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航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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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航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安徽省航道管理局
单位类别:
受委托组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条
4、《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国务院
1995.12.31
部门
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91.10.1
2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6.8.1
3
船闸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89.10.1
政府
规章
1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5.5.4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30项)
1、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2、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3、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的40%的罚款。
”
4、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
“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5、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6、擅自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的罚款。
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7、违法造成航标损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8、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一)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
9、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10、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
11、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
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
质”
12、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
”
13、在船闸管理区域内摆摊设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五)摆摊设点;
14、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第二款:
“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
15、不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不听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不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抢挡超越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听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
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
”
16、进闸前,不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堵塞主航
道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
航道。
”
17、不办理过闸手续,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
”
18、进闸后不按指定地点停靠,超越安全停靠线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
”
19、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
起火花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
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20、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
土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
砂石泥土。
”
21、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在爬梯上系缆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
上系缆;”
22、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八)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
23、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按规
定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
24、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三)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
25、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责成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
26、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引水灌溉、水产养殖工程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的
处罚种类:
限期纠正、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引水灌溉、水产养殖工程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纠正、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
27、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补办手续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28、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的,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损坏标志不报告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处以修复费40%以下的罚款。
”
29、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的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清除碍航物体,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进入长江采砂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
30、未经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打捞、拆除、移动沉船沉物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未经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打捞、拆除、移动沉船沉物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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