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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SY0025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
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0025—951995、11、15
1总则
1.0.1用途:
本标准的目的是供石油设施场所分类及为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提供指导。
在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液体或气体区域中的电气安装,如果能清楚地确定潜在的释放源或积聚场所,则可以进行适当的设计处理。
一旦对场所进行分类,则要求的电气设备及其配线就可以从适用的标准中确定。
1.0.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地面建设、管道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炼油厂和钻井工程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更广义地说,本标准适用于临时或永久性安装电气设备的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安装非电气设备的场所;不适用于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也不适用于涉及可能的大事故和井喷或工作容器破裂,在发生这种极端条件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
本标准未涉及的部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为了确定场所分类的危险等级及范围,在本标准的第7章、第8章和第9章中,对石油设施中经常遇到的具体范例给出了推荐意见。
虽然对炼油、钻采和管道设施的区域分类,在某种程度上应统一起来,但考虑到上述各设施仍有差异(至少有部分差异),所以本标准专辟上述3章分述它们各具的特点。
某些差别包括处理产品的类型和数量,典型设施的机械尺寸及外壳(或屏蔽)形式。
第7章用于加工、储存、装、卸等在炼油厂内处理易燃石油气或易燃液体的场所。
第8章用于陆上和海上固定或移动平台(在这些场所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输送易燃石油气和挥发性液体,进行钻井和检修钻机的设施)。
换句话说,适用于进入输送设施以前的处理场所。
第9章适用于岸上和近海输送可燃或易燃油、气的管道设施。
管道设施包括泵站、压气站、储存设施、管汇区、阀组和管线铺设区。
2术语
2.0.1易燃的
易于点燃、能够强烈燃烧或火焰迅速蔓延。
2.0.2易燃液体(ⅠA、ⅠB、ⅠC类液体)
在38℃的温度下,蒸气压力不超过276kPa绝对压力而闪点低于38℃的液体。
易燃液体被分作ⅠA、ⅠB、ⅠC共三类。
见4.2。
易燃液体划分界限如下:
ⅠA类液体:
闪点低于22.8℃,沸点低于38℃的液体。
ⅠB类液体:
闪点低于22.8℃,沸点等于或高于38℃的液体。
ⅠC类液体:
闪点等于或高于22.8℃,但低于38℃的液体。
2.0.3可燃液体(Ⅱ类、ⅢA类、ⅢB类液体)
闪点等于或高于38℃的液体。
见4.2。
可燃液体可划分如下:
Ⅱ类液体:
闪点等于或高于38℃且低于60℃的液体。
ⅢA类液体:
闪点等于或高于60℃且低于93℃的液体。
ⅢB类液体:
闪点等于或高于93℃的液体。
2.0.4挥发性易燃液体
温度高于其闪点的易燃液体,或者在38℃的温度下蒸气压不超过276kPa绝对压力,其温度高于闪点的Ⅱ类可燃液体。
2.0.5高挥发性液体(HVLs或HVLS)
在38℃的温度下,蒸气压力超过276kPa绝对压力的液体。
见4.3。
2.0.6易燃高挥发性液体
见高挥发性液体。
2.0.7可点燃(易燃)混合物
危险气体和空气混合物,它可被明火、电弧、火花点燃,或者可被工作温度大于或等于该混合物点燃温度的元件所点燃。
见“易燃(爆炸)极限”。
2.0.8挥发物的散发
易燃液体和蒸气连续释放,但与设备损坏后的释放相比又比较小,这些释放发生在封闭系统工作期间,并且是来自系统中设备配件如泵密封、阀门密封和法兰垫片中的气体泄漏。
见附录C。
2.0.9比空气重的危险气体
见6.2.2。
2.0.10比空气轻的危险气体
见4.4和6.2.2。
2.0.11闪点
在标准条件下能使液体释放出足够的蒸气而形成能发生闪燃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液体最低温度。
2.0.12易燃(爆炸)极限
能与空气混合形成易燃混合物的危险气体浓度的低限和高限体积百分比。
2.0.13蒸气压
在一定的温度下物质处于气-液平衡状态时的气相绝对压力。
2.0.14点燃(自燃)温度
在常压下能点燃或引起自行燃烧(不依靠任何外部热源)所需要的最低温度。
2.0.15点火能量
足以点燃特定的可点燃混合物的热质点能量。
2.0.16Ⅰ类场所
在空气中存在或可能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气,其数量足以引起爆炸或产生可点燃的混合物的场所。
2.0.17Ⅰ类1区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预计会存在可引燃浓度的易燃气体或蒸气,或者在设备发生故障时会同时释放出易燃气体或蒸气并且也会引起电力装置事故的区域。
更完整的定义见5.2.1.1。
2.0.18Ⅰ类2区
易燃气体或蒸气可能存在但通常限制在封闭系统内;采用充分的机械通风防止其积聚的场所;或者与1区相邻,可引燃浓度的易燃气体有可能偶然与1区连通起来的区域。
更完整的定义见5.2.1.2。
2.0.19不分类场所
不需要划分为1区或2区的场所。
2.0.20A组
含有乙炔的大气。
2.0.21B组
含有氢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大气。
见4.5。
2.0.22C组
含有硫化氢和其他危险气体或蒸气的大气。
见4.5。
2.0.23D组
含有丁烷、汽油、己烷、甲烷、天然气、丙烷以及油气生产、炼制和管线输送中可遇到的大部分其他烃类气体和蒸气的大气。
见4.5。
2.0.24炼油厂
石油液体或蒸气在在升高的温度和压力下得以连续的加工以实现化学和物理变化的设施。
2.0.25管线输送设施
输送易燃或可燃石油液体或易燃气体的设施,可包括泵站、压气站、储存设施、管汇区、阀门和管线通道区。
2.0.26生产区
生产、处理(如压缩)、储存、输送(如泵输)易燃油、气和挥发性液体的那些区域,换句话说,是指进入输送设施以前进行处理的区域。
2.0.27钻井区域
为了勘探或生产油气而正在进行的钻井、二次完井或修井作业的井口区域,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井称作“钻井”。
术语“钻井”不包括通过防喷管进行钢丝绳起下作业的井或在井上进行抽油设备安装或拆卸的井。
2.0.28钢丝绳起下作业区
在井口上通过防喷管进行钢丝绳起下作业的区域。
2.0.29封闭区域(房间、建筑物或空间)
一个立体空间,其封闭的表面积超过了可能投影表面积的2/3,并且具有足够的尺寸允许人员进出。
2.0.30防护式燃火容器
配备有用来消除吸入空气或排放气体中的火源的设备(如阻火器、烟气温度关闭器,具有安全控制的强制供风火嘴以及火花阻尼器)的燃火容器。
2.0.31蒸气密封隔板
不允许大量的气体或蒸气在大气压下通过的隔板。
2.0.32通风良好
足以防止蒸气-空气混合物积聚的浓度超过易燃(爆炸)下限的1/4的通风(自然或人工)。
见5.6.2。
2.0.33通风不良
通风不充分。
见5.6.3。
2.0.34场所
本标准所涉及到的区域和空间。
这些术语应被理解成表示一个立体空间的通用术语。
2.0.35空间
见“场所”。
2.0.36区域
见场所。
2.0.37地板面积
在整个封闭区内任何水平面的最大面积。
2.0.38本质安全系统
是指互相连接的本质安全设备的组合、组合设备以及连接电缆。
其中可能用于危险(分类)场所的那些系统部分是本质安全电路。
一个本质安全系统可以包括不止一个本质安全电路。
2.0.39本质安全电路
在实验室的试验条件下,任何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易燃或可燃混合物的电路。
2.0.40本质安全设备
所有电路都是本质安全型的设备。
2.0.41相关设备
用于本质安全系统中的设备。
在该系统中,电路本身不一定是本质安全型的,但能改变本质安全电路的能量并且籍以维持其本质安全性。
2.0.42电气外壳
电气设备的壳体或外罩,用来防止人员意外接触带电部件并保护设备免于机械损伤。
某些外壳也起到防止电气设备成为外部易燃混合物的引火源的作用。
2.0.43防爆外壳
能够承受内部固有气体或蒸气爆炸,又能防止点燃其周围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外壳。
该外壳的外部运行温度不会点燃它周围的易燃气体或蒸气。
2.0.44充气壳体
用正压将干净的空气或惰性气体以充足的流量供入的壳体或建筑物,用于降低原有的任何易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从而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并通过连续的或间断的气流形成正压来保持这个安全水平。
2.0.45认可的
司法当局许可的。
2.0.46充气建筑物
见充气壳体。
2.0.47高温元件
最高工作温度超过所涉及气体或蒸气点燃温度(以℃表示)的80%的元件。
3火灾或爆炸的基本条件
由电气装置引起的火灾或爆炸必须存在三个基本条件:
3.0.1必须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气。
在对具体场所分类时,易燃气体或蒸气出现的可能性是确定危险区域类别的重要因素。
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易燃混合物存在的方式:
(1)在正常条件下,
(2)仅仅在异常条件下(包括设备损坏)。
3.0.2这种气体或蒸气必须在产生易燃或可引燃混合物所要求的比例和数量上与空气或氧气相混合。
在确定场所分类的范围和边界时,这个条件很重要。
而可能释放的物料数量,它的物理特性、工作压力,以及危险气体和蒸气在大气扩散的自然趋势都必须弄清楚。
3.0.3这种混合物必须被点燃。
当进行场所分类时,潜在的引火源可理解为:
在足以释放点燃能量的能级下运行的电气装置。
4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及蒸气
4.1概述
石油设施处理的物质包括易燃和可燃液体、易燃高挥发性的液体和易燃气体,当对电气装置场所进行分类时,应针对存在的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蒸气,确定其相应的分组(A、B、C或D组)。
4.2易燃和可燃液体
4.2.1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挥发性是有区别的,凡闪点低于38℃且在该温度下其蒸气压不超过276kPa绝对压力的液体为Ⅰ类易燃液体,如汽油;凡闪点等于或高于38℃的液体为Ⅱ类和Ⅲ类可燃液体,如煤油和柴油。
Ⅱ类液体是闪点大于或等于38℃,而小于60℃的可燃液体。
Ⅲ类液体是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可燃液体。
注:
此处所用的“类”是用来识别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不应与识别易燃或爆炸环境的特点类型相混淆。
见4.5。
4.2.2Ⅰ类液体通常在高于其闪点的温度下处理,因而会产生与电气区域分类有关的易燃环境。
对于易挥发Ⅰ类液体来说,在释放量很大的地方,会产生大量的蒸气。
挥发性较低的Ⅰ类液体在常温下释放较慢,而且只能在液体表面附近可点燃。
然而,当温度升高时,这些较重的液体也能释放出能扩散的大量蒸气。
这些蒸气迅速放出,并具有扩散进入大气的自然趋势,从而迅速稀释成低于其易燃下限的浓度。
空气的流动更加速了这种趋势。
在常温常压下,与易燃液体蒸气相饱和的大气,其密度通常大于空气。
然而,当有足够的空气稀释这些蒸气而形成易燃混合物时,该混合物的密度则与空气相近。
4.2.3对于Ⅱ类液体,由于一般在低于其闪点的温度下处理,因而也不会产生足够的蒸气而形成可引燃混合物,可燃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的可能性较小。
当加热这些液体至高于其闪点温度时,会产生额外的蒸气,从而增加了引燃的可能性。
对Ⅱ类液体来说,由于它们的蒸气通常不会象Ⅰ类液体蒸气那样传播得远,因而被电气设备引燃的概率不大。
通常,除了释放点附近以外,Ⅱ类液体不会产生必须考虑电气场所分类的足量蒸气。
4.2.4Ⅲ类液体通常不会产生必须考虑电气场所分类的足量的蒸气。
如果加热温度超过其闪点,Ⅲ类液体会在它们的表面范围内释放出易燃蒸气,但通常分类场所的范围很小而且只靠近释放点。
4.2.5由于原油是多种烃的混合物,其组分变化范围广,因而不可能对原油作具体的分类。
某些原油可能包括易挥发物(如丁烷、丙烷或天然汽油)。
但原油通常划分为Ⅰ类易燃液体,并且其闪点一般在—6.7~32.2℃范围内。
4.3易燃的高挥发性液体
4.3.1高挥发性液体包括丁烷、乙烷、乙烯、丙烷、丙烯液体,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及它们的混合物。
这些液体的蒸气压在38℃的温度下超过276kPa的绝对压力。
4.3.2高挥发性液体在低温下蒸发(闪点低)。
当这些液体释放到大气时,由于蒸发从而产生大量密度大于空气的较冷气体。
尤其是高挥发性液体在地坪或地坪附近释放时,应非常谨慎地处理该液体作用区域的范围。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空气流无助于扩散,这种较重的气体会沿地平传播很远的距离。
当高挥发性液体在高处释放或很高的速度向上释放时,上部空气混合物的扩散和稀释很快,而达到易燃下限浓度的地方与释放点的距离较小。
4.4比空气轻的易燃气体
石油设施常常处理比空气轻的天然气(甲烷或甲烷与少量低相对分子质量烃的混合物)。
由于比空气轻的气体密度较低,故从开口释放的气体常会迅速消散。
通常受影响的区域不会象易燃液体的蒸气或比空气重的危险气体那样广阔。
在安装大部分电气设备的地面附近的开敞地带,比空气轻的气体很少产生大量的可引燃混合物。
而在封闭空间内可引燃混合物会积聚起来。
由于氢气具有较宽的爆炸混合物范围,火焰蔓延速度快,蒸气密度低,最小引燃能级低以及较高的点燃温度(585℃),故必须加以专门考虑。
4.5大气混合物的分组
对于涉及的具体易燃物料,由于最大爆炸压力和其他特性变化很大,对设备必须进行选择、试验和经过批准。
为了便于试验和批准,在各种大气混合物燃烧特性的基础上,对各种大气混合物进行了分组。
部分分组如下,更完善的分组表见附录A。
A组:
含乙炔的大气。
B组:
含有丁二烯、乙烯氧化物、丙烯氧化物、丙烯醛及氢(或与氢同等危险的气体或蒸气如某些人造气)的大气。
C组:
含有环丙烷、乙基乙醚、乙烯、硫化氢或同等危险的气体或蒸气的大气。
D组:
含有丙酮、乙醇、氨、苯、丁烷、汽油、己烷、喷漆溶剂蒸气、甲烷、石脑油、天然气、丙烷或同等危险的气体或蒸气的大气。
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特性随所包含的特定物质不同而异。
对于Ⅰ类场所(含A、B、C、D组气体),分类涉及到确定爆炸压力、壳体内固紧连接件之间的最大安全间隙以及大气混合物的其他特性。
在比较每组的标准的参照试料的最大爆炸压力和最大试验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已经对各种试验材料进行了分组。
表4.5给出了相应的试验数据。
Ⅰ类气体和蒸气分组表表4.5
组
参考试验材料
最大试验间安全隙(mm)
最大爆炸压力(kPa)(表压)
在主试验容器中点燃
在导管中点燃
静止的
扰动的
静止的
A
乙炔
0.
2
7859
B
氢气
0.
5825
C
乙醚
0.3
379
D
汽油
0.7366
655
1076
1103
大部分石油产品划归D组。
然而,乙烯生产、催化重整,氨合成以及其他加工过程可能涉及到其他组分,特别是B组和C组。
具有大规模可充电电池组的场所(会有氢气排入大气),应审查将其划分为B组的可能性。
在硫化氢和天然气的混合物中,如果硫化氢的成分小于混合物的25%(体积),建议将该混合物划为D组。
在人工制气的混合物中,如果气体含有超过30%(体积)的氢,建议将混合物划分为B组。
5场所分类准则
5.1概述
场所划分是根据易燃气体或蒸气存在的可能性决定的。
当确定某一场所应予分类后,以及认定该场所的气体或蒸气为A、B、C或D组时,就应指明该场所是1区或是2区。
然后就必须搞清楚发生释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可能情况,即在正常运行时或是在偶尔异常条件下发生。
5.2准则
5.2.1Ⅰ类场所是易燃气体或蒸气存在或可能存在于空气中,其数量足以产生爆炸或引燃混合物的场所。
Ⅰ类场所包括下列各项:
5.2.1.1Ⅰ类1区:
在该场所中
(1)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可引燃浓度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存在。
(2)这种气体或蒸气的可引燃浓度因修理、维修操作或因泄漏而经常(频繁)存在。
(3)设备故障或工艺误操作会释放出可引燃浓度的易燃气体或蒸气,同时也会引起电气设备故障而成为引火源。
此类场所通常包括:
挥发性易燃液体或液化的易燃气体从一个容器输送到另一个容器;应用易挥发溶剂的室内区域;含有易挥发性液体开口罐的场所;易燃气体易积聚,或挥发性易燃液体停放或积存而又通风不良的场所;室内制冷机的区域,其中挥发性易燃物质被储存在开口的盖封不严的,或易于破裂的容器内;在正常工作的过程中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可引燃浓度易于出现的所有其他场所。
5.2.1.2Ⅰ类2区:
在该场所中
(1)挥发性易燃液体或气体被处理、加工或应用,但这种液体、蒸气或气体通常限制在密闭容器或系统中,仅当这种容器或系统偶然断裂或设备异常工作时才逸出。
(2)气体或蒸气的可引燃浓度通常用正压通风来避免,当通风设备损坏或工作异常时才形成可引燃的浓度。
(3)与Ⅰ类1区相邻的场所(且无密封挡板隔离),可引燃浓度的气体或蒸气有机会流通进入,除非采用净化的空气进行正压通风来防止这种流通,还需配备有效的通风故障防护措施。
这种类别通常包括下列场所:
采用挥发性易燃液体、气体或蒸气,但只有在万一发生故障或发生异常工作条件时才会形成可燃的场所。
在确定这一区域范围时,要考虑偶然逸出可燃气体的数量、通风的充分性(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涉及的总面积以及与爆炸或火灾有关的工业记录等诸因素。
5.3Ⅰ类1区
5.3.11区场所包括在正常条件下就可能存在可引燃浓度的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例如在紧靠罐通风口处易燃气体存在是正常的且要求划分为Ⅰ类1区,然而,“正常”并不一定意味着一切工作都正确进行时的普通情况。
例如:
某一工艺过程可能控制得如此灵敏以致放空阀会频繁开启,这可以认为是正常情况。
如果这些阀门将易燃液体或气体释放到大气中,则与释放点相邻的场所应划作1区。
然而,如果放空阀在正常情况下不是频繁开启的,则不能认为是正常。
从这个角度上讲,正常条件也包括经常性的常规事件。
例如,打开刮蜡器筒以便放入或取出刮蜡器是一个正常情况。
5.3.2还有需要经常性维护和检修的情况。
如果因为正常维护和检修而释放出大量的易燃液体或气体,则该场所划作1区。
然而,如果维护和修理无需经常进行,则该工作被认为是异常情况。
5.4Ⅰ类2区
5.4.12区场所是仅在异常条件下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
例如,具有良好通风的,仅在异常条件下释放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并含有油气分离器的场所。
在这种条件下就不是1区场所。
要释放出危险气体或蒸气,分离器或有关设备必定泄漏,这属于异常情况。
于是,该容器和它周围的辅助设备是被2区所环绕。
5.4.2石油处理设备并不经常出故障,因而,对于2区电力装置的要求允许在偶发电气设备故障的情况下产生引火源。
例如,假定电气设备和石油处理设备每8000h损坏1次(1次/a)。
两种设备在同1小时内发生故障的可能性仅为(1/64)×10—6。
这些假定的故障率明显偏高,并且通常事故的持续时间小于1h。
实际上同时发生故障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基于这种考虑,将其划为2区(与1区相比)往往正确的。
5.4.32区也适用于1区场所与不分类场所之间的过渡区。
显然,气体或蒸气在一条假想线的一侧是不存在的,也就绝不会在其另一侧存在。
在异常条件下有可能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地方会有一个“过渡区”。
例如,这些异常条件可以是不良的空气流或者是不正常的易燃气体的大量释放。
然而,可以采用气密挡板来防止气体或蒸气的扩散。
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存在过渡区,而挡板的另一侧可以不予分类。
此外如5.2.1.2所讨论的那样,可采用干净的空气源进行良好和正压通风来消除过渡区,只要针对通风故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即可。
当一个建筑物(或类似的封闭区)由于其内部包含有油气处理设备而将其内部范围划作1区时,2区过渡区必须包括与所有非密闭墙壁和其他开孔(如门或窗)相邻的区域。
如果第7章、第8章、第9章(应用实例)没有建议采用具体的过渡区,则2区应按照下面情况扩展:
(1)在1区环绕着一个具体设备的情况下,从1区到2区边界的同等距离作为设备从1区向外扩展的距离,或者
(2)在一个建筑物(或类似的封闭区)的内部范围划作1区的情况下,从非密封墙或开孔向外扩展3m。
当一个建筑物(或类似的封闭区)由于其内部装有油气处理设备而将其内部范围划作2区时,不必因为该建筑物的开孔或非密封墙而将2区扩展超出建筑物,除非建筑物内的具体设备要求分类的距离超出了开孔。
然而,由于这些开孔偶然会有易燃气体或蒸气流通,为了增加安全性,建议非防爆电弧或高温电力设备不要安装在紧靠这种开孔的地方。
某些开孔专门设计了通风或从建筑物(或其他类似的封闭区)内排出潜在易燃气体或蒸气,例如采用通风帽或强制通风系统排气。
这种开孔应被当作通风孔而适当分类,这要求划分为被相邻2区过渡区环绕的Ⅰ类1区,按照第7章、第8章、第9章另有规定者除外。
这种建筑物(2区)开孔外部离开孔外部离开孔1.5m的区域被划作2区,按照第7章、第8章、第9章另有规定者除外。
5.4.4在正常工作期间释放易燃气体或蒸气的非封闭释放源的区域分类,这种区域分类将有一个以该源为圆心的圆形Ⅰ类1区以及另一个更大的同心圆形成的环绕Ⅰ类1区的2区过渡区。
5.5不分类场所
5.5.1经验表明,由于从某些装置释放出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可能性很小,故不管风速如何,某些场所可以不分类。
这种场所的例子如下:
5.5.1.1易燃物质被容纳在
(1)有阀门、法兰或相似元件的全部焊接的封闭管路系统;
(2)设有阀门、管件、法兰或相似元件的连续金属管。
5.5.1.2易燃液体、气体或蒸气被输送或存放在合适的容器中的场所。
5.5.2连续的或间断的点火源周围的场所,如未加保护的燃火容器和火炬端点,可以不分类。
注:
划分这些场所要小心,例如,在燃火加热器或炉子清扫期间,电气设备有可能暴露于易燃气体中。
未受保护的燃火容器和火炬端点周围没有分类,这并不意味着与它们相邻的设备就是安全的,因为两者本身就是点火源。
5.5.3含有烃处理装置的某些非封闭场所可以不分类。
见第7章、第8章、第9章应用实例。
注:
第7、8、9章列举的例子仅仅考虑了所讨论的特定设备,并没有考虑因其他设备相邻的分类区域的可能影响。
5.6通风
5.6.1概述
5.6.1.1把场所划作1区、2区或不分类区,部分取决于场所通风的程度。
5.6.1.2在含有处理烃的装置的封闭区域内通过提供通风而将已分类的封闭区域转变成不分类区域是不允许的。
5.5.1描述的设备以及单台功率不超过5516kW的以烃为燃料的原动机不在此例。
5.6.1.3固定的敞开式排气窗、开口断面及其类似设施,可视为地面、房顶或墙壁的开孔。
可以关闭的可调节天窗应视为已封闭的地面、房顶、墙壁的通风孔。
地面、房顶和墙壁含有结构件、柱子以及类似物,这些与开口断面和天窗是不同的。
当这些构件不超过整个区域的15%时,对于确定通风程度来说可以不予考虑。
5.6.1.4一般来说,自然通风场所(建筑物、房间或空间)应当是充分开启的,对竖向或横向的自然风流道是畅通无阻的。
这种场所可以加顶或侧边部分封闭。
5.6.2良好通风
5.6.2.1良好通风的定义是:
足以防止浓度超过易燃下限的25%的蒸气和空气混合物大量积聚的通风(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
用作通风的空气应来自不高于该类的分类区域,例如:
1区的空气不能用来给2区通风。
实际上,空气源应来自不分类区域。
在鉴定良好通风时,危险气体和蒸气的浓度可以认为是均匀的,尽管确认释放源附近存在少量高浓度的气团。
5.6.2.2实现良好通风的方法:
(1)概述:
下面列出几种实现良好通风的方法,这些方法并不包括一切情况。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应满足下列a和b的要求。
a.对于具有比空气重的蒸气的易燃液体,必须对可能聚集易燃蒸气的所有区域(特别是地板区域)进行通风。
b.对于比空气轻的气体,必须对房顶或墙壁的开孔及可能聚集气体的所有区域(特别是天花板区)进行通风。
注:
参见6.2.2
(2)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则可认为是良好通风。
这种通风速率可由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来实现。
a.地板面积是横切某一封闭区域的任何水平面的最大面积。
b.具备下述条件,内部空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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