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复习题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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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复习题合集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了解)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重点掌握)
第三节税法立法与税法的实施(了解)
第四节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熟悉)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了解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依据法律,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从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要素:
1.征税主体——国家(中央和地方)
2.范畴——分配领域
3根据——政治权力(与费、利润区别)
4手段——法律
5实质——政府向社会取得财富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四、税收的特征:
与国债、国有资产收入、收费不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五、政府征税的原因
(一)国家机器存在与运转的需要
(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一)国家存在的需要
国家为实现管理职能,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阿道夫.瓦格纳:
税收不是政府单纯地从社会产物中的扣除,还有纠正分配不公平的积极目的。
社会正义原则——矫正分配不均和贫富两极分化。
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社会改革。
现今,税收被认为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
六、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的地位宪法是根本大法,税法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税法属于重要的部门法。
2.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3)税法与《刑法》关系
(4)税法与《行政法》关系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原则
1.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2)税法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举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实施加征的规定,对所得高的提高税负,量能课征,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2.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从2009年5月起,我国开始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5%。
假定在2010年,某卷烟批发企业被查出其2008年隐瞒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如果该企业被追征了5万元的消费税,这样处理,违背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按照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2009年5月以前发生的销售额按照原法规定是不征消费税的,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举例】——如“税收不溯及以往”
【程序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二、税收的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
1、税法上是“双主体”:
包括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并没有带来权利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3、我国对纳税人的规范是采用属地兼属人的原则,行使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客体:
即征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总则(七)纳税期限
(二)纳税义务人(八)纳税地点
(三)征税对象(九)减税与免税
(四)税目(十)罚则
(五)税率(十一)附则
(六)纳税环节
(一)总则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
(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享有法定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直接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1.自然人——自然人个人、自然人企业
2.法人
注意:
纳税人与负税人——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和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因为税收存在着转嫁,所以纳税人和负税人并不是一致的。
(三)征税对象——称征税客体,指税收制度中所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或对象。
税种区别的标志。
分类:
1.流转额:
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
2.所得额:
利润;利得
3.财产:
房屋;车辆;船舶;遗产
4.资源:
5.特定行为:
交易;投资;使用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的标准或依据。
(四)税目——征税对象中具体征税的类别或项目。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五)税率——指应纳税款和计税依据的比率。
是税收制度的核心,体现税负的轻重。
税率=应纳税款÷计税依据
种类:
1.比例税率:
不分征税对象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收的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
增值税普通税率17%
(2)差别比例税率:
营业税根据行业不同设不同的税率:
建筑业:
3%,服务业:
5%
2.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的数额大小,而设置递增的等级税率。
由递增的一组税率组成。
(1)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部分,每个等级部分制定不同的税率。
对全部征税对象分别按不同级次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把各级次的税款相加。
例如: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例:
张先生是一个体经营户,其31000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
15000元5%=750元
(30000-15000)10%=1500元
(31000-30000)20%=200元合计:
2450元
(2)全额累计税率:
2.累进税率
(3)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递增的方式计税的税率。
例: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部分40%
3.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税额。
种类:
(1)单一定额税率。
例:
消费税中汽油0.2元/升
(2)差别定额税率。
例如:
资源税中的海盐北方海盐15元/吨南方海盐10元//吨
(六)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具体环节:
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
例:
消费税中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纳税酒——在生产环节纳税
(七)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种类:
1.按期纳税:
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
间隔期为:
1,3,5,10,15、一个月或一个季度。
2.按次纳税:
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缴纳。
如:
耕地占用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交:
如:
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
(八)纳税地点——纳税人申报交纳税款的地点。
类型: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跨地区经营,应根据情况或回所在地申报,或向经营地税务机构申报。
3.非固定业户或临时经营者,向经营地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特殊行业可由总机构或总公司汇总纳税。
(九)减税与免税——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补充税目,税率的固定性,体现灵活性。
(十)罚则——对纳税人违反税法采取的处罚措施。
滞纳金:
罚款:
刑事处罚:
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
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我国税收立法的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公平原则3.民主决策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的立法及税法的调整
(一)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
1、我国的税法立法机关有哪些;2、从中央到地方,谁有立法权。
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
(二)税法的实施
一般以下原则掌握: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四节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的法律制度构成。
一、税法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①税收基本法:
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
(我国目前没有)
②税收普通法:
是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
如: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税收实体法:
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税收程序法:
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按照税法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税法;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⑤特定目的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
①国②国际税法;③外国税法等。
(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
①中央税:
以中央政府为课税主体的税种,税收收入归属于中央财政。
如:
关税、消费税等
②地方税:
以地方政府为课税主体的税种,税收收入归属于地方财政。
如:
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统一立法,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共享支配的税种。
如:
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六)按照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
①从价税:
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为计税标准的税种,与征税对象的价格有直接的关系。
②从量税:
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标准的税种,征税对象的价格变动不会影响税收收入。
(七)按照税负能否转嫁的不同,可分为:
①直接税:
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纳税人与负税人合一。
如:
所得税。
②间接税:
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
纳税人与负税人两者分离。
如:
增值税、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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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
①价内税:
是将应交纳的税金包含在产品的价格内进行计算和征收,即: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额×税率
如:
营业税、消费税等
②价外税:
税金不包含在产品价格之间计算征收,产品的销售价格只包含成本与利润两部分,而不含税金。
如:
增值税、车辆购置税
二、税收实体法体系
1994年税制改革,新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但一直没有立法开征)
三、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主要指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四、税务机构设置
我国现行税务机构设置包括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二)征税面比较广(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四)实行按次征收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ABCD),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A.学校
B.税务机关
C.外籍个人
D.国有企业
二、征税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按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
标准之一: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土地增值税;
②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使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家所有才可转让,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③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标准之二: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二级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一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二级市场将土地再转让的行为。
②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如出租)也不征。
标准之三: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取得收入的征,房地产产权虽变更但未取得收入的不征。
【例】下列行为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CD)。
A.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的B.由双方合作建房后分配自用的
C.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D.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
第三节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例】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商品楼收入50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额准允扣除项目金额4200万元,则适用税率为( A)。
A.30%
B.40%
C.50%
D.60%
【解析】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比例=(5000-4200)÷4200×100%=19%,适用第一级税率,即30%。
第四节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计税依据:
增值额=应税收入-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形式看,包括:
①货币收入;②实物收入(需要进行评估);③其他收入(需要进行评估)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计算纳税。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不同的纳税人,其扣除的内容是不同的,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的有五项费用可以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四项费用可以扣除:
即前面的四项,但不能加计扣除;从事旧房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扣除三项费用: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它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耕地占用税)②前期工程费③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注意与房地产开发费用区别)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实施细则》的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例】支付的地价款为280万元,开发成本为520万元,则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过40万元,即(280+520)×5%,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也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无借款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例】仍以上例数字,支付的地价款为280万元,开发成本为52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额为80万元,即(280+520)×10%,超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
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第二:
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即: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额(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应纳税额计算:
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
(4)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或: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例:
P156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一住宅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设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建此住宅支付的地价款100万元(其中含有关手续费3万元),开发成本30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准确分摊。
该省政府规定的费用计提比例为10%,计算上述业务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1、实现收入总额:
16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①支付地价款:
100万元
②支付开发成本:
300万元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费用为:
(100+300)×10%=40(万元)
④扣除的税金:
1600×5%×(1+7%+3%)=88(万元)
⑤加计扣除费用:
(100+300)×20%=80(万元)
⑥扣除费用总额:
100+300+40+88+80=608(万元)
3、确定增值额:
1600-608=992(万元)
4、确定增值比率:
992÷608×100%=163%
5、计算应纳税额:
992×50%-608×15%=404.8(万元)
【例】某市轿车生产企业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
该车间经有权机构评估,成新度为30%,目前建造同样的生产车间需要1500万元;转让旧生产车间时向政府补缴出让金80万元,发生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生产车间的土地增值额=1200-1500×30%-80-20-1200×5%×(1+7%+3%)-1200×0.5‰=1200-616.6=583.4(万元)
增值率=583.4÷616.6×100%=94.6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83.4×40%-616.6×5%=233.36-30.83=202.53万元
第六节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用房的,依原房产使用时间长短确定免税或减半征税。
【例】下列项目中,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B.税务机关拍卖欠税单位的房产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产生:
原因:
重复课税
时间:
一战后由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和德国经济学博士西门子提出。
1954年,法国首先诞生。
二、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额——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新创造的价值
理论增值额——C+V+M=W
法定增值额——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规定的增值额(因扣除范围不同)。
即: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三、类型——根据法定增值额划分
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四、增值税类型比较
生产型增值税:
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款。
优点:
1)税基较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可实行发票扣税法
缺点:
1)存在重复征税
2)不利于固定资产投资大的企业
3)不利于企业更新设备
四、增值税类型比较(续)
收入型增值税——扣除固定资产当期的折旧费
优点:
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是标准的增值税。
缺点:
1)要求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税收管水平。
2)不能采取发票抵扣方式。
四、增值税类型比较(续)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置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优点:
1)能实行规范的发票扣税法;
2)鼓励企业投资固定资产。
缺点:
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主要采用该类型.
实例
例:
某企业销售收入100万元,购入流动资产45万元,固定资产36万元,当期提折旧5万,确定其法定增值额。
9
五、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我国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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