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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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
江刑辩()号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为辩护人(或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查阅、摘抄本案的诉讼文书。
□
(三)审判阶段。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
(四)其他:
。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乙方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律师费: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缴纳律师费:
元。
五、办案费:
1、在本县范围内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交通费、
通讯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
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复印打字费、专家论证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
讯费由甲方预先支付,据实报销。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律师费全部退还;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
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法律服务项目时终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注:
家属委托后,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拒绝委托或辩护,费用的收取问题由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篇二:
刑法诉讼范本
范本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审判阶段。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二)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3.备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
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十一、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主任(签名):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注:
家属委托后,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拒绝委托或辩护,而律师已有实际工作量的,费用的收取问题由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篇三: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阶段。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审查起诉阶段。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会见犯罪嫌疑人;[20XX]川兴所刑字第号
□5、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
料
(三)审判阶段。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代理费:
元;
2、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本协议第四条所述费用的支付方式:
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2、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元,余款于本案一审审结之日交纳。
3、其它方式: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服务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部份或全部退还律师代理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七、争议的解决:
1、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之日终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四: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知律刑字[20XX]号
委托人:
(以下称甲方)受托人: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委托事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选定指派律师等人作为本案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参与本案阶段的诉讼活动,甲方指定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联系电话为。
第二条:
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本案以判决、裁定、调解、和解、(视为)撤诉、终(中)止审理、终(中)止执行、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甲方均应按本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1、固定收费:
首期律师费(大写)元,应于本
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二期律师费(大写)元,应于再另行支付。
2、补充约定:
注:
1,甲方须将各项费用直接交至乙方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否则乙方对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概不负责。
若甲方拖延付款,则应按逾期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延期履行违约金,且无论乙方是否因此而解除合同,甲方拖延付款期间乙方完全免责。
2,所有款项必须交付乙方财务统一收取,否则乙方概不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收款账号:
户名: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账号:
44201566400056408003
开户行:
建设银行深圳市中心区支行
第三条:
甲方(包括本案的受害人,下同)应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若乙方有重大过错并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实际的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则未付之律师费免交,且已付之律师费应予退还。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过错赔偿责任以承办律师经由律协统一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所实际获得的理赔额为限。
第五条:
乙方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甲方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的。
同时,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委托事务完成止,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壹份;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五: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甲方因一案,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委托作为委托代理人,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委托事务。
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选定指派律师人作为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参与本案阶段的诉讼活动,甲方指定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联系电话为。
第二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律师,按照约定为乙方进行辩护,甲方则应按照约定将乙方的律师费支付到乙方律所账户。
若甲方没有将律师费打至律所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支付律师费,后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律所概不负责。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条:
收费方式
1、固定收费:
首期律师费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二期律师费元,案件进行到阶段后再行支付。
2、其他收费方式:
。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并及时将真实的案件材料交给乙方,如甲方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向乙方提供虚假资料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和甲方的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已交的律师费乙方可不予退还。
第五条:
乙方代理案件过程中,有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因甲方不配合导致案件无法正常进展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若乙方在案件代理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可能或是已经影响到甲方的实际利益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和乙方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支付的律师费乙方应当全额返还。
甲方另有损失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及时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告知甲方。
甲方承诺,清楚本案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甲方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的后果。
第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篇六:
福谦刑(20XX)号
甲方:
乙方:
贵州福谦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因涉嫌请乙方担任阶段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方签订本合同,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的律师,委托期限至终结止。
2、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交通费元。
3、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必要的全部办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4、甲方义务:
(1)客观、真实、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事实,隐瞒、伪造证据的,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积极履行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如案件未进入某阶段即已终结,甲方不能以乙方未提供该阶段服务为由要求降低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2)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更换已指派的律师。
6、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全额退还乙方。
7、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说明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不存在异议。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律师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需变更,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贵州福谦律师事务所电话:
电话:
0851-8
时间:
时间:
篇七:
律师办案文书4:
[]粤刑字第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广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合同法》等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提供如下法律服务(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3、担任甲方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阶段。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申诉、控告;
□5、申请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询;
□3、代理申诉、控告;
□4、申请取保候审;
□5、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
□6、辩护。
(三)审判段阶。
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辩护或代理。
(四)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虚构或隐瞒事实,不得伪造证据或弄虚作假。
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律师费采用(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计件收费。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3.备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复印费、翻译费、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计时收费。
按照每小时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
具体见“特别约定”条款。
家属委托后,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拒绝乙方聘请律师,而律师已实际开展工作的,费用的收取问题由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收取律师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六、有下述情形之一,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的。
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支付的,仍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辩护或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回律师服务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辩护或代理准备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服务费。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所收律师费一倍为限。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律师费或办案费,乙方有权中止合同,暂停工作,逾期满五天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所委托的诉讼阶段终结之日终止。
甲方所委托的诉讼阶段终结之日:
侦查阶段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撤
销案件之日;审查起诉阶段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终结之日;审判阶段为法院判决或裁定之日,裁定发回重审之日,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之日。
十一、特别约定:
十二、特别申明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执业规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对案件最终的诉讼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广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名):
主任(签名):
联系人:
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篇八: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____在下列第________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1、刑事侦查;
2、审查起诉;
3、一审;
4、二审;
5、再审;
6、________。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与甲方之间系__________________关系。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刑事
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
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
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甲方不
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
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人时,应向侦查机关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为犯罪嫌疑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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