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指南.docx
- 文档编号:18286819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格式:DOCX
- 页数:37
- 大小:325.25KB
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指南.docx
《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指南.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指南
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指南(总72页)
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指南
(2)
发布时间:
2011-12-19作者:
张文佳文章来源:
省环境监察总队投稿:
张文佳浏览次数:
145
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指南
(2)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6个层次,其中地方应急预案又具体包括省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
第一节 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应急预案框架体系。
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规范性文件。
编制总体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4类。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国务院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强调,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在报告的同时,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双管齐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负责人,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升级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当在30
分钟内报告上级政府。
对可能属于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应当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告上级政府。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基层单位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向上级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特别是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
保证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始终以权威、准确、正面的舆论引导公众。
信息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在第一时间发布后,随后还要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强调,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突发事件,控制事态发展。
如果事态有扩大趋势,事发地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依靠自身资源、能力不能及时予以处置,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处置,并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在应急结束后,各级政府还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并同时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对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来说,做好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就是要妥善安置人员,做好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所造成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应当强调的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财产,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时候,应当确定政府的核心地位。
因为政府有组织优势、信息优势、强制权力的优势,更重要的是,政府的管理是普遍性的,对所有人都是有效的,所以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时候,如果没有政府,在危机面前公众就会处于混乱的无政府状态。
在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应该如何去做,但在应急处置中公众也要积极地采取行动,临危不乱,灵活运用自救互救知识配合政府处置突发事件。
二、总体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现以《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为例。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本手册主要适用于省政府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1.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超出事发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标准详见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二)信息报告
1.预警信息。
(1
)接到严重、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省应急办按照领导分工和值班信息处理办法,立即报送有关省政府领导和有关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抄送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
同时,做好事态跟踪、舆情汇总、信息综合分析等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领导。
(2)接到省政府及办公厅领导批示后,省应急办立即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跟踪、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落实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综合分析有关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对措施、准备的建议。
(3)在“两会”、节假日、汛期、雨雪冰冻期、异常气候期(高温、低温、台风等)、森林火险期、重大活动等前夕,省应急办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认真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严重、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5)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突发事件信息。
(1
)接到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省应急办应主动询问,认真研判,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并立即报送省政府及办公厅有关领导,抄送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同时将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迅速反馈落实情况。
(2)接到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信息报告后,做好电话记录,并请事发地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核报。
(3)接到新闻机构信息报告或群众举报后,根据事情紧急程度,请事发地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核报。
(4)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先期处置
事发地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市(州)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四)应急响应
1.省政府是本省行政区域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2.省政府领导按照分工和在省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4.省政府办公厅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
5.省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及办公厅有关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调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6.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省政府及办公厅有关领导报告,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1)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
(2)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
(3)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的。
(4)应事发地市(州)政府的请求或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建议。
7.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8.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指挥与协调
1.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可控程度,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或类似案例做法,省政府有以下主要处理方式:
(1)由省政府领导批示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政府处置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政府要全力做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救援人员安全、善后和重建、加强舆论引导等方面工作。
(2)涉及区域广、部门多或处置时间长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派出省政府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工作。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事态难于控制、处置时间较长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成立或启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指挥全省应对工作。
2.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需要多个省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六)信息发布
1.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处置的省主管部门负责。
2.由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和跨市(州)行政区划的突发事件,由省主管部门(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发布。
4.信息发布方式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省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单位负责国内外舆情收集、汇总、分析,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办。
(七)应急结束
1.主要条件。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2.由省有关部门(单位)或省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经省应急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八)恢复与重建
1.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2.需要省里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政府提出请求,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附件
应对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和主要协作部门(单位)
种类
指挥机构
主管部门
主要协作部门、单位
自然灾害救助
省减灾委员会(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发改委副主任、省财政厅副厅长任副主任)
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红十字会、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雨雪冰冻灾害
雨雪冰冻灾害
省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任指挥长,各分管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武警湖南总队总队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副指挥长)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红十字会、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广铁长沙办事处、省机场管理集团、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防汛
防汛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省水利厅厅长任副指挥长)
省水利厅(省防办)
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委宣传部、省劳动人事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广电局、省供销社、省电力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
……
……
第二节 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种类多样、复杂,应对处置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而总体应急预案是对应急响应、应对措施和保障条件等作出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单靠总体应急预案,无法保证事件能够得到快速有效处置。
根据“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要求,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横向展开,是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门化和具体化,以更好地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
一、专项应急预案的内涵和框架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政府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目的是规范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分类,专项应急预案也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类。
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审核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印发实施。
一般而言,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结构如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删或修改。
(一)总则
1.工作原则。
体现专项应急预案特点,体现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处置高效等。
2.编制目的与依据。
对应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也要对应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要求。
3.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
4.适用范围。
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门化和具体化,应对单一的突发事件。
(二)组织体系
1.组织机构。
明确应急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
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明确指挥机构及各组成小组的职责,如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信息组等。
3.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的具体职责。
4.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主要指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运行机制
1.预测与预警。
(1)预防工作。
明确日常对危险源的调查、评估、措施及分工等。
(2)信息采集。
收集发生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等制度。
并明确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的分工。
(3)预警及措施。
明确预警的级别和预警期的措施。
(4)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明确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2.应急处置。
(1)分级响应机制。
明确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及条件、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2)应急响应程序。
明确各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3)信息报告与处理。
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内容等。
(4)指挥与协调。
明确指挥与协调机制和内容等。
(5)应急处置措施。
明确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及有关保障。
(6)信息发布与管理。
对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的管理规范,明确新闻发布的机构、原则、内容、程序和规范性格式等。
(7)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结束的条件及程序等。
3.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明确受灾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等程序和要求。
(2)调查与评估。
明确突发事件调查承办机构和审核程序。
(四)应急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保障机制,如指挥系统与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装备保障、技术保障,等等。
(五)监督管理
1.应急预案演练。
明确演练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等。
2.宣传和培训。
公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明确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
3.责任与奖惩。
明确监督主体和奖惩方案,对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则
二、专项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专项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的确定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编制的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例如,《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
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
启动条件是: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专项应急预案的级别与分级响应
在适用范围明确后,各专项应急预案对应急响应都有规定,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一般都是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分级响应。
例如,《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对分级响应的规定是: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
0级以上地震。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
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三)专项应急预案的预防预警机制
对于预防预警机制,不同的专项应急预案也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例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是:
1.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任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四)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
对于响应措施,不同的专项应急预案也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例如,《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是:
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当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应急 预案 编制 管理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