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习题汇总及答案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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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习题汇总及答案6》
第1章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发包?
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内容有哪些?
答:
建设工程承发包是一个交易活动的两个方面,即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将拟建工程的全部或者局部内容通过合同委托给承包方,由承包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完成相应工作的一种交易行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可以划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工程的交付使用等阶段,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内容就是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相关工作。
对于发包方来说,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中各项工作分别发包给假设干个承包单位;对于承包方来说,可以承当一项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的全部工作,也可以承当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的全部工作和局部工作。
因此,针对不同的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各不相同,发包方应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经验、工程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进行工程管理、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风险的发包方式,承包方也可以根据自己实力选择能力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承包。
2什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哪些根本原那么?
答:
招投标制度是我国从方案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产物。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进行建设工程工程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而逐步推广,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根本原那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那么第5条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通篇及相关法律标准都充分表达了这些原那么。
3建设招投标的主体有哪些?
各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答:
建设工程招投标主体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建设工程招标人、建设工程投标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
1〕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权利
〔1〕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的权利。
招标人发包工程工程,凡具备招标资格的,有权自己组织招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招标资格的,那么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人代理组织招标,代为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利。
〔2〕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的权利。
〔3〕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权利。
〔4〕享有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2〕建设工程招标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的义务。
〔2〕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3〕不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4〕委托代理招标时向代理人提供招标所需资料、支付委托费用等的义务。
招标人对于招标代理人在委托的范围内所办理的招标事务的后果直接接受并承当民事责任。
〔5〕保密的义务。
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招标人必须保密。
〔6〕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义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承当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3〕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权利
〔1〕有权平等地获得和利用招标信息。
〔2〕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组成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在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已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投标。
〔3〕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4〕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5〕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
〔6〕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7〕有权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建设工程投标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2〕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3〕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担保〕。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提交。
其如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担保。
〔4〕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5〕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不得转包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合同。
〔6〕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5〕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规定,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2章思考与练习
1简述建设工程工程招标的范围。
答: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对招投标范围做了如下规定。
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范围
根据?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以下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根底设施工程的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工程;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工程;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其他根底设施工程。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公用事业工程的范围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工程;科技、教育、文化等工程;体育、旅游等工程;卫生、社会福利等工程;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工程。
〔2〕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的工程。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范围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的工程;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工程。
国家工程的范围包括: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工程;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工程;使用国家性贷款的工程;国家投资主体的工程;国家特许的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的范围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ofContract〕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工程。
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种合同格式也可用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
在此合同格式下,一般都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局部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工程,此合同也同样适用。
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优点是:
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公正性和严密性;合同各方职责清楚,各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处理与解决问题程序严谨,易于操作。
FIDIC合同条件把与工程管理相关的技术、经济、法律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合同体系。
合同条件解释和执行的优先次序。
答:
合同文件是指签署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的全部文件。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
在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雇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为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
〔2〕中标函。
中标函为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3〕投标函。
投标函为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确实认文件。
〔4〕合同专用条件。
详见节。
〔5〕合同通用条件。
详见节。
〔6〕标准。
标准除了工程各主要部位施工应到达的技术标准和标准以外,还可包括对承包商文件的要求,应由业主获得的许可,对根底、结构、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占有,承包商的设计,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合同涉及的第三方,环境限制,电、水、气和其他现场供给的设施,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指定分包商,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为业主提供的人员和设施,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需提供的样本,制造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竣工检验及暂列金额。
〔7〕图纸。
图纸即施工图纸。
〔8〕资料表及构成合同一局部的文件。
资料表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数量、列表及费率/单价表等;构成合同一局部的其他文件是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范围的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之间是可以相互解释的,在解释合同时,即按照述的顺序确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当它们之间出现矛盾和不一致时,由工程师对此做出解释或校正。
合同条件中雇主、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答:
1〕雇主的权利
〔1〕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提交质量合格的工程,
〔2〕批准合同转让。
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局部,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进行转让。
〔3〕指定分包商。
〔4〕在承包商无力或不愿意执行工程师指令时有权雇用他人完成任务。
〔5〕除属于雇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外,雇主对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或损坏不承当责任。
〔6〕在一定条件下,雇主可以终止合同。
〔7〕雇主有权提出仲裁。
2〕雇主的义务
〔1〕委派工程师管理工程施工。
〔2〕编制双方实施的合同协议书。
〔3〕承当拟订和签订合同的费用和多于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的费用。
〔4〕批准承包商的履约担保、担保机构及条件。
在承包商没有足够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雇主应代为〔随后可从承包商处扣回该项费用〕。
〔5〕配合承包商做好协助工作。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前,向承包商提供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
〔6〕按时提供施工现场。
〔7〕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供施工图纸。
〔8〕按时支付工程款。
通用条件规定,首次分期预付款,雇主应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天内,或根据履约担保及预付款的规定在收到相关的文件之日起21天内,两者中较晚时间支付。
〔9〕移交工程的照管责任。
雇主根据工程师颁发的工程移交证书接收按合同规定已根本竣工的任何局部工程或全部工程,并从此承当这些工程的照管责任。
〔10〕承当风险。
雇主对因自己的风险因素造成的承包商的损失应负有补偿义务。
对其他不能合理预见到的风险,导致承包商的实际投入本钱增加时,应给予相应补偿。
〔11〕对自己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平安负全部责任。
3〕承包商的权利
承包商是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雇主同意,否那么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承包商的权利如下:
〔1〕进入现场的权利。
〔2〕对于已完工程有按时得到工程款的权利。
〔3〕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权利。
对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权利。
〔4〕终止受雇或暂停工作的权利。
在雇主违约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终止受雇或暂停工作。
〔5〕对雇主准备撤换的工程师有拒绝的权利。
〔6〕提出仲裁的权利。
4〕承包商的义务
〔1〕遵纪守法
〔2〕成认合同的完备性和正确性
〔3〕对工程图纸和设计文件应承当的责任
通用条件规定,设计文件和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
承包商必须将其中一套保存在施工现场,随时供工程师和其的其他监理人员进行施工检查之用。
承包商不能将本工程的图纸、技术标准和其他文件,在取得工程师同意前用于其他工程或传播给第三方。
对合同明文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局部永久性工程,承包商应将设计文件〔图纸、标准等〕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报经工程师批准后用于施工。
工程师以任何形式对承包商设计图纸的批准都不能解除承包商应负的设计责任。
工程施工到达竣工条件时,只有当承包商将其负责设计那局部永久工程竣工图及使用和维修手册提交,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认为到达竣工要求。
如果承包商负责的设计涉及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那么应与雇主和工程师就设计资料的保密和专利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提交进度方案和现金流量估算
〔5〕任命工程经理
承包商应任命一位合格的并被的代表全面负责工程的施工,该代表须经工程师批准,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各项指令。
如果由于该代表不胜任、渎职等原因,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将其撤回,并且以后不能再在此工程工作,而另外再派一名经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6〕放线
〔7〕对工程质量负责
〔8〕必须执行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并为工程师的各种检验提供条件
〔9〕9〕承当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10〕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11〕对材料、设备负责
〔12〕对施工现场的平安、卫生负责
〔13〕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
〔14〕及时通知工程师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意外事件并做出响应
5在FIDIC合同条件中,什么是合同的转让和分包?
答:
1〕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承包商在中标签约后,将其所签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合同转让构成后,原承包商因此解除了其对雇主所承当的义务。
由于承包商是经过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和决标一个严格的招标程序最终选中的,因而授予合同意味着雇主对他的信任,而合同转让可能招致不合格的承包商。
因此,合同条件中规定,没有取得雇主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任何局部的好处转让给承包商开户的银行和投保的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否那么可视为承包商严重违约,雇主有权与其解除合同关系。
通用条件中对某一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转让也做了明确的说明,即当承包商负责实施的工程局部缺陷通知期满,并已通过了最终检验,准备撤离施工现场,而分包商负责的工程局部还没有通过最终验收时,在取得了雇主同意并愿意承当有关费用的前提下,可以将未完成的任务的分包商与承包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雇主,由分包商直接对雇主负责。
2〕分包
由于一般工程涉及工种繁多,有些工种的专业性很强,单靠承包商自身的力量难以胜任,所以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需要将一局部工作分包给某些分包商,但是这种分包必须经过批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已列入,那么意味着雇主已批准;如果在工程开工后再雇用分包商,那么必须经过工程师事先同意。
但对提供劳务、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规格采购材料,那么无须取得同意。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的行为或违约负责,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同时,承包商应至少在28天前将各分包商承当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项工作在现场的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合同条件将对分包商的批准权赋予了工程师,由其来具体审查分包工程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分包商的资质是否与所承当工程的级别相适应,以及从现场实施协调管理的条件考虑批准何时开始分包工程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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