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全地形车产品查验监管工作标准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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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全地形车产品查验监管工作标准暂行
出口全地形车产品查验监管工作标准(暂行)
第一条为标准出口全地形车产品查验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国务院第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增强食物等产品平安监督治理的专门规定》(以下简称专门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标准。
第二条本工作标准适用于列入强制性查验范围内的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的查验监管。
本工作标准所称全地形车是指一种被设计成不在公路上行驶的,利用低压轮胎,用方向把或方向盘操纵行驶方向的车辆。
第三条出口全地形车生产企业需经查验检疫机构审查通过。
第四条出口全地形车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2)具有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3)具有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每一规格型号的出口产品应具有合格有效的型式实验报告
第五条查验检疫机构审查时,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生产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生产企业记录表(见附录一);
2)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厂概况(应包括工厂一样情形、要紧生产设备清单、要紧检测设备清单);
5)产品描述(应包括关键零部件清单);
6)产品技术标准;
7)合格有效的型式实验报告;
8)企业提交材料清单汇总表(见附录二)等其它需上报的资料。
第六条查验检疫机构审查企业时,应付出口全地形车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要求见附录三),按生产单元的划分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封样并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生产单元的划分见附录四)。
第七条 未经审查合格生产企业的全地形车不准出口。
第八条审查合格生产企业报检时随附生产企业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录五)。
凡结构、关键零部件发生转变的需从头审查。
企业应如实申报,谎报、瞒报一经查实,按《专门规定》处置。
第九条查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产地查验原那么,对审查通过的出口全地形车产品进行现场查验,入口国有规定要求的依照入口国标准查验,入口国没有规定要求的依照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查验(相关标准见附录六)。
第十条 按来样生产或经顾客验证的全地形车,同时应符合入口国标准。
第十一条儿童用全地形车应同时符合玩具类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工作标准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
附录一
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生产企业记录表
治理编号:
企业名称(盖章)
地址
企业注册代码
邮编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技术主管
电话
手机
出口产品
主要出口地区
年出口量/金额
台/美元
有无内销
□有□无
体系认证情况
□ISO9000□无□其他
产品获国内
外认证情况
□3C□EEC□CE□EPA□ □
企业现有安
全检测设备
企业对产品
质量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
审核意见
填表说明:
当产品出口情形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本记录表填制时刻:
年月日
附录二
出口全地形车企业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序号
项目
材料名称
1
工
厂
概
况
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生产历史以及生产加工所数量、地址)
工厂满足《出口全地形车》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组织机构图)。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见清单一)
主要检测设备清单(见清单二)
7
每
一
规
格
型
号
产
品
描
述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型式类别
足以识别注册产品主要特性的产品外观照片
(左前45°)
车辆类别
整车整备质量
整车外形图(长、宽、高)
轴距
关键零部件清单(见清单三)
14
产品技术标准
产品技术标准
15
型式试验报告
每一规格型号具有CNAS认可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16
其他
审批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
清单一
要紧生产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精度
台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清单二
要紧检测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精度
台数
检定周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清单三
关键零部件清单
车型: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供应商
备注
1
发动机/电动机
2
燃油箱/蓄电池
3
化油器(电喷)/充电器
4
消声器
5
车架
6
前轮轮胎
7
后轮轮胎
8
前制动器
9
后制动器
10
前减震器
11
后减震器
12
后视镜
有该部件时
13
照明设备
有该部件时
14
车速里程表
有该部件时
附录三
出口全地形车工厂条件检查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产品: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评定说明
1*
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并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
2*
企业的厂房、车间和库房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配备必备的生产设备。
3
生产厂应有产品检验标准或规程。
4*
抽查与成品质量要求有关的元器件、零部件,应与申请备案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和关键零部件清单一致。
5*
生产厂应对有关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进行检验或提供质量保证。
如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发生变更,应对该产品重新确认。
如供应商发生变更,应有对供应商的控制程序。
6*
抽查厂检合格产品应符合标准,加贴认证标志应符合相关认证规定。
7
生产厂应对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有切实的隔离措施。
8
生产现场、检验现场、仓库的环境应有严格的制度及控制手段,确保生产、检验及存放条件能符合规定及标准。
9*
企业有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控制程序,对来样设计加工的产品应有依据目的消费国的法规进行评价的程序,应有产品图纸、工艺文件。
生产应严格按照工艺文件进行。
10*
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应有工序检验及质量控制要求,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及检验记录。
11*
根据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检验标准,工厂应配备有排放检测设备,制动力检测设备,侧滑,车速表校核设备,最高车速检测设备,发光强度检验设备(适用时)等试验仪器设备或其他的保证检验执行的措施。
12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性能、精度能满足试验、检验要求,有相应的保养、管理制度。
13
计量仪器及器具应按我国的计量管理要求进行定期计量检定,各台计量仪器及器具应有计量合格检定证。
14
生产厂所用计量仪器及器具应不超过计量检定有效期。
15
生产厂对生产用设备应有严格的保养、操作、检修制度,确保生产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准确使用。
16
产品的检验应有可靠完整的检验记录及其档案,检验人员应熟悉与其工作有关的检验标准。
17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18*
抽查已包装产品,应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标记,并附有相应的说明书。
19*
对出口产品应实施跟踪,对质量反馈信息应有有效的处理程序,出现重大质量缺陷时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审核组长:
评定方式:
每一个检查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
其中一、二、4、五、六、10、1一、1二、13、1八、19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生产条件检查不合格。
其余各项中未通过的项目超过两项亦评为生产条件检查不合格;未通过的项目少于两项(含两项)的,那么评为生产条件检查合格,但对未通过的项目,生产厂应在限期内改良。
附录四
生产单元的划分
一、汽动全地形车
表1汽动全地形车型式实验单元划分
序号
发动机排量V(ml)(动力为汽油机时)
单元名称
1
V≤50
SQⅠ
2
50<V≤100
SQⅡ
3
100<V≤250
SQⅢ
4
250<V≤650
SQⅣ
5
650<V≤1500
SQⅤ
6
1500<V
SQⅥ
二、电动全地形车
表2电动全地形车型式实验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
名义功率W
单元名称
1
P≤450
SDⅠ
2
450<P≤3000
SDⅡ
3
3000<P≤12000
SDⅢ
4
12000<P≤30000
SDⅣ
5
30000<P
SDⅤ
附录五
产品符合性申明
产
品
特
性
描
述
1.本批产品型号/规格:
数量分别为:
2、销往国家或地区为:
本产品完全符合标准
3、本批产品被编号为型式试验报告所涵盖,与型式试验送检车辆一致。
认证,编号为。
本企业郑重声明:
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该批产品已生产完毕并经本企业按规定检验合格。
如该批产品出口后因质量问题引起国外客户异议或索赔及其它一切后果的,如属本企业自身原因的,本企业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检验员:
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注:
同一报检批中有不同产品且涉及不同查验依据的,应将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查验依据一路列明
附录六
出口全地形车标准目录
一、国内相关标准:
SN/T1853-2006进出口两轮全场车查验规程
SN/T(报批稿)进出口机动车辆查验规程四轮全地形车
二、美国相关全地形车标准:
1).EPA标准:
排放标准40CFRPart1051
底盘测试标准40CFRPart86SubpartE
发动机排放测试标准40CFRPart1065
对应规那么40CFRPart4068
2).其他参考标准:
16CFRPart1307消费者爱惜,入口物品,法律执行,消遣娱乐地域,平安
16CFRPart1410消费者爱惜,入口物品,信息,标签,法律执行,消遣娱乐地域,报导、记录要求,平安
16CFRPart1500消费者爱惜,危险材料,有害物质,入口,幼儿和儿童,标签,法律强制,玩具
16CFRPart1515消费者爱惜,入口,幼儿和儿童,信息,标签,法律强制,娱乐和娱乐场所,报导和档案保留要求,平安,青年
ANSI/SVIA-1-2001四轮全地形车的装置、结构和性能要求
3、欧盟相关指令:
97/24/EC指令关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特定组件和特点的指令
2002/24/EC指令关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的定型审定和撤销理事会92/61/EEC号指令
2005/30/EC指令对欧洲会议和欧盟理事会第97/24/EC号及2002/24/EC号关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型式认证的指令的修订
2006/27/EC指令对欧盟理事会第93/14/EEC号关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制动装置的指令、第93/34/EEC号关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法定标志的指令、欧洲会议和欧盟理事会第95/1/EC号关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特定部件和特点的指令进行修订。
2001/95/EC指令关于通用产品平安指令
2004/108/EC指令关于电磁兼容指令
98/37/EC指令关于机械平安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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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 地形 产品 查验 监管 工作 标准 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