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AN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一.docx
- 文档编号:18311567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2.13KB
WLAN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一.docx
《WLAN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WLAN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一.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WLAN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一
合同编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与
长沙浩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的
WLAN工程施工框架合同
(一)
2012年9月
内容目录
第一条词语定义3
第二条工程概况4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4
第四条合同工期4
第五条质量标准4
第六条合同价款4
第七条合同组成文件5
第八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5
第九条工期延误6
第十条工期停建或缓建7
第十一条质量与验收7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的调整8
第十三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8
第十三条工程款支付8
第十五条安全施工9
第十六条材料设备供应9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10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10
第十九条竣工结算10
第二十条保修11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11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11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12
第二十四条其他12
湖南移动WLAN工程施工框架合同
本合同于2012年9月由以下各方在株洲订立:
发包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39号(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长沙浩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企业名称),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乙方组织形式),其法定地址在(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
1.1甲方:
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乙方:
指在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经理:
指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7工程: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全部款项。
1.9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0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2开工日期: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3竣工日期: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5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8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严重妨碍合同双方或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或现象。
1.20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二、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湖南移动WLAN工程施工工程
工程地点:
株洲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WLAN工程的设备及配套设备的安装调测、缆线布放、接入设备安装、小区大楼综合布线等,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价经审计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合同单价最终以甲方上级单位规划和批复为准。
本合同总价以甲方批复的最终设计文件为依据,根据工程竣工决算设备安装量据实结算。
合同总价不含工程材料费,工程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到的消耗性材料,即乙方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程内容,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到某一消耗材料,而工程竣工后该材料非工程的组成部分,则该部分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三、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3.1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施工总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包括WLAN设备安装调测、接入设备安装等单项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内容包含自光缆输出端至无线侧的ONU、POE交换机、AP、机箱、保护箱、线缆等所有设备的安装调测。
四、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
2012年8月20日
4.2竣工日期:
2013年6月30日
五、质量标准
5.1工程质量标准:
乙方应保证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等级,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以甲方验收为准。
5.2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乙方应负责自费返修达标。
六、合同价款
6.1 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预算价为2110000元(金额大写:
贰佰贰拾壹万元),最终合同价款以审计定案值为准。
本合同总价以甲方批复的最终设计文件为依据,根据工程竣工决算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总价中包含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费、安全生产费、综合赔补费、二次搬运费等综合费用。
6.2施工费用结算标准:
根据省公司《关于公布2012年传输线路、管道、WLAN室分和全业务接入工程招标结果的通知》(采购【2012】765号)要求,WLAN设备施工费根据结算依据中规定的施工集成项目标准定额工日及标准定额集成费单价乘以本次中标单位优惠折扣报价结算。
根据文件通知,乙方本次报价优惠折扣为38%。
若甲方上级单位下发新的价格标准与本施工单价不一致的,自新标准公布之日起的所建工程按甲方上级单位新价格标准执行。
未尽事宜,按“工信部规[2008]75号文件”执行。
七、合同组成文件
7.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7.1.1 本合同;
7.1.2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1.3设计文本;
7.1.4双方协商确定认可的解决工程施工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事宜的书面协议以及其他双方往来的规范性文书、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7.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7.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八、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8.1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8.1.1工程师-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廖海平。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8.1.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8.1.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1.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2项目经理
8.2.1项目经理姓名:
徐卫峰职务:
项目经理
8.2.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2.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上交报告。
8.2.4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关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2.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3 甲方工作
8.3.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8.3.2 协调处理与施工有关的其它相关专业工作。
8.3.3委托工程监理或随工代表,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工作。
8.3.4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对乙方工作进行约束及管理考核。
8.4 乙方工作
8.4.1 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度报表,接受监理,确保按期完成工程。
8.4.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需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罚款。
8.4.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4.5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有关规定,保护环境,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4.6工程施工有关的地方社会纠纷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甲方予以协助。
8.4.7根据承包范围,代表甲方及时联系办理本工程的相关手续,协调工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8.4.8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并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8.4.9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8.4.10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程,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如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管理办法进行相应考核。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九、工期延误
9.1因以下因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36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不能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不能按时提供所供材料、路由变更等情况);
(5)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9.2非上述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周,应按协议条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额:
确认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向甲方支付合同相应单项工程总价款1%的逾期违约金(或由甲方在终验款中扣除),逾期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
当上述逾期违约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工期停建或缓建
10.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乙方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0.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乙方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由乙方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退还未完工程的价款和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0.3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质量与验收
11.1工程质量
11.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1.2 检查和返工
11.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1.2.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十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2.1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甲方指定的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的审计结果。
12.2如发生合同第12.1款的工程调整造价的情况,工程承包造价应按调整的工程量乘以乙方所报相应单价进行调整,按实结算。
十三、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3.1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为了甲方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乙方每日需向工程监理或甲方随工代表报告工程进度。
由工程监理或随工代表向甲方书面报送工程进度。
13.2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接到乙方的工程量报告后,在72小时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3.3甲方代表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13.4甲方代表根据工程计划进度,对乙方提出进度要求,对虚报进度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责令乙方进行改进或采取其他保证工程进度的措施。
十四、工程款支付
14.1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后续工程款的支付按下列方式分阶段进行:
本合同工程按季度根据完成合同内单项工程的累计情况进行实时支付,并按下列方式分阶段进行:
14.1.1单项工程完工且业务开通,并向甲方提交经监理单位签字的相关文档资料和验收资料后,甲方按季累计符合支付条件的单项工程决算金额,并按该单项累计决算总金额的30%向乙方进行单项工程的第一次付款,款项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次付款金额等额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14.1.2单项工程终验合格后,甲方将对工程提交审计,工程审计完成后,甲方按季累计单项工程的审计审定金额,并按该审计审定金额的90%在核减14.1.1中工程的第一次已付款项部分后,向乙方进行第二次工程付款,款项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次付款金额与保修保证金之和等额的发票及甲方签署的终验证书之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14.1.3每单项工程审计审定金额的10%作为工程保修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终验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满后,根据保修履行情况据实结算并支付余款;
14.1.4甲方指定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施工结算审计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
14.2凡属本协议条款第十二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工程款将在竣工结算后进行调整并支付。
14.3本合同指定收款人:
长沙浩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侯家塘支行
银行帐号:
66060154700000499
十五、安全施工
15.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施工防护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建筑安全管理条例执行,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乙方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或火灾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5.2乙方应依据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关于调整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费取费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要求计列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取费标准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
15.3乙方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施工事宜。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5.4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5.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15.6乙方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
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15.7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15.8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15.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
十六、材料设备供应
16.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6.1.1 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要求供应,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交由乙方保管。
如甲方供应的材料与约定不符的应予以更换。
16.1.2 甲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材料交给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如乙方因保管不当造成材料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16.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到的消耗性辅助材料,即乙方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程内容,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到某一消耗材料,而工程竣工后该材料非工程的组成部分,则该部分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辅助材料费为主要材料费的3%。
十七、设计变更
17.1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在变更前10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2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设计、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影响工程质量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7.3设计变更后,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
十八、竣工验收
1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4份,2013年6月30日之前,若发现资料不齐,不规范或不真实,由乙方返工重编,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18.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8.3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0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8.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十九、竣工结算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9.1乙方在工程结束前1个月内向甲方递交初步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验收后,若需对初步竣工结算报告进行调整,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最终竣工结算,甲方审核后,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审定金额作为合同结算价。
19.2甲方签署竣工终验合格证书并审计完毕之日半年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19.3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9.4甲方鼓励诚实守信、反对弄虚作假。
本合同项目按最终审计金额进行结算。
甲方有权根据审计单位审计结果对乙方工程实施进行考核,如审计单位对乙方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审减比例超过10%的,甲方按审减超出10%部分同等金额扣罚工程考核款,对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审减比例超过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WLAN 工程施工 框架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