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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
金涛范义芹工作单位: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潘三医院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一种税,是许多国家最重要税种之一,也是我国发展最迅速一个税种。
纳税人越来越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影响越来越大。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现代税收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增长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是国家调节公民收入重要经济杠杆。
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被广泛关注。
究其原因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乏力所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制度混乱势必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较好地征收个人所得税既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又能确保社会公平和稳定。
虽经几次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与完善地方。
若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根本性改革完善,将严重影响个人所得税功能发挥。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制改进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普遍开征一种税,我国于1980年开征,在人均GDP较高国家,个人所得是重要且广泛税源之一,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
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推广和发展。
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而且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发挥税收对经济“自动稳定器”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体质建立和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步显露出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现状,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由于近两年对个税起征点两次调整,引发了民众对个税改革空前关注。
在这样背景下,探讨刚刚成长起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种种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路径,具有重大而迫切现实意义。
因此,改善和完善我过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是必不可缺。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现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概述
1.我国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法律规范。
是以自然人取得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企业。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纯所得为计税依据。
因此,计税时以纳税人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余额为计税依据。
有关费用一方面是指与获取收入和报酬有关经营费用;另一方面是指维持纳税人自身及家庭生活需要费用。
具体氛围三类:
第一,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经营成本和费用;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支出,成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税收基本功能具体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税种,其基本功能同样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主要来源。
在许多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其税收总额比重非常高;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重要工具。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边际效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税率征税。
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收入差距;调节经济功能—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劳动和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选择都会产生影响。
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作用:
其一,自动稳定功能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稳定。
我国现行个税作用细讲主要为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2.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个国家相继展开了以所得税为核心大规模税法改革。
尽管各国国情不同,但改革基本趋势是比较一致:
在世界范围内扭转了所得税率多年来不断增高趋势。
国外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充分发挥其对自然人可支配收入调节功能,在对高收入加强征收管理同时,充分体现了对低收入者保护。
我国目前处在改革攻坚阶段,政府与市场都在发生着变化。
我们在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混合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所面临难题,既没有现成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也不能指望在现行制度框架内通过局部微调办法加以解决。
总而言之,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
(二)美国个人税收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纳税人婚姻家庭状况进行申报身份划分,不同申报身份纳税人在税法上地位不同,这既是税收公平原则体现,也符合按能课税原则。
在美国税法上,“全部所得都是应税”,因此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所得规定非常概括,但美国税收优惠制度以纳税人为中心,优惠因人而异。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累进税率。
虽然表面上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比美国高,但中国实际个人所得税税率比美国低,而美国弱势力群体实际相对税率比中国弱势群体实际相对税率低。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制度,这种制度因其内在激励因素而易为纳税人接受。
通过主要分析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出现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
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完全电子化。
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逐步缩小现金交易范围,使所有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监控下。
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税源实行有效控制。
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要规定明确法律责任和相应惩处办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分类所得课税中存在问题
法制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尊重,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积极性。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每一项所得制定征收标准,分别扣税。
随着经济发展,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客观上已不可能将所有收入逐项列入税收法规。
按不同来源所得分别课征,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人、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逃税避税漏洞,且容易导致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自然人少缴税,所得来源少且相对集中人却要多缴税,从而很难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我国目前采用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分类税制模式,出现了有多种收入人因为采用较低税率而出现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调节作用很小情况。
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有人每月收入相对平均。
有人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
而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纳税人征税重。
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而且会出现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纳税人却要多纳税不公平现象。
可见,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
(二)费用扣除方面存在问题
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成本、费用所占收入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总收入,抚养亲属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支出也存在着较大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费用显然是不合理。
由于我国地大人口多,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实际生活支出等方面差别很大,而费用扣除标准采取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平均数,“一刀切”方法扣除费用标准。
在经济落后、收入少、费用开支比较低地区来看,费用扣除额大于实际开支额,而经济发达、实际费用开支比较高地区来看,费用扣除额小于实际开支额。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对不同项目所得分别规定不同费用扣除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事情;再比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办法,但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无视不同家庭具体情况,统一扣除相同费用,无法体现“量能赋税”原则。
另外,我国费用扣除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影响。
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无法适应经济状况不断变化。
(三)税率模式中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项目,分别采用5%~45%超额累进税率和20%比例税率。
本来同属勤劳所得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从个人年收入在19200至25200元之间开始征5%税,到最后一档,年收入在120万元以上按45%征税,起止档相差超过60倍。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性质来确定税率。
而在美国年收入4000至28000美元按15%征税,27万美元以上即按最高税率征收,高低档位间相差不到10倍。
通过我国和美国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征税起止距离过大,存在不公平性,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大大削弱。
另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是做到了对不同来源收入适用不同税率,但其本身存在着缺陷,影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性。
(四)征收方面存在问题
1.税收征管制度混乱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
这种征管方式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是相衔接,但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它只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代扣代缴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差别。
代扣代缴执行力度不够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对工薪阶层很不公平。
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诸如资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监督效率很难提高。
其次是个人收入隐性化,个人收入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主要直接原因。
个人收入隐性化是指个人收入或财产相当部分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或个人收入并非都在其名下反映出来,使得个人收入难确定。
个人收入隐性化既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前提上难点问题,也是税收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严重流失漏洞。
2.征管制度不健全,方法不科学,处罚法规不完善
有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
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
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申报,即纳税人主动申报应税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
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
二是收入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这种申报占应纳税申报情况绝大部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主要方面。
近几年反映在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方面问题主要是:
纳税申报不真实,申报没有明细表,甚至瞒报和不报等。
民营企业基本不交个人所得税。
关于处罚法规,具体表现在:
(1)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
(2)对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执法机关难决断,可能会出现受主观因素影响而轻罚现象。
(3)处罚标准规定太低,重补不重视处罚。
(4)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下限,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
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动机。
“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致富秘诀。
甚至出现了一些外国人在本国不敢偷、逃税款,而到中国却也大胆偷、逃税款现象。
三、个人所得税制存在问题对策
(一)可按照我国实际情况,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混合所得税制
在当今实行个人所得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大多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混合所得税制。
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较好选择。
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
对其他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即按规定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
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征管水平。
(二)扩大费用扣除项目,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和扣除标准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与网民交流时明确表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10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确定了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
3月20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2011年将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类结构和层次,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强化对高收入者税制。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长期不变税赋标准,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现象:
一是使更多有收入个人都在所得税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二是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因此,需要扩大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充分考虑纳税人在赡养以及教育、住房、医疗、保险等方面扣除额。
1.制定费用扣除制度时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我国在制定费用扣除制度时,要考虑到有通货膨胀这一因素,在发生通货膨胀情况下,纳税人名义所得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会因此加重,所以要根据通货膨胀情况来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各个税率级次所适用计税所得范围。
这种做法有助于消除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因素而导致实际税负增加不合理现象。
2.增加特定费用扣除项目
我国现在国情是各个纳税人家庭负担情况不同。
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虽然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报,但由于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人口、赡养负担等情况不尽相同,如果相同收入纳税人承担着不同家庭负担,却缴纳相同税款,这显然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而家庭制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收支状况,以此来确定税收负担,有利于税收负担公平与合理。
此外,它还可以防止家庭成员通过资产和收入分割来逃避税收。
在具体扣除方法上,建议医疗扣除可以定为个人净医疗费用50%,以个人总医疗费用一定比例为限。
只允许扣除部分净医疗费用目是通过使纳税人承担部分成本而促使纳税人更好关注自身健康,设限目是防止这一扣除政策滥用。
另外,考虑到医疗费用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征管便利原则规定一个扣除起点。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渐渐终止。
住房分配货币化逐步实现,因此原来不需由个人负担住房支出。
现在已经成为个人一项沉重负担,因此,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住房费用扣除制度,以缓解居民购房压力。
将纳税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部分纳入扣除额范围,对住房贷款利息费用扣除也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建议给予全额扣除,而对于在已经拥有住房前提下继续贷款购买住房而形成利息支出,由于此项支出并非家庭生活必须支出,建议不予扣除,这样才能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公平性。
(三)适当扩大税基并简化税率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是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
关于税率,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
以减少税制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可能性。
要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公平性,简化和调整超额累进税率表,拉开税率档次,个人所得税中加强调节部分要减少受整体路线平缓特点影响,增强调节力度;加强对税收负担分配有效调节,许多起不到调节作用级次应予取消,税率档次以3至5档为宜。
这样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制改革步伐合拍,使我国税收政策更具有公平性。
再次,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纳税人家庭和婚姻状况设计不同超额累进税率,鼓励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申报纳税。
再者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率会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社会生产资本投资,提高社会生产力。
我国可以对各种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实行统一多级超额累进税率模式。
例如,人们通常认为彩票所得最应课以重税,然而事实上,彩票所得作为偶然所得只是被课以20%税率,如果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累进税率,那么巨额彩票奖金将被课征更高比例税收,更能达到调节收入不公作用。
同理,体力劳动回报率低,他自然会适用于累进结构中较低税率,而不必借助于现行这样杂乱税率模式。
因此,对各种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实行统一多级超额累进税率模式将是科学选择,也能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公平性。
(四)加强税收征管
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功能作用关键。
建议在改分类所得税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基础上,对各类所得实行逐项扣缴,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办法,以有利税务机关对税源及时监控。
纳税人多缴税,则退税;少缴税,则补税。
同时加快存款实名制实施进度,逐步实行收入支付信用化,推动隐性收入显性化,并加快征管手段现化建设,以促进个人所得税有效征收。
当前,我国需建立起一个覆盖全社会个人或单位社会信誉档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个人或企业一旦发生偷税、逃税,就会被社会有关部门记上黑名单,使其面临信誉危机,从而惩罚那些偷税漏税者。
另外,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关系是一种不断博弈过程,其处罚力度大小是影响偷逃税行为一个非常重要因素。
因此,应进一步调整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处罚标准,从重处罚那些不申报者或申报不实者,严厉打击这些偷税漏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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