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监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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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监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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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监理规程
第一部分
工地实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
工地实验室建设要求
2.1人员配备要求
2.1.1工地实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是母体实验室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资格要求为:
授权负责人需要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须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
工地实验室检测人员需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师或交通运输厅核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2.1.2施工及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应满足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需要,按工程中标合同额进行配备,具体要求为:
施工单位合同标价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4人;5000万元以上及1亿元以下的至少6人;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至少8人;2亿元以上的至少10人。
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按上述要求不少于50%配备。
2.2工地实验室设置
2.2.1工地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注的要求。
2.2.2工地实验室选址是要符合安全、环保、及施工的要求,建设在项目部或拌合场内。
2.2.3实验室应采用保温性能好的砖瓦或彩钢板房,并按照《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实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分别设置土工室(不少于20㎡)、集料室(不少于20㎡)、水泥室(不少于20㎡)、力学室(不少于20㎡)、混凝土室(不少于20㎡)、标养室(不少于30㎡)、化学式(不少于10㎡)、沥青室(不少于15㎡)、沥青混合料(不少于20㎡)、样品室(不少于10㎡)、现场检测室(不少于15㎡)各一间。
2.2.4承包人应设置中心实验室以及根据需要在水泥混凝土集中拌合站、预制厂以及大型结构物施工现场设置试验站。
2.2.5实验室各房间内的工作台的高度为70-85cm之间,台面宽度60-70cm,台下隔柜宽度不小于60cm,台面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台面,并采用水磨石或瓷砖饰面。
2.3实验室环境要求:
2.3.1实验室应有充足的水、电供应,并设有漏电保护装置。
2.3.2水泥室、力学室、混凝土室应分配冷暖空调一台,并满足实验环境条要求;混凝土养护室应配备与房间面积相匹配的冷暖空调及恒温恒湿控制装置,以满足养护室的温度保持在20±2℃、湿度大于95%的要求。
2.3.3混凝土养护室内养护混凝土试块用的铁架子,应该用角钢和直径12的钢筋制作,铁架子宽60cm,层高20cm,钢筋的间距为5cm,铁架子的高度和长度根据房间的实际情况确定。
2.3.4养护室需设置两个温湿度表,悬挂在养护架顶端上方10cm处,温湿度表及温湿度控制仪传感器不得悬挂在加湿器附近。
3仪器设备管理要求
3.1各工地实验室需招标文件及投标书要求配置实验室检测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安装,特别是水泥振实台的安装,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范》(JTGE30-2005)中《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T0506-2005)对水泥振实台的要求,否则将对水泥强度结果造成影响。
3.2实验设备的安装要方便造作、保养和维修,并设专人管理。
3.3各工地实验室检测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及时通知总监办,由总监办统一联系交通部仪器设备检定站山东站进行标定。
3.4所有实验设备都必须有明显的校验标志,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的标志。
标志分“合格”、“准用”、“停用”三种。
3.5所有仪器设备需建立仪器管理卡,并张贴在设备正前方右上角。
3.6所有仪器设备应按母体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检定台帐、检定周期表、检定校准计划,主要仪器设备要单独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维修、保养记录,检定(或检验)证书。
3.7应建立水泥养护箱及混凝土养护室温度、湿度记录,每天上午、下午各记录一次。
3.8对大型或重型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
3.9检测开始前和检测完成后,须对所有仪器、设备的性能是否正常进行检查。
5试验监理组织与职责
5.2驻地监理处实验室的职责
5.2.1在驻地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驻地监理工程师负责。
5.2.2对承包人实验室、实验人员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2.3按总监办统一要求的格式记录各种实验报表并保存。
5.2.4负责对所辖承包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计量管理工作。
5.2.5指导、监督、检查承包人实验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实验设备性能、实验人员操作方法、委托检测试验情况以及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
5.2.6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工作及鉴定、推广工作;参加工程项目技术、质量问题的处理。
5.2.7对重要工程原材料进行平行试验并上报材料初审意见;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并材料,不定期进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抽检。
5.2.8负责本监理处范围内承包人所进行的原材料、水泥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路面底基层、基层及沥青面层配合比的平行实验工作。
5.2.9负责本监理处范围内承包人重要工程材料、桩基及现浇水泥混凝土配合比、C40混凝土配合比、C50水泥混凝土配合比及路面底基层、基层、沥青面层配合比的初审工作。
5.2..10负责本监理处范围内承包人所进行的土的标准试验、C30及其以下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配合比(不包括桩基及现浇水泥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的审批工作。
5.2.11负责对所监理的承包人的试验工作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对承包人所出具的原始记录和实验报告进行签认。
5.2.12负责对本监理处范围内试验监理工作以及承包人试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5.2.13负责按照总监办的规定对本监理处范围内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送检工作。
5.2.14负责本监理处范围内抽检试验工作,并确保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建频率的30%。
5.4实验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5.4.1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全线的试验监理工作。
5.4.2协助总监办试验室主任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安装、调试试验设备,并建立试验室各类台帐。
5.4.3熟悉合同条款、规范、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参与编制试验检测的管理办法、检测标准。
5.4.4按要求的项目和频率进行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测。
5.4.5指导试验员进行各类试验检测,审查试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并签认。
5.4.6协助试验室主任审查、批复文件。
5.4.7协助试验室主任检查工地,完成试验检测人员的考核评定工作。
5.4.8完成试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6试验监理的任务以及对抽检试验的要求
6.1试验监理的任务
负责对承包人试验室从样品取样、样品登记、试验过程、试验数据处理、试验结果的判定、试验报告签发、试验报告的归档、样品的保管及处理,进行旁站、监督。
检查承包人试验室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
6.2试验监理应具备的基本知识
应熟练掌握所应用的标准、规范;材料的组批原则;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样品保管与处理程序;检验项目对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的要求;检验方法要点;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的填写要求及归档要求。
6.3平行试验和抽检试验的程序及要求
6.3.1平行试验
将样品均匀分成两份→由承包人试验室和监理试验室分别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将试验数据进行比较,—<1>如果试验数据满足误差要求,则承包人的实验数据予以认可。
<2>如果试验数据超出误差的允许范围,查找原因,并将两份试验报告及查明的原因上报总监办。
6.3.2抽样试验:
监理试验室对某批材料单独取样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同承包人试验室的检验报告进行比较—<1>检验结论一致,将抽检报告存档。
<2>检验结论不一致,将抽检报告与承包人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并上报总监办。
6.4抽检试验频率及抽样方法
6.4.1总监办抽检频率不少于承包人自建频率的3%
6.4.2驻地办抽检频率不少于承办人自检频率的30%,混凝土试块应按每个月结构物的每个工程部位30%的频率抽检,不足1组的按1组抽检。
6.5平行试验、抽检试验资料的要求
6.5.1建立平行试验、抽检实验登记台帐。
6.5.2平行试验存档时应按平行试验报告、原始记录、原材料试验报告的顺序装订后存档。
6.5.3抽检试验资料存档时应按抽检报告、原始记录的顺序装订后存档。
7标准试验初审及审批程序
7.1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完成后,应按规定及内容及时上报监理处,上报材料一式四份。
7.2监理处接到承包人的上报材料后,要及时安排平行试验。
(有些标准试验周期较长,监理处应在承包人进行标准实验的同时,安排进行平行试验。
)
7.3监理处负责审批的标准试验,监理处应依据平行实验结果,对承包人的标注试验进行审批。
审批文件连同承包人上报的材料一份发往承包人,一份监理处存档,两份上报总监办。
监理处存档及上报总监办的文件应附监理处平行试验报告。
7.4总监办审批的标准试验,监理处应依据平行试验结果,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初审。
通过初审后,监理处应将初审意见、承包人上报的材料及监理平行试验资料一式四份上报总监办。
7.5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核试验。
7.6总监办审批后,审批文件连同监理文件处初审意见、监理处平行试验报告、承包人上报的材料一份发往承包人,一份发往监理处,两份总监办存档。
8检测报告及实验台账
8.1检测过程中,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某种外界干扰(如停电等)室如何处置,要有明确的规定及记录。
8.2原始记录应有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及时填写,不能凭追忆或事后抄正。
填写完毕后在指定位置签名。
8.3原始记录应有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和铅笔。
填写时应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具备的项目应化“/”,不得省略或简化。
填写原始记录时应做到不涂黑、不补贴、不描改。
8.4填写原始记录时如出现记录错误需要更改时,应在作废的数据上划两条平行线,将正确的数据填在上方,并加盖更改人印章。
原始记录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标准中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应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
8.5检验报告应内容完整,签名齐全,有检测单位公章。
8.6在对检测结果进行数据处理时,监测数据的有效位数应符合检测标准和有关误差理论的规定。
第二部分
路基桥涵阶段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2工程材料试验工作程序
2.1承包人试验室接到材料供应部门的工程材料进场通知后,应尽快通知试验监理并认真做好取样准备。
2.2实验人员会同试验监理到材料存放点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并填写抽样单。
2.3样品取回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根据规定留取样品。
所保存样品要用专用留样桶进行保存,要明确保管责任人,并确保样品在保管期内不变质,不丢失。
2.4按照试验规程要求进行实验,试验开始前及试验结束后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整个试验工作所用仪器设备性能正常。
试验监理要对整个试验过程进行旁站。
(对需要外出送检的样品,应由试验监理会同承包人试验室人员一起将样品送到总监办指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
2.5填写试验记录并进行数据处理。
2.6出具试验报告。
2.7将试验报告复印件发往有关部门。
2.8按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的顺序进行装订并存档。
2.9保存的样品保存期满后,经试验监理认可,由保管责任人对样品进行处理,并进行登记。
3工程材料质量控制规定
为了加强龙青高速公路所用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用于本工程材料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3.1水泥
旋3.1.1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规定。
要选用质量稳定,碘含量教低且年产量100万吨以上优质窑水泥。
3.1.2承包人在采购水泥前,应将有关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监理处:
3.1.2.1水泥生产厂的概念,应包括:
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内容。
3.1.2.2水泥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1.2.3水泥的最近日期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3.1.3监理处应对承包人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水泥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水泥,承包人应另为选择水泥生产厂家。
3.1.4水泥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水泥的数量、品种、强度等级及存放地点。
并提供进场水泥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3.1.5进场水泥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及编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水泥罐或水泥库内,水泥库的地面要硬化,并应高于原地面10cm,并确保雨水不能侵入。
水泥库的面积不应太小,应满足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编号的水泥分别堆放的需要。
存放过程中要防止水泥受潮和混入杂物。
如存储不当引起水泥质量发生变化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的,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
3.1.6组批原则:
袋装水泥按批次对同一生产长、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出厂日期的水泥每200吨为一验收批。
散装水泥50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200吨或500吨时按一批计。
3.1.7取样方法:
袋装水泥在堆放地点随机从20袋水泥中取出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20kg;散装水泥在卸料处可连续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20kg。
3.1.8留样规定:
抽取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并分为两等份,一份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管40天。
3.1.9对进场水泥的检查:
对于进入现场的水泥,试验监理抽样时应注意检查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3.1.9.1要检查袋装水泥的水泥袋或散装水泥的标签卡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即是否清楚地标明工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的名称代号、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3.1.9.2要检查包装袋或标签卡片所标内容是否与厂家提供的试验报告单一致,特别是品种、强度等级、编号、出厂日期。
3.1.9.3要检查水泥是否有板结、发硬或硬块现象。
3.1.10水泥的检验项目:
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
抽取样品后应立即进行上述项目的检验工作。
一般情况下要等三天强度结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殊情况下,在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合格情况下,也可使用。
3.1.11判定规则及处理程序:
3.1.11.1检验结果不符合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中的任何一项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品。
3.1.11.2出现不合格水泥时,监理处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将该批水泥封存,严禁使用。
并按规定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理意见表,及时上报总监办。
3.1.12每批水泥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水泥:
3.1.12.1进场水泥无生产许可证。
3.1.12.2进场水泥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3.1.12.3进场水泥随意堆放发生混杂或受潮或混入杂物。
3.1.12.4进场水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1.12.5用于混凝土生产的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与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上所列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不相符。
3.2碎石
3.2.1要选择规模较大,碎石采用二级(或三级)破碎工艺加工(最后一级破碎必须采用反击式破碎或锤式破碎),规格齐全的碎石场作为供货单位。
要求使用的碎石的规格为5~10mm、10~20mm连续级配和16~31.5mm单粒级配两种。
使用5~10mm连续级配和10~20mm单粒级配合成5~20mm连续级配或用5~10mm连续级配、10~20mm单粒级配和16~31.5mm单粒级配合成5~31.5mm连续级配使用。
选择碎石时要特别注意碎石的压碎值、坚固性、吸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指标,尤其是用于配制C40、C50混凝土时。
3.2.2监理处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碎石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碎石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碎石场。
3.2.3碎石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碎石的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3.2.4承包人对进场的碎石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和混入杂质。
3.2.5组批原则:
同产地、同规格、连续进场数量不超过400吨为一验收批,每批碎石取样一组。
3.2.6取样数量:
最大粒径小于等于25mm取40kg,最大粒径大于等于31.5mm取样80kg。
3.2.7取样方法:
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由各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大致相等的15份组成一组样品。
3.2.8碎石的检验项目: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有机物含量(每料源检验一次)、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每料源检验一次)、坚固性(每料源检验一次)、碱集料反应(每料源检验一次,若不合格,禁止使用)。
3.2.9判定规则:
进场前,需对上述指标全部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后,该项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该类产品合格,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定不合格。
材料进场后,按批次进行检验时,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坚固性、压碎值指标任意一项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后,该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时,可判定合格,若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3.2.10每批碎石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碎石:
3.2.10.1进场碎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发生颗粒离析或混入杂质。
3.2.10.2进场碎石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3.2.10.3进场碎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3砂
3.3.1所用砂应为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河沙。
选择砂场时要特别注意砂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和10mm以上粒径的颗粒含量。
3.3.2监理处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的砂场进行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砂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砂场。
3.3.3砂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3.3.4承包人对进场的砂应按不同的产地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混入杂质。
3.3.5组批原则:
同产地、连续进场数量不超过600吨为一验收批,每批砂取一组试样。
3.3.6取样数量:
10kg。
3.3.7取样方法:
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3.3.8砂的检验项目: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坚固性(每一料源检验一次)、有害物质含量(每一料源检验一次)、碱集料反应(每料源检验一次,若不合格,禁止使用)。
3.3.9判定规则:
进场前,需对上述指标全部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后,该项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该类产品合格,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定不合格。
材料进场后,按批次进行检验时,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指标任意一项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后,该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时,可判定合格,若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3.3.10每批砂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砂。
3.3.10.1进场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混入杂质。
3.3.10.2进场砂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3.3.10.3进场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4水
3.4.1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作混凝土的拌合和养护,采用其他水源或对水质有疑问时应对水质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水源。
3.4.2混凝土用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3.4.2.1水中不应有明显的油脂和泡沫,及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3.4.2.2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海水用于结构混凝土的拌制。
3.5外加剂
3.5.1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应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以及其它专用外加剂标准的规定。
3.5.2承包人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3.5.3承包人在采购外加剂前,应将有关拟采购外加剂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监理处。
3.5.3.1外加剂生产厂家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3.5.3.2拟采购外加剂的最近日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3.5.4监理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得外加剂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外加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外加剂生产厂家。
3.5.5外加剂进场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数量、品种和存放地点。
并提供进场外加剂的出厂技术文件(或说明书)复印件。
3.5.6进场外加剂应按不同产地、品种,编好分别存储并做好标记。
在运输及存储时不得混入杂质或遭受污染。
3.5.7组批原则:
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同一进场合时间,每50吨为一验收批。
每批外加剂取样一组,每组样品的重量应不小于0.2t水泥所需的外加剂的量。
3.5.8取样方法:
视每批进料时包装容器的容积,数量随机从至少3个不同包装容器中抽取等量试样,并混合均匀。
3.5.9留样方法:
将样品充分混匀后分为两等份,一份送到总监办指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存2个月已备有疑问时进行复验或仲裁。
3.5.10对进场外加剂的检查:
对于进入现场的外加剂试验监理抽取时应检查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3.5.10.1外加剂(粉状或液体)的包装物上是否在明显位置上注明一下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或体积(包括含量或浓度)、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
3.5.10.2包装物所标明的内容是否与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相符。
3.5.10.3要检查粉状外加剂是否受潮,液体外加剂是否析出沉淀物,是否超过有效期。
3.5.11检验项目:
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规定执行。
3.5.12外加剂进场后除按规定送检外,还必须用进场的外加剂对所用配合比进行复核。
当混凝土的坍落度及坍落度保留值、和易性与原设计配合比相符,该批外加剂可以使用。
否则,该批外加剂不得使用。
3.5.13不合格外加剂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处理程序。
3.5.14外加剂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可拒绝该批外加剂的使用。
3.5.14.1不按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以及其它专用外加剂标准规定提供外加剂出厂技术文件(或说明书)的外加剂。
3.5.14.2进场外加剂在运输及存储时混入杂质或遭受污染。
3.5.14.3进场外加剂经检验不合格。
3.5.14.4用于混凝土生产的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品种与混凝土通知单上所列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品种不相符者。
3.6钢材
3.6.1应采用国家大型钢铁集团的产品。
3.6.2承包人在采购钢筋前,应将有关拟采购钢筋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监理处。
3.6.2.1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
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等内容。
3.6.2.2钢材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6.3钢材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钢材的数量、品种、规格及存放地点。
并提供进场钢材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3.6.4进场钢材应按不同生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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