判案成为最大的困难
由于不同法域的实体法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得法官适用外法域的法律判案面临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
例如:
“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诉广西华建公司履行借款合同担保义务纠纷案。
”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认为:
本案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原告只提供了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实香
102
文章编号:
1672-7894(2008)01-102-03
港商业贷款的可强制执行性,但此种证明方法所证明的内容是否确实,原告不能举证证实,本院通过其他途径也未能查明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③
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我们的法官是否可以熟练的适用香港法律审理案件呢?
或者对香港法律是否有充分的了解呢?
笔者认为是没有的。
同理,让香港或澳门的法官适用另外两个不同法域的实体法来审理案件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中国目前三法域的实践就是只适用域内法而不适用域外法。
这不能责怪我们的法官,因为法官只熟悉法院地的法律是一般性的常识。
让一名法官能够准确运用不同法域的乃至不同法系的法律审理案件完全是非理性的要求。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内地法官解决类似问题的方式,就是简单的甚至错误的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从而可以直接使用法院地法即内地的法律审理依区际冲突法本应适用另三个法域的法律审理的案件。
这样的做法使冲突规范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也十分不利于三地之间的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
(二)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角度来看
从区际送达、区际取证和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角度来看,区际送达与区际取证和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与管辖法院的确定密不可分的。
当然目前已经有《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案件互相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可以部分解决三地之间的区际送达和区际取证问题。
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解决,如内地与香港之间区际取证问题,虽然双方都是1970年《海牙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的成员,但是由于该公约仅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域外取证,因此内地同香港之间的取证问题从不适用该公约。
如果适当的法院对案件行使了管辖权,那么域外的取证将会相对的减少。
而在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三地之间至今尚不存在任何安排。
这也是许多学者研究的焦点。
但是仅就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身研究不是问题的关键。
因为在内法域执行的案件,应由内法域管辖,适用内法域法律审判是一种基本的心理预期。
试想本应适用香港法审理而作出判决的案件,而内地法院依内地的法律作出判决要在香港法院执行,当然不易被香港法院接受,目前香港法院认为内地是三审终审(再审也属于一个审级),以判决不是最终判决为由拒绝执行,如果认为香港法院是对内地的审级不了解,显然是不明智的,与内地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香港或澳门法的道理一样,这只是不愿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合法借口之一。
(三)从管辖权冲突的角度看
由于不同法域的管辖权确定原则不同,就导致了管辖权的冲突,其结果就是平行诉讼的产生。
平行诉讼的出现在法律制度上可直接导源于各个法域管辖权规定的歧异,内地与港澳也不例外。
内
地的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章、
第25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之中,主要包括以被告所在地的一般管辖、涉及民诉法第23、26-33、243条的特别地域管辖、民诉法第34、246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以及第244、245条分别规定的协议管辖和推定管辖。
香港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定散见于香港民事诉讼法》、《香港地方法院规程》之中,实行的是英国的
“《
2008.01
(下旬刊)
政法行政
管辖权制度,将民事案件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两大类,从“有效原则”出发确定管辖权,以被告身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境内并经送达传票为依据来确定域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同时还包括单边性色
彩浓厚的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④
新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专章的形式系统地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与《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以及《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等法令、法规相配套,构成了澳门现行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完整体系,包括范围扩及当事人所在地以外的诉因事实发生地的普通地域管辖、内容较为繁复的特殊地域管辖、涉及不动产和法人破产或无偿还能力诉讼的专属管辖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
⑤
对于管辖权的协调方式,学者们已经给出了众多的方案,但都是仅仅针对如何解决管辖权的冲突,而很少考虑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将两者综合考虑,从而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下文将着重探讨。
(四)分析的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区际私法的问题主要就是本法域的法官无法适用外法域的法律审理案件,如果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将不再成为难题。
以传统的国际民商事审判的解决方式,就必须保证外国法的查明(这里是外法域法的查明)但我们都明确的知道,由于法系的不同即使我们的法官,无论以什么途径最终查明应适用的法律,也很难准确无误的适用并审理案件。
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对管辖权的调节使法官可以适用本法域的法律来审理本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并不会有另一个法院的对同一案件的判决与之相抵触。
这样,在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同时,也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同时,使之后的司法协助也变得更易于接受和执行。
三、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关于区际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无非也是三种,即协议管辖、不方便法院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基本上等同于对国际
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⑥
因此,这三个原则对于协调区际管辖
权缺乏针对性,而且也不能很好的解决中国的区际私法问题。
比如,不方便法院原则仅在香港适用,由于该原则明显的英美法系色彩,很难被内地和澳门引入,虽然最近大陆法院有相关的尝试,但是不方便法院针对的问题是被告无法应诉、法院送达取证困难、案件积压等问题。
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实际问题并不相符。
因此,基于前文的分析,建立一个如笔者所设计的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管辖权协调模式就是十分必要的。
(一)该区际司法管辖权协调方式的特点
1.并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该协调方式要求法官在确定准据法之后应严格执行,应适用域外法的就应该放弃管辖权,而不是可以选择适用。
这也使其比不方便法院原则更容易被大陆法系的法域接受。
2.这种协调模式要求以域内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在目前三地冲突规范不统一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两个法域的冲突规范都指向对方的实体法为准据法,从而导致原告诉讼无门。
众所周知,内地是不承认反致理论的,所以,在协调模式中,我们特别强调管辖权的放弃应以存在可替代法院为前提,否则不得放弃管辖权,从而保证了当事人的诉权。
3.双层管辖确认。
首先,法官应依本法域的管辖权确定原则来确认管辖权。
在该法院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法官再依照本法域的冲突规范确定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准据法为该法院的实体法就应该由该法院行使管辖权,来审理案件,如果准据法为外法域的实体法,那么该法院就应该放弃管辖权,而由该准据法所属的法域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4.包含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针对平行诉讼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依本文中设计的管辖权协调方式如果得到切实的履行,平行诉讼的情况就会明显减少,当一个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只有准据法所属法域的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相统一的理论基础
1.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相统一的理论基础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从合理有效的角度看,出现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一致的情况是很应当
的,因为无论是确定管辖权抑或法律适用,都是考虑各种连结点作出的,而考察这两方面连结点的标准是相同的,即与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应由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行使管辖权,适用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虽然,这两者之间也有分离的时候,即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所在法域的法律,并不同时与案件也有最密切联系,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院并不适合管辖案件,但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即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所在法域的法律,同时也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
⑦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法院所在法域的法律与该法院也存在
着最密切联系。
所以,由于管辖权、
法律适用之间的这种联系,我们以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来作为管辖权的第二层确认的连结点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另外,一般认为,判决将在那里被承认与执行的法域,是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所以由于这三者基于同一原则的共同指向,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会随之变得更加容易。
2.将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区别对待。
香港、
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我们坚持的原则也是“一国两制”。
所以,三地之间的问题首先要坚持“一国”。
我们知道,香
港、澳门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那么是否就认为港、
澳的独立司法权等同于独立国家的司法主权呢?
我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在一国的前提下,三地的司法权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侵犯的司法主权,而内部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当然是可以运用各种法律规范调节
的,不存在侵犯港、
澳或内地司法独立的问题。
3.理论上最好存在统一的区际私法,三地统一的冲突规范将使任何一个法院得出相同的结论,但是在没有统一区际私法的情况下,如前文所述由于对存在可替代法院的要求,就不会出现告诉无门的情况。
因此没有统一冲突规范并不影响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的适用。
(三)采用这样的方式对区际管辖权的确定产生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是一种双层的管辖权协调模式,所以在第一层是以各法域的原有管辖权确定原则为依据的,而第二层的确定以内法域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为指向,所以会对第一层确定的管辖权归属造成改变。
1.对专属管辖的影响。
内地民事诉讼法第34条及第246条对4类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
关于专属管辖,香港法律规定的不甚明确。
但从香港对物诉讼的实践中一般可以推定,香港法院只对位于其境内的不动产物权诉讼行使专属管辖。
⑧各法域对专属管辖都规定适用域内法即法院地法所以就不存在放弃管辖权的问题。
2.对协议管辖有一定影响。
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适用某一个法域的法律同时由这个法域的法院管辖,那么就不存在管辖权的转移。
而如果合同当事人协议合同适用某一个法域的法律而选择由另一个法域的法院管辖,(如上文的案例),那么该管辖法院应拒绝管辖而要求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所属法域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样的做法可能会有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但是在法院基本不可能适用域外法审理案件的情况下,究竟是牺牲法律选择还是牺牲管辖的选择,本人认为,为了保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维护交易安全,牺牲后者即管辖的选择还是必要的。
3.对于特别管辖的影响。
内地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第243条规定了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几种特殊管辖包括合同、侵权、身份关系。
香港法院对于无法在香港境内对被告送达传票的诉讼,当原告向香港法院起诉并单方申请许可令请求法院对在香港境外的被告
送达传票时,香港法院也可以行使域外(扩大)管辖权。
但这种管辖权的行使是由法院裁量决定的。
由于,各法域对于扩大管辖权的热衷,事实上对特别管辖的影响等同于普通管辖。
4.对普通管辖的影响。
(1)目前,内地与港、
澳都以被告惯常居所地或称为经常居住地标准来贯彻“原告就被告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保护被告诉权的行使。
在笔者设计的区际管辖协调模式适用之后,除依原管辖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法院地法之外,更多的情况会指向原告住所地所在法域的实体
103
政法行政
2008.01(下旬刊)
法或其他法域的实体法。
那么可替代法院就应该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原告处于了相对有利的地位,而被告的诉讼成本会相应增加。
这可能成为反对这一管辖协调模式的重要理由,但是,仔细考虑我们可以发现,原告要行使诉权首先要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这本身已经以诉讼成本的压力制约了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
在管辖权转移之后,看起来部分原告的诉讼成本转移到了被告的身上,但是换来的是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运用其最熟悉的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域内法对案件进行了相对更为公正、准确的判决,这也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而且,考虑到这一方式是调节一国之内的管辖权,起诉与应诉并非十分困难,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往来已经变得十分简单,应诉已不是问题。
澳确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在区际冲突案件的解决中,也(2)港、
都采用与大陆类似的有效管辖权确定原则,如香港源自英国的管辖权
当事确定原则即是:
被告在香港或在文书可送达的外地、“实际控制”
人住所或经常居所在香港、标的物在香港。
这样确定管辖权,是为了能有效传唤被告到庭及判决能被有效执行。
在确定区际冲突案件的管辖权时,香港也基本采取同样的原则,这就造成了,目前区际案件的管辖上还只能获得有效结果,而不是合理的管辖结果。
考虑到,在港、澳回
送达、判决的归之后与内地的往来已十分便利,而且有上述有关取证、
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的安排已经解决了有效管辖所强调的大部分问题,可以说还仅仅从有效管辖的角度来确定区际案件的管辖已经不合(上接第99页)
时宜了。
我们不仅要要求有效的管辖,更应该谋求合理的管辖。
笔者设计的协调方式就可以有效地使区际案件的管辖变得更具合理性。
四、建立途径
这种协调模式的建立途径可以通过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协商做出统一安排的方式,也可以在香港以案例法确定,在内地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在澳门以制定法的形式分别确立。
这种区际管辖协调模式不会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统一区际冲突规范乃至统一实体法产生影响。
而在实体法统一之前以这种区际管辖权协调模式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比较有效的。
注释:
①章尚锦.我国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
365.
②何美欢.香港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142.③林准主编.国际私法案例选编[M].法律出版社,1996:
87.
④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71.⑤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72.⑥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36。
⑦沈涓.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99:
331.
⑧陈力.内地与香港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01:
45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泛参与政治生活,以争取更好的生存环境,政治参与欲望日益强烈。
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对公民参与的推动主要表现在:
首先,提高了国民财富和公民受教育程度,为人们提供了社会地位较高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了摆脱生计压力的人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其次,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化,使公民不得不诉诸政治行为来维护并进一步实现自身利益。
最后,经济的发展还能带来公民政治参与所需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发展。
广州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居于前列,广州市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全面提高广州市民的整体素质,培养市民的参政议政热情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的一些贫困地区,较低水平的生产力以及受其制约的教育科学文化状况客观上制约了人民大众参与政治的能力和水平。
2.培养公民政治素质,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的自主性公民政治素质由政治参与态度、政治参与知识和政治参与技术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是正向循环关系。
公民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素质就能够认识到自己是独立的个体,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就必然要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政治参与的主动性随之提高。
而政治参与态度的变化促使人们更加关心各种政治知识。
政治参与知识越丰富,政治参与技术就越高明。
从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整体素质来看,多数公民的主体意识较为孱弱,参与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公民对公共事务有着较高的关注度,但政治认知水平较低,对自身政治权利认识不足,政治依附行为仍普遍存在。
没有良好的公民政治素质,就无法实现有效的公民政治参与。
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首先要培育公民对政治的认知水平,使公民
多数原则、主权在民原则、法对基本的民主价值,如政治平等原则、
治原则等,要有广泛的认同。
其次要培育公民的个体独立意识。
缺乏个体独立意识,失去自我感,也就丧失了任何主动性与进取性,这样的个体自然不可能形成自主的政治意识。
最后要培育公民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技能。
参政意识的形成意味着个体己突破了自身的封闭状
社会的关系,认识到自我价值与社会政态,开始注意到个人与国家、
治过程之间的双向联系,从而将视野投射于广阔而丰富的政治领域。
而参政意识的实现,除需要具备适应社会政治环境外,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个体的相应技能。
3.培育公民传媒素养,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
传媒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传媒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传媒所提供的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用的能力。
提高公民的传媒素养,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大众传媒的消极作用,使公民对信息做出自主性的解读。
大众传媒利用“议题设置”的方法,对新闻进行选择、评论,这种对新闻的过滤和解释,有时反而会造成大众传播
削弱社会和个人自身的判断力对社会的负作用,如报道有失偏颇、
等。
而具有较高传媒素养的公民则可以对传媒及其内容进行选择、
批评、建议,进而作出自主性的解读。
另一方面,有助于公民主动性地利用媒体。
公民的传媒素养越高,对传媒的利用能力越强,就越能充分、有效地通过传媒发布信息和表达意见。
在“羊城论坛”上,除了一些专业人士或有一定的知识水平的市民敢于面对镜头举手发言外,很多市民都是坐着旁听,只有被主持人点到时才勉强谈几句,说不下去了就把话筒塞给别人。
早在20世纪70年代,欧洲的教育工作者就提出要让传媒素养
挪威、加成为个人素养的一部分。
80年代时,传媒素养教育在英国、
拿大和澳大利亚迅速发展。
提高公民的传媒素养,可有多种方式途径。
如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开设有关传媒知识和能力的课程或讲座,在大众传媒中增加与传媒素养有关的内容,介绍传媒知识,鼓励参与传媒,指导利用传媒等。
再如,成立专门的传媒素养教育机构。
英国在1986年成立全国初级传媒素养教育工作委员会。
20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大部分省份成立了传媒素养教育协会。
4.多种媒体良性互动,提升《羊城论坛》的影响力在信息社会,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多元化业已形成。
各种媒介均有所长,应整合多种媒介的力量,实现功能互补。
首先,
可与报刊等印刷媒介合作,形成良性互动。
报纸等印刷《羊城论坛》
电视等电子媒介因以文字做记录,发布新闻的时效要落后于广播、
媒介。
但是,印刷媒介除了简单记录新闻事件,还可以深入地作出详尽的分析与查证,这一点是电子媒介无法比拟的。
因此,《羊城论坛》可通过《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报刊作为强有力的宣传阵地,刊登节目议题和相关论坛开展的情况,以专栏的形式邀请专家
随着《羊城论学者进行前期预热和后期点评,激起广泛市民的反响。
坛》质量的日益提高,还可以将节目汇编成书籍,便于保存和阅读。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其次,《羊城论坛》应尽快建立自己的网站。
型的媒体,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信息发布能力,即时互动性、匿名性等等,这些特性既可在心理层面激活公民的参与热情,也在实践层面提高公民的参政能力。
近年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络政治参与”日益成为一种崭新的政治参与途径。
作为一种新型的媒体,互联网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信息发布能力,即时互动性、匿名性等等,这些特性既可在心理层面激活公民的参与热情,也在实践层面提高公民的参政能力。
《羊城论坛》通过搭建自己的网络平台,有助于提高论坛信息的传播速度,论坛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扩大论坛信息的覆盖面,优化论坛宣传推广的舆论环境;为论坛的宣传推广打开更广阔的门路,让更多的市民认可《羊城论坛》,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以期建立市民的忠诚度,从而不断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
但由于这一渠道的虚拟性,需要加强引导和管理。
10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解决 中国 法律 冲突 新途径 适用 相结合 民商 事司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