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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复习资料
第一章法的形成:
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的重点内容辅导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1、关于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几种观点
(1)法源于天说
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中说:
“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中也说:
“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了上古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强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了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2)法源于苗民说
此说见于《尚书》。
《尚书.吕刑》中说: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此说和下文叙述的刑起于兵说,都直接表明了古人对刑罚起源的看法。
(3)皋陶造律说
此说在《尚书.舜典》、《左传》所引《夏书》以及《竹书纪年》和《吕氏春秋》等古籍中都有表述。
皋陶在古籍传说中是尧舜时代的大法官,曾在创制法律和运用法律方面起过重要作用。
此说反映了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
(4)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提出此说。
《管子.七臣七主》中说: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商鞅、韩非等法家人物都有类似观点。
此说已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的起源问题,比以上诸说前进了一步。
(5)法源于习惯说
此说为现代法学者所持的观点。
认为法律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演变而形成的。
先秦的礼包含有大量习惯法的内容,礼的起源与法的起源有密切的关系。
此说吸收了历史学者、民族学者的研究成果,正在丰富发展之中。
(6)刑起于兵说
此说在《易经》中已出现。
《易.师》中说“师出以律”。
指军队行动要遵守号令。
《国语.鲁语》中更为明确地说: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此说为《汉书.刑法志》的作者引用,并为后代史家所袭用。
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属的角度,谈到法律起源的问题,反映了古人对法律(主要是刑法)暴力特征的认识。
本课程研究的中国古代法的形成方式采“刑起于兵”说。
2、法律产生的方式——刑起于兵理论介绍
(1)背景介绍
①部落介绍
根据传说和后人的研究,我国上古时代主要有以下四大部落。
A、炎帝族。
炎帝,姜姓,又号神农氏,早期在渭水流域为根据地,后来向东发展,活动于大致南到湖北北部,北到山西南路的中原地区。
从考古文化的角度来看,炎帝族是仰韶文化的创造者。
B、黄帝族。
皇帝,姬姓,号有熊氏。
主要活动于陕西、河北一带,一般认为他们是红山文化的创造者。
C、东夷族。
分布在黄河下游和淮河流域,主要有太皞、少皞、蚩尤等部落。
与炎帝黄帝同时的是蚩尤,传说有兄弟81人,可能是81个氏族。
一般认为东夷族是大汶口文化的创造者。
D、苗蛮族。
三苗大概是3个氏族部落,主要活动在长江南北。
尧舜时代,屡次与华夏族发生争战。
②部落战争与融合
上古时代,部落的融合不外两种方式,一是和平方式进行,如通过联姻、合并等方式;二是通过战争。
由于战争的方式非常激烈,在人们的记忆中留下的印象深刻,因而得以在传说、神话和有关的史料中流传记载下来。
下面叙述部落间的一些战争。
A、炎帝与东夷的涿鹿之战。
蚩尤向西发展,遇到了炎帝,把炎帝打得节节败退。
B、黄帝与东夷之战。
炎帝联合黄帝,黄帝打败蚩尤。
C、黄帝与炎帝之战。
主要是为了争夺部落联盟首领的地位,因而黄帝打败蚩尤和炎帝之后,便被尊称为首领,并四处征讨,维护新的部落联盟。
战争促进了各个部族的融合,华夏族也由此而产生。
D、华夏与苗蛮之战。
主要发生在尧舜禹时期。
直到禹时,华夏族才最后打败了三苗。
经过战争,苗蛮族大部退向更南的地区,而其中的一部分也融入华夏族。
二、西方法律起源:
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
“荷马时期”(公元前11世纪)基本社会组织是氏族,后来随着城市的兴起(雅典、斯巴达等),推出了提修斯改革(为填补氏族管理的漏洞,产生了统一的管理机关和凌驾于各氏族之上雅典法律)--德古拉立法(为限制贵族擅自滥用与解释习惯法,解决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颁布成文法)--梭伦立法(进一步满足平民对贵族的不满,贵族同意倾向平民与工商业奴隶主梭伦变法,如解负令等)--克利斯提尼立法(国家形成)
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王政时代”(元老院预先讨论新法律,最后人民大会通过)--公元前六世纪,由于平民矛盾,促成塞尔维图里阿改革(国家出现以地区与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
--公元前494年,平民获得推荐保民官的权利--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颁布。
等等。
三、中西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
1.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间的战争,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内部各种力量的妥协。
2.西方法律在内容上远比中国法律广泛的多。
中国刑始于兵,西方涉及刑、民、经济、行政的各方面的法律。
3.关键词理解:
中国:
部族征战——不同族类之间的征服、杀戮——意味着不同血缘的族类之间和残暴、难以亲近;
西方:
氏族斗争——内部的分歧、冲突和控制——意味着血缘关系的被破坏,形成适于游戏的规则。
4.礼制在中国法律起源中的地位。
当时西方国家所涵盖的各种法律,在中国的“礼”中都有或多或少的体现。
礼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的宗教祭祀,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及婚姻、家庭、继承、祭祀和诉讼等各个方面的规范体系。
“礼”的作用与西方法律的作用大致相当。
第二章法的本位:
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重点内容辅导
一、法的本位的理解,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二、中西法的本位发展轨迹:
1、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2、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集团”的含义是指人的社会结合体,它包括氏族、部族、民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等。
3、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
4、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但传统的影响仍不可忽略。
三、我国集团本位法的发展与评析:
1、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盛行提供了丰富的土壤。
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的糅合,是中国早期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的形成过程,是紧紧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展开。
2、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创建于西周初年,宗法制的实质在于把人与人的关系确立为统治服从的君臣关系,但这一些君臣关系却主要依靠家族的血亲、世系、长幼等关系来形成、建立、维系和巩固。
宗法制下形成的人伦关系强调父权、夫权,即孝道、悌道。
形成了把人为的等级统治秩序同自然的血缘和亲属关系揉合为一的宗法人伦。
其特点一是作为维系家族生存和利益的纽带,自然必须顾及家与国(国是统治家族的放大)的整体及其中各个人的生存和利益;二是它是宗法等级性的纽带,家国中的人伦是分为上下尊卑等级的,所以他们的利益和权利义务分配有时是不平等的,有贵贱之分。
这两点有对立,却又调和为一。
3、集团本位法的评析:
(1)在一定意义上惟有最高统治者才是整个社会的目的,其余所有的臣民都不过是他的工具。
集团本位实质是一种义务本位。
(2)在不同程度上,所有的家族的尊长和统治某一地方的长官,在他们各自支配的范围内,都是一些土皇帝,成为其下属为之服务的目的,其余人成为他的手段。
这三者又汇而为一即专制主义。
国家和家族,地方的一整套专制主义体系,这样的专制体系使绝大多数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自己的目的与自主性,其精神的与物质的生产力必然很难发展;反过来整体也委靡不振,难以得到生动蓬勃的发展。
(3)集团本位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也有它积极的方面,由于强调整体性,使得中华传统文化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组织凝聚力而且有很强的适应力和变通力,中国文化作为世界上唯一一支没有中断的古老文化,以及中国社会长期保持统一、稳定也要归因于群体本位的整体主义价值观念的影响。
四、西方个人本位法的发展与评析
1、个人本位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
希腊精神是古代希腊人留给西方和世界的宝贵遗产,它构成整个西方文明和价值观念的灵魂。
希腊精神的实质是“建立在自由、乐观主义、世俗主义、理性主义的理想之上,尊重肉体,也尊重心灵对各个人庄严和价值给予高度重视。
”关于希腊文明对于西方的影响,黑格尔说:
“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尤其是在我们德国人心中,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国之感。
欧洲人远在希腊之外,从东方,特别是从叙利亚获得他们的宗教,来世与超世间的生活。
然而今生、现世、科学与艺术,凡是满足我们精神生活、使精神生活有价值的东西,我们知道都是从希腊直接或间接传来的,———间接的绕道通过罗马。
”
2、作为西方价值观念的渊源,古罗马的遗产则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内容的法制思想观念。
法制体系是社会价值体现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对于西方价值体现来说,法制是其主要的制约机制;它较之道德或其他的制约机制具有更显著的地位和更重要的作用。
罗马人在法制建设方面所体现的精神和观念对西方价值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其法律观念包括:
法律是正义之本;法律源于理性;人类自然平等;依法制国;一切权利来自人民。
3、在资本主义前期,即自由发展阶段,西方个人本位法有了空前的发展,但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后期,个人本位的法律受到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的批评与指责。
狄骥是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对个人本位法学的攻击不遗余力。
但狄骥晚年对正义感觉的强调恰是承认个人有与社会相对称的地位,因为“既要谈正义,必须有自我;有了自我,方始有社会;片面地谈社会,等于不谈。
”所以,西方最新的社会本位立法,只不过是修正了个人本位立法中对个人的过分强调,恢复“群律”(个人之间关系准则)的应有地位,其基础仍然在个人。
个人非但没能被打倒,而且仍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中心。
4、个人本位法的评析:
(1)个人本位法对资本主义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个人本位是西方传统文化的精髓,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现代西方价值观念是在适应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
并且这种价值取向大大促进了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2)个人本位的个人主义的恶性发展会导致社会责任和集体意识的匮乏,还造成个人与社会、自我与他人的冲突,成为社会发展的否定性因素。
第三章法的文化属性:
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重点内容辅导
一、关于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的划分:
1、公法文化是与私法文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区分来源于对法进行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将法分类为公、私两部分是罗马法学家的创造和贡献。
《法学阶梯》开卷即揭示:
“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
(2)与公法、私法定义划分相对应,一般认为,所谓公法文化是指公法相对发达,以公法精神为灵魂,法体系、法实施、法运行中贯穿着公法精神的法律文化。
它具体表现为:
以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公法为主要法律规范,公法规范形式化程度高,公法优先,私法是实现公法目的的手段。
公法化总体精神呈现出权力至上、秩序第一、等级特权和义务本位的精神。
私法文化则是私法相对发达,以私法精神为灵魂,法体系、法实施、法运行中贯穿着私法精神的法律文化。
具体表现为:
以民法、商法等私法规范为主要法律规范,私法形式化程度高、私法优先,公法只是实现私法的目的的手段。
私法文化总体精神表现为法律至上、正义第一、自由平等和权利本位的精神。
2、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意义在于,它们可以对社会和成员的双重品格进行一个恰当的定位。
私法是公法的基础,私权是公权的基础,公权源于私权的代理、委托。
公法、私法都具有法律共同的价值,但他们各自的对象和作用的领域不同,私权的出现意味着承认个人平等独立,私权神圣,公权是为私权服务的,要防止公权的滥用。
所以,在古罗马“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表现在“每一个发展过程必有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审判庭中移转到公共法庭的管辖权之内”。
3、本课程教材作者张中秋先生在此基础上对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从性质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区分,指出: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性)的法律体系。
”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属性----公法文化
1、古代中国,法即是刑,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同时,刑也就是法。
刑事性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应当由刑法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而且在许多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到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被烙上“刑”的印迹。
这样,整个社会基本上是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是其突出表现。
从古代的一些立法实践来看,所立的基本上是刑事类的法律,不论什么原因都可能违反刑律的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
它突出表现在法典的刑法化、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化等方面。
特别是对民事事务的刑事化,民事活动受到极大的打击,因而经济的不发达是必然的。
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
这种家族义务与国家义务的混而不分正好反映出中国古代公、私法不分的传统。
法律的高度刑事性使人们都认为法律是用来镇压民众的,而不是用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的,国家权力与观念高度发达。
2、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以刑事性或者说刑法化为基本特色的公法文化。
形成这一特色的关键因素是人性恶的法律观、犯罪观和国家权力与观念的发达,而不是所谓的“商品经济不发达”和“社会古老”论。
这一特性既是中国社会的体现,又是这个社会保持有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属性---私法文化
1、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法律一开始就被区分为公法、私法,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
如:
“用人为的方法变更水流,以至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时,受害者得诉赔偿。
”(《十二铜表法》第8条)又如:
“树的高度已达十五尺,为了不使它的阴影影响邻地,邻地所有人可诉请赔偿。
”(《十二铜表法》第9条)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2、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还存在刑事民法化现象,而近代以来,公法有了很大发展并且逐渐出现私法化的现象。
私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得以进一步的发展完善,但是它与罗马法一脉相承,本质上没有区别。
而现代公法,是以资产阶级的社会契约、主权在民、权力制衡等思想理论为基础,以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以及规范权力的行使者为宗旨,以宪法和现代行政法为标志的法律部类。
其要义也不在于单纯加强公共权力的干预力度,而在于同时对权力的取得和运行加以严格规范和调节。
也就是说,现代公法或公法文化的本质在于限制权力。
第四章法与宗教伦理:
伦理化与宗教性重点内容辅导
(1)
一、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
由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中国古代法的伦理化倾向特别突出,由此演变成的伦理法观念也特别强烈。
1、中国传统伦理化的进程
(1)伦理法观念来源于伦理法的实践,其萌芽见于夏、商、周三代。
当时,在法律思想界,占统治地位的是神权宗教伦理法观念,这种观念,奉行“天罚神判”的原则,假借天和神的名义而实施司法制裁,将宗法制、奴隶主的道德和法制要求、对天命和鬼神的崇敬以及皇帝的权威等掺合在一起,目的在于将皇帝说成是受命于天,替天统治百姓,以维护奴隶主的恒常秩序。
(2)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封建的生产关系的兴起,原封不动地保持宗教伦理法观念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了。
于是,奴隶主阶级中的改革派孔子,提出了一整套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礼”的秩序的世俗伦理法观念,这一观念也被称之为“德治”学说,其中心思想是主张统治人民不应仅仅靠刑罚,而更应注意道德教化。
这一学说,经过战国中期孟子的发挥,影响进一步扩大,成为儒家学说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3)至汉代,由于大儒董仲舒的全力提倡和汉武帝的大力支持,儒家的德治学说通过“引经断狱”和“以礼入律”的方式,逐步渗入到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开始了所谓“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道德化)”进程。
从引经断狱来看,不仅在两汉时期风行全国,还一直延续到了隋唐五代。
仅当时的判例集《疑狱集》中就记录了数十例,可见影响之深远。
而从“以礼入律”来看,从曹魏的“八议”入律,到《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从《北魏律》的“官当”法律化,到《北齐律》的“重罪十条”等,都十分清晰地显示出伦理化在不断地深入和扩大。
而至隋唐时期,中国封建法律达到了较为完善之程度,法律的伦理化也最终完成,“唐律的一准乎礼”,表明了以礼为核心的儒家伦理道德已成为中国法律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标,成为评价法律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
2、中国传统伦理化的表现
(1)忠君。
忠君观念来源于奴隶制神权法观念中的“尊尊”,经过儒家学派的提倡、阐述,到两汉时演变成为“君为臣纲”。
至隋唐时代,终于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以“忠君”为核心的“十恶”犯罪。
(2)恤民。
恤民观念来自西周时代奴隶主统治阶级代表人物周公等人的“保民”思想。
到孔子时,他便系统地提出了以爱人为本意的“仁”的学说,这个“爱人”原则中,包含了伦理法观念的诸多内涵,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等。
(3)三纵。
三纵观念早在西周制礼定法时已有所体现。
在汉代的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对妇女不用黥、劓、刖等肉刑,也不公开处死。
而在唐律中,这种三纵观念在法律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4)录囚。
是封建时代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犯的审理,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是否合法和有无差错,以便发现冤狱随时平反的一种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恤刑省罚,宽待囚犯的一种表示。
(5)亲属互为容隐。
亲属互为容隐是中国伦理法观念在诉讼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它最早由孔子系统提出: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至汉代,当统治阶级将儒家思想奉为正统的意识形态,并将其溶入法律之中时,孔子的这一思想便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至唐代以后,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
(6)审案中施教化于民。
由于儒家道德原则成为中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因此,执行这种法律就成为一种执行中国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的活动,法庭成为进行教化的场所。
法庭的教化,不仅推及于诉讼当事人,还往往经法官的努力,使其影响当地的父老百姓
除上述诸种表现之外,还有复奏,放任复仇,严惩亲属相奸等形态。
3、中国传统伦理化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血缘性和宗法小农经济则是起决定作用的两个方面。
(1)血缘性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
集团本位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在西周以前是氏族(部族),西周时期是宗教,秦汉至清末是家族和建立在家族之上的国家。
仔细观察这几个阶段就可以发现,除原始氏族外,无论是青铜时代的氏族、宗族还是封建时代的家族和国家,都以个体血缘家庭为核心。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离开了个体的血缘家庭,上述各种组织都是难以存在和发展的,简而言之,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的核心是个体血缘家庭。
同时,个体血缘家庭还是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
传统中国虽然是一个伦理社会,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决不可能成为实实在在的伦理载体,相反,首先由于存在着构成社会的大量伦理载体,尔后才使这个社会具有了伦理性。
个体血缘家庭之所以成为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不仅因为它是传统中国最广泛最普遍最基础的社会单位,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天然血缘性恰恰是传统伦理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土壤。
在儒家的思想里,伦理不过是有关人仁义的理论化和程序化。
显而易见,个体血缘家庭既是传统伦理滋生的原始母体又是传统伦理存在和发展的社会载体。
(2)宗法小农经济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
小农经济经营的好坏除了天灾人祸以外,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劳力,这就使得生产经验丰富的长者和体力充沛的男子在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然也就形成了长辈对晚辈、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的领导和指挥。
这种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自然关系转移到家庭生活中又因天然血缘因素的强化而变得更加自然而然和稳固了。
生产力的低下,大大降低了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只有增加劳动人手来弥补这一缺陷,而劳动人手的增加又产生了人多地少的新矛盾。
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精耕细织。
精耕细织的生产方式更需要生产经验和技术及家庭内部的团结,这势必又强化了家内宗法关系。
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两相结合,必然构成更加强固的宗法小农经济,所以,自宋代以来,传统中国的宗法小农经济(包括宗法制度)不是弱化了而是加强了。
这两种因素的互相作用,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必然是伦理化的持续不断和渐趋强化。
4、对中国传统伦理化的认识
(1)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应该是传统中国政治体系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
合理意味着它是传统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这些既定的特定条件在法律领域内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合适则意味着它适应并推动了孕育它的那个社会的发展,伦理化的传统法律通过将伦理性的社会、经济、家庭等各种关系的法律化——即赋予这些关系以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实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确保了社会的有序化,并籍此为传统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达做出了贡献。
这样说是毫不夸张的,18世纪以前,中国文明在世界历史范围内能保持超群的发达状态,与伦理化的传统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2)但传统中国的法律由于伦理化而丧失了其独立的功能、价值和品格,儒家伦理的价值、旨趣和属性成了精髓,导致随着伦理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而变化,甚至因伦理的滞后或枯竭而变得僵化。
在总体上,中国古代伦理法观念,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严格实行法治,是一种观念阻碍。
第四章法与宗教伦理:
伦理化与宗教性重点内容辅导
(2)
二、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1、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1)这里的宗教指基督教,因为它是唯一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
基督教产生之前的古希腊,古罗马只是受到各自原始宗教的影响,并与影响它的宗教融为一体。
基督教起源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勒斯坦。
当时该地区属于罗马帝国的东部行省,由于统治者的残暴统治,该地区的政治、经济危机,人民生活艰难,此时耶稣开始出来传教。
因此恩格斯指出,基督教“在其产生时初是压迫者的运动:
它最初是奴隶和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
”到了4世纪时,基督教已成为罗马帝国境内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此时的基督教自身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由于罗马帝国上层分子的大量入教,使教民成分复杂化,民主反抗精神渐趋泯灭,神秘色彩愈加浓厚,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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