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91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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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91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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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如果涉外侵权诉讼涉及财产权益,若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相关有联系点的法院(并不限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2.李某移居法国并取得法国国籍,后又在加拿大拥有住所,在美国拥有惯常居所。
2007年8月,李某因业务资金往来需要,在上海向中国的甲企业签发了一张汇票,后引起票据纠纷,被甲企业诉至上海法院。
关于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出票人李某的住所地法,即加拿大法为准据法
B、出票人李某的惯常居所地法,即美国法为准据法
C、出票人李某的本国法,即法国法为准据法
D、出票地法,即中国法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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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
”D正确。
3.2011年9月,定居于日本的中国人周鹏死于其在日本的寓所,死后留下大量的股票、存款和三栋房产,除了死亡时所处的日本寓所外,其他的动产、不动产都在中国。
因周鹏生前未留遗嘱,其四个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
关于本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对本案继承纠纷,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继承案件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B、对本案继承纠纷,只有不动产遗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才有权管辖
C、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作出判决
D、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中国法和日本法都将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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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6节>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继承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选项A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选项C错误,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4.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
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离婚事项,可适用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B、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优先适用双方共同居所法律即中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美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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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题属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不可选择适用法。
B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应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约定适用的法律,而非优先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
C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5题,单选)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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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A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故A项错误,D项错误。
B项,根据《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原则上应适用船旗国法律,但在光船租赁前和光船租赁中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所以,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即丙国法,B错误。
C项,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所以,德洋号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中国法,C
6.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35题,单选)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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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3节>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应当提供,法院无协助义务。
所以A错误。
B项,根据本法第9条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适用的甲国法并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所以B错误。
CD项,根据本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7.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行为属于法律规避
B、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我国法律的任何规定,我国法院都应认定该行为属于法律规避
C、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行为属于法律规避
D、我国法院无权用法律规避为由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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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5节>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答案】:
C
【解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据此,本题选项AB错误、C正确。
第9条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若当事人合意选
8.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7题,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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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规定: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
所以A错误。
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
所以8错误。
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
9.甲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贸易合同中约定在中国仲裁。
双方没有选择该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的,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B、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C、该仲裁协议无效
D、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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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仲裁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只有D是正确的,B称“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是不正确的。
10.死亡时住所地在法国的瑞士人吉尔德,2011年死在法国,生前曾立遗嘱:
其全部财产(绝大部分为位于英国的动产)由其养子纳西继承。
但依瑞士法规定:
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
为此,死者亲生子奥尔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
而依英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瑞士继承法。
英国法院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
B
【解析】: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
本案之情形,即为转致。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1.关于涉外继承,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争议,可由主要继承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有关华侨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继承纠纷,其遗产所在地的任何一个中国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
C、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案件,中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的实体法律裁判
D、中国公民继承外国人在华的遗产,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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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6节>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AB错误;
《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选项C正确、D错误。
12.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
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
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
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1节>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答案】:
C
【解析】:
调解与仲裁、司法诉讼都属于有第三者介入解决争议的方法,A项表述正确;
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B项表述正确;
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项表述错误;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D项表述正确。
本题为“哪一表述错误”,答案应为C项。
13.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中国法院可根据中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中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当事人可在收到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因为一国的法院是不应依据本国的法律撤销一项外国的仲裁裁决的。
依《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B正确。
C错,因为某些可作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并不适用于涉外仲裁裁决,如作为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
D错,依《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
14.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
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
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
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
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条实际上是对持票人责任的规定。
当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若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将付款人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并按规定方式取得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案支票的追索权应适用付款地的丙国法,故A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本案中乙国为出票地,故该支票追索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B项错误。
所谓票据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中记载哪些内容,其实就是出票
1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案】:
A
【解析】:
题干中的冲突规范只有一个连结点并且明示了国别,属于典型的单边冲突规范,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
16.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9题,单选)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
17.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娴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 )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冲突规范中的选择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就不会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有共同国籍国的,就不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D正确。
18.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
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答案】:
C
【解析】: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2条,涉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无权自行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故AB项错误、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该法条“提交……法院裁定”的含义是法院有权自行决定保全还是拒绝保全,因此D项“直接转交法院处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故D项错误。
19.中东某公司与其招聘的中国籍人杨光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有关劳动争议应适用中东某国法律。
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因用工的公司为中东某公司,因此,该劳动合同应适用中东某国法律
B、应在中东某国法和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杨光最有利的法律
C、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应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D、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中国法的适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适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进一步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人民法院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应直接适用。
C正确,即应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
20.共同居住在上海的中国男子王某和新加坡男子杰克欲在中国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到英国伦敦办理的婚姻登记。
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到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离婚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关于双方能否结婚应适用婚姻登记地英国的法律
B、判断婚姻的效力应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中国的法律
C、双方财产的分割应适用法院地中国的法律
D、王某和杰克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A项,婚姻效力适用婚姻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然后是共同国籍国法,只有都没有才是婚姻登记地法,A错误,B正确。
C项,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错误。
D项,两人的行为虽然规避了我国婚姻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D错误。
21.广州甲公司与澳门乙商户订立了食品供货合同,甲乙公司因付款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诸内地某法院。
该案需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
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
A、在澳门询问证人时,内地法院的人员不能出席直接向证人发问
B、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委托书应以葡文提出
C、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人民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D、请求调取的证据可以是任何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
A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
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B错误。
该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C正确,该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D错,依上述规定,不能调取与
22.中国某法院受理的一涉外票据案件中,涉及当事人阿尔卡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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