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队各工种操作规程修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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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各工种操作规程修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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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各工种操作规程修改后
掘进钻眼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井下风钻、风煤钻(风动锚杆机)从事掘进钻眼工作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钻眼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钻眼工必须认真学习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
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支护方式等有关技术规定;掌握钻眼机具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钻眼机具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修或更换。
三、安全规定
第4条钻眼前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5条钻眼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帮顶安全,并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第6条必须坚持湿式钻眼。
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具。
第7条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严禁沿裂隙及在残眼内钻进。
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1、掘进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以及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3、供水管内无水,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设施破坏、失效时。
4、工作面拒爆、残爆没有处理完毕时(处理瞎炮时除外)
5、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
6、工作面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
7、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煤岩粉量增大,正常供水状态下,煤岩粉排不出来,卡钎、爆孔、钝钻、煤炮频繁、支架变形、底鼓等严重冲击地压预兆时。
8、掘进工作面应清理的浮煤、浮矸煤清理干净或积水没有排除时。
9、钻孔突然与采空区或旧巷相透时(正常贯通时除外)。
10、其他不安全隐患未排除时。
第9条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切断电源,钻杆不要拔出,并立即向当班的队干部反映,跟班队长向调度及时汇报,听候处理。
工作人员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10条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或中心孔不导水时,必须及时更换钻头或钻杆。
第11条严格按照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
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第12条钻眼时要随时注意煤岩帮、顶板情况,发现有片帮、冒顶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除人员,并由后向前进行处理,确认无危险后再恢复施工。
第13条钻眼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孔是否通畅,处理后再钻眼。
第14条在钻眼过程中,发现钻眼机具的零部件、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钻处理。
第15条钻眼时,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摆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机前方、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第16条大断面巷道施工,必须搭设牢固可靠的工作台,或者采用台阶工作面施工。
第17条掘进接近采空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必须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特殊措施进行钻眼。
四、操作顺序
第18条掘进打眼工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检查施工地点安全。
2、准备钻眼设备、工具,试运转,并标定眼位。
3、钻眼。
4、撤出设备和工具。
五、操作准备
第19条进入工作地点之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敲帮问顶,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处理,钻眼必须在临时支护掩护下或在支护完整条件下进行。
第20条钻眼前应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风动凿岩机、风煤钻、钻杆、钻头等。
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钻头应锋利,并要完整无损。
第21条压风管、供水管须接送至掘进工作面附近,保证风、水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22条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
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
第23条使用风动钻机钻眼前要进行如下检查:
1、风钻接风、水管前,检查管口内是否有脏、杂物,如有是要用风、水吹冲干净。
检查风、水管路是否完好畅通,接头是否连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齐全,螺钉是否紧固,水针是否合格。
3、注油器内要按规定装满油脂,油脂要清洁,并调好油阀及进行试运转。
4、钻杆是否平直,钻头安装是否牢固,钻杆中心孔和钻头出水孔等是否畅通,钎尾是否合格。
5、运转声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灵活可靠,有无漏风、漏水现象,钻架的升降是否灵活。
6、打探眼时,要配齐长短套钎及相应钻头。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六、正常操作
(一)风钻(风动凿岩机)打眼
第24条标定眼位,划分区块。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多台风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做到定人、定钻、定眼、定位、定责,不准交叉作业。
3、按照爆破图表的要求,确定打眼深度,并在钻杆上做好标记,确保眼底(除掏槽眼)落在同一个平面上。
第25条试运转:
按照先开水、后开风的顺序进行试运转。
第26条定眼:
司机站在风钻后侧面,手握把手,调整气腿到适当高度,领钎人员站在一侧,避开司机视线,双手握牢钎杆,把钎头放在用镐刨出的眼窝上。
定眼时,风钻司机和领钎人员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27条开眼:
把风钻操纵阀开到轻运转位置,待眼位稳固并钻进20—30mm领钎人撤离以后,再把操纵把手扳到中运转位置钻进,直至钻头不易脱离眼口时,再全速钻进。
第28条正常钻眼。
1、司机一手扶住风钻的把柄,一手根据钻进情况,调节操纵阀和钻架调节阀。
2、开钻时要先给水,后给风;钻眼过程中,给水量不宜过大或过小,要均匀适当。
更换钻杆时,要先关风,后关水。
3、司机扶钻时,要躲开眼口的方向,站在风钻侧面,两腿前后错开,脚蹬实底,禁止踩空或骑在气腿上钻眼,以防钻杆折断时风钻扑倒或断钎伤人。
4、钻眼时,风钻、钻杆与钻眼方向要保持一致,推力要均匀适当,钻架升降要稳,以防折断钻杆、夹钻杆或拐丢钻头。
5、钻眼应与煤岩层理、节理方向成一定的夹角,尽量避免沿层理、节理方向钻眼。
6、遇有突然停风、停水时,应将风钻取下,拔出钻杆,停止钻眼。
7、更换钻眼位置或移动调整钻架时,必须将风钻停止运转。
8、按时向风钻注油器内注油,不得无润滑油作业。
9、钻深眼时,必须采用不同长度的钻杆,开始时使用短钻杆。
第29条停钻:
钻完眼后,应先关水阀,使风钻进行空运转,以吹净其内部残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锈蚀。
(二)风煤钻(风动锚杆机)钻眼
第30条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第31条试运转:
开水、送风、试运转。
第32条点眼:
用手镐点眼定位,并刨出眼窝,钻头轻轻接触煤壁,启动手柄开关。
第33条钻进:
1、点眼后,按规定的角度、方向均匀用力向前推进,直至达到要求的深度。
2、打眼工要站稳,并握紧把手,切忌左右晃动。
3、开眼或钻眼过程中,不准用手直接扶、托钻杆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岩粉。
4、转动后要注意钻杆的进度,每钻进一段距离要来回抽动几次钻杆,排除煤粉,减少阻力,以防卡住钻杆。
5、当发生转动困难或发出不正常的声响时,必须停止钻进,查出原因,及时处理。
6、在煤壁上钻眼时,要尽量避开硬夹石层或硫化铁结核。
第34条停钻:
钻眼完毕,应先关水、再停风,最后抽出钻杆。
七、收尾工作
第35条使用风钻钻完眼后,应将钻眼工具、设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点;将风、水管阀门关闭,软管盘放整齐。
第36条使用风煤钻钻完眼后,应从风煤钻上拔下钻杆,并把风水管、钻杆、风煤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风水管盘放好。
爆破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爆破工。
第2条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二、上岗条件及岗前准备
第3条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5条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5.掌握入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6条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花纤衣服。
第7条下井前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
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保持完好。
第8条准备好木质炮棍、岩(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规定
第9条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10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11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展发爆起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12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13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4条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5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或锚杆等有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支护失效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
2.爆破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列席,有压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未清楚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6.发现拖爆未处理时。
第16条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遇特殊情况时,当班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条严禁用刮板运输机或带式运输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18条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有责任心的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警戒岗点执行警戒工作。
各警戒岗点除警戒人员外,还要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明显标志。
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员都要撤至警戒岗点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班组长负责清点核实人数。
第19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来检测电爆网是否导通。
爆破前,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体掩护下进行放炮。
第20条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21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22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四、操作准备
第23条确定当班使用炸药。
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24条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
1.将发爆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3.发爆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25条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
第26条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五、操作顺序
第27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存放
第28条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1.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并加锁,间距15米。
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29条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置
第30条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宝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1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的地点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地点数量,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要求,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药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裸露部分扭结成短路。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了、手拉脚线,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
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部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检查取用的电雷管脚线是否扭结短路,确认扭结可靠后方可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
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炸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并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操作
第32条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入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内的情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重新钻眼。
3.督促瓦斯检查员对装药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
瓦斯含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不得装药。
4.放炮必须对放炮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巷道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附近10m范围内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放炮。
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齐全完好,假设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且要进行连锁坚固。
锚杆支护巷道要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锚固力不低于100N·m。
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楚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得装药。
7.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8.爆破工、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瓦斯、通风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3条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
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先装,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后装。
3.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不得冲撞或捣实,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
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第34条爆破工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
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第35条起爆方式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起爆药卷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两药卷中间。
(四)封泥
第36条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炮眼严禁爆破。
在有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中,所有未装药的炮眼都应用封泥充满填实。
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1.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转天结构: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达到封泥长度的要求标准。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
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37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
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封泥。
2.炮眼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关爆破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
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五)连线
第38条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连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由爆破工一个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39条爆破母线和连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先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口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6.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
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雷管脚线与母线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六)爆破作业
第40条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对距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进行瓦斯检查。
瓦斯含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至符合规定。
第41条爆破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也须亲自指定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执行警戒工作。
2.各警戒地点除设置站岗人员外,还要设置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42条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第43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用具有检测电阻功能的发爆器或专用爆破欧姆表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时,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将待测电爆网路导线端头接在接线柱上,指针摆动则说明电路是通;当电阻值很小甚至趋近于零时,说明脚线短路。
2.读出表上的读数,并与设计时计算值相比较,以判断网路连接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3.发现断路或短路及电阻值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第44条整个电爆网路经过导通检测确认后,才准将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第45条爆破工接到班组长下达的起爆命令,确认爆破警戒范围内无滞留或误入人员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喊话三声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将爆破母线与发爆器上的两根接线柱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
转至充电位置。
发爆器指示灯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严禁发出爆破警号与起爆同步进行。
第46条电雷管起爆后,必须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连接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器的接线盒内。
(七)爆破后检查及处理
第47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称、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爆破结束以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接触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48条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49条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数量相符,并经班组长现场验证签字。
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教会爆炸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炸材料。
(八)注意事项
第50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51条爆炸材料新产品,需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许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52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你许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53条必须使用经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54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七、特殊操作
第55条处理拒爆、残爆时,爆破工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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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进 工种 操作规程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