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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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社区工作者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合理、正确运用考核结果,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60%。
第五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周记、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是对社区工作者在本年度工作中的整体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效的全面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职,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用人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业务考核指标,用人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考核。
用人单位的社区工作者主管部门会同社区社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组成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由用人单位有关领导、社区社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纪检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根据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社区工作者的直接领导在听取群众和社区工作者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由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在本用人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社区工作者,并由社区工作者本人签署意见。
对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考核和居委会主任的评议,由社区(街道)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将《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存入社区工作者本人档案,同时将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区人保局,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职位调整、薪酬和奖惩、培训,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薪级工资增加一个工资档次;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三)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晋升职位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位;
(四)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五)一年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不得聘任或降级聘任。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位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四)三年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不得聘任;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社区工作者,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结案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参加考核,或是否确定考核等次。
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表: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任现职
时 间
单位
及职务
从事或
分管工作
个
人
总
结
个
人
总
结
签名:
年 月 日
直接领导评语和考核等 次
建 议
签名:
年 月 日
年度考核领导小 组
意 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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