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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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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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xx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xx]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xx年12月-xx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根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展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奠定根底。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根底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xx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标准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认真分析的根底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x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1.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那么,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展统一汇总。
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展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根底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展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展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展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
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奠定根底。
(四)资产清查工作完毕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详细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详细情况另行确定。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财办[xx]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根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
详细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xx年9月-12月)。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部门进展业务培训。
6.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xx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财办[xx]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xx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xx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展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xx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于xx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总结、表彰。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详细的实施方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展,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详细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详细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那么,由委托方承担。
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发动、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详细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视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视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xx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xx]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xx年12月-xx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根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展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奠定根底。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根底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xx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标准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根底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x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那么,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展统一汇总。
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展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根底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展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展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展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奠定根底。
(四)资产清查工作完毕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详细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详细情况另行确定。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财办[xx]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根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
详细步骤如下: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部门进展业务培训。
6.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财办[xx]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xx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xx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展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xx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于xx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总结、表彰。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详细的实施方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展,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详细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详细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那么,由委托方承担。
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发动、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详细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视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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