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分包合同模版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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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分包合同模版通用条款
项目名称
标段全厂公用系统土建工程Ⅰ标段
(专业分包)
合
同
书
承包商:
分包商: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商(甲方):
分包商(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商已经签(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方式:
全工序包工包料,包括垂直运输机械、周转性材料及装饰性材料等,甲方提供建筑用钢材与混凝土。
分包范围: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具体见如下以及附件中工程量清单。
上述工作范围和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定额规定的工作内容与说明等;承包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调整分包商承担的标内部分项目或者拆分为多标段施工,并按合同价格相应调整价款。
以下项目和工作内容由承包商自行施工或另行委托施工:
二、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小写:
¥元,价款详细组成见工程量清单价款汇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
1.人工费用(工资、加班加点、保险以及劳保等);
2.施工发生所有材料(含周转性材料),包括材料费、运输费、上车和倒运费以及现场保管、材料检验试验等一切费用(包括甲供材料进场卸车费用)。
3.机械费,包括机械使用费、机械进退场费和场外运输费、机械安拆费、机械安置地的场地硬化、机械防护罩以及联系当地政府监督及取证等一切费用。
分包商承担的机械费用按照分包合同费用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分包商的机械进场需经承包商检验备案后方可进场。
4.分包商承担施工区域内的生产临建,按照承包商批准后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临时设施标准自行负责实施完成以及完工后的拆除和余物清理并恢复原状,承包商提供该区域水、电接口;生活临建由分包商自行解决。
施工所采取的必要施工措施(如砖砌挡土墙、临时排水明沟、临时便道等)为本工程投入的临时设施由分包商自行完成施工及完工后的拆除和余物清理并恢复原状,但须满足承包商统一规划和布置要求。
5.管理费用以及施工企业所得税、利润、劳务工资及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保险、风险等费用。
但营业税金(含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不含,其由承包商代扣代缴。
6.其它
6.1安装与建筑交叉作业影响、人工代替机械、现场停水、停电及雨雪季影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发生费用;
6.2现场施工图纸、设备和甲供材料供应以及业主单位、总包单位和承包商等原因造成的误工和赶工费用;
6.3配合其它土建工程施工标段、安装工程和调试工程的一般作业费用,如钢结构安装、桩基施工、钢轨安装、预留洞口及修复,以及安装开槽后的修复等工作;
6.4施工区域的清扫、文明施工和检查、成品保护和保洁(包括施工完成并移交给承包商期间)、施工环保、水土保持以及责任区域内的安全保卫消防要求所发生的费用;
6.5施工中的一般措施费用,如防雨雪施工、夜间施工、冬季施工、高温作业、管道过路段施工等采取措施费用;
6.6大型混凝土基础施工中应设置的测温设施费用、降温设施费用、冬雨季施工应采取的保温费用
6.7每份设计变更(包括且不限于变更设计、材料代用等)引起的费用在±20万元之内的不做调整,超过±20万元,仅超过部分的价款予以计算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设计变更的做价原则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1第3条”中规定执行。
6.8承担满足承包商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
6.9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二次细化设计(设计院出图未设计部分)费用,二次细化设计需由承包商委托外部单位设计,但相应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6.10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如桩基工程中截桩和破桩头以及灌桩芯砼、浅沟浅基的二次开挖回填、穿管中破道路及其它措施,按国家有关规范应做的常规检验项目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以上价款应视为正常完成本项施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09年月日,具体以甲方开工令和三级网络计划为准。
本合同主要单体施工计划:
说明:
上述相对工期不能延误,因甲方原因或条件不具备造成开工日期推迟的,节点工期相应后延,但是每个节点的相对工期不变。
四、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环境要求
1.执行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本工程质量标准全面达到国家和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按照《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年版)达标投产,争创国家“鲁班奖”,配合发包人争创“总承包金钥匙奖”。
2.分包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承包商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
分包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提高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2.1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为零;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为零;一般火灾事故为零;一般责任交通事故为零。
2.2环境目标:
节约施工用电、用水,节约原材料;控制施工现场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事故为零;施工现场废水排放符合法规要求(GB8978-1996);施工现场危险废品集中回收、存放,合法处理;施工现场废弃物分类存放,合理利用、合法处置;相关方对施工扬尘投诉为零。
2.3分包商必须根据承包商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的目标分解制定本单位的目标,落实安全责任。
2.4在施工安全预控点及较危险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对工程的施工概况及有必要提醒公众的场地设置告示牌。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如内容有冲突,以顺序在前者为准):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5、分包商的报价书和投标文件;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8、补充条款。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商向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商向分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商向承包商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商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包商:
(公章)分包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承包商与分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或业主):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4承包商(或甲方):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5分包商(或乙方):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商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6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商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
指由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商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
指承包商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分包合同:
指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商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图纸:
指由承包商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报价书:
指由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承包商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中标通知书:
指由承包商发出的确定分包商中标的通知。
1.17开工日期:
指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竣工日期:
指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合同价款:
指承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用以支付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商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施工场地:
指由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商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商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2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5、分包商的报价书和投标文件;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9、补充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商和承包商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即中文简体。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商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商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
分包商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商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商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商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商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商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分包商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商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商查阅。
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商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商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商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商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商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商须服从承包商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商允许,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商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商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商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商随时可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分包商应执行承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商拒不执行指令,承包商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商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商应执行经承包商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
7.3承包商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商,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商应于承包商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商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商认为承包商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商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承包商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商应给予分包商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商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7.5承包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分包商,由分包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商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并征得承包商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商可与分包商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商的工作
承包商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商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商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商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商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商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商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商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分包商的工作
10.1分包商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商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分包商不能按承包商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商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分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商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商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费予以修复;承包商要求分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商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商损失的,分包商赔偿承包商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商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分包商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商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商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商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商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商经承包商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商,由承包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商。
12、转包与再分包
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
分包商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不可抗力的原因;
(3)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商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报告。
承包商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商向分包商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商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商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商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商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分包商应允许并配合承包商或工程师进入分包商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商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商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商与分包商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商与分包商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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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电 分包 合同 模版 通用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