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单位机构情况和主要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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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单位机构情况和主要工作职责
第一部分单位机构情况和主要工作职责
安仁县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为有效规范权力运行,全面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0]17号)、湖南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机关效能发[2010]1号)、市委办、市政府办《2010年郴州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郴办字[2010]44号)以及县委、县政府《2010年安仁县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安办字[2010]5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效能、优化环境、依法行政和预防腐败为目标,以推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公开透明为重点,建设职权有据、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正、监督到位、责权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切实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为推动安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实施范围
局办公室、法制股及其工作人员。
三、组织领导
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安仁县城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者小组。
组长由局长王守智担任,蔡晓斌、阳学平、何平水任副组长,何平水负责日常工作。
四、规范内容
规范权利运行制度建设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职权法定。
依据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所有的公共权利进行全面清理,将权利来源和行使依据编制成职权目录,依法依规定制定办理程序,绘制权利运行流程图。
2、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规范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制度。
建立决策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逐步推行决策过程公开;建立权利运行公开制度,采取包括电子政务在内的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权利运行内容和结果;建立权利网上公开运行制度,将权利运行过程设定为计算机程序,实现权利运行过程设定为计算机程序,实现权利运行数据电子化、流程标准化、信息公开化;建立内部公开制度,建立机关干部职工参与管理、监督有力、便于操作的监控制约机制。
3、绩效评估。
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管理,建立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的绩效评估制度。
明确对权利运行绩效评估的内容和范围,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办法,并明确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
4、查究问责。
要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七项制度”,积极推行政府绩效评估工作,促进政府工作提速提效。
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规范权利运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外部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定期测评机制和及时收集社会各届意见的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过错责任的内容和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过错后果,规定问责的内容和形式
五、工作步骤
1、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
成立安仁县城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者班小组长。
2、第二阶段:
工作落实。
制定工作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3、第三阶段:
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的督查,2010年11月30日前蒋制度汇编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0年11月13日
二、 单位机构情况
县城市和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1年12月份,前身是城管办(县爱卫办、县城管局),主管全县城镇管理,是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县政府办管理。
内设办公室、业务法规股、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下属二个股级事业单位:
县环卫所、县市政园林管理所。
三、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镇管理、爱国卫生运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城镇建设管理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城镇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县城园林绿化、城区风景名胜和城市雕塑的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县绿化委员会有关县城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管理、监督和使用城区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负责县城区内园林绿化和风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
管理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整治和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管理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工作。
(3)负责对县城区客运计划和公共交通汽车、出租车营运线路以及站、牌定点的审批与管理。
(4)负责县城区供气、供热、排污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资金年度计划安排;负责对城市维护费和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使用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各种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6)负责本系统行政业务、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纪检监察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7)负责管理全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8)指导所属单位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9)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行政职权编号
一、行政许可事项13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
2.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
5.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决定》(国发[2004]16号
6.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7.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和设施、场所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9.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1.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3.二、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二、行政确认权5项
14.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
15.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
16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定、审查制度。
本省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审定和外省来湘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按权限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17.厂(矿)或者其他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和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②提供必需的维修条件;
③交纳1年至3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18.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行政处罚权109项
19.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20.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行政处罚。
21.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22.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行政处罚。
23.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行政处罚。
24.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政处罚。
25.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26.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27.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外广告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28.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等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基督教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29.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30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31.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32.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行政区处罚。
33.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34.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栏外的行政处罚。
35.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行政处罚。
36.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行政处罚。
37.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行政处罚。
38.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39.向车外抛弃、倾倒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40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41.施工场地的泥浆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行政区处罚。
42.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43.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44.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45.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46.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47.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48.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4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50.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5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场所的行政处罚。
5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来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
5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5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按照规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行政处罚。
5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5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行政处罚。
5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5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5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行政处罚。
6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了检测、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行政处罚。
6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6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63.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64.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65.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66.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67.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68.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考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69.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7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7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7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73.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74.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性质的行政处罚。
75.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的管理单位未履行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的行政处罚。
76.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对集贸市场的公厕。
77.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宿小区的公厕的管理单位未对公厕进行建设和维修的行政处罚。
78.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和维修城市公厕的行政处罚。
79.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行政处罚。
80.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或验收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81.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单位,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行政处罚。
82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83.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贴乱画的行政处罚。
84.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85.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86.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行政处罚。
87.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88.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行政处罚。
89.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90.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
91.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
92.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政处罚。
9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94.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95.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96.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97.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98.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99.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100.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政处罚。
101.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
102.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03.对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行政处罚
104.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脚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行政处罚
105.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行政处罚。
106.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处罚。
107.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108.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109.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110.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111.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信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112.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行政处罚。
113.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114.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115.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116.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民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117.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政处罚。
118.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119.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是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政处罚。
120.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12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122.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123.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行政处罚。
124.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125.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行政处罚。
126.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行政处罚。
127.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放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权40项
128.将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129.取缔店外经营行为。
130.组织清除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的广告。
131.未经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32.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13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134.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笔吊挂有碍市容折物品的。
135.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的。
13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13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38.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39.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40.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141.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142.在公厕内随地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贴乱画的。
143.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14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145.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146.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147.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148.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149.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50.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151.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152.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
15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
154.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155.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156.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157.在市政公司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沙、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158.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59.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60.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61.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162.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63.未在城市道路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6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6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66.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6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行政征收权3项
168.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道路的。
169.因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放燃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
170.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2项
171.责令停止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绿化式程设计方案进行工程施工。
172.根据所划转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相关违法人员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限期退还、停止违法行为、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停业整顿、停止发布广告、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停止施工整顿。
行政职权目录表
序号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号(国务院第412号令)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建设部第135号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建设部第139号令)
网络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2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
3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4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9号(国务院第412号令)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建设部第135号令第十二项)
网络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
5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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