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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作
后勤、基建、设备工作
中华女子学院校园管理办法
院内字[2003]41号
为保持校园内创造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学习和工作环境,达到环境育人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校园管理总则:
全院师生员工应做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模范,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讲究文明礼貌,为建设一个文明、整洁的校园做出贡献。
校园管理包括环境卫生、绿化和校容校貌的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还包括安全保卫、消防的管理,由保卫部负责。
后勤管理处职责:
1.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的服务方针,以“三育人”的精神为指导,参与校园内新建建筑及设施的规划。
负责校园内一切建筑、道路、地面及地下的管网线路、路灯、绿地和各种标记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为搞好全院清洁卫生以及接待服务、绿化、美化、校园环境以及全院房屋修缮等,校园内的建筑、道路、地面和地下管网线路如有损坏,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恢复功能和原状。
2.负责办公区域、教室等卫生责任的划分、检查、督导、编制搞好全院的环境卫生、教室卫生。
参加和接受地区及上级有关卫生方面的工作会议和卫生检查。
负责院内、院门口的环境卫生的打扫、保洁。
负责主楼内各楼道,大厅、厕所的打扫、保洁并对其保洁人员加强管理、检查、督导。
负责学院校园卫生打扫,管理以及教室物品的配备,为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
3.负责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参加地区和上级有关绿化方面的工作会议,并组织师生员工定期参加绿化活动。
根据季节的变化,管好校内绿地、花卉、植物等。
4.为加强管理,负责制定院内卫生保洁制度并检查实施,楼内地面卫生要求砖见本色、无杂物、无痰迹、无污渍。
楼道内墙壁要求无灰尘、无蜘蛛网、无污渍。
楼梯扶手、天井木扶手及大理石柱子要求无灰尘、无擦痕。
楼内公共场所的门窗玻璃要求干净、透明、无水痕、无污渍。
厕所便坑要求无尿碱,砖见本色,无异味。
水房洗手池、镜子、大理石台面要求清洁无污渍见本色无擦痕。
公共场所内放置的所有公共设施要求无灰尘、无污渍。
对破坏绿化、院容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经济惩罚。
5.为保持校园内环境的整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使全院师生关心校园,建设校园,爱护校园,树立校园意识;负责分配院内各单位的卫生保洁和扫雪铲冰责任区,检查、督促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保卫部职责:
1.负责进入校园车辆的疏导和存放管理;
2.负责校园区域内的安全和秩序的管理;
3.对进院人员负责登记检查。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4.协同后勤管理处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校园内建筑物的管理
1.校园内校舍房屋的使用,由后勤管理处根据院长办公会决定,由房管办统一进行调配,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占用。
2.已分配给各单位使用的房舍及设施、设备,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和保护。
如有自然损坏,报后勤管理处鉴定后,予以维修。
3.校园内各建筑物应保持完整、美化、整洁,任何人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酌情赔偿损失。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乱贴广告、通知。
4.建筑物需要改建、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牌匾,要事先提出方案,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并经设计单位提出图纸,方可实施。
否则,管理部门按违章建筑或设施处理。
5.建筑物(包括面墙、门、窗)禁止以下行为:
——张贴标语、广告、简报、通知和招领等宣传物;
——在建筑物上乱写乱划;
——向墙面踢球或打球;
——以任何方式损毁和污染墙面。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情节严重不能恢复原貌者,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条校园内的水、电以及通讯的管道、线路和井口井盖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或增加容量,需报请主管部门作技术性审查,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实施。
否则,造成后果,将追究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第四条校园内的道路管理
1.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走,不得逆行。
2.为保证车辆畅通,禁止占用道路停车、堆放物品或施工作业。
3.在车辆通行的道路上禁止游戏和体育活动。
4.禁止损毁和挪动道路标记。
5.自行车一律存放在存车处,禁止乱存乱放。
第五条园林、绿化管理
1.全院师生员工都要树立环境意识,养成人人爱护园林绿地的良好风气,自觉爱护园林绿地,为建设花园式的校园作贡献。
2.院内栽植的各种树木、花草、建造的廊榭、凉亭等设施,师生员工享有利用、欣赏、娱乐的权利,并负有珍惜爱护的义务。
全院师生员工要增强爱护花草树木意识,不得肆意折枝,摘取花果和污损园林建筑设施。
绿化用地、景点用地、花坛用地不准进行篮、足、排球类活动,确保苗木、花卉、景点完好。
院内景点不准随意攀登、践踏、书写纪念留言。
不准在绿化用地、花坛用地、景点用地开荒种地及乱扔乱倒各种污物污水。
因建筑、维修地下管道需要砍伐、移植树木、花卉的应报经学院后勤管理处批准方可施工。
工程结束后场地不得存留砖、瓦、沙、石、灰及残土,要恢复原有地貌。
——不向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倾倒污物、热水;
——不进入绿地,不采摘花果,不攀登树木,不折枝毁树;
——不往绿地抛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其它一切杂物;
——不在绿地上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
——严禁机动车驶入园林、绿地;
——不在绿地内打球、坐卧或做体育活动和游戏;
——不搬动、不踩踏木椅、石凳等;
——自行车一律存放在存车处,禁止乱存乱放。
3.对有意损坏园林设施,折、伐各种树木、花卉者给予批评教育,强制恢复原貌,并可以根据对苗木、花卉、景点的损坏程度予以成本费用的二倍的赔偿。
发现有上列行为者,任何人都应劝阻。
对劝阻不听者,需要报告校园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赔偿损失。
第六条对广告栏、宣传栏、报栏的管理
1.校园内各种宣传专栏的增建和调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党委组宣部及主管院长审批,由校园管理修缮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安装,经费从申请部门办公经费或专项费用中支出。
2.校园内各种宣传专栏的日常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要对报栏和专栏的内容及卫生负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申请部门对新建的宣传栏验收后,要确定专人管理,定期清扫,定期更换内容,避免出现乱贴、污浊现象。
保证栏目内容健康、向上,形式高雅适合大学校园的规范,卫生整洁。
禁止他人在报栏和专栏上非法张贴。
3.如宣传专栏长期无人管理,校园管理修缮服务中心有权令其整改,直至取消拆除。
第七条外单位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第八条垃圾站的管理
1.校园管理修缮服务中心全面负责监督学生宿舍区垃圾投放点和垃圾站的清运工作。
2.清扫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是否按学院规定装袋投放垃圾情况。
3.清扫人员随时巡视清洁院内各个果皮箱内的垃圾,按时清扫学院环境卫生。
4.清扫人员要爱护保洁工具和机器设备,熟练地掌握和操作垃圾存储设备。
定期保养、检修。
5.校园管理修缮服务中心要负责监督定期对垃圾站进行消毒,以保证周遍地区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九条本规定生效日期为2004年1月1日,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院内字[2004]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女子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内以及在院外统一租用的各类学生公寓或宿舍。
第三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四条学校、学生、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契约,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学院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保卫部、各系总支书记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北京市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我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对公寓教育、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公寓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解决学生、学校和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和物业部门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职责是:
落实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负责住宿分配及调整;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安全、卫生、水电、家具设备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业务;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选派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一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配备素质较高、数量充足,经过岗前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住宿学生总数的1.2%。
第九条应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各类公寓都应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在学校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条件与设施
第十条严禁安排学生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一条公寓寝室内应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
每人要有一个以上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
非单元式公寓每层楼应有基本公共卫生设施。
室内外要有晾晒衣物的场所。
每栋公寓楼都应分别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和会客室。
第十二条公寓内或公寓区环境布置要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应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阅报栏等。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应与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结合,突出育人功能,与学校密切配合,接受学校必要的指导。
第十四条学生公寓区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学院的规定。
校外公寓区学生食堂应向学生提供与校内学生食堂水平价格相当、符合饮食卫生标准的餐饮服务。
第十五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应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应包括:
学生公寓文明行为规则;公寓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制度规范;综合管理的职责规范;学生入住签约制度;住宿学生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公物损坏赔偿制度;管理人员的规范和考核奖惩办法等。
制度执行要有记录和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定期对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的培训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
对学生公寓区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工作要明确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治安管理工作。
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坚持政治辅导员进驻公寓的做法,按照不少于住宿学生人数千分之二的比例选派优秀干部作为政治辅导员随学生入住公寓。
第十九条政治辅导员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并负责学校与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条学院应当为政治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住宿、工作和开展学生活动提供经费。
应为学院派驻学生公寓的政治辅导员提供住宿条件和工作方便。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住公寓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
学生入住前与公寓管理方签署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允许学生选择不同档次的学生公寓住宿。
第二十二条走读学生如要求不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住宿,须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被批准后与学校签订协议,交学生处备案,发现问题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熟知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
遵守《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培养文明行为举止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1.新生入学时需到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住宿。
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在办好离校手续后三日内离开宿舍,违者强行搬出。
2.凡住宿的学生必须按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排的房间和床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
3.学生宿舍内不准留宿外人,违者除要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根据认错态度及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4.爱护楼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损坏。
宿舍内的各种家具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或搬走。
缺、损者照价赔偿,擅自拆卸和损坏者除罚款外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5.学生用电实行限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及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各种灶具及电热器,一经查出,没收器具,造成损失者,除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住宿资格,造成严重损失者,追究法律责任。
6.学生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整理内务,各房间、各宿舍由室长和宿舍长安排轮流值日,保持室内、宿舍内卫生清洁,不准乱挂帘子,不准在宿舍内用餐,禁止往门外或向窗外倒垃圾或泼水,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7.为了保证宿舍安全,要求学生做好防盗、防火工作,离开宿舍要及时锁门,熄灯后禁止点蜡,不准在楼道内焚烧任何物品,不准在学生公寓内存入贵重物品和财务,不准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要爱护楼道内的消防器材,违者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8.严禁在宿舍内经商,严禁在楼内张贴标语、广告和大小字报,违者没收其所有物品,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9.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禁止夜不归宿。
按时起居,23点以前必须回宿舍并熄灯,若熄灯后仍不休息,继续打牌、聚会、大声喧哗、吹拉弹唱者给予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严格执行宿舍会客制度,学生一律在会客室接待来访客人。
住宿学生应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工人师傅,对于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应服从,顶撞、辱骂、殴打以及妨碍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宿舍内有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行为者,同宿舍人员应予劝阻,劝阻无效,应向所在系或有关部门反映。
若该宿舍确有人违反制度,又无人反映,一经查出,除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取消该宿舍当年各类评比奖励资格。
12.以上制度未涉及的违纪行为,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以及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学生在公寓中的表现。
第五章住宿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类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
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用电管理暂行办法
院内字[2002]45号
为确保用电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以及贯彻开源节流的原则,特制定本用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我院用电统一由后勤管理处动力保障中心管理,具体职责是:
1.后勤管理处动力保障中心负责对学院供电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计划和节约用电进行管理、检查和督促;对违章用电进行制止和必要的查处。
负责全院用电的管理工作及与市区供电局的业务联系,负责供电设备年检年审。
2.配电室值班人员必须遵守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坚持值班巡视检查制度。
要以“三服务”(为教学、为科研、为教师学生服务)为宗旨,确保教学和科研用电。
对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用电,做到用户有问题报告后,及时检查。
对各部门或个人报告的有关电路问题,要立即检查解决。
3.对楼道等公共场所,两周一次巡回检查。
对校园、生活区照明用电,每天进行巡回检查。
高压配电室要坚持全年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如遇大负荷用电需求,恶劣天气等运行特殊情况必须加强巡视提高警惕如遇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巡视检查内容包括:
第一,高压设备仪表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响和异味;第二,各台变压器的温升,电压(1次电压,2次电压)、电流(1次电流,2次电流)是否正常;第三,电容器运行是否合格,电压温升是否超标;第四,低压各出线柜电流是否正常有无异味和异声。
4.建立严格的配电室拉、合闸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配电室运行情况,拉合闸必须先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做好记录;在倒闸操作前必须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使用基本安全用具方可操作;倒闸操作必须二人按操作票顺序在模拟盘上核实,然后实行操后复诵制,按顺序进行;操作中有疑问应向代班人员提出,但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严禁电话口传拉闸指令;除事故外,如需停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通知所有应通知部门,提前关电梯,方可拉闸停电,送电也必须认真检查无误方可合闸。
5.对全院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对学院供电设施作到心中有数,做好用电设备安装维修规划,当好领导的供电参谋。
第二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规定
1.不得擅自改装或加装供电线路。
2.不准加大保险丝。
3.不得使用容量超过限电器控制的电热器。
非本院电工不准拆卸、安装任何用电设备。
4.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学生公寓用电管理
1.学生公寓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电饭锅、热水器、吹风机、电熨斗、电褥子等大功率电器。
2.学生宿舍的用电量实行定额管理,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动力保障中心联合负责控制、管理,超额部分电费由同寝室学生分摊购买,购买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
3.任何人不得撬砸各楼层的配电闸箱、竖井和公共场所的开关、灯具。
4.住宿学生对卫生间、客厅、楼道等公共区域的电器负有监看责任,要消灭“长明灯”,特别是对卫生间内的照明灯和排风扇要做到人走关闭,以免长时间运转造成短路引起火灾。
5.损坏供电设施及电器设备者,赔偿一切修复费用;情节严重者,要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20条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办公室及公共场所用电管理
1.学院内各系部办公室、会议室白天一般不得开灯。
室内光线较暗需常开灯者,要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到人走灯关。
办公室电脑及自动化办公设备严禁常年处于待机状态,下班前应关机,确认安全后再离开。
2.朝阳面的教室,除黑板前的照明灯外,其它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得打开。
3.教室、办公室、阅览室、操作间、餐厅、库房及公共场所,做到人走灯灭,电扇、空调、排风扇关闭。
冬季供暖季节严禁使用空调取暖。
4.办公室夏季用空调规定,上午9:
00之前、室外温度在30度以下不准开空调。
9:
00之后可开空调,但空调温度应调到不准低于26度,且不许在开空调的同时开窗户。
下班后一定要关上空调,中央空调放假不得开放,特殊情况要提前申请并经有关领导批准。
5.用电管理部门发现违规用电行为有权劝阻,如劝阻不听,有权终止用电,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对学院有关部门引进的承包、创收单位的用电管理
1.创收部门用电需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用电合同,新增用电设备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供电,且做好单独计量工作,按规定收取电费。
2.已经投入使用的用电设备的负荷,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核实。
3.承包部门及租借我院场地、房屋开展业务、大型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用电前到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将用电性质、地点、起止时间说明,并自费安装电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基建施工用电管理
新建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的施工用电,建设管理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1.工程开工前,乙方要以书面形式提供施工用电设备的名称、数量、总容量及使用功率、安放地点,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办理施工用电手续。
2.由动力保障中心确定电源位置后,乙方必须事先做好配电箱,并安装与容量相应的空气开关和电度表,经后勤管理处检查合格并抄录表底后,方可合闸送电。
3.施工用电由后勤管理处核定用电指标,按照施工用电收费。
4.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立即拆除配电箱和临时供电线路,并将接电源处恢复原状。
5.施工单位不得用我院电源为他人提供服务,违者按窃电处理,追收加价电费。
拒不执行者,将停止供电。
6.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定期对施工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施工用电安全。
7.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施工、运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我院供电线路断线、短路、停电和损坏供电设备者,特别是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查清责任,并对责任者处以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办法生效日期为2003年1月1日,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中华女子学院用水管理办法
院内字[2002]46号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内各系部处室、学生公寓、承包单位、基建施工单位和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后勤处节能办公室设在动力保障中心,节能办负责全院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责任:
1.向市节水办公室申请年用水和临时用水指标。
2.根据市节水办公室批准的用水指标,制定节水计划,并抓好宣传、落实用水管理的“六必须”措施。
3.了解责任区内各项设备的运行状况,负责安排维修任务,调配维修人员,检查维修记录。
提出节水方案,安装、维护、监管IC卡节水系统,保证其正常运转。
4.动力保障中心负责全院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要做到专人、专责并建立巡回检查公共用水设施的制度,杜绝管道接口、截门的“跑、冒、滴、漏”现象。
5.制定院属单位用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并督促检查。
包括健全节约用水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标兵,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师生员工节约用水意识,并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手段,发挥IC卡节水系统对用水行为的调节作用,按照计划供水、定额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科技设备、宣传等措施,使我院全体师生逐渐树立节水意识,创建节水型高校。
6.对部门或个人报告的有关用水设施发生问题,节水办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安排抢修。
第四条各系部处室、学生公寓、承包单位、基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教书育人的计划当中。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宣传员和监督管理员的责任、义务,发现“跑、冒、滴、漏”现象要及时举报。
对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宿舍和个人,由节能办从水卡收入中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学院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院节约用水规划,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积极争取上级节水主管单位的专项资助经费。
第七条用水应当计量。
节水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节水设备运转成本需要,核定各部门和住宿学生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做一次水平衡测试,对全面检查输水设备运转情况做好分析、记录和整改。
第八条基建工程用水项目在施工前,应当到北京市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工程用水指标,并自备计量水表,付给用水设备安装费用后,方能供水。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施方案征求同级节水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并增加水指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不得正式供水。
第九条学院后勤处下设的节水办应当按照北京市节水办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合理分配我院每月水指标;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月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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