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构成童之伟.docx
- 文档编号:18314046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7.20KB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构成童之伟.docx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构成童之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构成童之伟.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构成童之伟
法学2011年第1期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构成
童之伟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现在是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样“五句话”概括的。
从逻辑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五句话”是不同的两码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民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基本共识,不是指示命令。
法治国家不允许有内容不在宪法之中而其实际规范作用高于或等于宪法的行为准则。
现有的“五句话”论述尚缺少足够的法理基础做支撑。
“五句话”和近年来官方对它的解说给人以党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定位从十五大决定、宪法规定的“建设法治国家”倒退回“建设法制国家”的观感。
“五句话”中最好拿掉“执法为民”、“服务大局”,添加“发展民主、保障人权、宪法至上”。
没有必要为几句话专门新编一本教材,新设一门必修课。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句话”;“六句话”;宪法
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实质上就是确定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容,因此,把什么内容纳入其中,把什么内容排除在外,既是重大理论课题,又是能否全面准确地实施宪法的重大现实课题。
自2006年以来,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一直是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样“五句话”概括和表述的(以下简称“五句话”)。
我最近重新通读了两本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小册子,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做了一番推敲。
现在用以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句话”,就其本身表达的内容而言,都是正确的。
但是,“五句话”内容是否正确与这些话是否准确全面地概括和表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是文字表达形式相似而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
我以为,“五句话”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的概括和表述,从总体上看还不够全面、不够准确,有必要予以调整补充。
一、有必要澄清的基础性学理问题
在讨论基础性学理问题前,我们梳理一下相关的基本事实。
资料显示:
2005年12月,胡锦涛指示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06年1月,胡锦涛又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06年4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在上述研讨班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或内涵)首次被概括和表述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句话”;2007年10月15日,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但没有按“五句话”的定位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迄今为止,“五句话”尚未写人能反映中共全党共识的权威性文献。
梳理出相关的基本事实后,我们就可以开始澄清基础性学理问题。
要准确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必须确认一些基本的认识作为进行实质性讨论的学理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民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看法。
就内容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词组的核心概念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政治定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社会主义”的内容体现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简称“党的领导”,这点无可争议,宪法上有依据。
至于“法治”的内容,过去一度见仁见智,争议较大,但法学界在中共十五大前夕基本上形成了如下共识:
第一,法治是针对人治与封建专制的,实行法治以存在民主事实为前提;第二,法治强调法律的统治,以及法律在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体系中的最高性;第三,法治以保障人权为宗旨,要求国家权力受法律限制、受监督和制约;第四,法治反对特权,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五,法治也表现为法制,但它不是一般的法律制度,而是包含上述四项特点的法律制度。
从目前情况看,学术界就确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表达的不同意见(很少见诸报刊杂志),包括本文的意见,在不小程度上其实仍然是上世纪90年代中共十五大之前法学界关于建设“法治国家”还是建设“法制国家”之争的重复或继续。
这种讨论的重复或继续是在新的历史阶段进行的,有其自己的显著特点: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的内容,中央有关领导机构实际上已经率先以其公布的“五句话”中的“四句话”为其定调,即固定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
由于上边先定了调,所以,近几年来学术界不便像上世纪90年代中共十五大前讨论“法治”与“法制”的差别那样对上述“四句话”展开争鸣,发表不同见解。
在这种背景下,公开的讨论都变成了学习和一致拥护的表态,真正的讨论基本上都是不公开的,是在办公室、会议室、学术沙龙之类场所进行的。
2.现阶段不同观念的碰撞焦点,不再是“法治”与“法制”含义是否相同,以及是否应当确认主要针对人治的“法治”概念的正当性,而是要不要、能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将诸如发展民主、保障人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监督制约与协调等内容概括和表述出来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的观点与官方的提法似乎有显著的差别,我们社会尚未就此达成基本的共识。
这表明,我国在法治问题上原本于上世纪90年代已经形成的共识还不牢靠,还有待于通过自由理性地讨论或对话来对之予以再次确认。
或许,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进行探讨和重新表述,是再次确认原有法治共识的一个良好契机。
(二)从逻辑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五句话”是不同的两码事。
理念与表述理念内容的语句不应等同视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被表述(或内容被概括)的对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的话语。
这“五句话”只是可用以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许多选项之一,所以,质疑或推敲“五句话”的准确性绝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本体,其内容是“五句话”的概括和表述对象;“五句话”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揭示。
法治理念既然是人们对法治的理解和关于法治的信念、看法,那么,在任何法治国家,法治理念都不会只有一种,都会有所不同,这点在我国也不例外。
当然,我们这里所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是我国主流的法治理念,但主流的法治理念仍然不等于官方的指示或决定,它应当是各种独立表达的理念汇聚、汇合的结果。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必然表现为现有的“五句话”。
现在普遍存在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构成“五句话”等同起来的认识倾向,这在逻辑上和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会十分有害。
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是逐步深人的,因而概括和表述相应理念内容的话语必然随认识的深人而逐步在准确性、全面性等方面得到改善。
但是,如果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五句话”看作同一个东西,势必致使人们把前者理解成僵化不变的概念,从而得出“五句话”现在既不能增加一个字也不能减少一个字,今后也不能加以修正补充的不正确结论。
近年来,上述认识偏差造成了这样一种不甚合理的状况:
人们在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从来只限于表达对“五句话”的不同理解,从来没见讨论过“五句话”本身是否能够准确概括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问题。
然而,正是最后这个问题,才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开展相关的教育学习之前应该首先下大力气解决好的根本性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图简便、图省事,因为,一个由中央领导机构推向全国的法治理念,如果其本身有毫厘之差,在实践上就会造成千里之失。
(四)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较全面、较准确的概括只能通过自由、充分地讨论才能获得,不可能由领导机构单方面确定。
理念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人们看待有关问题形成的共识。
任何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思想,因此,任何人的见解,不论他/她地位多高、学问多大,多么有权威,他/她都不能以自己的见解作为社会的共识或理念。
当然,领导者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对不同的个人或团体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内容的思想观念进行概括和陈述,从中寻求思想的交汇点或交集点,然后用语言将其表述出来,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概括和表述能全面准确地集中反映社会对相关问题的共识。
所以,欲获得共识,任何人在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后,要让其他人充分发表意见,要鼓励自由的探讨和对话,然后再概括,再探讨,再对话,如此反复探讨多次,反复修正多次,基本共识才有可能形成,而且,即使形成了基本共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因为人的看法会随着事情的改变而改变。
在认识问题上,我们不能设想离开学术民主还能有丰硕的收获。
任何类型的法治理念,都只能是在社会的政治、法律变革过程中逐步形成和潜移默化地在社会中发挥功能。
法治理念通常表现为经由公民互动、官官互动、官民互动,以及理论和实践互动而在社会法律生活方面形成的一些基本共识;它与长官意志完全不同,有时甚至是截然对立的。
所以,法治理念不是能够由某个领导机构或领导人单方面通过做决定的方式形成的,也不可能通过行政或准行政渠道一厢情愿地向下推行。
在这方面,包括中共领导机构和领导者在内的机构和个人虽能够发挥一些主观能动性进行引导,但他们只能顺应和遵循理念的形成规律,才能够有所作为。
从产生方式和形成历史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没有经过这样一个讨论和再讨论、概括和再概括、修正与再修正的过程,因而尚不具备成为理念的特征。
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从胡锦涛2005年12月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命题,到2006年4月在中央政法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首次被概括和表述为“五句话”共20个字,前后只有3个多月的时间跨度。
实际情况是,“五句话”在自上而下地提出前,没来得及面向社会和广大法律、法学工作者征求意见,没有经历过一个酝酿、讨论和凝聚广泛共识的必要过程;“五句话”提出后,全国的法律、法学工作者也只是在“五句话”框架内传达、学习、谈认识,没有人说过可以补充、修改、完善,以致自从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五句话”,20个字提出以来,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研讨”多年,但始终未改变其中任何一个字!
这个事实表明,这“五句话”、20个字从来不是被人们作为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话语对待的,而是一直被作为中央指示、要求或中央政策对待的。
由领导机构制定并自上而下地发布推广的东西,其实质一定是政策、指示或要求,不论其名称叫什么。
(五)对于执政党来说,最为重要的法治理念都已经写进了宪法,如果某个方面的内容还没有写进宪法,那表明从全党、全民视角看它还不属于最重要的法治内容。
近现代的政治法律史表明,某个政党或某种政治力量在没有掌握国家政权时,如果他们有其不同于统治者、执政者的特有的法治理念,这些理念一定是外在于当时的法律体系的,因为,当时的统治者不会让这些理念转化为法律的具体内容或规定。
例如,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人权宣言”)中包含的法治理念,实际上在第三等级中酝酿了一个多世纪,可是第三等级没有机会或者说法国封建统治者不给他们机会将这些理念转化为宪法或法律。
但是,一旦政治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变化,他们控制了政权后,情况就不一样了。
就说1789年法国的第三等级吧,他们在1789年7月获得政权后,一刻也没有耽误,一个多月后就以通过和颁布《人权宣言》的形式将自己的全部重要法治理念都转化成了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在61年前就已经获得了国家政权,取得了执政地位,已是有足够执政经验和智慧的政党。
所以,迄今为止,共产党最重要的法治理念都以制宪或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的形式,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写进了宪法。
现在用以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中,“依法治国”、“共产党的领导”已经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公平正义”不是写在宪法中的内容,但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章也把“公平正义”确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
从宪法是党的最重要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的角度看,一般来说,有关提法人宪表明在全党、全民看来,它们体现了最重要的法治内容,反之则表明全党、全民并未认为它们属于特别重要的法治内容。
显然,“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两句话就属于后一种情形。
不过,应该特别说明的是,实现“公平正义”虽然只是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分别写进了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并未写进宪法,但因为公平正义是举世公认的法律价值,宪法本身就应该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所以,“公平正义”也可以算作全党和全民的共识。
相对而言,“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两句话,要么是宪法已经确认的法治原则的构成内容之一,要么是本身需要由宪法、法律体现的内容或通过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才能取得的社会效果,所以,它们本身虽然也是法治理念内容的应有构成分子,但却不能单独构成法治理念内容的基本要素。
当然,我国的法治理念是应动态地统一于宪法的。
如果随着情势的变化,某种原本没有记载到宪法中的理念的重要性显著增加,应该成为重要的法治内容,那就不妨通过修宪程序将其写进宪法。
(六)法治国家不允许有内容不在宪法之中而其实际规范作用高于或等于宪法的行为准则,否则法律生活必然发生混乱。
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下,执政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用文字明确表述和强力推行贯彻的指示、要求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提法,实际上会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其规范性的强度甚至可能在事实上超越宪法,尤其是对于那些由其归口指导的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更是如此。
在中央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机构和官员之间,现在看来情况就是如此。
二、“五句话”论述尚缺少足够的法理基础
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实质上就是确定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因此,它把什么内容纳人其中,把什么内容排除在外,是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的重大实践问题。
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重大的话语,必须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现在不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材料对于之所以用“五句话”来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五句话”本身的意蕴,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但是,由于受内容结构的限制,总体看来估计人们还是难以全盘接受用现有的“五句话”来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因为,以下诸方面的情况表明,“五句话”论述没有足够的法理基础做支撑。
(一)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基准来衡量,“五句话”论述对社会主义法治内容的概括和表述有明显结构性缺陷。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发展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与党章关于法治的论述相比较,“五句话”缺少“扩大民主或发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等原本属于法治范畴的结构性要素。
依据党章说话,“五句话”在总体结构上遗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这些极为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基础性的构件,没把它们概括进去。
(二)以中共十七大报告为基准来衡量,“五句话”论述对社会主义法治内容的概括和表述也有明显结构性缺陷。
中共十七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有全面论述,其中主要有以下内容: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发展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与中共十七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相比较,“五句话”在内容结构上缺少“发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些为法治理念本身固有的内容。
易言之,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包含这些内容,而是“五句话”遗漏了它们,没把它们概括进去。
(三)以宪法为基准来衡量,“五句话”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概括和表述更显露出结构性缺陷。
宪法是发展民主制度化的表现,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限制、制约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如此等等,我国宪法既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对法治的内容有较之其他文献有更全面、更权威的列举。
对照宪法,“五句话”也遗漏了“发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监督与制约”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
(四)在我国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完整体系中,单独强调“执法为民”有失平衡,而且依据不足,所以,“执法为民”不是适于用来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语句。
做判断的依据是:
1.“执法为民”反映的只是我国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对各类国家机关的诸多“为民”要求之一,不宜撇开“立法”、“守法”等环节单独强调“执法为民”这层意思,也不宜于将其放在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这两项宪法准则平行的地位加以论述;2.“执法为民”的提法在宪法、党章和我党十七大报告中都找不到直接依据,还不是全党、全民的共识,不宜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向全党、全民推广。
(五)“服务大局”的提法缺乏足够法理依据,且在实践中会造成宪法、法律的权威和中央权威的减损,因而也不是适于用来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语句。
做此判断的依据是:
1.宪法、党章、党的十七大报告都没有将“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的基本要素看待,这表明它还不是全党、全民的相关共识,将其作为面向全党、全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加以表述没有足够依据;
2一个国家最大的大局只能有一个,所以,大局只能由中央认定,不能由各地区、各部门另行自主认定,但将“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理念的内容提出,几乎等同于在法律生活实践中下放了“大局”认定权,难免造成各地区、各部门用“服务大局”的借口来规避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的情况;
3.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看,大局首先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各地区、各部门不宜外在于宪法和法律体系谈论“服务大局”,否则“服务大局”势必成为各地区、各部门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借口(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已经不罕见);
4.谁有资格认定“大局”,依据什么程序认定“大局”?
这是用“服务大局”作为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话语时不能不回答,但事实上不可能规范化地回答的问题;
5.“服务大局”的提法不仅不能用以指导讲究规范性的法律生活,相反倒是极易于促成权力至上、以权压法的反法治态势。
因为,“大局”是一个含义不明确、弹性极大的用语,全国有大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乃至县、区、乡镇等等都各有自己的大局,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武装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也都有各自的大局。
事实上,在各地区、各部门,“大局”都是由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或官员根据一时一地的判断或需要认定的。
(六)由概括主体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性质所决定,“五句话”论述必然主要反映“公检法司”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解,难以全面、平衡地反映全党和全民对法治理念内容的理解。
就像立法活动中“部门立法”必然有偏颇一样,由中共中央下属的一个对口指导“公检法司”工作的机构(指中央政法委)来主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括和阐释,必然会有明显的“公检法司”烙印。
人们常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搞民主的,“公检法司”是搞专政的。
这话虽然不准确,但中央政法委只涉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方面(“公检法司”)、而且只是其中一个相对次要的方面(相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不是主要的方面。
由这个只涉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相对次要方面或领域的机构和人员来主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概括和论述工作,该理念确实难免被论述成“公检法司法治理念”或“专政法治理念”—坐的位子决定脑子,这是普遍的规律!
现在看来,“五句话”论述确有“公检法司法治理念”或“专政法治理念”的嫌疑。
请看,“发展民主”或“人民民主”这个社会主义法治中最重要的内容,竟然都不在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五句话”中—这个基本的事实就证明了上述判断千真万确。
别的就不用说了。
显然,“五句话”实际上主要是反映“公检法司”法治观念的条块法治理念。
三、“五句话”的缺陷可能中断法治成就的正常传承我国现在还不能算完整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只能算是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
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需要数代人、甚至数十代人的努力。
按正常的法治成就积累规律,上一代人建设法治国家取得的成果,应该完好地传递给下一代人,下一代人应该把上一代人的成就完整继承下来并以此为基础加以发展,增添新内容,然后再传递给再下一代人。
这样一代一代努力地做下去,中华民族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之梦,才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成真。
我担心“五句话”论述可能中断法治成就的正常传承,主要理由如下:
(一)“五句话”论述没能承继新中国61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1年来我国法治和法制建设取得的一些标志性成果。
我国61年来法治和法制建设的标志性成果,首先是发展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性内容。
还有保障人权和实行法治,这是两项改革开放30余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主要成果。
没有把发展民主或民主概括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或许是有关机构对法治概念内容把握上的一个最大遗漏。
应该承认,不论讲社会主义的法制还是法治,都必须将民主制度作为其基础性内容。
事实上,以人大制度为其体现者的发展民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其他方面的基础性环节或基础性设施。
至于人权和法治,它们在历史上原本都是欧美资产阶级率先提出的概念,中共曾经是排斥拒绝的。
人权强调权利享有主体的平等性和普遍性。
法治在历史上是针对“人治”形成的,但其内容远比“法制”丰富、先进,它包含着民主立法和法律至上、法的统治等“法制”所没有的内容。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国有法制但无法治。
在历史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全党和全民终于先后在人权和法治这两个问题上取得了共识。
执政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首先是接受了人权概念,认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共产党人长期的追求;随后又接受了法治概念,承认光有“法制”不够,还需要有针对人治和特权,以强调法律至上为主要特征的“法治”。
随后经中共中央建议、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先后于1999年和2004年分别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
这既是执政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解放思想的标志性成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或许,有些学者可以承认“五句话”遗漏了发展民主和尊重、保障人权,但会否认遗漏了法律至上,因为,“五句话”论述在结构上有一句是“依法治国”。
我不认为是这样。
法治的核心内容并不是依法治国,而是宪法、法律在一国的全部行为规范体系中的至上性。
“依法治国”是封建专制时代都能接受的概念,中外历史上不少开明君主都提倡过依法治国。
所以,“依法治国”本身还是属于“法制”范畴的内容,只有“法律至上”(法律一词在这里是广义的,包括宪法)才超越了“法制”,达到了“法治”的水平。
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只有“法律至上”或“法治”概念本身能够概括宪法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宪法条款的全部内容。
(二)“五句话”论述由于缺少发展民主(或扩大民主)、保障人权、宪法、法律至上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包括的核心内容,理论上出现了法治的核心内容流失,“法治”又退回到了“法制”的情形。
“法治”之所以不是“法制”,是因为它包含一些“法制”所没有的内容,如民主、保障人权、宪法、法律至上等等。
“法治”中如果被拿掉了这些核心内容,它即使仍然保留“法治”之名,但实际上已成了“法制”。
说到这里,有些学者会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这无异于玩弄概念。
法治是类,社会主义法治是种。
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的一种,法治不能因为加上了“社会主义”这个限定词之后就变得不再是法治了,就变成法制了。
的确,某种法律秩序如果没有民主做前提,如果不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如果在整个社会的规则体系中宪法、法律没有至上的地位,这种秩序即使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社会主义 法治 理念 内容 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