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管理案例分析wor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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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管理案例分析word
第二部分建筑工程索赔管理案例分析
前言
1、索赔的概念—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给予合理补偿要求的行为。
2、索赔分类:
索赔分为业主(反索赔)索赔和施工索赔(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按索赔目的又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按合同分:
又有承包商同业主之间、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承包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或业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索赔。
按索赔依据又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道义索赔。
3、施工索赔:
是指由于业主的过失造成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额外的费用,承包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出补偿在施工过程中的损失。
4、造成施工索赔的原因: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3)工期延长与延误的索赔;
4)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5)支付方面的索赔,如拖欠工程款,没有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本应业主提供的材料而没有及时进场等。
6)不可抗议力事件,这里指:
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5、施工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发送索赔意向通知书
在索赔事件发生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以书面方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附有索赔证据及有关索赔事件发生时的资料、索赔费用额等;
2)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索赔证据,并提出索赔事件的处理意见
业主授权给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处理,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证据和资料,并计算索赔费用,提出自已的处理意见,然后拿出一个他认为合理的索赔单价和工期展延天数,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业主批准。
3)承包商与监理工程师协商或谈判解决
承包商如果同意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意见,问题可友好解决,索赔事件处理结果得到业主批准后,即可支付索赔费用、工期顺延。
如果不同意,双方分歧很大,则双方协商或谈判解决,谈判的结果是最终要达成一致的意见,且双方都能接受的索赔费用和工期展延天数。
4)仲裁或诉讼解决
通过协商或谈判,如果双方争执不下,彼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只有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索赔事件。
案例一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
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通知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停工,计14天
b.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
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
小计:
4214元
b.窝工人工费:
扎筋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35人×20.15×4=2821.00元
小计:
14508.00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
(1500×10%×6‰÷365)×21=0.0517.81万元=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
(4214+14508.00+517.81)×15%=2885.9775
e.利润损失:
(4214+14508.00+517.81+2885.97)×5%=1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
23232.07元
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
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
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计算与审核。
分析该案例时,要注意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作的总时差的概念及其对工期的影响,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窝工的人工与机械增加费的确定方法。
答案:
问题1:
答:
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
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
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
14+0+0=14天
问题2:
解:
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
14×234×65%=2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1台:
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1台:
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计:
2129.4+500.5+46.8=2676.7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
35×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
30×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
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计:
4900+900=5800元
3.保函费补偿
1500×10%×6‰÷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
2676.7+5800+350=8826.70元
案例二
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
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
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
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
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
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
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5.你认为应该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
为什么?
分析要点:
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特别是在出现共同延误情况下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与方法,以及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答案:
问题1:
答: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28天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
答:
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3:
答:
不合理。
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
答:
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
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日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
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问题3:
答:
不合理。
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
答:
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
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日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
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
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4.6月13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2天,索赔额为2天×2万/天=4万元。
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问题5:
答:
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
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
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
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
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案例三
背景:
某工程的施工合同工期为16周,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时间单位:
周)。
各工作均按匀速施工。
施工单位的报价单(部分)见表1。
图1施工进度计划
表1施工单位报价单
序号
工作名称
估算工程量
全费用综合单价/(元3)
合计/(万元)
1
A
800m3
300
24
2
B
1200m3
320
38.4
3
C
20次
-
-
4
D
1600m3
280
44.8
工程施工到第四周时进行进度检查,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A工作已经完成,但由于设计图纸局部修改,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840m3,工作持续时间未变。
事件2、B工作施工时,遇到异常恶劣气候,造成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损失1万元,实际只完成估算工程量的25%。
事件3工作为检验检测配合工作,只完成了
估算工程量的20%,施工单位实际发生检验
检测配合工作费用5000元.
事件4: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导致D工作尚未开始,造成施工单位自有设备闲置4个台班,台班单价为300元/每台班,折旧费为100元/台班.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文物保护的费用为1200元.
问题:
1、根据第四周末的检查结果,在图1上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逐项分析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对工期的影响,并说明理由.
2、若施工单位在第4周末就出现的进度偏差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程延期多长的时间,为什么?
3、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就事件2,4提出费用索赔?
为什么?
可以获得的索赔费用是多少?
4、事件3中C工作发生的费用如何结算?
5、前4周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结算款为多少元?
参考答案:
1、根据第4周末的检查结果,实际进度前锋线如图2
实际进度前锋线—就是指从检查时刻的时间标点出发,用点画线连接各工作的实际进度点,最后到计划检查的时点止所连成的一条折线。
下面分析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对工期的影响以及理由:
B工作拖后一周,不影响工期.理由工作总时差为1周
C工作拖后1周,不影响工期.理由工作总时差为3周
D工作拖后2周,影响工期2周.理由工作总时差为0,(D工作为关键工作)
2、施工单位在第四周末就出现的进度偏差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程延期2周.理由: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造成D工作拖延,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
3、对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就事件2,4提出费用索赔的判断:
1)事件2不能获得索赔费用.理由:
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施工单位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的损失不能索赔.
2)事件4可以获得索赔费用.理由: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
3)施工单位可以获得的索赔费用为:
4台班x100元/台班+1200元=1600元
4、事件3中C工作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因施工单位对C工作的费用没有报价,故认为该项费用已经分摊到其他相应项目中.
5、前4周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结算款为:
A工作可以得到的结算款:
840m3x300元3=252000元
B工作可以得到的结算款:
1200m3x25320元3=96000元
D工作可以得到的结算款:
4台班x100元/台班+1200元=1600元
前4周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结算款=252000元+96000元+1600元=349600元
案例四
背景:
某设备安装公司负责一轧钢厂的设备管道安装工作,工程进行一半时,发包方为使车间更好的与厂区配合使用,提出变更新增部分附属结构的工程施工。
结果导致其工期比合同商定的晚10天,甲方以此为由拒付新增工程变更的相关费用。
问题:
1、发包方可以提出新增工程变更吗?
2、工程变更可以由哪些部门提出?
3、简述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4、甲方拒付“新增工程”变更价款的做法有无道理?
为什么?
答:
1、甲方可以提出“新增工程”变更,但要办理新增工程的签证手续。
或发施工联络单并由甲方有关部门确认。
2、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承包方、监理工程师提出都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由设计部门进行确认签证。
3、关于变更中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合同中的价格。
如合同中有类似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作为基础进行参考。
如合同中没有类似适用的价格可由承包方提出适当变更价,由监理工程师批准或与甲方造价部门进行协商执行。
4、甲方拒付“新增变更”工程款不合理。
因甲方对今后的生产需要提出变更,新增了工作量就必须按工期进行顺延,且在顺延工期中完成变更工作量,甲方就应支付变更部分的价款。
若工程变更中没有对工期顺延进行明确规定时,则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提交仲裁或起诉。
案例五
背景:
某工程网络计划如图,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业主原因、不可抗力原因、和承包商原因,各项工作的变化如下表;承包商按工程延期向监理工程师申报,要求延长工期11天。
试问要求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实际应为多少天?
工作
时间参数变化的原因
小计
业主原因
不可抗力原因
承包商
A
1
1
1
3
B
0
1
1
2
C
0
0
0
0
D
0
0
1
1
E
1
1
0
2
G
2
1
1
4
H
1
0
1
2
I
1
1
2
4
小计
6
5
7
1818
工程延期=26-19=7天。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批准工程延期7天。
工程延误:
工作名称
原网络计划持续时间
业主原因延期天数
延期后工作持续时间
承包商原因延误天数
延误后工作持续时间
A
5
2
7
1
8
B
4
1
5
1
6
C
3
3
3
D
2
2
1
3
E
4
2
6
6
G
6
3
9
1
10
H
7
1
8
1
9
I
5
2
7
2
9
网络图
计划网络
合计:
11
延期后网络
合计:
7
延误后网络
工期
19
26
30
案例六
手续不齐全,非法施工,后患无穷——广西商城项目拖欠款工程诉讼案
【项目简介】
原告: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003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未经正式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告投资建设的广西商城项目签订了《商城补充合同》。
合同对工程总承包、工期、结算计价、款项支付、垫资等条款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总额1.1亿元人民币。
同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商城补充协议》和《商城塔楼基坑支护合同》各一份,约定了该关于基坑支护、降水的问题,合同额分别为206.3万元和150万元人民币。
原告按约施工。
【案情经过】
2004年3月,因被告增加投资规模且付款不到位,原告开始垫资施工;随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大量转移资金的行为,遂要求被告提供银行支付担保,被告同意。
同月,原告停工。
原告停工后,原被告双方开始了长达3个月的谈判,后双方终止了合同,签订了还款协议:
原告垫资的资金439万元由被告在2004年12月30日前先返还230万元,余额在2005年6月30日还清。
但被告在2005年春节前,在工人的巨大压力下支付了30万元的现金,其余款项不予支付。
2005年7月,被告对原告方清欠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原告无奈之下遂起诉,2005年12月25日胜诉。
法院判决《商城补充合同》有效,拖欠金额属实,未按时还款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改为万分之二,原告对在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
【教训】
1、手续不齐全,不能非法施工。
2、不能过分相信建设方的承诺。
本案中,原告退场后对被告的信用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对支付形势的恶化预估不足,直到大量信息表明被告到处欺骗之后,已经偏离的起诉的最好时机,给己方也造成了经济上的负担。
【思考】
1、关于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因为在签订本合同时,正式招投标手续还在进行当中。
本合同被确认为有效基于两个因素:
1)、政府认定商城项目为烂尾楼,同意原告边施工边办正式手续;
2)、原告连续不断的发函要求被告完善正式施工手续,明确了原告主观上是没有违法性的。
2、关于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非
常重要,在诉讼中要牢牢把握住
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启示】
1、项目启动时手续要合法,避免非法施工。
原告边施工边办手续的做法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给企业带来风险,导致诉讼上的无能为力。
2、加强对建设方的前期资信调查。
施工前期,原告对被告的资信调查不实,迷信被告属政府名下的实业开发司,补充合同签订时有庞大的开发计划及项目,未对被告资信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查,导致纠纷发生及追讨困难,因此资信调查尤其是前期资信调查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
3、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及时、果断处理。
本案中原告即在发现被告经济出现问题时,及时要求被告提供支付担保、解除合同后退场。
当时如不及时退出,被告拖欠原告的数额将不会是439万元,而是成倍的增长,势必给原告带来经济和社会信誉的损失。
4、垫资工程一定要做好资金的风险防范,否则将面临“竹蓝打水一场空”的状况。
比较好的做法是要求建设方提供银行支付担保或者财产担保等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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